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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一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三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员工福利保险保障顾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对甲方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进行评估,提出员工福利保险保障建议;
6、按甲方书面指令,协助甲方向保险人办理投保、续保手续;
7、提供保险期间内的相关保险服务;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四
甲乙双方根据20xx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xx-20xx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xx-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定义
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一)使用单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参保车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三)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
(一)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
(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
三、保险险种
基本险险种: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车辆损失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
四、保险费用标准
(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2)。
(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
(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
五、投保方式
(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
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
(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
(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3)。
(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六、保费支付方式:
(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
1)。
(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七、质量保证
(一)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见附件4)。
(二)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
(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质疑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八、基本服务承诺
(一)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
1.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投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2. 情况报告要求
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
(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
(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
(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内。
(二)承保服务承诺:
1. 承保基本服务承诺
(1)保险公司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3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
(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及续保的需求。
(3)保险公司主动做好承保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4)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
(5)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
(6)新增的车辆,若使用单位有需求,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
(7)按照使用单位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及时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
(8)负责协调各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
(9)安全及保障服务。
2. 承保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见附件5)。
(三)理赔服务承诺
1. 理赔基本服务承诺
(1)理赔指导
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
(2)快速查勘定损
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承修质量保证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
(4)理赔服务时限
a.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求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现场,市内应在4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b.赔付时限
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五
乙方:________河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车伤保险的服务管理,根据《交通保险条例》等一些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________县宏运车伤保险定点医院,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教育伤者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车伤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甲方负责对乙方车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伤者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车伤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管理办法,为伤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方便。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与车伤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阅伤患者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支持配合。
第三条甲方尖及时向乙方告知车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等情况,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本单位门前设置“________县车伤保险定点医院”牌,并为车伤保险提供就医咨询服务。
第四条伤者住院,需垫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壹万元以上,由乙方负责垫支,甲方根据医疗费用发票审核后予以支付,乙方应认真审核受伤人员身份(保险手册与身份证原件),对未认真审核,导致非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条乙方要严格按照《________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及时提供伤者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接受病员监督。
第六条伤者在乙方应诊和住院时,乙方应书写规范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字迹清楚,记录详细,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七条乙方因限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对伤者进行救治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及时对符合出院条件的伤者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伤者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非车伤参保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乙方在收治伤者后应及时告知伤者方到宏运公司开具“车作就医通知书”,如无就医通知书,伤者在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伤者自付,医院向伤者方收取。
第十条乙方24小时为甲方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因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执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此协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形成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协议期满前1日内,双方可以续签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六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统收单位(丙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办公室
甲方建设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合计:基本金部分90%:(小写金额: )调剂金部分10%:(小写金额: )
3.退调剂金拨付比例:70%(小写金额: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1、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劳保办。协议书填写完整及甲、乙双方盖章后,携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办核对盖章后再缴款。
2. 甲方按协议将基本金存入施工单位劳保金银行专户,乙方在收取劳动保险金基本部分后,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3、甲方支付劳保金调剂金2-3天,凭劳保金协议书原件2份、缴付基本金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复印件、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办开具调剂金发票。劳保金调剂金必须由建设单位直接划账。收款人: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帐号:44001471001053003692;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州萝岗支行 。
甲方缴交劳保金后,施工单位凭本协议书原件、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团体工伤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劳保金基本金及调剂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具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若从地税局开具的发票,需加具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原件,注: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劳保金事宜)、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来我办退劳保调剂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 方:(盖章)
电 话: 电 话: 电 话:82118345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七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甲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为主框架(下称《人保设计合同》),经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承担《人保设计合同》里所约定“乙方”事宜的项目,本合作协议为《人保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人保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作协议与《人保设计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全省基层网点装修工程设计
2、取费方式(人民币):设计费为人民币/m2,单价包干,含税(含单价70元/m2税费;另单价50元/m2税费由甲方支付),含管理费(含单价120元/m2管理费)。
第二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检查督促《人保设计合同》的全面实施,协助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2、协调、协助乙方进行施工图会审、修改。
3、协调乙方进行各网点的勘测。
4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打入乙方公司帐号的钱款。
(二)、乙方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根据《人保设计合同》各项条款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订设计方案,涉及建筑结构方面的设计必须有专业结构书的签名确认。
2、负责《人保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各网点室内外装饰、ci标识、消防及空调图纸绘制,并提前2天交与甲方审图。
3、按《人保设计合同》及国家、省厅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设计图纸中标识相关材料品种、规格、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做好设计工作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
5、负责各网点设计工作的勘察测量及工作中的食宿、安全事故等工作。
7、按《人保设计合同》及取费方式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不准私自代表甲方签订《设计合同》。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9、设计工作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住宿、福利、医疗、保险费及各类事故发生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设计费用的约定
1、本工程单位面积设计费为人民币元/m2,单价包干。
2、按《人保设计合同》计费方式,以网点为收费基础。
3、按《人保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度款进入乙方公司帐号后,乙方扣除70元/m2的设计费和另单价50元/m2税费后,剩下部分将由甲方全部支取。
4、本工程所有税金由乙方负责。单位设计费也已含管理费。
5、《人保设计合同》里如有另约定补助项目的,乙方分得60%,甲方分得40%。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违约赔偿金伍拾万元整。
3、因项目过程因甲方问题和不定因素发生所造成的经济原因,甲方应以收取费用的比例共同承担。
4、项目进行中因建设方超过合同的要求或是其他服务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向建设方追求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费归于乙方。
5、因甲方与建设方协商之后没有告知乙方,如因工作内容与之前商议不同不符,乙方有权不接受!
第五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保险的协议书简短篇八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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