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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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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通用9篇)
2023-11-20 08:47:59    小编:ZTFB

成功需要总结经验,来一份总结吧!如何在未来的职业选择中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呢?接下来是一些名人名言,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一

大家好:

xxx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特召集各村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借此机会我就如何做好村级调解工作主要讲下面一些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

一、关于人民调解的特征及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0年8月28日全国xxx常务委员会通过了《xxx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它明确规定了有三个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1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效力。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就是说,调解协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了,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如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这一道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它便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调解协议都是有效的。

调解协议要有效力的话,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还有无效的调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心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另外还有就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书,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三、关于人民调解的方法。

吸取前人的经验,学别人好的东西为我所用。下面介绍些比较有特点的调解方法,供参考、学习。

31、快速调处法。针对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事态,快速制定调解方案,集中时间,突击调处。

2、重点突破法。透过问题的表面现象,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集中调处好主要纠纷,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就像我们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一样,首先要找出争议焦点,再把这些争议焦点一点一点地解决。

3、耐心说服法。有的矛盾纠纷,牵涉人员多,时间久,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思想转变比较慢,调处时需要多方面考虑,耐心疏导,多次调解才能有效。

4、法德结合法。对一些家庭纠纷,单纯依靠法律规定调处,效果不佳,易留后患。如果运用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法,唤回亲情,则既能解决纠纷,又能维护家庭关系和睦。(案例)。

5、换位思考法。即让纠纷当事人调换角色,从对方立场看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缺点、错误,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

6、个别谈话法。例如在处理婚姻、家庭等牵扯人员较多的纠纷,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的想法不一致时,应单独询问,分别做思想工作,能达到较好的调处效果。

7、排忧解难法。有些纠纷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这就要求调解员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解群众之难,办利民之事,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社会安定。

作更加稳步地向前发展,预防和减少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群众械斗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有责任、敢作为的队伍是关健。我们作为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我们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因此,要有一支素质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我们调解工作成功的关键。下面,我就如何做一个做合格人民调解员作一些探讨。

(一)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

(二)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调解员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因此,调解员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一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居民中发生的矛盾,能解决的应主动帮助解决,不能一推了之或“捣浆糊”不给解决。二要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能为居民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三要办事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不能训斥和压服当事人。四要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五要胸怀宽广气量大,受些委屈和不公正的话语也不要记较。六别人送礼要拒绝,要廉洁自律塑形象。

(三)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涉及到的都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来不得半点马虎。调解员的一举一动会给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一定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认真调解。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着办事不公。怕调解员带有色眼睛看人。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时,办事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问题谈清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把调解的方案完整的放在双方当事人的面前,让他们自己作选择,后果由他们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也让在明处,让双方都明明白白。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

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在调解工作中,好的工作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许多优秀调解员,他们在调解中善于察观,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

(四)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不断地更新,而且它的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做好我们的调解工作。平时我们多看看法治栏目的电视节目,也是一个挺好的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方法。

(五)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我们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作无谓的争吵,有的居民权利受到侵犯还不知道,有的知道权利受侵犯,但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的调解员积极向周围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

(六)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

社会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随时都可能发生,我们调解员随时都有可能被叫去处理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时会在晚上或休息日,那我们就得放弃休息,及时赶到出事地点。我们不能想着现在是我的休息时间,等我上班时候再处理吧。这肯定是不行的。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我们就要随时作好奉献自己的时间、自己的精力的准备。人生在世几十年,我们不能让自己活得太混混噩噩、太空虚,我们可以从调解工作中不断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生意义。这就是我们奉献的动力、奉献的目的。

为了稳定社会大局,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真正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民调解员要有积极作为的意识,不推卸责任,对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矛盾,为构建一个安稳、祥和的环境充分发挥我们人民调解员的力量。其实,我们的社会多一份稳定、多一份安宁,也就是让我们自身多了一份安全、多了一份幸福。

谢谢大家!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二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xxx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三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相关阅读-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范文《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法律咨询。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期限时效。

起诉期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4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46条)。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咨询。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邻居关系,2011年8月由于12层的公共水管部分漏水,导致水渗到了11楼10楼住户家中。申请人基于善意维修了该漏水水管部分,而10楼住户也就是被申请人却认为是申请人对漏水水管负有管理义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财产损害发生纠纷故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并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相应的赔偿费用。

再审申请人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中院判决中所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中院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在水管漏水后维修了公共自来水管的行为表明其对漏水部分的我水管具有管理义务,故据此认定申请人具有漏水水管部分的管理义务要承担漏水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漏水水管的部分是属于公共自来水管道部分,并不属于申请人房屋内部,也就不承担该管道部分的管理义务。申请人见公共管道水管漏水,出于善意找人帮忙维修了漏水水管部分。这样的行为应该是无因管理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申请人不但没有向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维修水管支付的费用,反而遭到被申请人的起诉,有点本末倒置,中院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该案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起诉对象错误。本案中,申请人对公共自来水管道并没有管理维修义务,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及赔偿责任的是该小区的物业部门,所以申请人作为案件被告不适格。

(三)中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错误。

表述,而本案中申请人基于善意处于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对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维修,且在申请人修理好漏水管后让低层住户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也就不可能适用过错责任来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应该适用的是《民法通则》93条而不应该适用《^v^侵权责任法》第6条。

被申请人提出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是2008年青岛市^v^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v^物权法》是^v^通过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向抵触,《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法律效力应该低于《^v^物权法》,所以本案中应该适用《^v^物权法》70至73条的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来界定本案中漏水位置是属于公共区域还是业主专有部分。

(四)中院对证人陈文秀证言的否定不具有说服力。

中院认定的证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故不予采纳证人证言。实际上,本案的证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认识,他只是在漏水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的朋友找来修理漏水管道的工人,修理完之后也没有任何交易往来所以中院认为证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予采纳证人证言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五)对中院最后做出的被申请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有异议。

中院判决书中载明基于《^v^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计算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方并未出具相关证据法院也并未对该项损失让申请人进行质证,而是简单的依据被申请提出的数额要求在未作任何鉴定和审查的前提下认可了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数额。申请人认为此项经济损失评估方法有待考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损失费用。

(六)从社会发展来看,让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利于社会的。

和谐稳定。

再审申请人基于善意处于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了对公共水管漏水部分的维修,且在申请人修理好漏水管后让低层住户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善举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而不是收到惩罚。如果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会导致人人自危、公共场所出现危及状况没人敢挺身而出的恶性循环中,这样的判决结果与“扶起跌倒老人反遭诬陷”有何区别,这样只会助长不正的社会风气、泯灭人本善良的底线,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v^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六

再审申请人罗璇(一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5号403室,身份证号:***823。

再审被申请人周征宇(一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花园伦敦城11栋601室,身份证号:***019。

申请人罗璇因与被申请人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

1、在(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认为“被告通过刷原告银行卡消费支出中被告应承担部分的确认”,但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也就一年多的时间,再审申请人“消费支出”达到了25万元之多。申请人罗璇只有20几岁,一年多时间“消费支出”达到25万元明显违背了常理,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没有任何怀疑。

2、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没有就其主张的“消费支出”具体数额、发生时间、申请人承担的份额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一份简单的借条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谓的“消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而一审法院在这一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25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未实际收到25万元”承担举证责任,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五条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交付25万元,这本由负有履行交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这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在借款合同生效这个前提要件都没有查清之下错误地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明显是对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漠视,对申请人是极不公平的。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如此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2010)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本案的一审判决错误,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等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七

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839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终字第1339号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后遗留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宅基面积为平方米一处。老二及老三结婚后相继搬出,老大因无子也搬到其女儿房军营家居住。

2010年春天,街道规划,房子需要扒掉。三兄弟协商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老大讲我无儿,反正是您弟兄俩的,你们俩人只要不吵架就行,千万不能叫外人看笑话,我也不要,扒房费我也不出,你弟兄俩看着办就行啦。房子由申请人扒掉,扒房费也是俩申请人合出的(附证据1)2001年8月份由申请人房聚存给其儿子房磊办理了“^v^集体土地使用证”至此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房磊使用(附证据2)。

2008年,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有病,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找申请人商量,她父亲活着她养,死了葬,但必须在姓房1的宅基地上出殡,不能在姓李的家出殡(这是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搭建了两间简易房,以备出殡用,但要求被申请人出过殡后尽快拆除。2009年农历11月12日房忠信病危抬到屋子当天夜里就去世了。一个月后被申请人将房拆除后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两申请人的阻拦。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以侵权为由起诉。

在一审中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遗嘱继承书、遗嘱变更书、见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两被告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判决维持原判,这就是错误的判决,错在:

二、原告伪造的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一审开庭证人没出庭,法院认定合法,而二审证人同样没出庭,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附证据3)在二审为何认定不合法,不予采信。

六、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房军营继承的是其父房忠信在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而不是宅基地”。二审法院完全判错了。

1、房忠信拥有使用权只是三分之一,并非是全部。

2、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并非是房忠信建造的,而是其父母遗产,三兄弟都是在堂屋结的婚。

3、房产并没有平方米,因为是老房子大约只有80平方米,而平方米是整个宅基地的面积。二审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将396平方米的房产判给被申请人,二审法院到哪里去弄20多间房子来给被申请人。

4、房忠信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房军营也没得到继承,而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是在2001年房忠信主动放弃以后由申请人俩兄弟扒掉的。扒后申请人为其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都没弄清到底是谁侵权,所以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应依法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聚存、房福存。

2011年2月10日。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八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v^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l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二)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v^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v^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v^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v^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原告当庭发言的范文通用篇九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职务: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鲁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职务: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

菅强辉。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圣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主审法官: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1年2月26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我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为此,我特此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1: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第一被告:原告所诉属实,我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第二被告: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审判员1:原告方,请就你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一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一被告,你公司的账目上有无向原告借款的记载第一被告有,现在所有的账目已被济南市戒律检查委员会审计:第二被告:这个账目所涉及的集资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审判员1:原告给被告要过借款吗?原代1:要过。第一被告:要过。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1:我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1)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2)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所作的调查笔录。旨证明:

(1)原告所属实,245000元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第二被告:有异议,证据上看不出有利息的规定。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的?

原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调查第一被告的部分固定财产是否于1996年被第二被告收回,如果成立,第二被告属于抽逃资金,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员2:第一被告,有无手续?

第一被告:没有,交接收回都是内部的事,也没有什么证明。

审判员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是否抽逃资金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诉讼代理人2:

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队等,一直由股东长期无偿占有,属于明显的抽逃资金行为。

审判长: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本人受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992年第二被告全额出资设立,但1996年又抽回450万固定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原告所结余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有偿还原告所借于款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方认为其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原告提出了第二被告抽逃资金的主张,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义务。本案中现在的情形足以认为第二被告有抽逃资金的重大嫌疑,但关于价值450万的固定财产转移情况,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我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综上我认为应由第二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转移出资的具体情形,我方不负举证责任。

审判员2:被告你还有新的观点吗?第一被告代理:没有第二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优良传统,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减轻诉累,便于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了结诉讼。

问:原告王顺,你听明白了吗?答:明白了。

问:是否同意调解?答:不同意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当庭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诉被告。

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第二被告偿还原告245000元,年利息31850元总计2768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1年6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审判长:请坐下。各方当事人请在10日后到本院领取行政判决(裁定)书。(或:本院将于10日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判决书.)请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于闭庭后立即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及签名。现在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旁听人员等自行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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