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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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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优质18篇)
2023-11-21 18:31:05    小编:ZTFB

有时候,我们需要换个角度看待问题,或许会有不同的收获。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的一种方式。以下是一些写作范例供参考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一

2、上联:防止天灾常备不懈。

下联:参加保险居安思危。

3、上联:风云不测您能免祸。

下联:水火无情我可救灾。

4、上联:扶危济困雪中送炭。

下联:保险保安锦上添花。

5、上联:户户家家人人保险。

下联:年年月月日日平安。

6、上联:计划用钱量入为出。

下联:坚持储蓄积少成多。

7、上联:节约多储支援建设。

下联:勤劳增产有利国家。

8、上联:尽力开源资财不竭。

下联:厉行节约周转有余。

9、上联:日异月新与年俱进。

下联:流长源远效益无涯。

10、上联:水火无情公司有义。

下联:工农有难保险无私。

11、上联:随来随保为民着想。

下联:防险防灾替国分忧。

12、上联:一折风行生财有道。

下联:万商云集获利无涯。

13、上联:管建设资金尽心尽力。

下联:办人民储蓄任怨任劳。

14、上联:财神不到懒户财神有眼。

下联:福星偏爱勤人福星多情。

15、上联:集资金储银行行行锦绣。

下联:开富路支农业业业辉煌。

16、上联:广开财路。

下联:巧管资金。

17、上联:聚沙为塔。

下联:滴水成河。

18、上联:投保一次。

下联:得利长年。

19、上联:一年保险。

下联:四季无忧。

20、上联:常存小额款。

下联:可聚大盘金。

21、上联:夺标常有望。

下联:积款自成多。

22、上联:花小钱保险。

下联:遇大祸无忧。

23、上联:节资须刻苦。

下联:储蓄莫无恒。

24、上联:小费君莫惜。

下联:后顾自无忧。

25、上联:保君年年满意。

下联:让您事事顺心。

26、上联:保险防灾防害。

下联:公司为国为民。

27、上联:存款有备无患。

28、上联:投保利公利己。

下联:防灾为国为民。

29、上联:保来四面八方泰。

下联:险去千家万户欢。

30、上联:财产有价快保险。

下联:水火无情早防灾。

31、上联:参加保险防灾患。

下联:存款银行备急需。

32、上联:常将有日思无日。

下联:每到取时想储时。

33、上联:储存余款心常乐。

下联:蓄得良书读更勤。

34、上联:储蓄为盆能聚宝。

下联:勤劳如树可摇钱。

35、上联:广辟财源成大业。

下联:巧用资金奔小康。

36、上联:集少成多储为本。

下联:化零为整蓄当先。

37、上联:集资为九州四化。

下联:保险帮万户千家。

38、上联:家有千金宜防患。

下联:腰缠万贯保为安。

39、上联:金融富似春初草。

下联:事业繁如锦上花。

40、上联:聚财兴国安黎庶。

下联:存款便民秉赤心。

41、上联:鸟向青山春光好。

下联:人投保险好处多。

42、上联:人人保险人人乐。

下联:户户平安户户歌。

43、上联:社会交流凭货币。

下联:财源命脉系金融。

下联:一家受灾万户帮。

45、上联:投保得保保无虑。

下联:防险抢险险化夷。

46、上联:信贷无私为建设。

下联:资金周转利民生。

47、上联:幸福皆因政策好。

下联:财源恰是储存多。

48、上联:银行存款年年长。

下联:社会储蓄节节高。

49、上联:迎春歌唱九州乐。

下联:保险花开万户欢。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二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十一条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机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经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

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十六条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利益相关者。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一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三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四

还在找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

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四十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

自我评价。

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十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九十四条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九十五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59号)同时废止。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六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

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七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19〕259号)同时废止。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

合同。

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

1.努力问题。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对于他们来说,其拥有财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绩效有关。他们的工资收入,股票期权及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当公司出现问题时,管理者的财富很难在公司间转移。从这一点上讲,他们所遭遇的风险更象是一个债权人的风险而非股东的风险。

4.资产滥用问题。即管理者倾向于滥用公司的资产或享受更高的待遇,因为他们并不承担这种行为的成本。公司管理者正常的在职消费可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过份消费,则会有损于股东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其自身的声誉而进行非获利型的投资,另一方面又有可能把投资局限在提高其自身人力资本水平上,增加了罢免他们的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引起过度投资。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目的,就是通过配置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公司控制权,以期尽可能降低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或约束公司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并为最大化股东的权益服务。实际上,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人们总结出了一系列约束经营者行为控制机制和减弱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尤其是缓解上述4类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

公司董事会的监控是约束经理的必然选择,从各国实践来看,还有其它一些制约经理机会主义倾向的制度安排。总体上可分为主动的激励和被动的约束。具体来说,按比尔德、帕利诺和普里奇的归类,可将之分为经理持股、对经理的奖励、董事会、经理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大股东和积极的投资者、债务和股息。

1、管理者持股安排。管理者持股可通过增加管理者偷懒和过度使用公司资产的成本,统一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如果股价能有效反映公司价值的变化的话,那么它又有助于缓解时限问题。然而管理者如果持股份额比较大也会产生问题,他们会阻碍收益性并购并主导董事的选择。增加管理者持有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是降低代理成本的几种形式中最直接的形式。由于股东的地位使其承担和分享公司的风险与收益,这有助于激发管理者经营的积极性并降低不当或自利决策的可能性。一系列实证分析表明公司绩效和管理者持股之间存在正面联系。

2、管理者的报酬。根据财务记录定期评价公司绩效和激励方案,通过奖金、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或限制性股份等报酬方式可减缓一系列的代理问题。特别是股票期权计划有助于使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趋向于股东的风险偏好。

3、董事会。通过严格地监控管理者的重大决定并对合意的(非合意的)决策进行奖励(约束),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董事会可限制管理者偏离股东权益最大化目标。

从法律上讲,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对经理们的激励方案,批准并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但董事们也会有可能消极于维护股东的利益,这与董事的类别,董事会的构成任命等因素有关。由于在某些特定状态下,如伯利-米恩斯模式中,董事的任免在现实中不完全由股东会决定,甚至常常由公司的管理层选择,为了保住其位,他们常常和公司的经理“站在一起”。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和鼓励,董事市场的就业同其为股东创造的财富紧密相关,因此董事们为股东服务积极性也是值得研究的。大量的研究认为董事们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好坏同董事会的外部董事的比重有关。

4、公司控制权市场。减少股票价值的错误决定会吸引并购者并增加被并购后经理被免职的可能,但这种方式在经理持股份额较大时并不有效。

在英美国家,相当一部分,甚至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公司控制权是约束管理者、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形式。由于存在完善、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公司的管理层心存时时有可能被撤换的压力(尤其对中小公司来说),这使得管理层只有努力工作,尽可能减少在职消费,通过良好的业绩记录向股东证明他的尽职尽责。许多研究证明公司控股权市场有助于缓解代理问题,尤其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之时。同时也有证据表明,并购尤其是要约收购也提高了目标公司(即被并购公司)的经营效率。

5、经理市场。能力强的管理者通常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当公司经理或董事会成员)和更大获得高收入的可能,这会激励管理者提高股东权益并限制自利性行为。研究表明,一个有效的经理市场有助于公司代理成本的降低。

6、财务结构安排:债务和股息。负债率的提高增加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这提高了管理者不当决策的成本。债权人会迫使管理者将现金进行分配而不是进行无效投资。同时股息的派发降低内源融资能力,如果选择增加外部融资可能会导致对资本市场参与者进一步的监控。通常管理者会采取低负债率的融资选择,这主要基于免于债权人对公司管理的硬性约束并避免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同时经营管理者也倾向于向股东发放较低水平的股息,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筹资的考虑,并减缓遭受意外的冲击。

7、大股东的作用。大股东较小股东有更大的积极性监督管理者的活动。因此,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又离不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与改进。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参照了oecd(经济合作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情况制订的,相对于《公司法》和《证券法》而言,整个《准则》体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准则》的内容明确阐述了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即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所有的股东必须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负责任的管理层为公司的利益而非控股股东的利益服务;通过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使管理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相互制约并达到平衡;及时、充分和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相比之下,《公司法》的内容侧重于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从公司的设立、组织构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而《证券法》更多地注重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说,《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极大发展,成为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

当前国有机构或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原本是一家企业,在企业主要资产上市以后尚有相当一部分的非经营性资产或存续资产保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仍然保留了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这样一来,公司的股份化改造虽已初步完成,但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所有者代表缺位、对经营者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和运作还受到旧体制的影响等原因,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并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要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首先就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为改起。就这一点而言,《证券法》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公司法》也只是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监督则完全寄希望于监事会发挥作用,控股股东实际上处于一个完全弱约束的地位。《准则》的出台将会极大地改变这种情况,《准则》第一章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财务和资产三分开;并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通过制度化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从而达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

3.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第三章从第58条到第66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主要侧重于对招股。

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规范,《准则》除了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以外,明确提出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控制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优势,强化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同时第一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年度内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和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尤其是对规范控股股东权益的披露,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中小股东及时了解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杜绝内幕交易的产生和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可以说是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大发展。

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近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谈会上表示,上市公司监管的任务就是推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的行为表露无遗,增强市场的透明度,由投资者自行作出投资判断,并给予证券欺诈行为以严厉的打击。

4.为加入wto和面对全球化竞争作准备。

如果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和法理精神更多地注重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情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的特点,如《公司法》为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证券法》规范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的出台和内容则侧重于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如何使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以面对来自世界的竞争作准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均出现了一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势,成熟经济国家希望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制度创新,谋求更大的发展;各国迅速发展的机构投资者也要求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两者形成了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有力的内外部动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不断地暴露出来,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准则》的出台,可以创造一个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不断改造提高我国的竞争力,更好地把我国资本市场的潜力发挥出来。

5.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

《准则》的第二章明确指出需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并提出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这无疑是相对《公司法》的一大进步。《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公司董事应执行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对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未作要求,只是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强调了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有赔偿责任。而《准则》是第一次全方位的对董事的主要职责、义务、工作流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准则》中第一章就明确指出,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并针对中国特色特别从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诸方面制定了细则。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必须以坚实的制度规范为基础,这体现在《准则》中对董事会、监事会组织结构、应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的规定,对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规定,以及对保障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和强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上。

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双重代理问题,目标则是要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双重代理问题主要产生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有资本但缺乏投资和管理知识,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则正好相反。因此,必须设计一个合适的规则体系确保管理人员不利用专业知识出于为自己牟利的目的而损害股东利益。《准则》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其所有具体规则设计均是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与此同时,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上市公司又有其特殊性,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准则》尤其关注提出具体方案解决这一个问题。例如,第二章对董事会的规定非常详尽,在第一章中则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行为做出约束。换言之,《准则》更关注的是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这虽然适应于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目前的具体问题,但略缺一般性。

但是,从着眼于解决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角度考虑,《准则》应该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最重要的是,中国上市公司有了一个统一的准则,有定规可依,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上多了一个武器。没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以脚投票来约束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施加来自外部的约束。《准则》则提供了一个内部约束机制,一种制度约束。如果能够真正实行,将有可能极大改善上市公司的市场行为,真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治理目标,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扭转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

第二,《准则》的实施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当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时,投资者要在不同的公司之间筛选,也要在经理人员之间筛选,因而代理成本是巨大的,证券市场的效率是低下的。《准则》规范了大股东的行为,从制度上制止其对中小股东的掠夺,促使其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增强了市场公信力。同时,《准则》最后一章专门要求强化信息披露,保证了投资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取有用的信息,使自己决策能够建立在较为合理的基础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代理成本。针对中国的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准则》还强调了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是中国股市屡见不鲜的现象。如果有控股股东权益披露机制,可以使得其他股东及时获悉公司控制权,对公司进行监督。

第三,针对中国股市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陷,《准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例如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从我国的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机构更多地是注重对犯规上市公司进行事后的惩罚,但是缺乏对股东损失的补偿机制。从这一点而言,《准则》是有意义的。但也应该看到,《准则》的有关规定还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第四,《准则》针对转轨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较为详尽的解决方案,这是非常有益的。这尤其体现在控股股东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这反映了国企的遗留问题。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是改制上市,剥离非核心产业,让核心产业上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在没有完全处理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准则》尽了较大的努力限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控制。另一方面,考虑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准则》着重对规范关联交易做出具体规定,其中第23条指出: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准则》第12条规定,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举措。这是因为,小投资者在监督制约上市公司问题上存在着搭便车的倾向,从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机构投资者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第11条更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这就为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事实上,在国外成熟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准则》中关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规定也显得有些单薄。

总体上来说,《准则》向着实现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迈进了一大步,也有助于改变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投资理念。《准则》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努力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障,提高市场公信力,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有助于建立长期理性投资的理念,最终稳定金融市场,并完善证券市场配置资本资源的作用。

基于上述对公司治理的实质以及减缓代理问题与代理成本的机制,我们认为,《准则》在以下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准则》把公司治理的目标界定为“保护股东权益”,体现了股东主权主义思想,并要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但同时,《准则》又规定:“……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这似乎有差别待遇之嫌。其实,弱势股东的保护,可以有多种方法,如要求采取“累积投票权制度”等,而《准则》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是模糊的。

第二,对于努力、时限、滥用资产等问题,《准则》在第四章以9条的篇幅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但却没有给出管理层持股、基于绩效的薪酬体系及其具体操作办法,努力问题、时限问题、滥用资产问题,仍然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三,关于监事会的规定,虽然《准则》考虑到了其独立性问题,但却缺乏一个关于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得干预、阻挠”监事正常履行职责,但却又同时规定其履行职责的合理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虽然监事的合理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本无可非议,但在实践上我们看到的是“吃人家的嘴软”之现象。其实,把监事们的报酬纳入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管理之下,并同时规定一个同公司绩效联系的办法,可能更为有效。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八

第七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关的规定并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有关管理机关,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节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董事会、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5、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节股东权益的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出资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出资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出资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公司出资或质押公司出资证明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其他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有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准则的规定,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纠正,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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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九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

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八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除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之外,还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8、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9、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一

水火无情,公司有义。

工农有难,保险无私。

投保一次花小钱保险。

得利长年遇大祸无忧。

防止天灾,常备不懈。

参加保险,居安思危。

投保利公利己存款有备无患。

防灾为国为民保险转危为安。

风云不测,您能免祸。

水火无情,我可救灾。

保险防灾防害保君年年满意。

公司为国为民让您事事顺心。

户户家家,人人保险。

年年月月,日日平安。

家有千金宜防患参加保险防灾患。

腰缠万贯保为安存款银行备急需。

扶危济困,雪中送炭。

保险保安,锦上添花。

聚财兴国安黎庶储蓄为盆能聚宝。

存款便民秉赤心勤劳如树可摇钱。

管建设资金,尽心尽力。

办人民储蓄,任怨任劳。

投保得保保无虑四季保险千般好。

防险抢险险化夷一家受灾万户帮。

抓消防除灾害,万众康乐。

兴保险保安全,九州呈祥。

财产有价快保险鸟向青山春光好。

水火无情早防灾人投保险好处多。

集资金储银行,行行锦绣。

开富路支农业,业业辉煌。

人人保险人人乐保能无患家家喜。

户户平安户户歌险而化夷处处歌。

为国守库,纵使有钱难买义。

替民理财,须知无物可填贪。

迎春歌唱九州乐保来四面八方泰。

保险花开万户欢险去千家万户欢。

集资为九州四化随来随保,为民着想。

保险帮万户千家防险防灾,替国分忧。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二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控股股东与公司。

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应当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可以为公司提供有关业务服务,但应当根据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三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四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证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国外的股东。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在他们的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的补偿的机会。

(1)同一类别、同一系列的股东应当得到同样的公平待遇。

i.在同一类别任何系列内,所有的股份都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之前都应该获得有关全部类别和系列股份所赋有的权利的信息。在投票权上的任何改变都应该由受到负面影响的股份类别核准。

ii.对于控股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利益上的直接或间接伤害,小股东应当受到保护,并且应该有有效的补偿方法。

iii.选举应该在有表决权的股权所有者协商同意的方式上由托管人和代理人投票。

iv.对远程投票的妨碍应当被去除。

v.普通股东大会的过程和程序应该对所有股东都公平对待。公司程序不应使得投票过分复杂困难和花费昂贵。

(2)内部交易和滥用的私利交易应该被禁止。

(3)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任何交易或事件中,无论董事会成员和关键经营人员直接、间接或在第三方利益上对于董事会具有实质性利益的,都应当被要求公开。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五

导 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节关联交易。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六

公司治理结构将认可法律和互相协商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且鼓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工作机会和持续推动企业财务健康等方面积极合作。

(1)通过法律和互相协议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尊重。

(2)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

(3)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4)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地方,在及时和有规则的基础上,他们应该有渠道获得恰当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

(5)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七

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保证公司所有重大事件及时地、准确地得到披露,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情况。

(1)披露将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重要信息:

i.公司财务和业绩状况;

ii.公司经营目标;

iii.主要股权和投票权;

v.关联交易;

vi.可预期的风险因素;

vii.关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viii.治理结构和政策,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或政策的详细内容,以及它们实施的程序。

(2)信息应该按照高质量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公告的标准制作和披露。

(3)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由独立的、有能力的、有资格的审计师制作,以便给董事会和股东提供一个外部的客观的保证,财务报告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描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4)外部审计师应对股东负责,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在审计中具备专业审慎的素养。

(5)信息传播的途径应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平等、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

(6)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方法所补充,这就是提供和推广分析报告、或者由分析员、经纪人、评估中介等提供建议。由于这些分析报告和建议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在其中不应该出现有损于其公正性的重大利益冲突。

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八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应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会议召开前十日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公司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时,应当明确规定授权内容,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在经营业务完全展开后,适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四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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