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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一
附件2:
编号()年(行/社名)承字()号。
出票人全称帐号:
开户银行。
收款人全称:帐号:
开户银行。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出票日期年月日,到期日期年月日。
以上汇票经银行承兑,出票人及承兑银行愿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及下列条款:
一、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到期由银行直接划付收款人或持票人。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出票人与持票人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其双方自行处理,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汇票到期日届至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银行发生垫款的,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五、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兑金额及费用,由出票人向承兑银行于。
年月日,交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万元的保证金,承兑期间出票人不得支用保证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不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或从出票人在本社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用于充抵票款;由作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由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由提供的质物作为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
六、出票人足额付清承兑汇票票款后或出票人还清承兑银行垫款本息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其他条款: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二
乙方:
为加强建设期间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廊涿高速公路涿州至旧州段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用于本项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工程发包合同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负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职责和义务:
1、按照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同意在乙方开设账户。
2、甲方通过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拒绝工程承包单位的对外付款。
3、乙方未按协议条款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资金流向,导致资金违规使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4、甲方负责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月资金使用计划及许可文件等资料。
5、甲方负责将工程承包单位所需资金于用款前3个工作日内打入工程承包单位银行账户,保证工程款的使用。
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针对廊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置专门的绿色通道,配备熟悉业务的负责人,全程负责监督本项目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
2、乙方对甲方要求拨付的资金,做到2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3、乙方负责对廊涿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甲方许可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承包单位资金进行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款或用款,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按甲方要求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4、乙方负责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台帐,对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流向报告》及说明。
5、乙方应严格执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切实保障甲方资料的秘密,杜绝人为因素的泄露。
6、乙方承诺在收费费率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措施另行商定。
7、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的银行业务和电脑软件操作。
8、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账户资金安全,不发生任何问题。
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其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因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资金,造成第三方索赔,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未经甲方许可的资金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经甲方许可用款金额的1%。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三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物。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_____)费、_____、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物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物,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物;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九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四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五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甲方)为方便客户(下称乙方)使用和租用电信业务生产费用的收、付结算,特委托银行实施电脑收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特种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由甲方提供收费数据给银行,乙方同意其托收银行通过电脑网络将款项自动划转甲方账户。
二、甲方的电信业务通信计费周期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的消费额度与缴费信用状态等情况,在计费周期内自动实时分次从乙方托收的银行账户上划款或在月度。
总结。
算时在乙方的银行账号上划款,为此不必事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采用预付服务方式,乙方同意甲方在开通服务前,根据乙方选定的消费额度从乙方的托收银行账户内划收预付费,甲方在划款成功后,才提供相应的电信业务服务。
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法向有关征信机构提供乙方使用电信业务的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的登记信息。
五、乙方在申请或使用电信业务期间,必须确保其银行账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相关的费用,如甲方划款不成功,甲方有权限制乙方使用电信业务。如乙方超过约定的收费期限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名下所有的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因欠费导致电信业务暂停使用,期间甲方将继续计收月租费。在暂停使用60天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所有电信业务及拆机处理,并依法追缴所有欠费和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收费用总额的3‰计收。
六、甲方在已划转讫后向乙方提供收费发票,乙方属对公账号的单位用户交给乙方开户银行转送;属储蓄账号的住宅用户由甲方按乙方申请时登记的投递地址邮寄给用户,用户对话费及托收情况有疑问,请咨询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10000,用户如未收到收费票据及需打印详细清单,可在三个月内(从费用发生时间起算)/查询,声讯费清单查询由各声讯台负责受理。
七、乙方名称、账号、投递地址等用户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更改手续,预留资金的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期间不允许过户及更改账号。
八、甲方因国家政策变更、资费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协议条款或变更计费周期、划款时间时,采用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刊登公告等公众媒体或信函形式通知乙方,不再与乙方改签协议,并按新条款执行。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原告陈某和被告的代理人李某签字并捺印(被告盖章),且已当场履行,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2004年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 1996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未领取该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其后,徐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徐某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材料厂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对我欺诈误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五级残的标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材料厂之间系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所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依法享有处分,尽管该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一些,但难以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厂工作,双方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受伤应按雇员伤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不应作工伤处理。材料厂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受伤后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采取欺诈手段诱骗我签订了调解协议,故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材料厂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同意选择工伤标准赔偿,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8月29日主持调解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均到场,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该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此说明其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何法律关系,只不过上诉人最终选择适用了按工伤标准处理方案,且经过多轮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现上诉人称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
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
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规定已明确对两种理赔计算方式进行了区别,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要低于人损标准。
既然本案本应按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额,那么是否要撤销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调解协议呢?这主要看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其时原告就在旁边,这说明原告徐某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是清楚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在调委会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
其实,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对赔偿标准进行选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难以支持。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_____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___。
1.2借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1.3借款期限: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对的投资。
第三条提款。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3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计息方法:_________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_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____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_________。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_________。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_________。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2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4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6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签署。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八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乙方:
为加强建设期间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廊涿高速公路涿州至旧州段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用于本项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工程发包合同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负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按照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同意在乙方开设账户。
2、甲方通过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拒绝工程承包单位的对外付款。
3、乙方未按协议条款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资金流向,导致资金违规使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4、甲方负责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月资金使用计划及许可文件等资料。
5、甲方负责将工程承包单位所需资金于用款前3个工作日内打入工程承包单位银行账户,保证工程款的使用。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用。
2、乙方对甲方要求拨付的资金,做到2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3、乙方负责对廊涿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甲方许可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承包单位资金进行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款或用款,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按甲方要求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4、乙方负责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台帐,对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流向报告》及说明。
5、乙方应严格执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切实保障甲方资料的秘密,杜绝人为因素的泄露。
6、乙方承诺在收费费率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措施另行商定。
7、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的银行业务和电脑软件操作。
8、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账户资金安全,不发生任何问题。
三、
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其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因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资金,造成第三方索赔,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未经甲方许可的资金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经甲方许可用款金额的1%。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四、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现代化结算手段的优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服务社会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员工工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声明并保证:甲方委托乙方代发的工资款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清单进行代发。
(二)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书的业务范围内,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及网点的优势按照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清单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代发工资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及甲方员工自愿选择乙方为代发工资开户银行,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开设用于代发工资业务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时,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甲方开户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甲方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经甲方员工签字确认的纸质明细清单)以及乙方要求格式的电子明细清单(磁介质明细清单),甲方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至少包含甲方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内容。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员工资料明细清单的其他内容另有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对其员工资料明细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明细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负责,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卡的年费标准按乙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甲方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的前(大写)天内(节假日顺延)将代发资金划转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批量代付资金账户内。
(四)甲方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的前(大写)天内(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提供加盖有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代发明细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明细文件(具体内容和格式由乙方确认)。
(五)为保证安全,储存代发工资数据的磁盘和有关资料必须由甲方的专人负责与乙方经办网点进行交接,并办妥交接登记手续。
(六)甲方负责接受自己员工代发工资金额的查询及解释;甲方员工的开户信息资料、代发工资账户账号等与乙方代发工资有关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负责及时通知乙方。
(七)甲方未按本条第三、四款的约定及时划转代发资金或向乙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数据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准确办理代发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系统不负责检验甲方提供员工编号、户名、员工代发工资账号的一致性,入帐时以甲方提供的员工编号或员工代发工资账号为准,因甲方提供的纸质代发明细清单与电子明细清单中员工编号、户名、员工代发工资账号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向员工进行解释并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应在乙方代发业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代发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的明细清单进行核对。由于甲方不及时核对代发成功、失败明细清单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担。代发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明细清单的传递,由甲方(或乙方)专人到乙方(或甲方)办公地点进行交接并登记。
(十)甲方应按本协议中代理手续费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付甲方,并登记交接。乙方负责向甲方员工告知账户初始密码,并明确告知在使用本账户前应首先到乙方任意一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自助设备更改账户密码,否则由此给甲方代发工资员工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向甲方员工告知乙方关于个人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账户。
(二)乙方在接到由甲方提供的代发明细清单及电子明细清单,并确认代发资金已转入甲方在乙方指定的代发资金结算账户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代发资金全部转入到甲方员工的活期账户。
(三)由于计算机程序故障、网络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批量代发甲方员工工资业务时,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由于甲方员工活期账户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导致乙方代发业务不成功,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乙方在办理批量代发业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供批量代发业务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的明细清单,并与甲方进行核对。
(六)乙方在批量代发业务过程中,如因计算机程序故障或操作人员失误,导致代发资金错误,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四、资金结算。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批量代付资金账户作为代发工资结算账户。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从上述账户中支付代发款项,此授权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批量代付账户名称:批量代付账号:批量代付账户开户机构:
(二)乙方在代理甲方代发工资业务时,从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中划转相应的款项用于代发,乙方不得为甲方垫付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开户机构:
五、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代理业务手续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二)甲方按照每笔元向乙方支付代发工资业务手续费。
(三)代发工资业务手续费由甲方于乙方办理代发业务后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给乙方。
(四)因甲方员工代发工资账号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造成代发不成功时,乙方不退回相应的代发业务手续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手续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所欠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过错(本协议约定的除外)造成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发放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当期手续费的20%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将资金挪做他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将挪用资金如数返还。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双方在协议期满前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且需对方书面同意。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如本协议根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定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日起终止: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并在接到乙方通知起5日内未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仍应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及违约金。
2.在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后,一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协议相关内容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不予回复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甲、乙方任意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大写)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如协商不成,经甲乙双方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提请xx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撤销协议书汇总篇十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资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惯了的徐某不想就这样闲下来。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厂打工。材料厂雇佣徐某在其制砖车间运煤砂,负责输送带的正常运转。6月27日,徐某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轧伤左臂,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行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89元。
事发生,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8月29日,调解委员会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
同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即gb/t16180-标准),材料厂承认徐某为工伤,徐某不再要求职能部门重新评残;二、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于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徐某放弃其它要求,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四、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未领取该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经过司法鉴定,伤残程度被评定五级。其后,徐某以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徐某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材料厂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对我欺诈误导,致我产生重大误解,与被告订立了显失公平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被告只一次性赔偿我各项损失4.2万元,赔偿额明显偏低,故该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
被告材料厂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达成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参照工伤五级残的标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材料厂之间系雇佣关系。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所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按工伤五级标准赔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其依法享有处分,尽管该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一些,但难以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不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厂工作,双方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受伤应按雇员伤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而不应作工伤处理。材料厂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受伤后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赔偿的心理,采取欺诈手段诱骗我签订了调解协议,故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材料厂则辩称,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同意选择工伤标准赔偿,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8月29日主持调解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均到场,其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该事故可按工伤处理,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此说明其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何法律关系,只不过上诉人最终选择适用了按工伤标准处理方案,且经过多轮协商,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现上诉人称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
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法律规定强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所保护劳动关系的范畴会逐步扩大。
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规定已明确对两种理赔计算方式进行了区别,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要低于人损标准。
既然本案本应按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额,那么是否要撤销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调解协议呢?这主要看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师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伤处理,可按人损标准处理”,其时原告就在旁边,这说明原告徐某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是清楚的,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在调委会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
其实,民事上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对赔偿标准进行选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意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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