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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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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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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一

拆房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拆房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工程名称:旧房、废弃房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以拆迁协议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4):合同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工期一个月,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二.合同价格: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

三.付款方式:区块内房屋拆除、场地清理完毕,经结算后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拆房要求:

1、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房屋拆除开工前,乙方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6、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7、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另外交通要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8、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9、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一、违约责任:

1、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开始接管房屋,接管后自行负责监护房屋材料,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拆除.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如有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负责人:

旧房、废弃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单位)杭州大明山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承包人(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二

甲方:吴怀斌(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及人道主义的原则,甲方聘用乙方,乙方在甲方生产及施工区域内进行工作,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安全施工,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1、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有甲方帮助并保证乙方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2、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及餐饮场所,保证餐饮安全,并尽量满足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要求。

3、乙方进驻工地后,需服从甲方现场的安排、调度,并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会,做到防患于未然。所有管理人员进如施工现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有甲方提供,做到安全第一。甲方如发现乙方不佩戴安全帽,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3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4、乙方在施工现场,注意周围的施工机械及危险物体、注意落石,如有危险或不安全因素,请迅速离开并到安全地方。如遇雨季,并组织施工人员注意防汛,注意自身安全,如有安全隐患时,一定要以人为本。安全自保、责任自负;若出现安全意外,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的.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有乙方在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夜不归宿及娱乐等原因发生的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6、乙方在施工现场或宿舍不得随意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严格遵守甲方制。

订的作息时间及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生意外或违法违规事件,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7、甲方不容许乙方带病工作,如有身体不适,请尽快就医,注意防暑,如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者甲方有权劝其注意身体,严重者并劝其离开工作岗位。反之在工作期间发生任何意外,都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乙方在工作或在施工现场休息期间,严禁玩水、玩火以及携带一些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生,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及人身意外,一切均由乙方负责。

9、施工现场不准赤身上岗,必须穿戴整齐,以做到文明施工,如有发现罚款100元。

10、乙方在休息期间尽量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别人休息,尽量保持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及宿舍干净整洁,讲究卫生,保持身体健康。

11、此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工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各负其责,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不得推卸责任。做到工作积极兢兢业业,人人有“责”。必须服从工作安排,统一调度,使工作有序、调理如一。

2、现场管理人员一定注意个人及公司形象,讲究卫生、衣帽整洁,礼貌待人,言语文明,做到文明施工。

3、现场技术、安全、质检人员,相互配合,必须严格把关,做到工作无误,紧密安排,尽量减少失误,节约成本。

4、现场管理人员须认真对待甲方及监理人员的要求,按照工程进度安排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使甲方及监理满意。

5、炊事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及餐厅卫生,做到饮食安全,减少浪费。

6、工地治安人员必须保证工地安全,防火、防盗。保证有良好的治安环境。

7、工地材料管理员必须做到进场材料心中有数,台账清楚,材料堆放明确,调理有序。

8、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工地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必须事先安排好工作,得到现场批准。

9、其他勤杂人员须服从工地安排,及时处理现场实物,做到现场干净整洁。

以上所述必须人人遵守,相互配合,团结一致,保证顺利完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三

甲方:

地址:

乙方:,出生年月:年月日,省市人,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宿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入住xx员工宿舍必须遵守并服从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在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回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人事行政部申请,若未经申请私自回宿舍,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三条乙方在未向人事行政部申请,征得批准的情况下,不允许带外来人员进入园区,更不允许私自留宿任何人员住宿。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住宿资格。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安排入住宿舍,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宿舍内禁止使用燃气、燃煤、煤油等明火设施,不允许私自搭拉电线,违者将没收设备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条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宿舍的作息时间,晚上23:00以后,不允许宿舍之间互串,24:00后宿舍内所有的灯光必须关闭,如属加班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六条宿舍内不允许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影响他人休息,违者予以警告或经济处罚;喝醉滋事,打架斗殴者,一经发现,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住宿人员晚上外出不能超过凌晨1点钟回来,连续三次超过1点钟回者,取消住宿资格,且员工在外发生任何事情,公司概不负责。

第八条公司门禁时段:公司大门在23:00——凌晨7:00关闭,在关闭时间内进、出园区的员工必须在保安处登记,超过23:00回公司的按相关制度处理。如果加班时间超过22:30而需到外宵夜的请必须在保安处登记,登记后可延迟回园区的时间。(假期期间可延迟但必须在保安处登记且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外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乙方在非假期需在外住宿,应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外留宿;一个月内非假期外宿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入住申请。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和区级相关会议精神,重点强化养殖场沼气池、沉淀池、集粪池等易发安全事故隐患点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这个重大政治任务,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近年来我镇加快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场数量多,沼气池、沉淀池容积也大,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各村(社)相关部门要高度警醒、认真落实畜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养殖场、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场所等的日常生产安全:包括沼气池(沉淀池、集粪池)维修清理、养殖场内老化电线更换、养殖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和场内消防等;违禁药品投入使用安全、生物防控安全、项目施工安全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安全等。

一是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镇农服中心、村(社)于20xx年x月xx日前完成本辖区养殖大户、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场、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场所等安全隐患排查,建立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管名录和问题隐患、问题隐患整改、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附件1);各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经营企业要立即开展对养殖场沼气池(沉淀池、集粪池)、电线、养殖机械设备、场周边泥石等的排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消除,并建立问题隐患、问题隐患整改、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附件2)。

二是立即制作安全提示标识。农服中心务必于20xx年x月xx日前督促完成辖区内所有养殖场化粪池、沼气池防护设施安装,安装或标识“危险!严禁入内!”等标识,张贴畜牧安全生产“十严禁”。

三是突出专人负责抓安全。督促指导养殖企业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每周开展安全排查和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填写安全生产“三张”清单(附件2)。

四是突出宣传培训抓安全。镇农服中心牵头于20xx年x月xx日前要围绕沼气池、沉淀池安全使用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一次,后续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五是突出购买意外保障抓安全。督促养殖企业全面为场内生产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障和降低财产损失。

全面落实“属地、部门监管、企业主体、从业人员直接”责任的畜牧业安全责任制。各村(社)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畜牧业安全监管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畜牧业安全纳入安全审查过常规工作排查、检查、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处置;镇农业服务中心履行管行业管安全监管责任,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畜牧业安全培训,将畜牧业安全生产纳入常规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并于每月集中开展检查一次。养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五

主要内容:

已经过完,提醒大家收心,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绝不能松懈,加强节后复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4、解决需要协调的'安全生产事宜。

5、值班领导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六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

6、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告。

7、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9、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协助业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天津华北工程监理公司

现场安全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xxxx

日 期:20xx年5月25日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生鲜乳收购,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畜牧行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畜牧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车辆及装备,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制度,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九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与畜牧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提高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畜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会员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加强安全生产指导,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的管理要求。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安全生产目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职业病防治管理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相关方管理。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作业环境涉及爆炸性气体、可燃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还应当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员。

第十六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排查并且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事故救援和培训计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时限、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参加由企业、车间、班组安排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业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当参加由车间、班组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并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规定、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出口畅通。

第二十六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证照齐全,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按照规范设计生产工艺布局,安全通道、安全间距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按照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五)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

(六)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八)按照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

(二)电气线路私搭乱接或者超负荷运行;

(三)违章指挥或者违规作业;

(四)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上岗或者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五)生产经营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六)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延误向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露天堆放饲草的,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按照规定留出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对库存饲草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二十九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人员,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时通过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完成开户及信息录入工作。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至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的程序等。

兽药、饲料生产、畜禽屠宰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每3年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畜牧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应急管理、畜牧业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畜牧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急管理、畜牧业管理等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依法对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督查、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如实记录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建立健全畜牧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畜牧行业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四十二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评审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评审结果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畜牧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建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第四十四条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兽药、饲料生产、畜禽屠宰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畜牧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畜牧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畜牧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的;

(四)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畜牧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八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种用动物长期保存。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亲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自觉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上报。

(四)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七)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

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八)动物免疫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不使用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实验产品、中试产品、超出有效期的疫苗。

六、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测、监督和管理动物免疫工作。

九、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详细将免疫情况记录入免疫档案,妥善保存免疫档案备查。

(九)畜禽标识制度。

一、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二、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首次在动物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运出养殖场。

(十)、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凭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通过州(市)、省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未出现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十一)兽用药品使用及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规定,并作好记录。

(十二)、隔离制度。

一、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三、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九

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完成区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七、乡镇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乡镇站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

第八条乡镇站直属区畜牧局领导和管理。乡镇站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

第九条乡镇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畜牧生产发展的需要来配备,人员编制基数以20xx年人事部门所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十条乡镇站可设站长、副站长、会计各一名,实行双向选择、竟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区畜牧局任免。

第十一条乡镇站动物诊疗岗、动物检疫岗实行分离管理:动物诊疗岗接受乡镇站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动物检疫岗工资待遇(包括动物诊疗岗人员的“三保”费)在乡镇站的防检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条乡镇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乡镇站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和脱产送入大、中专业院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第十四条乡镇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站资产管理

一、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

二、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房,乡镇站应将草图和投资预算计划表以及专题请示报区畜牧局审查批准后,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须经过区畜牧局批准。变卖或贬值处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也须报区畜牧局批准。

三、乡镇站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二条线,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乡镇站帐务实行一月一结,一年一决算,经济核算以乡镇为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乡镇站财务管理

一、收支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预算经区主管局初审,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畜牧兽医站全额人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部门预算。区财政按畜牧站收入情况拨付到区畜牧局系统帐户,再由畜牧局提出拨款意见,经财政局职能股室审核同意后拨付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支出帐户。

(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技术服务性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区畜牧局的财务管理办法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四)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1、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

2、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畜牧局在下拨款项中代扣代缴。

3、日常公用支出。

二、专户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防、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市政府(20xx)54号文件收费标准按实征收,一律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技术服务性收入(诊疗费、骟割费等)直接列入乡镇畜牧兽医站帐户进行核算。

(三)省、市平衡调剂费,财政国库拨回后,由区畜牧局统一上缴省市畜牧局。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局将对各基层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加强监督,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四、票据的使用管理

财政专用票据的领取由区畜牧局统一到区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畜牧局领购,区局将对各站领取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会计核算

乡镇畜牧兽医站不纳入会计支付中心进行核算,由主管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自求收支平衡。

(一)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

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是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此项制度的建立是规范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监督理财的重要保证。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将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当月的25日送到区局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二)各项津补贴由区畜牧局统一制定标准,并报区财政、人事部门审定。

(三)区局汇同财政局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收入、支出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乡镇站的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如发现有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不准违规滥发奖金、补贴、补助和物品,杜绝不符合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

职工每月的工资和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经济待遇(包括超任务奖和年终奖),必须经乡镇站站长审批后方可发放。乡镇站每月的职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和工资表,要一式二份,一份留乡镇站财务入帐用,一份交区畜牧局审查备案。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乡镇站岗位职责。

一、乡镇站站长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生产的方针、政策,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搞好辖区内的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为当地党政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二)搞好辖区内的畜牧生产发展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大力推广畜禽品种改良,强化兽药、饲料市场管理,抓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重点扶持养殖大户和特种养殖户的生产发展。大力发展牧业生产、扩大单位费源,确保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确保区畜牧主管部门上缴款的完成,确保单位积累的增加,确保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逐步提高。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加强职工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热情服务,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四)主持所在站全面工作,搞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劳动管理,爱岗敬业,拒绝腐-败,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把好财务关。

(五)按时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搞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课题和项目建设任务。

(六)改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对畜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民-主办站,群策群力,克服官僚主义,有事同职工商量,多为职工谋利益,多为单位积累资金,多为畜牧事业作贡献。

(七)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配合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生“三结合”工作。

(八)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要经常性的检查和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协调本站职工之间和职工同单位外人员之间的矛盾,把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全站人员学习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研究布置一些阶段性工作。

(十一)必须完善所在站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二、乡镇站会计职责

(一)协助乡镇站站长工作,搞好乡镇站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票证管理工作,每月按时结清帐务,按时处理帐务,按时收集汇总报送各类报表,保证各类报表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整理、装订、保管好乡镇站财务档案。

(三)按月审核职工的经济任务完成情况,按月如实填造职工的.工资表,做好本乡镇站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

(四)每季度末或半年向全站职工公布本站的经济收支情况,年度决算后向全站职工公布财务预、决算情况。增加单位财务状况的透明度,给全站职工的财务知情权。

(五)发现财务违纪行为时,要坚决抵制,拒绝入帐,如遇到外来干预和本单位领导施加压力时,应及时向区畜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情况。

(六)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技能,为本系统内实行财务电算化做好思想准备和技能准备。

三、动物检疫员职责

(一)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二)在规定权限内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好畜牧规费。

四、兽医防疫员职责

(一)负责责任片区内各村组的畜禽发展、品种改良和畜禽防疫工作,推广普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掌握责任片区内畜禽生产、疫病死亡等情况,按月向会计填报各类生产报表。

(二)积极带药、带疫(菌)苗下乡,上门服务方便群众,畜主请医随喊随到,请医后若24小时内包片兽医未上门诊治而造成畜主的畜禽死亡带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由该包片兽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积极争取与村社或与农户签订技术服务承包合同,特别要以小家禽疫病统防为重点服务项目,积极主动向广大农户宣传畜牧科普知识和推广畜牧科学技术。

(四)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同时要按规定做好疫区(疫点)的前期处理。

五、畜禽阉割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种畜禽选留、淘汰标准和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种母畜禽的鉴定登记工作。

(二)严格操作规程,若发生责任性事故而造成畜禽死亡畜主要求经济赔偿的,其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全额的经济责任。

(三)阉割人员只能在本乡镇站划定的责任片区内从事畜禽阉割、诊治和防疫工作,不准跨片区和跨乡镇工作,不准私自收徒弟。

(四)阉割人员接到畜主邀请约定时间的三天内不上门服务的,如单位接到举报(反映),经查实后,每次可惩扣责任人工资50元。

(五)严禁利用行业技术优势,强行向畜主搭卖兽药、饲料和其他商品,不准向畜主索要服务费以外的钱物,如单位接到类似举报(反映),经查实后,除如数退还畜主等值钱物外每次可惩扣责任人工资50元。

六、畜禽改良(配种)员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的种畜禽鉴定、发证和登记建卡工作,向乡、区畜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种畜禽品种、数量及分布状况情报,向种畜禽饲养户提供畜禽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鼓励农户大力发展种畜禽生产。

(二)因地制宜地指导、协助农户搞好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工作,特别是种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工作。

(三)畜禽改良(配种)员接到畜主邀请后,必须如约按时上门为畜主服务,不能贻务误种畜最佳配种时间。如无故错过了种畜一个发情配种期造成畜主上访的,发生一次,追究该职工经济责任50元。

(四)做好日常配种登记工作,收取好配种服务费,按时按实上交单位。

(五)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种畜禽的配种能力,为单位和农户降低配种成本。

(六)对未经鉴定合格的种畜,坚决不能提供配种服务,并积极配合阉割人员强行淘汰不合格种畜禽。

七、疫(菌)苗保管员职责

(一)必须使用“四川省预防兽用生物药品发放登记表”做好疫(菌)苗发放登记工作,并妥善保存疫(菌)苗发放登记记录。

(二)必须按疫(菌)苗储存要求的温度保存各类疫(菌)苗,冰箱的冷藏和冷冻室要严格区分使用。不得发放过期或失效的疫(菌)苗。

(三)各种疫(菌)苗和免疫标识必须按规定配套发放。

(四)经常保持贮存疫(菌)苗的冰箱清洁卫生、保持通电和温度正常,不得在冰箱内放置疫(菌)苗以外的任何其它物品。

(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疫(菌)苗的贮存情况,绝对不许出现短、缺各类疫(菌)苗种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区主管部门对执行、遵守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

(一)未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单位资金修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

(二)未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动用单位资金购买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不准报销入帐,由直接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人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分摊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四)凡属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超出区主管部门规定额度的开支由站长承担70,会计承担30的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五)对乡镇站站长、副站长、会计超出规定标准领取职务津贴的,除对违规人员追究违规领取金额二倍的经济责任外,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就地降职或免职处理。

(六)其它需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性质和赔偿比例由区畜牧主管部门酌情决定。

二、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贪污公-款,处1—5倍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回,赔偿金额在1000—3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半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赔偿金额在3000—6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赔偿金额在6000—10000元的停止其当事人工作,限期在2个月以内全额赔偿单位。贪污金额巨大,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另作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有挪用公-款和贪污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6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2、贪污公-款1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12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3、贪污公-款20xx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18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4、贪污公-款3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将撤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永久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挪用公-款(含有审批手续,逾期不归还的)从挪用之日起,每月按挪用金额的5追究经济责任。

(三)职工私自收徒的可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本人做出深刻检查,停止带徒为止。属退休职工私自带徒弟的可扣发其退休工资,直到停止带徒写出书面保证为止。对违背“二法”、“三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四)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天扣两天工资,职工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工作的一次扣工资50元。

(五)未按时报送生产、业务、财务报表的,每迟报或少报一张报表扣站长和会计工资各10元。逾期不报或报表严重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报送疫情报表的,每次惩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遗失有效票据按管理人员在管理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10元,使用人员在使用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20元处理,所扣工资交区畜牧主管部门,除此处理外,还将按有关部门的票证管理办法条款追加其它处理。

(七)其它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清退、除名、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二)玩忽职守,给生产工作和单位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离岗15天以上和请假逾期15天以上未回单位上班且单位发出通知10日内拒不返回单位的。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五)触犯国家刑律已被依法惩处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追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退休、退职、丧葬抚恤、防护品、医疗岗位卫生津贴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区畜牧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病)休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___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 ;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

甲方:

乙方:

1、工程名称:

(一)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2、甲方应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

(二)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开工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强化机台安全意识。

2、乙方应按本项目钻探技术要求,现场条件,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条例,安全保障措施及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的安全应急措施,确保钻探安全。

3、乙方负责现场钻探组织工作,并对进出场,搬迁,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具设备及行车安全等安全生产负全责。

4、要遵纪守法,尊重当地民风民俗,维护安定团结,如乙方自身与当地群众引起的纠纷与矛盾,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1、钻探前应考虑施工安全,先观察周围各种标志,确定钻探处偏离光缆、电缆等各种通信设施,采取“一看、二探、三挖”,用铁锹在垂直钻探方向挖至1、5米,查明地下设施(如各类电缆,管道,地下洞室)的准确位置,并不得损坏,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设施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各种钻探设备机具,应按规定标准安装使用,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3、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衣襟敞开,光膀,赤脚或穿拖鞋工作。

4、钻探应避开坍塌,坠落,触电,洪水等危险地段,以免人财损失。否则一切责任乙方自负。如不能避开,则提出申请,不予施工。

5、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代表人签字后即为有效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一

甲方:xxx职业学院计算机系(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学生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实习的顺利进行,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经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参加实习前,对乙方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教育。

2、甲方在实习期间不定期派老师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进一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履行实习期间的各项安全要求,严格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一切在师傅指导之下工作,严禁盲目擅动,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2、乙方严禁在工作的时间内外出游玩,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确保自身安全,以防意外事故发生;严禁一切危险、违法活动;严禁进网吧、歌厅等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场所,谨慎交友,注意自身防范。

3、乙方应与实习单位协商在实习期间签订用工合同,否则因未签订合同产生相关用工纠纷,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属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如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

2、如果乙方(学生)因违反本协议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其它一切安全制度、安全条例、操作规程,由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学生)实习期间,确需中途离开单位或终止工作,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系部同意批准,并跟实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其它约定。

1、学生实习期指:xx年3月1日——xx年6月1日。

2、学生应在“外出实习安全协议”发出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由本人签字,家长签字,用书信形式将将签字原件发给本班班任处。

3、以上未尽事宜,视情双方协商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系部和学生各留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xxx职业学院计算机系(盖章)。

学生签字:本人电话:年月。

家长签字:家长电话:年月。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二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辆均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行驶和审查及检验,办理有关保险。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应遵循行人优先原则,主动避让行人,严格按道路标志、标线进行行驶。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违章行驶、乱停乱放。

三、机动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更新自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安全驾驶知识与技能。

四、行车时做到文明礼貌,按照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超速行驶,不开冒险车;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车时精力充沛,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超员,不将车交给无照人驾驶,绝不酒后驾车;停放车辆地点安全可靠;不驾驶套牌车、安全技术状况差或来源不清的机动车,不驾驶无牌、手续不全车辆上路行驶。

五、公务车辆的专职驾驶人员,不允许将本人所驾驶车辆交他人驾驶;不搭载与公务公干无关人员,不允许易燃、易爆物品上车;不私自出车。

六、驾驶私家车、摩托车、骑自行车、步行上下班应按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往返。驾驶私家车的,不搭载同事上下班。

七、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行车前应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件须符合安全行车要求,严禁开故障车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灭火器材。

八、对于酒后驾驶车辆、违章超过12分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者,除了接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按照公司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公司、员工各执一份。

此协议自1月1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丙双方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

一. 乙方、丙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 丙方于 年 月 日之日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关系,转由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

三. 甲方同意丙方原在乙方的累计工作年限视为甲方的工作年限,

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乙方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补偿要求。

四.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日期:日期: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四

***********公司:

务于 年 月日转至公司。原合同项下(旧)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原*****旧)公司与贵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继续有效,其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自 年月日由(新)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

2、截止 年月 日双方已确认累计产生租赁费元,共支付租赁费 元,其余未付款项 元及后期产生的所有租赁费用由******(新)公司代为承继。并请贵公司将租赁费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账户内,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旧)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内容中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附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法人身份复合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

(旧)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变更后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合同主体变更确认函

*********(新)公司:

我公司已于 年 月日接到********(旧)公司发来的《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经我公司研究后,同意 ********(旧)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项下*********(旧)的全部权利义务于 年 月 日起转至*********(新)公司。 我公司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同意与贵公司直接履行该合同,相关款项我公司将与贵公司直接办理结算。

特此确认。

*********公司

日期:

变更后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五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把住舆论宣传关。广泛宣传畜牧安全生产和有关畜牧业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让从业者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畜牧安全的法律意识,形成全行业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2、完善畜牧管理体制,把好准入关。进一步强化畜牧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畜牧部门既是生产的组织者,也是生产安全的管理者,组建安全管理队伍,增强安全管理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把好责任关。用《畜牧法》和《安全生产法》,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畜牧生产安全。

4、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把住生产过程关。大力发展畜牧生态养殖,加快创建标准化养殖场力度,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饲养管理程度,用标准化生产提升畜牧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把住监管关。畜牧部门建立和完善集中打假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档案记录、台账,规范饲草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保证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

6、完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把住信用关。按照从生产地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牧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登记制度,确保全程质量控制信息的传递和可追溯,形成互联互通、产销一体化的畜牧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六

[2006]23。

[2006]80。

号)精神以及市水产畜牧局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畜牧产品全面进行清理、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收缴了一批违反有关规定的水产畜牧产品和兽药,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有效地防止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了节日期间水产畜牧产品消费安全,全面增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力地促进我县水产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对于这次专项执法行动,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目标和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管理责任状,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小组,局领导亲自指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具体抓,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一支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队伍,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拉网式”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以及药物残留超标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特别是对出现的大案要案,坚决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确保水产畜牧产品专项执法行动真正落到实处。

二、坚持原则,突出重点。

我局切实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依法强化监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突出源头治理,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控制在源头,及时消除隐患,增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节日期间水产畜牧产品消费安全。同时按照水产畜牧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畜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我局依法开展养殖投入品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以生产和经营环节为重点,开展兽药、渔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检查,主要有两个方面:

1

40。

个,合格的有。

38。

个,合格率为。

95%。

不合格的有。

2

个,不合格率占。

5%。

共查扣不符合规定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共。

62.5。

公斤,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进行批评、警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2

监督检查经营环节投入品情况这次专项行动共检查兽药经营户。

50。

家,兽药(渔药)品种有。

75。

种,其中经检查合格有。

46。

家,合格率占。

92%。

不合格有。

4

家,占。

8%。

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为。

89%。

立案处理。

3

起,受批评教育。

1

起,没收或暂扣兽药。

286。

公斤,罚款。

2560。

元。

40。

个,其中无公害生产基地。

13。

2

个,占。

5%。

主要是生产记录不完善用药记录不全不按兽医处方使用兽药或随意加大药品剂量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不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我局已作出批评教育并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以不定期的形式对这几个场重点进行突击检查凡是今后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不批准其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有力地促进其整改。

5

次,屠宰场。

5

次,产品加工厂。

2

次,肉食市场。

5

次,超市。

2

410。

公斤,处理违法行为人。

5

100。

多公斤,以及一批屠宰设备,罚款。

3

千元大案。

3

495。

人次,开展技术指导、咨询。

5

天,咨询人数达。

2

千多人次,组织引导和帮助养殖生产者申报无公害产地产品认证。

5

个,全部通过区水产畜牧局考核验收,从而使我县无公害产地产品认证达到。

13。

个,有力地促进我县水产畜牧业发展,维护我县特优产品质量声誉。

1

[2006]23。

[2006]80。

号)精神,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监督巡查的长效机制,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2

加强开展养殖投入品养殖生产用药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源头治理,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培训和推广标准化技术生产,引导和帮助养殖生产者推进标准化生产,增强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安全隐患防范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4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不法行为。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七

为响应低碳糊口、节能减排的号召,本着互惠互利、公道分摊部门直接本钱的原则,甲乙双方及直系支属代表经慎重协商,同意建立在完全非贸易盈利的基础上互助拼车上放工。现就乘车途中安全责任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人:驾驶方(以下简称甲方)。

搭乘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为车主方,驾驶已经年检合格的、正常保养的、已经按常规交纳“车上职员座位险”的牌轿车一辆,牌照为苏e,并提供驾驶服务。

2、甲方主观上信守诺言,按照预先商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提供利便,但并分歧错误任何的延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的责任。乙方应当完全按照商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候车。临时变化时双方及时电话联系,但不管协商的结果如何,均互不追究延误责任。

3、甲方保持车辆完好,严守交通法规,严谨酒后驾车,谨严驾驶,主观上努力保证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但并分歧错误任何的原因造成的任何后果对乙方承担任何的责任。乙方应当提醒、支持甲方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但除怂恿、胁迫甲方违法驾驶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违章处罚或造成对第三方的责任/及或车辆损坏的/亦或甲方自身受到的伤害责任仍由甲方自行负责。

4、部门直接本钱的分摊方式:仅象征性的分摊部门高速通行费、油费:单趟15元/次、来回25元/天,由乙方于每周末一次性主动放于车内。

5、本协议自双方及其直系支属签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提出不再拼车时自动失效。

双方及直系支属签。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甲方直系支属代表:乙方直系支属代表: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畜牧安全协议书汇总篇十八

按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半年来,我局围绕畜牧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为畜牧产业发展提供保障。现将安全生产工作半年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开展工作。

(一)全力抓好畜产品安全。

1、开展“瘦肉精”监测。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1-6月份共发卡2883份(即盐酸克伦特罗961份,莱克多巴胺961份、沙丁胺醇961份),联卡554份,各乡镇上报“瘦肉精”检出阳性率为0,确保在全县范围内无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障了我县畜产品安全,维护了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2、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确保畜产品安全。

一是加强对三个省际公路动物检查站、顺春驻厂检疫的管理,增强职工责任心,认真进行查证验物,1至6月份共消毒车辆132车次,查验生猪5655头、牛181头、禽10480羽,切实起到了防堵疫源和监督把关的作用。二是目前已全面结束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县共免疫口蹄疫猪33.48万头,牛6.21万头,羊4.58万头,猪瘟33。48万头,猪高致病性蓝耳17.22万头,禽流感-新城疫二联免疫鸡201.81万羽。

3、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各项检疫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大对城乡集贸市场畜禽产品的检疫督查工作,没发现有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等问题,确保上市产品检疫工作到位,保证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半年来全县总共上市检疫24553头,其中乡镇上市检疫数11240头,完成全年的28.71%,生猪外运检疫21798头、完成全年的20.91%,牛外运检疫996头,羊79头,禽73910只,牛羊禽总计完成全年任务的8.79%。二是严厉打击偷逃检疫和未报检的违法经营行为,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共立案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案件9件,罚款8200元;对检疫不合格的8头生猪产品规范地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三是不定期加强对城区周边畜产品安全的督查,清理市场上存在的“白板肉”情况,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份;对学校“营养午餐”供肉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研,确保畜产品安全。

4、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和其他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安全生产集中宣传5次,悬挂宣传标语6幅,印发宣传资料3000多份,开展执法行动8次,出动执法人员300多人次。

(二)加强养殖环节安全监管,确保养殖环节安全。

1、积极推行标准化养殖,推进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

对畜牧养殖小区开展安全用药、健康养殖培训,认真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规模养殖场户要求建立兽药、饲料使用档案,各项管理制度悬挂上墙。截至目前,半年对全县53户规模养猪户和30户牛羊规模养殖户进行了兽药饲料法规及规模养殖场兽药安全使用培训,送达“县畜牧局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安全告知书”60份。

2、加强兽药、饲料监管,规范养殖投入品市场秩序。

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要球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做到逢场必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每月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严把畜产品生产的源头关。半年共出动执法车辆20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人(次),检出过期兽药120盒,全部进行公开销毁。查办经营假兽药案件1起,罚款1400元,查办无证经营兽药案件1起,罚款3000元,没收兽药货值1000余元。

3、加强养殖场(户)安全隐患排查,夯实养殖基础。

对全县范围内适度规模养殖场进行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安全隐患逐一整改销号。半年共排查出10多个隐患养殖场,目前全部整改落实。

(三)认真落实“三防一抗”工作。

1、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召开局务会研究、部署“三防一抗”工作,制定《“三防一抗”工作意见》(古畜发〔〕37号)、《关于切实做好“三防一抗”工作的通知》(古畜发〔2014〕37号)等文件。

2、开展隐患排查。对全县范围内养殖场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加强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和日报告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各乡镇站每天向局值班室汇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4、加强应急准备。制定《县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成立一支50人的应急队伍,充分储备消毒药、防护服、喷雾器等应急物资,一旦灾害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二、主要存在问题。

1、畜产品安全工作面宽量大,人员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2、不规范的检疫行为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表现在各个检疫环节。

3、养殖投入品(兽药、饲料等)监管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现象还很严重。

4、申报检疫工作没有规范开展,还停留在过去的检疫模式。

5、检疫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缺乏,制约着有关工作的开展,执法能力建设急需加强。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畜禽检疫工作,定期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确保肉食品安全,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2、重点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集中精力抓好20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突击工作,同时加强平时免疫补针,确保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常年在95%以上,提高畜禽有效免疫率。加强疫情监控,发现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理,减少畜禽死亡,将养殖户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努力实现全县清洁无疫。

3、继续加强“三防一抗”工作和其他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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