手机阅读

最新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范文(优秀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9:43:17 页码:7
最新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范文(优秀17篇)
2023-11-23 19:43:17    小编:ZTFB

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独有的精神财富,它是人们共同的文化记忆。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细节的把握,对过去的经历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总结,不可遗漏或忽视重要的细节。以下是一些经过认真筛选的总结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执法行为的量化反映,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11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办函〔20xx〕245号文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安全生产“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安全生产培训持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构成。基础a1-a9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于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单位,应分别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建议。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后6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安监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安监局网站,查询安监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一章  总则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文明执法和教育与处罚并举。

第二章 管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以及发生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的行政处罚。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违法案件的监督和执法,以及本辖区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违法案件监督和执法,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如发生管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管辖的案件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一)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

(二)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发出《整改指令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对不能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有下列情况,经安全生产监察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险情时,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出《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认真整改。对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文件的;

(九)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案件。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急需处理的安全生产有关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要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五章 审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并严格依照合法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察员必须全面、公正地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记、现场笔录。

  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按《调查询问笔录》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安全生产监察员按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完毕,应及时作出处理。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证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一次处罚3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处  罚

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其他证照;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责令停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项目建设;

(七)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能当场处罚的,在发出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单位),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标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属于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或其他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罚款数额较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要做好《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收集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填写《听证会报告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有关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进行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经审核,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当事人(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第七章 结  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延长的,应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50日。

规定数额的罚款(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处理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独立归档。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的情况,并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的卷宗。

第八章 执法纪律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并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监察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予以公开。

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按规定应上报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和印制。

实施经济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行政罚款批准手续,罚款和罚没财物,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县(市、区)、市(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提到的“罚款数额较大”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

本办法关于行政执法期间的“7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三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xxx中央xxx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32号)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依法治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岳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綦新桂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工会主席黄广亮担任,成员由商务事业促进股、经信供销管理股、粮食行业管理股、科技发展股、综合执法大队、市场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金明担任,负责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日常事务的处理。

三、检查主体。

对全区范围内的三个加油站、四个超市、316家宾馆客栈、8家规上企业、600家餐饮监管、35家粮油供应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一)共性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等级等制度及相应台账记录。

3、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履行职责记录情况。

4、企业依法履行职业卫生职责情况。有关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害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业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检查企业学习落实《规定》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

对加油站的检查: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对宾馆、客栈、餐饮的检查:

1、宾馆客栈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是否齐全、执行是否到位,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经营活动(包括餐厅洗碗间的消毒记录,洗衣房的工作记录,门房的出入登记,锅炉等)。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种应急预案的演练。进一步强化宾馆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岗位安全意识及安全责任意识。

3、对餐厅的食品卫生安全和餐具的消毒卫生安全及厨房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宾馆楼层的服务操作安全,洗衣房的设备操作安全;锅炉房当值人员的操作安全和门卫的日常安保工作等,部门负责人做好每日的自检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安全专员要随时做好记录。

4、对宾馆、餐厅和后勤的消防器材使用期限及摆放位置要做细致的排查。

5、对餐厅、宾馆主楼、宾馆门房及后院办公区域的房屋设施设备及门窗安全认真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严格执行经由南岳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实施执法计划,增强执法计划指导监管执法的刚性;坚持权责法定原则,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后,除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接到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报告后,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预付医疗救治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负责人应当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省、设区的市及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省、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或者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批复:

(三)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第二十九条 需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提交。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较大事故、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直接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负责调查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三)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有关机关依法实施。

事故统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计入事故发生地。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原事故调查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重新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批复,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与事故发生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承担相应责任的,受害人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五

山东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6867个,其中非煤矿山达7234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26065家;全省煤炭产量达1.4亿多吨。面对这一现实,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 “平安山东”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来抓,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几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重特大事故大幅下降,已连续三年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这一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在建立健全安监机构组织体系、加强安全监督同时,适时建立了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构想

山东省于2001年5月份组建正厅级安监局以来,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突出体制、法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在建立省、市、县三级安监机构和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安全生产目标、执行和考核体系,“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双基”工作,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有效地稳定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由于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致使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方式方法不适应、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为党和国家、、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要“严起来,落实下去”,必须把安全监管的着力点放在严格执法上。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基于这一思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的构想,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二、落实措施,规范运作

(一)政府决策,强力推动。2004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他县(市、区)也要在3年内全部建立”,并把各级安全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作为政府专项督察内容,强力推动。省、市、县三级安监机构把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建设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中之重的内容。2004年9月,省安监局首先组建了监察总队,以监督、指导、协调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点带面,加强引导。山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来抓,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淄博、济南、烟台、青岛等市和诸城、济南槐荫区、滕州等部分县(市、区)以及东平县银山镇等乡镇率先组建了执法监察队伍。对这些地方的做法,先后召开五次现场交流会,予以推广,引导推动面上的工作。到2015年底,全省17个设区的市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140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有667个重点乡镇建立了执法中队。在全省5600多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有3578名为安全生产专职执法人员。其中,省、市、县(市、区)三级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1271人,乡镇专职执法人员2307人,基本形成了从省至乡镇的四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创造了条件。去年,省安监局还在全省开展了“531”示范机构建设活动,即重点培养5个支队、30个大队、100个中队作为全省示范执法队伍,力争用2至3年时间,使全省执法监察队伍全部达到规范化、正规化的标准。

(三)理顺关系,明确定位。各级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建立后,如何处理好与同级安监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各级执法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处理好执法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直接关系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定位,关系到各级执法监察队伍的健康发展。为此,及时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性质、主要职责、机构名称、管理方式以及执法队伍与安监局内设机构关系、执法对象和分级管辖范围、执法程序和依据、执法工作重点等,以求规范和统一。

一是统一职责授权。针对大部分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为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问题,为明确机构性质,履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意见》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机构,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直接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

二是统一管理方式。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绝大多数使用事业编制,在市、县安监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安监局1名副局长兼任。

三是统一机构名称。省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为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市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定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县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定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目前,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均按此规定规范了机构名称。

四是理顺关系。即理顺执法队伍与安监局内设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安监局内设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侧重审核发证、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中,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通过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转交给同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执行。执法监察队伍侧重于安全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2015年6月1日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这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依据。自省执法监察总队成立后,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关于定期报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政处罚月报表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等制度,各市、县级执法监察机构也相继制定了《监察员职业准则》、《执法监督制度》、《支队、大队工作职责》、《学习会议制度》、《物资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案件办理时限制度》、《案件归档制度》以及行政处罚月报制度等二十多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明确了执法机构每个工作环节的行为准则,使各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素质。执法人员的素质状况,直接决定执法质量水平的高低,事关安监部门的形象。我们提出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勤政、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执法监察队伍”的总体要求,把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现场模拟执法等方式加强了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省执法监察总队制定了执法监察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轮训,主要学习和交流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方法和行政处罚等。各级执法监察机构也结合实际,采取课堂集中教育、军事训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大大提高了队伍素质。为建设一支标准化、正规化执法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还注重了加强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九条纪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监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所有执法监察活动一律不在企业就餐,规范执法用语,做到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同时制定并实施了“廉政建设信息反馈卡”制度,公开了举报电话等,树立了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执法监察工作质量。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机制,是确保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计划-——检查-——立案-——初审-——上报-——反馈-——执行-——归档”的工作程序,工作中坚持文明执法,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二是创建了“独立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了“普遍执法、重点执法、区域性执法和异地执法”等方法,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三是执法检查与最终处罚决策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成立案件复审委员会,对重大案件,采取终审裁决,尽量规避因执法错判导致行政复议和被诉讼。四是建立了执法质量考评机制。量化执法工作标准,每年对各级执法监察机构组织一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报考核结果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各级执法监察队伍通过严格执法,在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监控重点企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个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整改隐患的意识和自觉性,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树立了安监部门权威。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11月份,全省各级执法监察队伍共实施行政处罚23183次,其中,行政警告1301次,罚款806.89万多元,责令改正18941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47处,提请关闭150家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在前几年连续下降的基础上,2015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又分别下降17.1%和10.4%。

通过两年多来的实践,深刻体会到:一是安监部门的积极争取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是建立执法监察队伍、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二是建立执法队伍是深化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的一项举措。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查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四是利用执法队伍不间断地开展安全检查,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始终处于在防控、可控和整改之中,是事故大幅度减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好方法。

三、扎实推进安全执法监察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2015年安全执法监察工作的工作目标是:紧紧围绕全省安全生产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心任务,完善“一个机制”,狠抓“两个提高”,实现“三个规范”,即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提高执法覆盖面,执法对象由重点和高危企业向全部企业扩展;规范监察中队建设、规范执法档案管理、规范联合执法工作程序,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完善执法监察责任制。各级执法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执法管辖范围,量化执法检查频率,规范执法监察重点,将执法任务分解到人,杜绝执法工作中的“盲点”和“空档”。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通过建立执法档案,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状况和动态。突出屡查屡犯、屡查不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控,提高其安全生产诚信度。三是逐步建立执法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督察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分解执法监察机构职权和任务并落实到执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

(三)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覆盖率。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执法数量统计和执法督察制度,分级督促执法监察机构全力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当年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由其他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执法覆盖率达到30%,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纠正违反行为。

(四)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盲区”。一是依据《山东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制定《执法委托规范》,明确县级安监局向乡、镇(街、办)监察中队执法委托的原则、条件和内容;二是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规则》,以省政府的名义发文,规范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程序,避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在联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中的缺位和越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效能。近期,省安全监管局先后对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和西宁市城西区及大通、平安、乐都、共和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检查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查处、行政复议和应诉、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执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小微企业服务方面的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州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重要环节来抓,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执法质量和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从立案、调查、取证、事实证据认定、法律条款适用、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程序。二是部分地区设立了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大队),充实和加强了安全监管力量。三是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新上岗执法人员及时培训,全部通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四是通过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做到了统筹兼颐、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少事繁问题。五是执法监督逐步完善,全年未发生违法行政、违法执法以及行政争议案件。六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措施和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沟通联系,加强衔接配合,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力度,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减免相关费用等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全省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交流和意见反馈,要求进一步对照自查,认真整改,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强调做好安全应急措施,备好安全应急包等应急设施。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六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市场与安全xxx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

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七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深入分析研究、评价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等重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本制度主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别报表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八

一、设备的正确、合理使用,是保持设备性能,延长使用寿命,达到安全、高效、低耗和设备周期费用最经济的有效途经,为使用和管理好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二、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出厂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的有关设备运行规程进行操作,坚持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定职责,凭操作证上岗操作。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有一名领导主管设备工作,并指定一名设备管理人员,并报生产部备案。

三、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各单位应按岗位人员设置及具体岗位的设备性能、管理范围,制定严格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

四、设备操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1、正确的使用设备,完成各项定额指标,努力降低燃料、电力、配件等消耗。

2、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按规定的检查点、项对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齐全、准确、整洁。

4、不断提高技术和操作水平,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5、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对需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6、对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五、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对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的一般方法内容:

1、采用听、看、摸、闻的方法,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异响,异味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班组长或值班干部,并详细记入运转记录以备交接考查。

2、检查设备是否过热、松垮、连接部位是否牢固,震动是否超标,根据情况及时排除。

3、按规定检查介质、温度、容量、压力、设备温升是否正常。

4、检查监视仪表是否灵敏,机―电―仪、机―电―液等自自控系统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检查油、气、水管线、闸门有无跑、冒、漏现象并及时清除。

5、检查设备零部件有无过度磨损及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阜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和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全生产执法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全过程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系统内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予以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法制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

(略)。

第一条。

2017。

〕第。

3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执法工作实际。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

第七条。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九条。

(一)网络平台。

1

)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条。

按照。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科室将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一)公开时限。

1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

)有关科室在“双随机”执法后。

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二)公开期限。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

2017。

14。

号)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5。

2020。

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

2016。

24。

号)、《关于印发。

2017。

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依法行政办〔。

2017。

1

2017。

14。

号),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各处室、单位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柏乡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2017。

年底前,全局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依据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监管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

统一建章立制。

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

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

)协调县法制办,编制《柏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

规范事中公示。

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

)选择和制定安监系统现场执法出具的执法文书统一样本。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能的处室、单位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县政府统一印制或省局统一印制经在县法制机构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要求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

)各业务股室办公室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

推动事后公开。

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在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

)按照《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5。

22。

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

创新公开方式。

1

)结合政府“互联网。

+

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载体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

)依托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全省总体安排,将安全生产有关执法信息与“信用河北”双公示平台、河北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共享,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修订完善制度。

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

2015。

107。

号),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我局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

规范文字记录。

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

)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

推行音像记录。

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

)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

)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

)按照县政府转发《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通知要求,确定全县安监系统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

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探索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

强化记录实效。

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

健全审核制度。

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

2016。

15。

号),修订完善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在新制度出台前,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继续严格执行原审核制度和程序。

2.

落实审核主体。

1

)明确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办公室。根据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出台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具体办法,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

+

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确定审核范围。

1

)按照县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局确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积极探索,逐步创造条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2

)建立各股室、监察大队初审制度。各股室、监察大队指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审员,负责对相关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初审,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局相关部门。

4.

明确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

细化审核程序。

根据工作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

及时审核反。

办公室要对承办处室报送的重大执法决定及时组织审核并予以反馈,对通过审核的,将审查依据等报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制定方案。

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局具体工作方案,于。

2017。

5

28。

日前报县法制办备案。

2.

动员部署。

召开全省安监系统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市、县设分会场,对试点工作开展进行动员部署。

3.

参加培。

根据省法制办安排,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业务骨干培训,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4.

配合摸底调。

配合省法制办组织对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1.

先行先试。

根据县政府实施方案要求,在。

2017。

6

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

接受指导。

2017。

6

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1.

范实施。

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

2017。

7

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及时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

接受监督。

接受县政府组织的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省政府在制度建设、信息报送、实施过程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提高。

3.

总结提升。

注重总结全省安监系统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1.

总结。

报告。

对我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2.

接受验收。

2017。

12。

月上旬,接受省市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验收。

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

2

名有执法经验、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开展工作。

要将开展试点工作与全县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推进。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在原有推行三项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积极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对全县安监系统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试点推进过程。既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县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能的科室、单位是执行三项制度的主体,要按照。

“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好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监管监察活动依法实施。

“一票否决”。

2017。

5

19。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二

1、目的:

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者:

公司各车间、部门。

4、程序: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车间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部级安全检查,由部安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部。

车间级安全自查,由车间主任、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部安全主管。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周一次,检查情况报车间、部门领导。

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检查,由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进行,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车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各专业性检查,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又分管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交换班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交换班记录完整。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检查后的整改。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制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车间、部门,车间、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三

为规范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科)负责解释,适用于局所属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局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管理科)负责处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

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3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4

负责对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

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

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

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制度,并督促实施。

7

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

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

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

1

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的规章制度。

3

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以追求。

“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

1

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

不发生有责任的事故。

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

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

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第十条。

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我局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新招录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从事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局主要领导在每季度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月,根据局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七条。

局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第十八条。

局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九条。

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工作前,对自己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内容如下。

1

车辆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

进行的工作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所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

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条。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必须深入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工作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

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

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程。

3

进行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办公场所用电及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

办公场所防盗设设施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局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含交通事故)的,追究事故部门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四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市场与安全xxx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

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五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要把全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经单位全部纳入行政执法范围,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做到上下衔接,避免交叉,不留盲区。

3、科学统筹,积极作为。要统筹考虑现有执法队伍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履职,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执法计划。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全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盟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

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有效实施,旗安监局成立领导小组,以局长敖日格勒任组长,副局长苗世明任副组长,新哈布尔、毛桂兰、郝毕斯哈拉图、于洁为成员。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终进行全面总结,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四、执法检查的重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20xx23号文件和自治区、盟安监局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五、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4、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和苏木镇安监员以及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事故多发、易发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正蓝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内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救援与职业卫生监管室等3个机构,行政编制3名,实有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财会人员1名。另设局直属事业单位1个,事业编制3人,现有1人。

七、纳入监管的企业基本情况。

(一)纳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共32家,其中萤石矿7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户,正在履行“三同时”手续的6户)、尾矿库2座,正在履行“三同时”手续、采石场19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6家,在建的13户),砖瓦厂1家,证件齐全。

(二)纳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共21家,其中生产企业4家(2家乙炔氧气厂、1家硅铁冶炼企业,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18户(中石油油库1座,中石油加油站13座,中石化加油站1座,个体加油站3座)。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六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分类分级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原则要求,确保监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全覆盖,充分发挥执法效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全面建设“一城四区”新苏仙创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郴州市苏仙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本级监管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

依法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执法检查。

(一)重点检查范围。一是原则上纳入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均为重点单位。对于无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可以按一般单位对待。二是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含危险化学品(含中间产品)使用或储存的工贸行业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近三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单位为重点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五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六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七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八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的企业取证情况。九是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实施安全监管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省厅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遵循省厅执法程序规程,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案件审理、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应急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依法治安。

(二)科学编制执法计划。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在分类分级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以保实现有效对接和点全覆盖,加强协调,避免市、区、镇(街道)一月度内对同一家企业重复执法,加强对行政许可下放事项、未遂安全事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应急厅﹝2019﹞538号)要求,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大力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

一是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三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含区、镇、街道)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瞄准弱项补强,针对短板提高,提升执法业务水平。

(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要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行“两月一通报”,法规股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制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政工室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确保行政执法制度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为督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矿商贸、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领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依法实施,无执法检查计划或者无单位安排,严禁擅自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条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坚持“分级分类、无事不扰”原则,对遵法守规的企业少执法或不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推行以“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优化流程,优化服务,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严禁行政许可把关不严、降低许可标准、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第十条严格行政执法提级调查。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属实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省厅可以提级调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厅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复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防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依法应对行政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诉讼意识,杜绝执法随意性和简单化。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监管的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对厅内设执法处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厅内设执法处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第十八条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厅相关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完结后,应当及时将执法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规范、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审查、证件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对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廉政承诺,填写《廉政承诺书》,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