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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合伙协议书 商行合作协议书范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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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合伙协议书 商行合作协议书范本(8篇)
2023-01-11 13:51:45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一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条 合伙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为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期限

1、合伙人甲方_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合伙人丙方___________: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账面财务利润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的权限

1、合伙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合伙人其权限是:①对供货和销货产品的物料和产品以及客户信息进行管理;

②支付合伙债务;

③对内日常生产计划进行管理。

3、合伙人其权限是:①对产品的报价、生产风险工艺要求进行评估;

②提供内部技术上的需求;

③对内日常生产技术进行管理。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________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份。

合伙人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住所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新中源地产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从事 ,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 __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 人,有限合伙人 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必须保证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第十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第十六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自签字之日起 _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即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 后期出资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缴付,所有出资应当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 _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该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经出资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作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提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总额的2%;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二)、计提办法:__________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未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收益提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__________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________月内,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6%/年的门槛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6%/年的门槛收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提取收益提成,剩余8%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三)分配时间:__________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缴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成本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缴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__________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二)开办费

(三)合伙人会议费用

(四)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用

(五)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

(六)必要的广告、媒体费用

(七)合伙企业自身发生的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的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照比例分摊。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__________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6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及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方式等事项约定初下:__________

(一)由执行合伙人郑州xx公司委派 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二)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郑州市xx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三)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

1、对于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参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四)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五)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的手续审批。

(二)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六)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 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进行审计,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实际出资额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一)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二)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三)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四)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五)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六)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七)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八)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九)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经代表实际出资额2/3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 】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 】名委员,其余【 】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__________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六)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七)[其它]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__________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四)[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__________

(一)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一般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三)特殊项目:__________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__________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限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营资料;

(三)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四)收益分配权;

(五)出资转让权;

(六)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不但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三)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四)保密义务: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物,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设计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人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 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鉴定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四条 托管机构的义务

(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二)复核、审核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对核;

(三)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报告;

(四)保存合伙去也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五)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六)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__________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3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以货币方式返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 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文件。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五十三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__________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议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天;

(五)合伙协议决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布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制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__________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企业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协议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和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成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需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是协议在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六十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三

合伙人一: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二: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三: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四: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以下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出资,价值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_____%;

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出资,价值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_____%;

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出资,价值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_____%;

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出资,价值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_____%。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账,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账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日至___日查阅账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

(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清偿合伙债务;

(2)结清未付工资;

(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八条争议与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一种):

(一)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账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合伙人一:

合伙人二:

合伙人三:

合伙人四:

缔约地点:

缔约日期: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四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__,性别_,年龄__,住址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姓名)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盖章)

(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五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先进材料总结报告充分肯定清收盘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下一步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资产的处置上来,明确责任主体,要坚持速度快、成本低、协调力度大的原则,抓紧移交过户清收回来的资产,抵偿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债务。今年是城信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最为关键的一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诚信社的工作;城信社也要认清形势,不断改革创新,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要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进一步强化内控、堵塞漏洞、抵御风险,要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发展的活力,要抓班子、带队伍、固根基。篇四:清收不良贷款总结材料

宁乡农商银行流沙河支行清收不良贷款总结材料2013年以来,宁乡农商银行流沙河支行在总行的正确领导下,以“继续推动不良贷款持续下降,有效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为工作目标,大力推进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成效比较明显。至2013年末,我支行总计收回表外不良贷款本金221.11万元,表外利息8.36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4%,收回表内不良贷款本金226.5万元,全行排名第五位。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要想实现不良资产的盘活清收,必须做到机构、人员、措施三到位,组建专门的清收机构。总行清收组入住流沙河支行以后,我们成立了以行长傅家宁同志任组长,副行长欧鹏辉同志、清收组组长丁文平同志任副组长,客户经理和其他清收组成员任主要成员的清收工作小组。落实专职专员,实行专业清收,实施专项考核,明确清收计划,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利用可调动的一切关系,积极清收不良贷款,专业处置化解资产风险。

(二)摸清底子,完善手续。客户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贷款逐一进行分类,逐户见面,摸清底子,建立贷户档案。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小后大的原则,能清收的清收,能保全的保全,下大力气开展资产保全工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尽可能使每一笔每一户贷款都具备完善的法定手续,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三)依法起诉,强制收贷。经过客户经理和清收组的排

查摸底,对有钱或有物欠贷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通过签发催收通知书、书写情况说明等手段,切实做到先保全后起诉。

(一)信用环境差使“赖债户”不良贷款清收难。信用环境差是“赖债户”存在的“温床”。许多欠贷户正是因为生活在此环境下,则存有侥幸心理,通过外出躲债、拒绝签字等方式逃避债务。对于这些“老赖债户”,无论信贷员怎样软磨硬泡也无济于事。

(二)缺乏政策扶持使农业经济组织不良贷款清收难。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信社自主经营管理薄弱,各级政府行政干预致使农信社发放了一批低质量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如一些村办造纸厂、皮革厂等,随着这些经济组织的亏损、解体、倒闭,农信社的这部分贷款也由此沉淀下来。这部分贷款大多年限长、金额大、涉及面广,由于缺乏国家相应政策扶持,而使此类不良贷款清收盘活难度相当大。

(三)农业经济的高风险性使小额不良贷款清收难。由于农户尚未形成规模化农业经营,个体抗风险能力小,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债务往往难以偿还。市场经济的复杂化也使乡镇小个体户常常血本无归,无法按期归还债务。这部分不良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的特点,加上不少贷户外出务工、经商,有的还举家外迁、下落不明。

(一)对不同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还款确有困难、一次难

以还清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流沙河支行相关规定,可采取“分期划段、区别对象、利息适当优惠、一次性了断”的办法予以盘活。(二)区别情况,推行分类清收措施。一是对有偿还能力而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严格执行加罚息制度,增加其失信成本;二是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蓄意逃脱债务的借款人或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依法起诉,采取强制手段收回贷款本息;三是对生产经营不正常,信用较差,经营亏损严重,潜在风险高的借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三)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清收工作。一是根据总行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对参与清收工作的人员,凡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的,予以相应奖励,以充分调动清收不良贷款积极性;二是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对积极组织清收不良贷款的乡镇、村、组,流沙河支行在信贷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尽量满足当地中小企业和“三农”生产资金需求。2013年我行虽然顺利实现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但与其他兄弟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此,我们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今年,我们将继续发扬求真务实、攻坚克难的工作作风,树立迎难赶上的决心,继续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篇五:清收简报第一期

清收简报

第一期

湘阴县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7月22日【编者按】筹建湘阴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环节是不良贷款清收到位。7月1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暨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动员会议。标志着全县农商行组建和清收工作全面启动。《清收简报》作为清收工作的宣传喉舌,将以“工作汇报、信息反馈、经验交流、典型推介”为宗旨,宣传报道清收工作的每一个亮点,密切关注清收工作每一个细节,及时反馈清收工作每一个动态。请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及时报送清收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细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讲究工作方法,确保清收工作效果。

全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

暨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全面启动7月18日,全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暨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动员大会在湘阴剧院隆重召开。县委书记黎作凤、代县长尹培国、省

信用联社岳阳办事处主任王文芳、岳阳市银监分局副局长贺爱卿,县委副书记闵秀明、县人大主任熊检华、县政协主席周义军出席会议。会议由常务副县长刘正仁主持,副县长李力之宣读清收工作文件。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尹培国动员报告指出:此次会议的规模很大、规格很高,四大家主要领导、全体在家县级领导都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强化举措,迅速行动,打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战,确保县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成功。他在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农村信用社多年来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深入分析了当前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强调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大势所趋,积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发展所向,全力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是改制所需。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二是要强化举措,聚力攻坚,全力推进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三是要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全力确保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成功。

会上,副县长李力之同志宣读了《湘阴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并代表县政府分别与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签订了《湘阴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责任状》。

县委书记黎作凤作了重要讲话,他从长远和全局的高度,对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作了强调和阐述。他强调:全力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迅速行动、紧抓不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主动担责,齐抓共管;事关金融生态环境,必须重拳整治,一抓到底;事关干部队伍形象,必须严明纪律,严抓重管。他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发展、讲稳定的高度,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扎实做好清收工作,坚决完成清收任务,为推动湘阴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县水务局、县监察局、鹤龙湖镇、县信用联社四个单位负责人分别作了大会表态发言。县水务局局长易锦文:一是高度统一思想。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清收工作方案,约定清收时间表,明确清收责任人,制定工作路线图。三是务求工作实效。将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确保清收工作完成任务,决不拖全县后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易赤红:一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落实措施,通力配合。二是全面组织强化措施,跟踪督促落实。三是严明纪律,坚决问责。鹤龙湖镇镇长朱岳军:一是从讲大局的高度做好清欠工作。二是以敢担当的精神做好清欠工作。三是以负责任的态度做好清欠工作。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方玉书:衷心感谢县委、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对湘阴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和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作为此次的改制主体,县信用联社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县信用联社将狠抓工作落实。一是抓“三个集中”,全力以赴抓组建。二是以自身过硬,扎扎实实抓清收。三是抓产权确认,积极招募股东。四是做好资料组织,确保筹建顺利常务副县长刘正仁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尤其是黎书记和尹县长的讲话精神,要不折不扣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抓好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和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在家联乡镇县级领导、县直各部门一把手、分管负责人、各乡镇

党委书记、各村支部书记、农商行筹建小组成员、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信用分社主任、全体清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近800人参加了会议。

刘正仁主持召开全县清收领导小组成员

第一次会议为全面贯彻落实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暨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动员大会黎作凤书记及代县长尹培国同志讲话精神,7月21日下午,县清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刘正仁主持召开全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了情况,传达了精神,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对抽调人员进行了分组分工;对清收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操作程序;对清收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安排。副县长李力之指出,为确保工作任务完成,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二是要明确工作责任;三是要强化工作措施;四是要严明工作纪律;五是要确保工作成效。

清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刘正仁强调,各乡镇、各战线单位要切实落实全县清收工作要求,一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起来;二是要把工作班子搭起来;三是要把宣传声势的火烧起来;四是要把配合做起来。要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 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的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咨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

├───┼──┼──┼───────┼────────┼─────────┤

├───┼──┼──┼───────┼────────┼─────────┤

├───┼──┼──┼───────┼────────┼─────────┤

├───┼──┼──┼───────┼────────┼─────────┤

└───┴──┴──┴───────┴────────┴─────────┘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 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

│姓名│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

├───┼─────┼──────────────────────────┤

├───┼─────┼──────────────────────────┤

├───┼─────┼──────────────────────────┤

└───┴─────┴──────────────────────────┘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产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 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 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六)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帐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 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所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本条第(五)、(八)款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 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成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

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记录上签名。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奖金分配缺席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 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省财政厅、注协各一份。

合伙人(签名):

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七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即_________商行(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_________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____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________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_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最新商行合伙协议书(精)八

一、企业合伙人协议、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等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日至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缔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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