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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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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通用12篇)
2023-11-23 06:25:51    小编:ZTFB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提高学习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写总结要注意语气的稳定和态度的坚定,不宜过于主观或情绪化。接下来是一些成功者的成功心态和方法,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实现目标。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一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x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xxx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xxx年10月26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x年10月23日作出了《关于xxx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它仅仅的依据是“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就制定出台该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台,起码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仅仅说明是依据什么政策、什么文件,含糊不清。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该具体行政行为文件上没有任何公章,不符合被申请人文件的格式,它对外不应该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故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所住房屋为厂分配租住户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所住房屋是xxxx厂分配福利房。xxxx厂法人代表丁万林在2008年厂职代会上口头承诺职工所住房屋单位不收取租金,由职工自己维修。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所住房屋是个人财产。如被申请人坚持认为申请人所住房屋为为厂分配租住户性质,那么被申请人应该提供申请人所住房屋2009年至今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收费明细。

4、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在xxx年10月23日公示,到11月10日就必须与xxxx厂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让房,只有18天,违反了“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5、该具体行政行为公示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公示了第一条,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都没有公示,尤其没有载明征收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属于有意违法。

6、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房补偿方案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该条例,申请人最低应该得到不低于25万的拆迁补偿。该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仅仅补偿9万元,远远低于申请人所住房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每平方大约6000元左右)。

7、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房调剂方案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却给与申请人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并且不与申请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申请人提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9份;。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4、电费缴费单、收据份。

5、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函1份。

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我们19个申请人决定推选、、、、五位同志作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

xxx年十二月四日。

19个申请人身份信息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二

申请人:姓名张___性别男出生年月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138_______住址___市___路__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刘__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___市__区人民政府地址___市__区___路_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_市__区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号《___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号《___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三

负责人:xx。

被申请人:xx。

负责人: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xx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xx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四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v^《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04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v^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v^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v^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v^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03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五

申请人:xxx性别:男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19xx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x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v^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六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

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xx。

xx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七

申请人:xx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xx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x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v^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7日。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八

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法行为,加强层级监督,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适当,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v^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v^行政复议法》及《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复议申请,做出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受理及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变更、中止、取消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v^文件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对市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v^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八条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行政管理的事业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九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

第十条对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区、县政府其它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复议请求等内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或证件;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由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的7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规范性文件是本级^v^门制定的,受理该复议案件的^v^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处理结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和撤销。

(二)如果该规范性文件是由^v^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复议机构拟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签发,直接报送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请其在60日内进行审核,依法做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

(三)如果规范性文件是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复议机构拟写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请其在60日内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部门拒不撤销或逾期不报送处理意见的,复议机构可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应继续审查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经复议机构批准,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做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书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停止执行的,应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内审理完结。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复议机构应当在审结期满的前10天内,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凡事实清楚,各项文书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采取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或以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可以向本机关有关的业务处(科)室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业务处(科)室应协助和配合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复议机构可以和业务处(科)室共同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的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拟写复议决定书,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

(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拟写复议决定,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复议案件,报局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做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做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v^门应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九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法人:xx。地址:x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xx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xx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v^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v^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v^,应经^v^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v^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v^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v^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县x街。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v^《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v^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十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救济途径存在很大分歧。那你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20xx年03月25日。

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某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xx年3月28日。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道路复议申请书如何写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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