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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一
工作总结。
在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并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1999年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一控双达标”工作任务,2000年2月,被国家环保总局授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荣誉称号。从此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三年多来,海口市委市政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与时俱进,提出了把海口“做大做强做精做美”的发展目标,继续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创造优良的声环境是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海口优美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经海口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我市的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均分别符合《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二类混合区标准和国家交通道路干线噪声标准(见下表)。海口市历年噪声监测表年度200020012002区域噪声(分贝)57.556.756.3交通噪声(分贝)68.268.368.1一、开展环境噪声立法工作我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并于2001年9月14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法的修改和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2002年7月份起,为配合我市开展的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栏目策划了一系列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报道,海口晚报、海口广播电视台以及驻市的多家媒体先后新开辟了《洁净海口、爱我家园》、《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攻坚战》、《建设新海口、迎接十六大》等多个专栏进行报道,共发表报纸专版3个、照片18幅、文字稿件245篇;广播电视新闻192篇次,制作两期专题节目。同时,各区、各部门组织人员在解放路、明珠广场、生生百货广场等举办咨询宣传日活动,在街道设点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10月11日,海口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举办了海口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法规知识电视竞赛,参赛的单位有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体局、市交通局和三个区政府代表队。通过这次电视竞赛,对执法部门进行依法行政,使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极好的促进作用。2003年初,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制了10万多份市区禁鸣喇叭的标志牌分发到全市车主,对我市禁止机动车乱鸣喇叭工作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三、开展噪声专项整治工作2001年,为贯彻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四厅局《关于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土环资[2001]76号)精神,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从8月份起,市政府部署了为期三个月的“中心城区街边店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市环保局、振东区、新华区、秀英区、城管交警支队、工商局、交通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参加,按照“以分为主,合分结合,小联合为主,大联合为辅”的工作原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8—11月份共开展联合执法17次,出动410多人次,查处224家露天卡拉ok及街边油烟污染餐饮单位,查扣音响影视设备293件、占道经营餐桌椅333张,环保部门发出整改。
通知书。
工商部门查处30家无证照经营业户对16户罚款5500元城管部门对违章单位罚款2900元。经过整治街边路边烧烤明显减少;露天卡拉ok娱乐场所噪声扰民的群众投诉明显减少进一步增强了经营者的环保意识。2002年7月份起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把海口“做大做强做精做美”的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再一次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为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王富玉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亲自部署工作要求思想认识统一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行动措施到位、通力协助到位、检查督促到位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能动性。经过四个月的整治工作群众的噪声投诉案件从整治初期(7月17日—8月17日)的419件日均14件最高一天曾达41件;11月下降到119件日均4件。整治期间共检查建筑工地182个责令补办手续的46个缴纳噪声排污费21万元罚款5.7万元;查扣机动车乱鸣喇叭、整车噪声超标违章共1264起;取缔了23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露天卡拉ok、影视放映场所关闭了3家扰民的溜冰场并对4家歌舞厅下达停业整改通知机动车乱鸣喇叭现象有所收敛;建筑工地基本上能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四、开展交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1997年7月起市委、市政府开展了全市范围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期间市政府从交警、环保、武警、交通、城建、环卫、城管、警备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上街强化执法对尾气超标、违章鸣喇叭的机动车进行查处。通过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以前机动车屁股黑烟滚滚喇叭满街叫的状况已不再出现市区内基本见不到汽车冒黑烟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下降了两个分贝左右。为巩固业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我市2000年起继续极极稳妥地开展交通污染防治工作。我市在噪声整治方面市交警支队共出动警力约5000人次查扣机动车乱鸣喇叭、整车噪声超标违章共1264起罚款67600元年检中治理喇叭超标的汽车932辆摩托车1432辆;牵头联合海口警备区、武警警务处、市公安局纪检、卫生局等单位设卡查扣特种车辆181辆次、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特种车辆45辆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17副制作散发宣传交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宣传材料3万份开展各类交通噪声污染宣传活动53次有效地控制了机动车乱鸣喇叭和特种车乱鸣警报器的现象。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人员到位交通污染呈降低趋势,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结果。五、开展对噪声的日常管理工作1、加强对海口市噪声达标区的监督管理。海口市二类噪声达标区面积20.99km2覆盖率达62.4%。三年来我市先后开展中心城区街边店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和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等一系列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我市还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共完成建筑工地排污申报200多家并核发施工作业时间许可证。加强对污染点源的管理共完成对12家噪声排放超标的单位进行治理总投资240多万元。2、努力完成信访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声环境我局在日常管理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环保热线电话畅通积极做好市民对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查处反馈工作。2000年共接到群众环境污染投诉876件查处847件查处率达96.7%;2001年共接到投诉案件1527件(其中噪声1007件大气类495件水污染类14件固体废弃物类5件其它6件)查处1473件查处率达96.46%;2002年共接到投诉案件1624件(其中噪声类1084件大气类517件水污染类18件固体废弃物3件其它2件)查处1513件查处率达93.2%。六、下一步打算1、继续加强对噪声达标区的管理。2、继续扩大宣传面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噪声污染影响到市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防治噪声污染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还必须依靠广大市民的参与因此必须把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到社区做到妇孺皆知才能有效的控制污染。3、整纲建制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噪声污染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一两次联合执法不能解决问题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门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一套管理办法和措施把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并使之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三)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三
党组书记局长:
袁维荣我的职责:
党组书记局长。
袁维荣我的职责:主持全局工作;联系xx县生态环境局。
泸市环发〔2020〕21号。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川环函〔2020〕20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环境噪声管理水平,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请你们主动联系当地城管住建等部门,对照《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1),完成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填写《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见附件2),一并于2月14日前(含电子档)报我局。
联系人:罗勇。
联系电话:3105508。
电子邮箱:460195185@。
2020年2月9日。
。
附件1。
编写提纲。
一声环境质量现状,包括声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县城区域声环境总体水平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等(三个区不编写)。
(一)地方发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规章文件。
(二)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及处理。
1.噪声投诉数量及办结率,在总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噪声投诉热点。
2.各区县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部门联动情况。
3.环境噪声投诉及处理典型案例。
(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
2.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查处情况;
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情况,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落实情况;
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及夜间施工审批情况;
采用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情况;
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情况等。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
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
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等;
绿色护考工作情况。
4.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查处情况;
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情况,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企业关停搬迁和治理情况;
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开展情况。
(四)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1.新建噪声源的基本信息环评和验收情况及噪声污染防治费用。
2.重点噪声源监管情况:已确定的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数量及达标情况。
3.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数量及治理投资金额。
(五)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是否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是否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标识牌。
2.噪声敏感区管理:是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
是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
是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联合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3.城市声环境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4.风景名胜区自然防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情况。
5.乡村声环境质量管理情况。
各区县环保部门是否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城市声环境质量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管能力建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情况,重点噪声源自动监测情况,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情况,人员情况。
(八)促进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宣传,“6.5”环境日宣传,噪声违法曝光等。
(九)噪声科研。
三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经验总结,侧重城市噪声管理工作经验。已开展噪声地图工作的城市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开展时间进展范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四环境噪声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2。
城市名称。
环境投诉总数(件)。
投诉噪声数量(件)。
办结率。
数据来源。
汇总。
注:1.按区县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指接受噪声投诉的部门,如果数据从多个部门收集应把各部门全部列出。
环境噪声分类。
细类。
投诉数量(件)。
区县。
区县。
区县。
区县。
汇总。
社会生活噪声。
楼内设施(电梯水泵等)。
固定设备(冷却塔风机等)。
娱乐场所(酒吧ktv等)。
其他。
建筑施工噪声。
昼间施工。
夜间施工。
工业企业噪声。
/
交通噪声。
道路(包含城轨)。
铁路。
飞机。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六条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九条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五
2、教师: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播放污染源图片)。
3、小结:原来是人们把生活中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脏水或者是有害物质直接倒入河里,使得水娃娃变得又脏又臭,生病了,所以它才不开心。
分析:幼儿的心理特点要求我们的教育手段必须形象具体,越形象,越具体,教育效果越好。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符合这一要求。我先用flas——哭泣的水娃娃,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引导他们讨论。然后给孩子们看环境遭受污染的情况:漂满垃圾的小河、小河里漂起的鱼的尸体、黑乎乎的河水……看了这些,幼儿产生了厌恶被污染的环境的心理体验,我趁机培养幼儿同情、保护水娃娃的情感倾向。
二、教师边播放多媒体课件边有表情地完整讲述故事一遍,并提问?
1、故事的名称是什么?故事里讲了什么?
2、生病前和生病后的水娃娃有什么不一样?
3、生病前后,水娃娃的周围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
4、。为什么水娃娃会生病?
教师引导幼儿联系自身生活经验,明白污染的水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干净水对环境的意义。
分析:通过让边幼儿观看生动、形象的flash,边听老师讲述故事,使孩子们身临其境地体验到美好的环境给人带来的洁净舒适之感和恶劣的环境给人带来的灾难。而提问的环节让孩子们用语言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表达出来,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三、组织幼儿讨论: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治好水娃娃的病?
1、幼儿分组自由讨论。
2、教师总结:工厂按规定先对污水进行处理,然后再排出来,我们要一水多用,洗衣或洗菜水或拖地或冲厕所,以减少污水排放,不将油腻的剩菜倒入下水道,洗餐具时,尽量少用洗剂,可用热面汤,不要向河里扔垃圾,让妈妈少用化妆品、染发液等造成水污染的物品,大家都来保护水源,都来关心和爱护我们周围的环境,从自己做起,水娃娃的病就会慢慢的好起来,我们的环境也会变的更美好。
分析:通过讨论,可以使幼儿相互交流自己的一些已知经验,借鉴彼此的见解;同时在这种合作与沟通的过程中,他们更能学会如何理清和表达自己的见解,学会相互接纳、赞赏、争辩与互助,从而有利于培养幼儿的协作精神。但需注意的是,这时教师并不是在一边观望,而是应随时把握各组的讨论动向。
需指出的是,作为教师要创设平等、自由、相互接纳的学习氛围,教师本人要耐心地聆听孩子的想法,而不管有时孩子的想法是多么的“荒谬”。最后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总结、点评,能帮助孩子们整理思路,共同完成对知识意义的建构。
《生病的水娃娃》课后反思:
在信息技术和学科整合的实践中,我们不断受到技术的阻碍,体验着探索的艰辛和创新的快乐……同时,也受到了不少的启发。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六
环保部日前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以及噪声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
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
报告显示,,全国共有30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2.4%,夜间为74.3%。31个省会城市情况也不乐观,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87.7%,夜间为61.8%,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声污染相当严重。
从质量监测看,20,全国有32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平均值为54.1分贝,达到一级的城市13个、二级220个、三级84个,省会城市总体处于二级、三级水平。32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平均值为67.0分贝。
全国最“吵”的地方,并非京沪等特大城市,而是以均值58.9分贝位列第一的贵阳,哈尔滨紧随其后。对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温香彩表示,长期调研跟踪显示,哈尔滨噪声强度大跟生活习惯相关,而贵阳则是由于最近几年工地较多。
噪声投诉占环境投诉总量1/3。
2011年3月,世卫组织一份报告首次给噪声污染“定罪”。根据世卫组织对欧洲国家的流行病学研究,噪声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之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不仅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增加患心脏病等疾病的风险。此外,噪音对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也正因此,噪声成为环境污染投诉高发区。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其中,工业企业噪声类占16.9%,建筑施工噪声类占50.1%,社会生活噪声类占21.0%,交通噪声类占12.0%。按照全国经济区域划分,东部地区噪声投诉量占全国59.3%,西部、中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11.7%、22.2%和6.8%。
尽管投诉比例居高不下,但问题的解决却十分不易。温香彩介绍,与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都不同,噪声污染瞬时性、局部性、分散性很强,所以即使接到群众举报,有时很难取证,投诉经常不了了之;或者当时解决了,之后又会继续。也因此,对于噪声污染,目前的状况是“民不告,官不究”。
与此同时,一组数据令人忧心。2015年,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159个,其中131个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噪声影响。2015年,全国老工业环境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7203个和5652个,其中噪声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仅分别占项目总数的1.2%和1.3%。全国施工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773.70亿元,其中噪声治理投资总计为2.79亿元,虽然较上年增加153.6%,总额却少得可怜。同期,全国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为119亿元左右,其中噪声控制工程与装备为57亿元,技术服务收入10亿元,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
各地治理效果尚不显著。
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最近几年受关注度有了一定提高,但与水、气、土壤污染相比,受重视程度还远远偏低。有专家认为,城市噪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环境改善的短板。
其实,从国家到地方都为此做出了努力。2015年,国家、地方新颁布了9部环境噪声相关标准规范,涉及风力发电机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产品的噪声测量方法、地铁车辆段、停车场区域建设敏感建筑物项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等。2015年,地方政府制定了8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章文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21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文件,内容涉及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绿色护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与专项整治等工作。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功能区划调整、新生产机动车型噪声型式检验、绿色护考、达标区创建等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
“噪声违法是典型的违法成本低。”温香彩说,由于调查取证难、部门交叉管理、处罚主体不明,常常造成执法的缺位和错位。对此,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与公众共同重视噪声污染防治,“以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例,最近几年车越来越多、噪声越来越大,城市规划往往忽视了噪声污染防治问题,路修到哪儿、房子盖到哪儿,忽略了噪声对居住环境及健康的影响”。
温香彩说,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已开始探索一些先进的防治模式。报告显示,2015年,上海市建立起约700平方公里的外环区域城市噪声地图和数据库,其中包括2689个道路要素、64.7万个建筑要素,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地理信息、声源信息及噪声数据信息的显示和查询,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有力手段。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七
会计一个月的工作可能会有几天特别的繁忙。因此会计应将每月的工作进行归类,区分轻重缓急,不要盲目的工作。以下为大家列举每月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做账的资料准备工作。
(一)现金、银行存款明细核对。
货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认真核对每笔款项的进出记录。月底打出银行对账单同企业银行明细账认真核对往来,对存在出入的地方及时处理,确保银行账务明确。
在工作实务中,多数企业的银行账务都存在出入,不能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有时因为处理不当导致月底银行账面余额出现负数,所以每月结账前的银行核对是很必要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归集当月所有费用单据和费用项目,确定账面有足够现金能够支付,防止账面现金余额出现负数。
(二)业务往来核对。
将本月入账进项和销项发票仔细核对,确定每张发票的结算方式,是现金结算的索要收据证明,是银行结算的应取得对应的银行结算凭据,是往来挂账的按号入座认真入账。
(三)存货成本核算。
每月做账前最好将上月底账面库存商品的名称、单价、金额详细列出,结合当月销售发票和进项发票的开票信息,计算入账后账面存货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不要盲目的认证发票和领用存货,导致账面库存出现负数或成本变动浮动太大,影响当期利润。
根据当月销售情况,及时收集存货出入库单据,计算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估算当月利润。
二、如何编制凭证。
同一企业日常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凭证编制内容变化不大,会计只要按照固定模式逐一编制凭证即可。企业通常业务凭证类别有以下几类:
(一)完税凭证。
每月月初企业成功申报后,可去银行打印完税凭证,不能在银行打印完税凭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打印。取得凭证后及时入账,冲减上月计提税金或直接记入当月费用(如印花税等不需要预先计提的税金,在取得时直接记入费用)。
(二)业务发票处理。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三)费用类发票处理。
做好内部单据报销制度,规定报销时间,及时收集公司员工手中的费用单据,将其归类入账。认真查看费用单据是否合法,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费用是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平时还应做好费用入账金额控制,对类似招待费、广告费等存在抵扣限额规定的费用科目,应及时核对发生金额,对超过抵扣标准的费用应减少其入账金额。
(四)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
对生产性企业,应做好内部单据传递规定,将公司发生的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内部单据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财务手中,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计算的准确。及时编制制造费用归集、分配凭证;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凭证;产品入库凭证以及销售成本结转凭证。
(五)做好费用计提及摊销。
做好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以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六)归集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
将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三、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
(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
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
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3天就会停止填开发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同对方交涉。
(二)认真核对当月进项发票,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通常商品要比发票提前到达企业,企业在收好货物的同时还应确认发票的开具情况,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发票时应与对方联系,索要发票。
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目前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网上远程认证系统自行认证,未在单位自行认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理认证。因此企业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一个企业每月进项发票较多时,通常不会在一个月全部认证,而是有选择的认证部分发票。发票认证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当月缴纳税金金额。在税务机关规定税负范围上下计算当月税金;。
第三,发票是否将要到期。按照税法要求,发票自填开之日起90日内(不同类别的发票有效期限略有不同,详细介绍参见前面"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进行认证。因为多数企业特别是商业零售企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现象,导致进项发票盈余,迟迟无法认证。因此企业在认证发票时应认真查看当月进项发票情况,先将快要到期发票进行认证。
(三)控制销项开票税额,调控进项发票税额,做好税款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通常计算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和上月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控制起来非常复杂,企业要同时考虑到当月销项开票情况和进项发票到达、认证情况,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负要求。
税务机关为了控制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税负,即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方法可参见前面介绍)。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操作少缴纳增值税。企业通常是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控制在税负标准线附近,有时还会略微低于税负标准。各地税负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当地情况认真执行。
税务机关的税负标准是指全年企业完成的税务要求,企业个别月份缴纳税金金额低于或高于税负标准都是正常的。但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认真",通过多种途径将每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都控制在税负标准线上,这样处理是没必要的。
四、计提地税税金。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应在月末计提,月初申报缴纳,取得完税凭证冲销计提金额。
这些计提的税金属于企业费用,因此企业在估算当月利润时,也应考虑这些数据。
五、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
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一)所得税。
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详细介绍可看前面内容)。会计在季度结束月份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全面考虑该季度各月份的经营情况,在做账之前估算该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金额,不足之处及时调整。
所得税征收和计算方法较多,会计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处理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单据的比例。所得税也应在季度结束月份计提,次月纳税申报取得完税凭证后冲减计提金额。
(二)按季度或半年缴纳的税种处理。
有些税种通常不是按月份计算的,如印花税中的购销合同通常是按季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月份由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会计在进入企业后应首先确定企业日常主要申报税种和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月份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金。
(三)特殊税种单独处理。
有些税种如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平时一般不会遇到,因此也不要特别在意,只要在实际发生时,确定缴纳和申报方法认真处理即可。
六、纳税申报。
前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是为纳税申报准备的,因为企业只有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税款征收,而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报表只是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的报表,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企业应根据申报的不同税种填制和申报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确定纳税税种,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方式按时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应及时打印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一个月的会计工作才算结束。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八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二、具体内容。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的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实际是地税这一块。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税务决定。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
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
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料,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该根据每一个月在国税所抄税的数额来确定.因为税控机会打印一份表格,上面会有具体的数字。
5、装订凭证‚填写报表附注‚进行财务分析。
6、注意问题:
a、以上除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之外,均在月末进行。
b、月末结现金,银行账,一定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调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注意分析未达款项。月初报税时注意时间,不要逾期报税。另外,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入账。每月分析往来的账龄和金额,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
三、报表问题。
企业会计报表包括四个报表,除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外还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而利润分配表只需要在年末编制,因为只有在年末企业才会对所盈利的利润进行分配。而现金流量表只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编制,不同地区不同省要求不同。在四月年检时税务部门会要求对你提出要求的。(管理,财务,营业,制造等费用月末没有余额,结帐方法采用表结法下,损益科目月末可留余额;制造费用如果有余额,是属于在产品的待分配费用,在负债表上视同存货。)你要看你在利润表有的东西,只要你的账上有你就结转利润,这样不容易错,利润表的本年利润要和资产表的相吻合。(浙商大会计学会)。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九
省环保厅:
按照你厅《关于报送20xx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川环函[20xx]342号)要求,现将我市20xx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噪声现状。
20xx年,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全年平均等效声级为53.2分贝(比20xx年下降1分贝),一类区昼间达标率66.7%,二类区昼间达标率92.1%,三类区昼间达标率66.7%,四类区昼间达标率75%,全市昼间达标率83.8%。城市功能区全年平均等效声级55.9分贝,比20xx年上升0.2分贝。全市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6.1分贝,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一级(好)。
20xx年,接到噪声投诉368件,其中工业噪声投诉201件,社会生活噪声投诉117件,施工噪声投诉50件,信访件办结率达100%。
二、主要工作情况。
20xx年,我市继续实施宁静行动,以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各项噪声执法专项行动,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
一是扎实开展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行城区通行证管理制度,禁止大型车辆和小型货运车辆在交通高峰期部分路段通行,加强城区限行、限速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完成交通标志29块,交通标线15424平方米;已调整交通信号,围城路实行单项循环。严格实施对现有禁鸣街区的管理,设置禁鸣路段1条。集中开展交通噪声整治专项行动11次,开展禁鸣统一集中行动4次,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喇叭交通违法行为940人次,其中警告451人次,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5370起。
二是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继续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开展建筑工地使用低噪声设备检查5次,检查工地85个;开展建筑工地噪声专项行动10次,查处夜间施工、通宵施工等噪声扰民问题50件,查处率100%;集中开展了工业企业噪声整治专项行动2次。全面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夜间施工审批率达100%。
三是扎实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治理行动15次,检查了291余家娱乐文化场所,对20余家大型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专业噪声检测,对存在轻微问题的28家娱乐场所进行了口头警告,限期整改5家。开展商业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对坝坝舞场所及音响使用进行了规范,对临街商家、夜市、餐饮店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查处各类商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的行为,今年开展商业噪声专项检查2次,处理商业噪声扰民23件。在近期夜市摊点专项行动中,检查了294余家夜宵摊点,处理夜市方面的噪声投诉62件。开展社会生活噪声专项行动4次,处理社区生活噪声扰民问题32件。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专项宣传18次。
四是扎实开展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开展了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3次,处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投诉201起,检查了61家工业企业,监测企业18户。
五是扎实开展“两考”禁噪。以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校园周边、居民密集区、临街商住、夜宵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为重点,定时、定人、定责,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2次,共检查娱乐场所80余家、施工工地15处、夜宵摊点100余家,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
六是加强宁静行动宣传。通过电视台、网络、报考等载体对宁静和利废相关工作进行宣传,发放宁静、利废相关宣传资料10万余份。
三、工作成效及经验。
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均低于20xx年水平,成效较为明显。
主要经验:一是坚持有诉必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坚持重点排查,督促企业限期治理;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四、问题及建议。
1.部分商家经营者对噪声污染影响认识不够,现场管理不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2.执法队伍建设还需加强,执法能力尚待提高。
五、20xx年工作计划。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要求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建筑工地严格控制施工时间,避免噪声扰民。
2.加强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城区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减少人为金属碰撞等噪声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3.继续实施宁静行动,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行动。
小区噪声污染总结篇十
(篇一)。
一、声环境质量状况。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年**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字函〔**〕7号)要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一次,我市功能区噪声共布设10个监测点位,其中1类区布设3个,为新绎七修酒店、人民武警学院和上善颐园沁芳苑;2类区布设3个,为安次区刑警支队、翠林洲小区和狮子城银河嘉苑三区;3类区布设2个,为凯迪拉克4s店和朗森汽车产业园;4类区布设2个,为新空港孔雀城和南苑小区。监测结果显示,全市1类区、2类区、3类区、4类区昼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均达标,达标率为100%;从监测点次看,10个噪声监测点位昼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均达标,达标率为100%。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和11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其中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与廊坊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统一区划,于**年12月28日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霸州市、香河县、大厂**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大城县于**年底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文安县于**年7月3日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三河市于**年9月3日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二)加强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排放监管,推行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依法限定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从严查处噪声污染和扰民案件,继续做好绿色护考工作。
(三)明确地方政府对噪声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公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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