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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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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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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感是指通过完成任务或实现目标后所产生的满足和自豪感。了解受众需求,针对性进行总结。推荐以下几本书籍,对总结的写作有很大的帮助和指导。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一

上诉人:刘xx,男,1955年10月10日生出,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xx村。

被上诉人:陈xx,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风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山。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4县气象局证明: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这一个客观事实,火灾发生前有证人xxxx证实陈xx在厂棚前烧破烂;火灾发生时有目击证人xxss证实起火点在陈xx家,先到陈xx家救火,后火烧向刘xx家;火灾发生后有证人sdaf证实陈xx从山上回来,见此情景,斥骂其姑娘未好好看着。气象资料显示那天风速为八级,风向北北西风。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此次火灾产生的原因、起火点、火的着向以及造成刘xx家财产损失情况,证实了陈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是同时起火。

但一审法院却故意歪曲事实,笼统认为是两家“均起火”。“均起火”不是“同时起火”,还有个先后顺序。这种模糊笼统的认定就将陈xx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笔勾销。

(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证人证言不能确定起火点、火灾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认定书固然重要,但也只是证据的一种。认定书并不是火灾事故案件的唯一证据。既然是证据的一种就与其它证据具有同一属性。同样需要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能否采信。《消防法》只所以未将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唯一依据,就是因为认定书虽然是专业人员依据技能作出的,但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人认知的局限性、科学发展的阶段性等等都决定了认定书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一如交通事故案件,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更有力,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法院仍然可以不采信。同理《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会成为断案的唯一证据。否则交通不便,偏远农村牧区发生火灾,时过境迁的火灾事故又如何处理呢。

本案是民事案件,并不象刑事案件那样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法理基础火是否为陈xx烧垃圾引起,固然重要。但火灾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未能出据事故认定书只是不能直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已。但起火点是明确的:陈xx家,这为所有的证据一致证明,是不容质疑的事实。故应依据房屋院落管理、安全注意义务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陈xx做为房屋和院落的所有人应尽到善良人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起火点在陈xx家引起,应当首先推定被上诉人陈xx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陈xx家的火系他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火灾发生,才可以免除陈xx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其均未能提出这方面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陈xx承担。

二、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民事理论,侵权行为要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按照诉讼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诉人承担了证明其构成要件的责任,完成了诉讼请求需要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事实。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如果否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应当承担其举证责任,证明火灾不是被上诉人家起火烧到上诉人家,而是上诉人家着火烧到了被上诉人家,或者上诉人家着火不是被上诉人行为所致,是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与被上诉人主观意志和行为无关,与其家中烧东西无关,这些问题要有证据证明,用事实说话。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举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是颠倒了关系,错误地适用了证据规则,把不利后果承担者强加于上诉人身上。本案当事人请求的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需达到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

2、按照我国民诉理论,证据证明力要因案而异,达到一个证明标准。这个标准不是完美无瑕。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靠当事人收集,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标准,而要求较高盖然性既可。也正是这种诉讼理念才赋予了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赋予了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只所以法院作出错误结论就在于过分依赖消防证据,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对全案分析判断,从本案盖然性出发,确定双方举证中证据一方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做出结论。

综上: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本案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判决书副本各五份。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二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__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

医疗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死亡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他: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协议双方:

甲方:,,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乙方:,,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年月日存于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公证处备查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xxx装车造成的。xxx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xxx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xxx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xxx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xxx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xxx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xxx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xxx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xxx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3月2日。

赔偿范围。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1、排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无须、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限制这种消极影响的办法是为通过和解解决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2、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1)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应一方面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协议,并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协调和解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六

甲方:

乙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第二条、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在______市______溜冰场发生摩擦,后在争斗过程中,甲方眼部被打伤,经司法鉴定确定为______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八

鉴于患者_______________曾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医院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医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确定赔偿。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申请人之子_______________(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__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十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0)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xxx装车造成的。xxx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xxx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xxx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xxx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xxx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xxx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xxx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xxx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xxx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xxx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0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0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1年3月2日。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身份证号:住院号:疾病诊断: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四、赔偿数额 。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十二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甲方出于关心的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二、支付数额:合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十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3、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陈女持一根铁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对陈爸、李母进行了殴打,是作案工具,而陈女手持的一根铁管是为了来育苗场维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儿子电话时,急忙叫上陈爸和陈女去育苗场,因为上午说过育苗场要维修,所以带上铁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铁管,从常识来判断不可能是把它作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陈xx用铁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证明了没有用铁管打人。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葛某和被上诉人对五位上诉人进行无辜殴打,五位上诉人都没有主动出击进行防卫,而是被动用身体抵挡葛某和被上诉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后,没有再与其二人有身体接触。五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对葛某和被上诉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诉伤情无证据证明系自伤、他伤或伪诈伤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病历记载其半月板是盘状半月板,而该半月板是病理状态在我国发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盘状半月板对膝关节生物力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盘状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运动给膝关节带来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这种剪力除易造成盘状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还易导致胫骨平台及股骨髁软骨面的损坏。在上诉人的6月15日上午9:30医院的体格检查记载是“神志清,左眼眶内侧有一长约3cm纵行伤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右肘活动可,左膝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此处没有存在肋骨处疼痛、外伤之类情况,众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种疼痛是难以忍受的,说明在此时还没有肋骨骨折情况,那么可以证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发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记载是:“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散在皮擦伤”、“略肿痛”说明没有较大外力置于膝盖处。在没有较大外力的情况下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是不可能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长岛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表明被告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现有证据下不能适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即使适用64条,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不应承担责任。

五、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职权启动对被上诉人的测谎程序。

六、请求贵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会引起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使不法分子纷纷效仿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法院将会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减少讼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申。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2月23日。

医疗赔偿陈述书范文范本篇十四

上诉人:xx,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x园xx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1500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5x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上诉人实施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能够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说明如下:“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报告p6第18行也对此观点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素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害后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注射所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庭审中也未能依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对此缺陷,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主观状态。

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的失误操作。

(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应当对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欺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依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行描述,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仅发现非法行医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反,应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应承担。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

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不赘。

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审判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对于非法行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但是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告知不足”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述。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症状和损害都是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表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依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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