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安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总结时要注意哪些写作技巧和提炼重点的方法?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别人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一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申请人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被告xx于xx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xx元整,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经查,被申请人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该债务是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30日。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___为___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在此叙述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2008)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转载请著名来自:。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8月25。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___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__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__、县人民法院审理,于___年_月__日作出(__)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___年申请__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人,现住。身份证号:3708。
被申请人:,住。。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高瑞华诉各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经过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本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元。该判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六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址:城区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xx、王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xx因供给劳务者受害职责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xx)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xx、王xx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xx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xx驾驶王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xxx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职责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王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七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定事由裁定追加与被执行人具有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司法行为。我国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是经常出现的执行措施之一。据某地人民法院统计,201*年全年该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追加配偶案件164件,占全部追加主体案件总数的62.7%,较往年成上升趋势,说明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一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为此,笔者根据法院工作的实践,对此问题做以下肤浅研究。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司法实践案例。
201*年7月在某地人民法院,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人民币。起诉期间原告张某未追加被告丈夫王某为该案共同被告,201*年11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张某5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告李某丈夫王某名下登记有价值40万元房子。在案件执行期间,原告张某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被告丈夫王某为该案件被执行人。本案中,能否追加被告丈夫王某为被执行人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对此存在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类型案件不能追加被告李某的丈夫王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其理由如下:1、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原告张某未在诉讼阶段起诉被告李某丈夫王某,应当视为原告放弃要求被告丈夫王某偿还债务的权利。2、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下,法院不能越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在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也会严重剥夺被执行人配偶应当享有的如答辩、举证、质证、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类型案件不能再另行起诉,因为违背一案不能二审原则,应当在执行阶段予以解决。如果在执行中查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依法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不应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类型案件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执行阶段可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予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债务性质难以确认时,不应当在执行阶段予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阶段应不予处理为妥,由申请执行人另行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本文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虽然在程序法上没有找到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明文规定,但在实体法律上还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前提下可以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果在执行阶段存在当事人对债务争议较大时,不适合在执行阶段认定债务性质的,法院应当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由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出确认之诉。在实践中,不少法官认为这类型案件不能再起诉,因为违反了一案不能两审司法原则。这类观点是错误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是给付之诉,而依据该判决提出确认债务性质的诉讼是确认之诉,虽诉求都是指向同一标的,但这两个诉讼是法律性质不同的诉讼,因此再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不违背一案不能两审司法原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人的法理依据。
(一)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网民关于建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中称:“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该问题解决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即使允许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一概而论。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该答复明确了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前提下,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强制执行其所有财产。被执行人配偶虽然做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外人,但依据法律规定也负有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其名下的所有财产。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举证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有异议时,就要对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该法律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只要存在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举证该债务是个人债务,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执行人配偶负有清偿的义务。
在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的配偶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因举证不能造成被执行人配偶承担偿还不合理的债务情况。比如未参加实际借款行为的被执行人配偶经常连债权人是谁有时都不知道;有的是在法院送达后才知欠款事情,对于债务发生时情况并不知情,而且很多借贷行为都发生在几年前,已经时过境迁;另外还经常存在实际债权人故意隐瞒其债务的非法性,以及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权利等各种情形;更何况婚姻中财产关系只是夫妻双方知晓,且是基于互相信任关系存在的,也很难有相应的证据进行法律上举证。如果因举证不能而造成被执行人配偶连带偿还夫妻个人债务或者非法债务时,显然有失实体上的公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例如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比较多的是担保公司或者私人借高利贷的非法债务问题,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要求偿还巨额非法债务的情况,上述债务被执行人配偶经常因为举证不能而导致偿还巨额非法债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对该债务争议较大或者存在重信重访情况时,不能简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存在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认定情形或者对债务性质难以判断情况,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对该债务性质的判断,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性质。同时如果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做出共同债务认定后,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如果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也可以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四、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主体几种情形。
(一)、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中,对所涉案件的债务容易甄别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欠的债务如果属于个人债务,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一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二)被执行人的担保债务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其配偶。担保债务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债务是债权人信任担保一方的个人信用行为,夫妻双方在法律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从事于婚姻关系无关的个人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对担保债务不存在必然的连带关系。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类问题不宜在执行阶段直接做出认定,应当由被执行人另行起诉为妥。因此,对于被执行人的担保债务应当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三)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应当不予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实践中出现过某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情况,其理由如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双方的个人财产都属可执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财产分割的内容,不能对抗共同债务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上述法院的做法笔者并不认同,即使执行中的债务认定为是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的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该条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赋予债权人的'仅仅是诉权,并不是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已离婚原配偶的法律依据。在执行程序追加已经离婚的配偶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也不利于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程序中举证,因此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存在被执行人配偶已经离婚情况时,就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这类案件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不予处理决定为妥,申请执行人应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原配偶确认之诉。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涉及到履行法律义务者的重新确定,应当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在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申请如何提出、追加的程序等法律均无明确规定。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提。申请执行人必须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写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身份情况、应履行的义务、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后,即使案件中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定情形,如申请执行人不主动申请,应当视为其放弃民事权利行为。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请情况下,不能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主体的时效性问题。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主体时效应当适用执行时效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规定,即适用与被执行人,同样也适用于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因此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一定要在两年执行申请期间内。如果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提交申请追加,应当裁定不予以追加。
(三)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听证程序和裁定程序。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调查有关证据。法院应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执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听证会举行后,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在无法送达被执行人配偶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不予处理决定,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四)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异议程序。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后,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裁定期限内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向新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中有关争议的裁定只能申诉,不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和复议。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对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异议的,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确认夫妻个人债务之诉,但在诉讼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结语。
法院执行难作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解决,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作为一种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仍需要进一步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在未来出台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篇》中明确规定,强化该追加程序的完善。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民,系该村低保户。
1、申请事项:
因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返还彩礼一事请求__________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2、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申请人经人介绍与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二社村民_______________认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后在_____________及其叔叔_______________的要求下,6月20日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及其叔叔_______________送彩礼2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并将彩礼送至_____________叔叔_______________家。后于7月23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均表示办理完结婚仪式后进行结婚登记,但之后_____________在转户口的过程中,找各种理由没能将户口转移至申请人户下,并一直推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于8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这种“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的'“逃婚”行为导致本就系低保户的申请人一家更加贫困,申请人望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所送彩礼,但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及生活比较贫困请不起律师,又得知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故此,特请求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帮助申请人追回已送彩礼,望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为盼,申请人一家将感激不尽!
此致__________县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___,男,195_年6月17日生,住___区___路87号,电话:____。
被执行人:___,男,196_年4月8日生,住___区___路___小区__号楼__楼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被执行人善意执行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xx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xxx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xx个人持股42%。20xx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xx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xx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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