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书(推荐)一
甲方:肯加盟总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3、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4、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 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1、 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
4、 前款加盟管理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九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 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 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 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 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 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 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 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协助销售
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 推荐进货渠道。
(2)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 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 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 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加盟管理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付。
2、 加盟管理 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
第十五条:保证
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
2、 以用此保证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补充保证。
3、 保证 万元,不计息,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总部支付全部款项。
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作其他任何处理。
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充抵违约。
6、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
第十六条:广告宣传分担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额。
第十七条:拖欠损失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加盟保证、广告宣传分担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 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 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物品的保养和维修
1、 加盟店要切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 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条:账簿等的制作
1、 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 票据和表单。
(2) 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 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 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1项所列的账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相关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盘点
1、 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工作,准确把握经营情况,及时报告总部。
2、 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知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 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决算文本
1、 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所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式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所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总部。
3、 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的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心营业义务
1、 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 除非得到总部的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3、 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 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点以后。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守密义务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于总部利益的情报。
3、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 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二十八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纠纷报告义务
1、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时,须及时报告总部。
2、 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须再支付加盟管理,本合同的保证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不真实。
(3)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加盟管理和预付及其他债务。
(4) 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对象的债务。
(5) 加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 受到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6) 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7)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8)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经营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 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 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其他违约行为。
4、 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特别清算和清算。
(2)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的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商的事业开展。
(3)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 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7)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二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 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解约,并付清了加盟管理、广告宣传分担和其他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充抵由总部代负担的债务。
3、 有第三十一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三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 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 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竞争
1、 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1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他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 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五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 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 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 加盟店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消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 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本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经营权归还加盟店。本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本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 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 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七条:名义责任
1、 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 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九条:保证
1、 加盟店为开业而从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 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条: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他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损害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两倍的损失赔偿。
3、 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两倍的损失赔偿。
4、 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时,本条第2、3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保证月平均数计。
5、 在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下,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三条: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四条: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和保投保。
第四十五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院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六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七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乙方: 甲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人: 法人:
(盖章) (盖章)
有关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书(推荐)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服务期内的保密义务
1.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固有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可删除)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更不得与甲方发生竞争,将甲方业务归为个人办理,或不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可删除)
1.5乙方离职后仍需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6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的行为。
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1.7自甲方认定乙方需为其承担保密义务时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费,保密费列入乙方每月的薪酬总额内。
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2.1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纲要、电子数据及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2.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3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4乙方在与甲方离职后3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其他任何实体的利益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2.5乙方的竞业禁止期限从乙方正式离职开始计算(具体日期以《证明》或《自动离职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
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
补偿费从 年 月 日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 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的建设银行卡内(卡号为: )。
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2.6竞业禁止期满或自乙方找到工作的当月起,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2.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或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从甲方离职时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
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3.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四、争议解决
4.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4.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5.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5.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5.4本协议作为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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