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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 民事纠纷协议书怎么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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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 民事纠纷协议书怎么写(8篇)
2023-01-11 08:43:48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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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______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______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______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______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______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______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答辩意见。

1、______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______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______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______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______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______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______省人社厅______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综上,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其他证据材料______份。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二

上 诉人:×××,女,汉族,x年3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美兰区下洋村78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 诉 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年8月5日作出的()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撤销()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判决;

2.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 x年10月23日至x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为上诉人补缴自x年10月23日至x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保险;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自x年10月23日至x年5月18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11384元;

5.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

6. 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470元;

7.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经人介绍进入南北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至x年5月18日”的事实不清,没有明确上诉人的准确入职时间。【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九行】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主张x年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对此,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就应当支持上诉人关于x年就开始为被上诉人工作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却把这一主要事实置之不理,使得上诉人众多的合法权益因不能明确入职时间而受损。

二、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通知》第一条进行实质确认。

关于确定用工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通知》分别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确认劳动者是否在单位工作过,而实质要件的法律意义则是要确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员工,与企业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及其提供的证据中承认上诉人在南北水果市场(被上诉人处)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既《通知》第二项所需确认的形式要件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适用《通知》第一项这一实质要件来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性质完全符合《通知》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七行】

1.一审法院这一错误判断是依据被上诉人于x年12月24日与被上诉人内部员工操波乔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这一事实来认定的。

该协议书的核心主张为:(1)操波乔为上诉人用工主体,非被上诉人;(2)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 依据本案查清的承包人草波乔为被上诉人保安部经理的事实可知,《承包协议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承包人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事项为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

3.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之规定,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基础上,企业仍为用工主体,而非承包者。本案查明的事实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4. 一审法院依据《承包协议书》直接确认“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那么在x年12月24日之前,即被上诉人与操波乔未签订《承包协议书》之前,上诉人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又是谁呢?难道还是操波乔?显然,从逻辑上讲,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荒谬可笑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导致一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且对于上诉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上诉人恳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二十九日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三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重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碧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__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__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__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_)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__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_)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四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x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x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x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x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x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南京××公司

x0年×月×日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五

上 诉人:×××,女,汉族,x年3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区xx村x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 诉 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年8月5日作出的()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撤销()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判决;

2.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 x年10月23日至x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为上诉人补缴自x年10月23日至x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保险;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自x年10月23日至x年5月18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11384元;

5.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

6. 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470元;

7.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经人介绍进入南北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至x年5月18日”的事实不清,没有明确上诉人的准确入职时间。【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九行】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主张x年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对此,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就应当支持上诉人关于x年就开始为被上诉人工作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却把这一主要事实置之不理,使得上诉人众多的合法权益因不能明确入职时间而受损。

二、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通知》第一条进行实质确认。

关于确定用工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通知》分别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确认劳动者是否在单位工作过,而实质要件的法律意义则是要确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员工,与企业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及其提供的证据中承认上诉人在南北水果市场(被上诉人处)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既《通知》第二项所需确认的形式要件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适用《通知》第一项这一实质要件来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性质完全符合《通知》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七行】

1.一审法院这一错误判断是依据被上诉人于x年12月24日与被上诉人内部员工操波乔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这一事实来认定的。

该协议书的核心主张为:(1)操波乔为上诉人用工主体,非被上诉人;(2)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 依据本案查清的承包人草波乔为被上诉人保安部经理的事实可知,《承包协议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承包人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事项为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

3.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之规定,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基础上,企业仍为用工主体,而非承包者。本案查明的事实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4. 一审法院依据《承包协议书》直接确认“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那么在x年12月24日之前,即被上诉人与操波乔未签订《承包协议书》之前,上诉人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又是谁呢?难道还是操波乔?显然,从逻辑上讲,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荒谬可笑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导致一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且对于上诉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上诉人恳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二十九日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六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七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______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______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______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______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______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______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答辩意见

1、______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______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______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______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______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______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______省人社厅______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______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综上,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其他证据材料______份。

2023年内部纠纷协议书如何写八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_____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______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______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______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______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______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______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_____缴纳答辩意见

1、______月份的医疗_____和养老_____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______月份的社会_____,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______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______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______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______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_____的_____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______省人社厅______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此致

_______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其他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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