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执行监督书书范文(优质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5:55:20 页码:14
2023年执行监督书书范文(优质11篇)
2023-11-20 15:55:20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运用科技创新改善医疗服务、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医学界的目标。以下是笔者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执行监督书书篇一

近年来,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作为一名参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官,我也深感责任的重大。在实践中,我不仅感受到了工作的挑战与困难,更加深了对刑事执法监督的深刻认识与心得体会。以下笔者将就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进行总结,得出以下五个方面的体验和认识。

首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任务繁重,涉及范围广。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各个环节的密切合作。在实践中,我深感到只有加强与公安警察、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例如,在刑事执行过程中,我发现有些犯罪嫌疑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我们能够及时调取证据,与公安机关分享情况,并共同制定出正确的处理方案。而在我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时,我也能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促使案件公正处理。通过与各方合作,我们共同形成合力,保障了刑事执行的公正与有效。

其次,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保证司法公正。在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法律的准确把握。对于案情和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能够有效地指导刑事执行的工作。在实践中,我发现法律的适用常常存在争议,法律审理的前后判决往往也存在差异。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地研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避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坚决贯彻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权威机关的检察决定。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有些公安机关或法院方面会出现对检察机关监督权力的理解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解释。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监督。刑事执行涉及到大量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刑事执行结果。因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我们要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加强与执法机关的沟通,形成合力,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刑事执行的公正与透明。

最后,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在进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关注社会大众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在我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中,我发现有些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引起了对司法的不满。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公众教育,提高社会法律素质。通过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法律权益,增强法律意识,为维护司法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关键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加强与各个相关方面的协作与合作,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坚决贯彻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监督,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作为一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执行监督书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第三、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核实本案居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执行监督书书篇三

1.重点督办原则。围绕县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全年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维护政府权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的范围必须是属于跨乡镇、跨部门且自行协调未果的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凡不属此范畴的,办公室督查科督促有关乡镇或有关部门自行协调解决。

2.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实事求是,实话实说,实情实报,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3.注重实效原则。把促进高效落实督查事项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督查,全面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促进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项由秘书一科发督查事项交由督查科督办,副县长交办事项由秘书二科和对口副主任拟定督查事项交由督查室督办。

督查工作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分析量化指标与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听取情况介绍与察看现场相结合,全面、准确了解督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督查工作中,对督查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反馈秘书一科、二科、办公室相关领导后报政府领导。

执行监督书书篇四

执行监督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确保法律顺利落地并有效实施。为加强对执行监督的工作,相关部门制定了《执行监督工作条例》,其中明确了相关职责和工作要求,为执行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执行监督工作条例》有了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第一段: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执行监督工作条例》的颁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执行监督是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的审查,确保其的合法合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享受到公平和安全的生活。

《执行监督工作条例》中明确了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为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支撑和保障。条例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监察活动,履行好全面监察全过程全方位监察的职责。同时,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负责监察对象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段:建立跨地区协商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执行监督涉及的范围广泛,需要跨地区协作与资源共享。条例明确了各级监察机关之间必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跨地区监察合作。这种合作不仅可以实现监察工作的互通有无,也能有效解决跨地区执法合作的困难,深化对执行监督的效果。

第四段:加强人民监督,让人民成为监察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人民群众是执行监督的主体,加强对人民的监督是《执行监督工作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明确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要求监察机关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或者协助。只有让人民成为监察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才能增强执行监督的力量,提高其效果。

第五段: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执行监督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提高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为人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提供了支持和便利。只有通过执行监督的有效工作,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法治带来的福祉。

总结:

通过学习和理解《执行监督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执行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法律的实施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配合,更需要监察机关的有力监督。只有通过有效的监察工作,才能保证法律的顺利落地和执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法制环境中安居乐业。

执行监督书书篇五

《执行监督工作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文明建设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名执行监督人员,我积极学习条例,深入贯彻执行监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我深刻认识到执行监督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意识到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二、问题分析。

执行监督工作是确保法律正常实施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各个层面和领域,具有复杂性和难度较大的特点。执行监督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观察力,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然而,在实践中,我发现执行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果不理想、执行监督手段不多样等。

三、问题解决。

为了解决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首先,我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行监督的专业能力。在明确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操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其次,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机制。通过深入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需求和困难,针对性地提供执行监督的支持和帮助。最后,我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行监督的工作效率。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控和信息的交流,及时反馈问题并协助解决。

四、问题反思。

在执行监督工作中,我思考了自己的不足之处,认真反思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发现自己在执行监督工作中有时过于依赖别人,缺乏主动精神。我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其次,我有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需要进一步系统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最后,我也有时存在工作中的急躁和冲动,需要更加冷静和理性地对待问题,不受情绪的干扰,做出正确的决策。

五、问题展望。

针对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愿意不断地进行改进和追求进步。首先,我会加强自身的学习,深入研究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做到法律素养与监督技能的有效结合。其次,我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努力解决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执行效果。最后,我将注重自身的修养和气质培养,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做到公正、坚毅、成熟。

总结起来,执行监督工作的过程是不断探索、改进和提高的过程。我们应该在贯彻执行监督工作条例的同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自身,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更好地履行我的职责,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执行监督书书篇六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刑事执行工作也随之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有幸参与了一段时间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反思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对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入认识。

首先,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刑事执行活动可能违法乃至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任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的工作旨在通过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和方式。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公正、合法、独立和权威。公正是指要保持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公正的监督;合法是指在监督过程中要依法行使职权,不能违法越权;独立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要独立行使监察权力,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权威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

再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包括对于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实质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的检查和监督。合法性检察主要包括对于刑事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实质合理性检察主要包括对于刑事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正义和公平的要求进行监督;程序正当性检察主要包括对于刑事执行活动中是否有程序违规、程序瑕疵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可以确保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我在实践中的体会和问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中,我感受到了巨大的责任和使命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一员,我们每一位检察官都心怀法纪,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和正当。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执行环境条件较差,影响了刑事执行的正常进行;有些刑事执行活动存在程序违规和程序瑕疵,需要加强监督和指导。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力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作为检察官,要时刻铭记职责,坚守原则,加强监督意识,确保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和正当,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执行监督书书篇七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和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我国政府颁布了《执行监督工作条例》,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感执行监督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也对执行监督工作的要求和实施方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谈谈我对《执行监督工作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执行监督工作条例》明确了执行监督的重要性。这个时代既是法治社会,更是执行社会,执行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执行监督工作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它对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始终保持对执行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坚定地认识到它在维护法律权威、落实宪法精神、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其次,《执行监督工作条例》对执行监督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执行监督中,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的监督,也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福利机构、群众团体也可以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种多方参与的监督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有效减少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况发生,保证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执行监督工作条例》对执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结果的评价等全过程的监督。执行监督的方式包括了调研、检查、听取汇报、开展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这些规定给了执行监督者明确的指导,提供了有力的操作手段,使得执行监督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条不紊。

第四,《执行监督工作条例》规定了执行监督的程序。在执行监督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向执行监督机关反映和揭发执行违法失职的情况,执行监督机关收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条例还对负有执行监督职责的机关和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使得执行监督工作更加严密科学,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执行监督工作条例》要求加强执行监督队伍的建设。在执行监督队伍建设中,要注重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的执行监督人才队伍;要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的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注重监督机关的有效运作,确保执行监督工作能够得到落实。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执行监督工作,才能够提高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和实践,《执行监督工作条例》使我对执行监督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我将深入贯彻执行监督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人民的权益。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执行监督工作将会更加规范有序,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执行监督书书篇八

申请人: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富昇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洪英、严辉昌、李朝东、罗焕亮、杨志光、杨志峰在经营、管理富昇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富昇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执行监督书书篇九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________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书书篇十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勇: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赁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设镇涪建村开办了“三台县涪建页岩砖厂”。20xx年5月22日,该厂因负债过大,债务缠身。故孟根全组织张汉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对该厂投入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清单)。在合伙期间,因管理无序,该厂出现了经济账目混乱、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账、拖欠他人煤款多桩被诉讼、(最多一天遭遇8起诉讼)等非正常情况。当砖厂面临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了“解除合伙意见书”,退出了合伙企业。为了不荒芜自己的土地资源,被告李大勇个人通过贷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5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砖厂(企业证照已经部分办理、字号待定),并且为孟根乾偿还了二十多万借款。在李大勇经营砖厂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该厂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时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导致了在灾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砖,因此,砖价有所上涨。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协议、清算合伙债权债务”纠纷为案由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孟根乾变更诉讼请求为“终止合伙协议、返还财产”纠纷。诉讼中,原告孟根乾以三台法院没有及时判决为由多次赴京上访。20xx年9月26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时的财产清单向孟根乾返还砖厂。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20xx年12月17日,绵阳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该院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认定:一审判决的“返还砖厂”指的是返还被告孟根乾原来投入的实物。对此判决,被告李大勇并没有异议。目前,孟根乾已经对本案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大勇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的配合执行意见书。执行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中,孟根乾违反判决本意,提出两点要求:1、要求李大勇将该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含李大勇个人资产)返还给他;2、要求李大勇给他现金130万元。李大勇的意见是:一、严格按照生效判决配合执行,将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义投入砖厂的64项实物予以返还;二、附带条件将“砖厂”整体转让给孟根乾;1、李大勇个人购买用于“砖厂”的资产可以折价70万元卖给孟根乾;2、“砖厂”已经订购的150万匹砖孟根乾必须继续供应;三、暂缓本案执行,先清算合伙期间债务。在协商中,双方就“1、李大勇个人资产折价卖给孟根乾;2、继续按订购清单供砖”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3月12日,三台县法院向申请人发出了(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要求申请人“停产”、“停火”。

二、申请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一)、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返还财产的给付之诉。一审判决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单”向孟根乾等人返还砖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补充解释并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的返还“砖厂”即为返还甲方孟根乾合伙时投入的实物。对此,我认为:除了该清单以外的其余财产(三台法院在执行中已登记)的所有权均属我个人所有。因此,三台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我将“砖厂”整体返还给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的事项。)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日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的份额。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的份额。因此,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我认为三台法院暂时不宜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三)、从20xx年6月1日开始至20xx年4月期间,砖厂的经营模式系个人合伙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因此,在未经清算的前提下,砖厂的债务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孟根乾方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返还投资的实物而拒不承担合伙体债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应当另案处理。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终止执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诉讼终结后,两案合并执行。以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认为三台县法院(20xx)三法执字第37号“敦促执行通知书”中的通知事项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审的判决范围。一是在本案的执行中,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二是该通知书中的“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本案判决所确定的、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法院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请求你院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执行监督书书篇十一

申请人:xxx,男,196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xx年9月30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