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精选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2 13:15:42 页码:8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精选13篇)
2023-11-22 13:15:42    小编:ZTFB

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经历和成果进行总结的重要环节。4.总结需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评估实际情况这些总结范文中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总结内容,对于我们的总结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一

离婚协议书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下面是fwdq挑选较好的精简有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10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6年5月生一女,取名张。现甲乙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同意协议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财产分割。

1、甲方同意座落于房屋一套归乙方所有,以及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其它全部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书日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3、甲方同意如果甲方有其它财产隐瞒乙方,或甲方擅自转移甲乙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乙方发现上述情况后,上述财产仍然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债务处理。

1、甲方双方确认现有夫妻共同债务元,该债务由承担。

2、除上述债务外,如果发现有其它隐蔽债务的,双方各自承担。

四、小孩抚养。

1、小孩张某某由乙方负责抚养。

2、甲方支付乙方小孩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等合计10万元。

3、费用支付方式:费用按月/元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下个月的费用。上述费用自双方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当月底开始支付,直至付清10万元止。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甲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费用。

五、小孩探视权。

甲乙双方就小孩探视权约定如下: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码),并生有名婚生子/女__________。现因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直接抚养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非直接抚养方有非直接抚养的抚养权、教育权、监护权;任何一方都有维护对方良好形象的义务,不得对婚生子进行有损于对方形象的说教;任何一方对婚生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双方都确认无其它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及其胎儿。

3、每个月,非抚养方可以探望婚生子______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子共同居住_____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_____天,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4、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女方婚前个人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5、双方确认除第4条之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如下:

银行存款:票面额____________元:

生活日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_____市______号,房产约______平方米(已装璜),价值约_____万元;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件,总计约_______元;同时取得该房产的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方在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共同债权债务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8、方在本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内搬出原住房,方有协助的义务,方有日内协助过户的义务;方自行承担房屋的水、电、电话、汽、物业等费用;在共同居住的期间内水、电、电话、汽等费用由_____方承担。

9、双方确认方身体状况健康,经济帮助的必要。方应支付元补偿给对方。

10、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严重的精神病,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11、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_____________金元。

12、除了第11条之外,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1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1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二

男方:___,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住__市_区_______(户口本第一页地址)

女方:___,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住__市_区_______(户口本第一页地址)

协议人x某x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周岁止,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三

男方:,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结婚证号。身份证号。

女方:,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结婚证号。身份证号。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名。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儿子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儿子。(或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隐瞒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七、本协议生效后,男女双方除尽本协议规定之事宜外,不得再滋生其他事端,否则被扰方有权提起诉讼。

男方:女方:

范本二。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四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收养人健康状况:_________。

收养人财产状况: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人,愿被_________收养。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送养人_________(姓名/名称),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因_________原因将_________送养。

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20xx年甲、乙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婚生子一直跟随甲方生活。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婚生子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归甲方抚养。

二、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乙方每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____元作为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甲方银行账号为:开户行,账号:。

三、儿子的医药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凭票据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四、乙方可探望子女,甲应积极配合。

五、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六

男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女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双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1名婚生子(姓名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因________________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就双方婚生子_______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以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以下共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2、婚生子_______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___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______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_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_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3、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_________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4、男方_______把____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公司)30%股权的一半过户到(占公司总股份的15%股权)女方名下,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办理与股权过户相关的合法手续。

5、男方_______把_______名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占公司总股份的5%股权)的一半过户到(占公司2.5%的股权)女方名下,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办理与股权过户相关的合法手续。

6、男女双方截止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之前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

7、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的_______车归男方所有。

8、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________________元;

9、除男方的随身物品外,洗衣机、电视等生活电器用品等财产归女方属有。

10、本协议壹式贰份,由男女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男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女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七

甲方: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乙方:

性别 :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见证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 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 (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

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支付子女 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 元。

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元人民币/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 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 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 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 对子女 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五、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 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 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 的抚养权。

六、在乙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对孩子的抚养及教育等方面有不良影响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甲方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乙方必须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见证人:(签名)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八

住,联系电话:

乙方:(监护人:)女, __年__月__日出生,

住,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于__年__月__日对女儿抚养费支付。

方法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乙方到银行开立存款帐户,户名:开户行:

卡账号(由乙方监护人持卡):

折子账号(由甲方持折子):

第二,甲方每月30号以前按时把抚养费存到指定的账号内,就视为履行了缴纳抚养费的义务。如持卡人的监护人保管不当造成银行卡遗失、挂失、销户、冻结、密码变更等情况持卡人要及时通知甲方,由此而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按期存款到指定账号内,其后果均由监护人负责。

第三,由于甲方患有高血压且曾经出现过脑出血,需长期服药治疗,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情况,乙方从签订本协议起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甲方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要求。

第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就生效。

甲方:乙方:

20__年月日。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九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十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女,现年岁,协议离婚时由女方抚养,后于年月日经过变更由男方抚养至今。

现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协议在尊重甲乙双方及被扶养人意见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女儿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三、被扶养人瞿婧雯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抚养费:从年月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给女方元作女儿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依据(青海省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2、十八周岁后如考入大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男、女方负责(由女方垫付后,凭实际产生的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3、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四、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暑假或寒假(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五、女儿从年至年月日一直由甲方抚养,产生抚养费万元,已由甲方承担,再不追究乙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将女儿送至甲方抚养,甲方不仅有权追偿年至年月日期间产生的万抚养费,而且有权要求其支付后期的抚养及教育费。

六、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甲方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十一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经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儿子/女儿现年周岁,离婚后由方抚养和监护,与方共同生活,直至年满18周岁/子女能独立生活,方应负责其日常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监管。18周岁以后,子女可以自由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第二条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起由方于每月号前支付给方人民币元(大写:)抚养费。自年月起,抚养费每年增加一次,每次增加额度为人民币元/月。(其他约定:)直至儿子/女儿年满周岁(能独立生活)。支付方式:

第三条为了儿子/女儿的健康成长,甲乙双方同意,超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及每年超过元以上的教育费用,由甲、乙双方对半承担。具体履行由抚养方先行垫付,凭票据及相关凭证,通知未抚养方支付时,未抚养方应及时支付(其他约定:经双方协商,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的十日内向方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元)。

第四条儿子/女儿由方抚养后,方享有探望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方应当予以协助,自年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方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下午点分在方住处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地点接孩子,并于次日下午点分将孩子送回方的住处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地点。(其他约定:)。

第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双方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本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后共同拟定,甲方和乙方在认真阅读本协议条款,明白其含义,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如下: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十二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存续阶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离婚的,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均遵守如下约定:

一、双方的两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女方其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等)的三分之一作为两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直至两子女均年满18周岁,女方不得将男方支付的资金擅自挪用。

二、男方及其亲属每周可探望两孩子2次,男方及其亲属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将两孩子带离女方住所,探望期间不得有伤害孩子心理的行为(如语言攻击孩子父母关系等),如违反上述约定,女方有权禁止男方及其亲属探望两孩子,女方及其亲属也不得向孩子灌输破坏男女双方关系的言论及行为,否则男方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三、双方或单方的动产、不动产、股票等全部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

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如法院判决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子女过继协议书汇总篇十三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收养人健康状况:_________。

收养人财产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 被收养人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人,愿被_________收养。

第四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五条 送养人_________(姓名/名称),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因_________原因将_________送养。

第六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七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八条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到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