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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范文(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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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范文(汇总12篇)
2023-11-22 17:48:58    小编:ZTFB

成功的背后,是不懈的努力与坚持;要注重自我评价和对未来的展望;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总结案例,供您参考。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一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按要求如实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周对公司所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部门负责人在上下班之前进行防火检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对检查、巡查应做好记录,如存在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及时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给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疏散标识,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每季度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制度,不乱拉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器等,不违法使用、存储、经营各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对每一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有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真正达到起火部位员工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七、建立本公司的义务消防队,配备基本防护装备,每月进行综合培训一次,每半年进行演练一次。

八、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栏,每月出一期消防宣传专刊,告知全国每月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和防火知识。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本公司严格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二

据报道,11月14日6时13分,上海xxx区xxx西路2271号xx学院学生宿舍楼xxx室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跳下当场身亡。目前,警方正在调查起火原因,初步认定是由于该宿舍女生使用“热得快”不当引发火灾。这起火灾的发生值得我校广大同学认真思考。大学生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屡禁不止,就全国来看,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火灾事故由此而引发。只不过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给社会以强烈震撼,引起的关注自然就高些。

对于这方面,我们级委也一直持着一种高度重视的态度。而且,对宿舍内外环境做了深入的了解。

宿舍内部的消防安全总的`来说是有保障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阳台的洗手台附近安装有插头,虽然这方便同学们摆放饮水机,但插头靠近水源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易发生漏电情况;同学们的安全认识不高,据了解现在宿舍内私自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比较严重,屡禁不止。

而宿舍外部的消防安全情况令人满意。在每一层楼都保证消防设施的量充足。据留意,学生宿舍每层楼安排了五处消防栓(除留一、留二外),但希望物业公司能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设施的可用性,保证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经过考虑和安排,我们级委订立了一份关于“安全文明宿舍教育”方案,通过交流与教育的方法向同学们宣传宿舍安全的知识。具体措施如下:

以上措施已完成了前两项,第三项还在实施当中,同时,我们还在不停地在完善我们部门的工作,也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支持我们的工作。主动地策划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的实战模拟,如:模拟实际,组织同学们进行安全逃生教育;通过开展讲座等活动,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同学们的警惕性等。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三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四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发生,对消防安全承诺如下:

1、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

2、保证不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

3、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不被遮挡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4、不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消防电源;

5、在当班过程中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五

办理营业执照:

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1、“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如“徐州市ww区ww路(街)ww号ww房间”。

2、房屋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产权单位(人)或房屋提供单位(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徐州领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完善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消防教育进课堂,做到课时、教材和师资“三落实”,确保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学生消防意识及自护自救能力。

三、全面排查治理学校的消防安全隐患。努力做到“七个立即”。即:

1、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立即改正;

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的,立即拆除;

3、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立即清除;

4、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立即整改;

5、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广播损坏的,立即修复;

6、消火栓、灭火器具失效及自动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损坏的,立即修复;

7、出租校舍给外单位经营,消防安全设施不落实的,立即停止出租。

以上系我校做出的保证,我校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校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八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职工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我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三级消防报告制度,坚决防范火灾事故。

二、制定本单位灭火和紧急疏散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三、按要求如实开展消防检查,检查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经理应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消防检查;检查和巡查应及时记录并录入消防户籍系统。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标志,并定期维护,确保完好有效,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每月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不拉电线和非法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等,不非法使用、储存和经营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六、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对每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及防范措施;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火灾报警、初期灭火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七、建立本单位的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防护装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训练,每半年进行一次锻炼。

八、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每月发行防火宣传专刊,每月向全国通报重大火灾事故和防火知识。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的统一存储和未来参考。

单位严格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九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我单位郑重向社会承诺如下: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内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我单位将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若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十

为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我单位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关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我防卫和自救能力,使单位达到:有能力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建设要求。

四、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提醒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如何正确逃生自救;只提示该处灭火器和逃生设备的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个提示”。

六、实行领导负责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和频率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实行夜间值班检查制度,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岗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

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消防疏散计划,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习。

八、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系统学习消防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九、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责任人,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照要求实施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十一

为切实履行安全管理服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服务机制,保障乡镇养老院居民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镇民政厅是养老院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养老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养老院的安全管理和服务。

二是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实现安全优质服务。

三,严格遵守录取程序。符合条件的供养人员必须有本人和亲属,经村民委员会和镇民政办公室在入学协议上签字后方可入学;出院时必须有自己和亲属、村委会、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同时废止。准入协议应当条款明确,格式统一,权利义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养老院应建立健全《养老院管理服务条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会议学习制度》、《请离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民公约》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养老院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职责,落实到人。

事故隐患,易燃易爆材料如木柴、烟花爆竹、汽油、煤油等。不得堆放在室内或室外;严禁乱拉电线和灯头,确保用电安全;严禁在室内吸烟和擅自用火用电取暖;不吃发霉或过期的食物;保持走廊、过道和混凝土地板干燥,以防止结冰引起的坠落和滑动。

六、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脱岗、擅自离岗,不准让居民随便外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带居民出医院,确需外出要严格履行手续,以防止居民走失。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矛盾应由院长在第一时间进行调解,以防止事故发生。

七、敬老院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工作必须细致、耐心,重点关注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确保饮食、饮用水卫生无污染,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加强电源管理,及时修复受损线路。避免意外。

八、养老院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由院长在岗值班。建立值班考勤,上下班签到,做好交接班工作,完善流程。夜间值班人员必须在医院睡觉。建立值班日志,做好值班记录,重要事项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服务员和服务人员应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院长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值班期间要检查安全隐患落实到位,夜间巡查,检查到位人数,检查设施到位,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防患于未然。院长外出离岗,应向镇领导和民政局长请假半天,向镇主要领导请假半天以上,完善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要向院长请假半天,向镇民政局长请假半天以上,完善请假注销手续。

九、按要求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领导干部应依靠前指挥,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程序随时报告,不得遗漏、隐瞒或拖延。

十、按县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无重伤、无超过正常死亡、无重大火灾和房屋倒塌等设备事故。

十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管理服务检查,并及时向镇政府和民政办公室报告,有书面记录。

十二、因医院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承诺单位: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营业场所安全制度规划篇十二

1.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要加强卫生知识的培训。

2.商场、书店内禁止乱扔果皮、杂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吸烟。

3.坚持湿式清扫地面,墙壁、衣服、器具上的灰尘应用吸尘器清除,垃圾要日产日清。

4.定期做好杀虫、灭鼠工作,室内和商品仓库不得有病媒昆虫和老鼠。

5.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设专柜分开,并设在清洁的地方。

6.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释放有害物质的商品,以及噪声较大的音响电器,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旧物品须经消毒后才可出售。

8.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书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并加强通风换气。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1、商场、书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显眼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8、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污洗间和清洁工具存放间。

9、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柜台应设在清洁的地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分类放置。

10、所有场所应保持场内环境清洁。

11、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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