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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退役军人国家补助申请书范本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关退役军人国家补助申请书范本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区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会议、文件精神,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统筹安排,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服务水平等落脚点出发,精心组织,确保**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完成了全覆盖。现将**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体系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站体系建设,主要领导亲自抓,迅速召开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党委会,通过甄选研讨确定了镇级和村级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15位、相关工作人员15位,确保每个退役军人服务站有专人负责、专人做好服务工作。召开了退役军人服务站挂牌、成立工作部署会,要求以真务实、履职尽责的作风,充分发挥镇、村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站统筹协调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统筹安排,多方协调,各退役军人服务站均落实了方便退役军人办事的办公场所。建立了**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制度、职能职责和服务承诺。健全了考核问责体系。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村两委班子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对不担当、不尽责、不作为的村居,严肃追查问责,确保工作到位。
一是结合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和村级服务站摸排情况,建立**镇退役军人信息数据网,确保能及时更新掌握全镇退役军人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走访、慰问、主动询问等方式建立培训需求、创业就业、来信来访等台账,分类施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完成了51位困难优抚军人解三难资金的申报。协助区事务局完成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和退役军人第一课培训会。三是通过悬挂横幅22条、发公告14个、发放宣传资料300份、电话点对点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退役军人能及时享受相关服务和保障。四是结合**,****,查找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提高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水平。
不足:一是部分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较差。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退役军人误读政策。三是部分退役军人人户分离,无法联系,基础台账不完善。
下一步,加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尽力完善退役管理服务体系,创新优抚政策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落实优抚政策,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镇**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协助完成**故居的修缮。
有关退役军人国家补助申请书范本三
xx公司经理:
您好!
首先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为一位满腔热情的退役士兵开启一扇就业的希望之门。
我叫xxx,是一名刚刚走出军营、步入社会的退役义务兵,退役前系某陆军部队的一名班长。借此择业之际,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真诚地推荐自己。
我于20xx年12月入伍后,系统地接受了部队政治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在部队这所大学校里,自己的心灵得到了净化,人生志向得到了升华,政治、军事、文化和身心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
我非常热爱部队的军事专业,经常在节假日、课余时间学习专业理论知识,苦练军事技能。入伍第一年被连队评为专业技术能手,第二年被团里评为优秀“四会”教练员。我在完成军事训练任务的同时,还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计算机知识,比较熟练地掌握了" word20xx文档操作”、"powerpoint20xx课件制作”、 "excel表格制作”等操作系统,能熟练使用网络查阅和下载资料。20xx年12月通过了英语三级考试。
在部队担任班长一职,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中能够勇于负责、吃苦耐劳、洛尽职守,并能勤于学习、敬业精业、自强自奋,不断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和工作能力。两年的部队生活,培养了我较强的动手能力,凡是领导交给的工作,都能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不讲条件、脚踏实地的努力去完成。
过去并不代表现在,追求未来业绩才是时代的内涵。走出军营,踏入社会,我将发扬自己的优长,努力开启新的一页。对于应聘到贵单位工作,如能被贵单位录用,自己将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栖牲奉献的精神境界、团结协作的精神风范和全方位学习的工作方法,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努力熟悉业务规程,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为贵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聪明才智。
再一次的谢谢您,并期待您的反馈!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xxxx年x月x日
有关退役军人国家补助申请书范本四
为了加强对退伍士兵的安置,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保安置率100%,完满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xx年冬季退役的城镇士兵;
(二)服役期满12年、xx年4月转业的士官;
(三)入伍前为农业户口,但在服役期间家庭办理了集体农转非户口并于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有关安置政策
(一)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下同)到企业就业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到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向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服役满5年的士官每人2.2万元、服役满8年的士官每人2.5万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理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包括中央、省属和.....驻沁单位的计划指标)下达后,接收单位有50%的选择人才权和超计划接收权,可在15天内与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变更调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对安置指标50%的人员进行统一调配。
(三)倡导退伍安置方法双向选择模式。鼓励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上门“自荐”,用人单位也可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选择所需人员。
(四)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国家安置政策,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一次性向接收单位集体移交退役士兵的档案和分配手续,接收单位一律不得退档,并应及时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和安置介绍信按期到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除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同时,必须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
(六)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经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接收单位应根据相应分配安置计划指标每少接收一人6万元的标准向市政府缴纳转移资金。各接收单位须自收到交款通知之日起10天内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办理交款手续。有偿转移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允许跨年度使用,不得挪用。
(七)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一年内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级公共职业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八)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对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已安置而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按照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三、落实情况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更是新时期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每年召开的议军会上,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陈书记、魏市长多次亲自过问,要求圆满完成。我局从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专门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确保工作按时落实到位,坚决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性。
(二)求实求效,坚决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创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42号)、《*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的通知》(*发[]173号)精神和省*政厅及.....市*政局要求,我们积极倡导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通过会面、开座谈会等方式,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今年开设的技能培训专业有驾驶、电焊、计算机化工、酒店管理、烹饪、装饰与维修等专业。通过宣传发动,共有70余人选报了涉及7个专业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选报专业技能分别为三个月、一年、三年不等,培训期间学费、吃、住费用全免。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确保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顺利就业。
(三)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置工作顺利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和政治性任务,需要全市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承担国防义务,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每年我市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都能正常上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我们按时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达50%,完成省*政厅下达50%的任务。今年,我局已起草了《.....市人*政府关于做好xx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并于近期召开xx年.....市退役士兵安置会议,对各企事业单位接收任务进行明确,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同时,我局结合全市各大企业、人社局等部门,开展推荐就业服务工作。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经过岗前培训的退役士兵,我市各级退伍安置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联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为他们做好推荐就业工作。一是积极与企事业单位联系,了解其用工需求情况,及时或预先做好推荐工作。今年我们与神农山风景名胜管理局结合,通过面试、体检等环节,招收我市退役士兵10余人。二是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情况,主动上门与其联系推荐就业。三是每年将待业的退役士兵名单送交当地劳动服务就业中心,让退役士兵免费进入劳务市场进行择业,并在报刊和互联网上免费登载推荐就业信息。
有关退役军人国家补助申请书范本五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建设,通过丰富志愿活动,强化退役军人社会责任意识,提升退役军人正面影响力,现结合实际,制定2020年度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建为引领,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为平台,以服务广大退役军人和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以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激励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转业不转志,离军不离党”,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努力把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不断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融合,支持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努力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服务理念,发扬退伍不褪色的革命军人本色,发挥退役军人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弘扬雷锋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让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基层发光发热,为民服务再立新功。努力把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打造成一支有信仰、有情怀、有责任、有担当特色鲜明的优秀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传承和发扬部队优良作风,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新模式,提升军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不断提升退役军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尊崇感,营造尊军、爱军、拥军的浓厚社会氛围。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委领导,党建引领,永远听党话、跟党走;注重彰显军的特色、兵的味道,激励退役军人永葆本色。
(二)坚持为民服务的情怀。主要聚焦全县广大退役军人所思所想所盼,从他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事情入手,一件接着一件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帮助他们解决反映的突出问题、实际困难和精神困惑。
(三)坚持应急与谋远相结合。在帮助协调解决亟需解决的实际困难的同时,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建设,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在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特殊作用,将其打造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铁军”。
(四)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与志愿服务实践相结合,既抓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又抓退役军人强化党的理论武装,丰富实践内容,不断扩大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影响力和正向传导力。
为统筹做好全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确保月月有活动,月月有主题,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将2020年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细化到月,各乡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分队可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
一月:“迎新春,情暖军”优抚对象慰问志愿服务活动;
二月:“建设新农村,卫生要先行”环境卫生整治志愿服务活动;
三月:“造绿水青山,保金山银山”植树节护绿植树志愿服务活动;
四月:“慰问退役军人,传递温暖献真心”慰问抗战老兵及看望困难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
五月:“劳动最美·爱心助力”退役军人助力农业生产志愿服务活动;
六月:“应急救援·首战用我”退役军人参与处置各类应急任务志愿服务活动;
七月:“七月党旗别样红,同心共筑强军梦” 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精神志愿服务月活动;
八月:“八一送温暖、情暖军人心”慰问抗战老兵、退伍老兵志愿服务活动;
九月:“重阳敬老,温暖相伴”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系列志愿服务活动;
十月:“祭奠英烈,保护英烈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月志愿服务活动;
十一月:“拥军优属,共叙军民鱼水情”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月:“手牵手、心连心,慰问退伍老兵”志愿者结对帮扶入户慰问困难优抚对象活动;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决依规依法管理好服务好退役军人,严明党员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志愿者的政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党员退役军人带头,全县退役军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各类社会力量,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志愿服务与脱贫攻坚、新时代文明实践、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对志愿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升社会认可度。
(三)推进规范建设。乡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要落实好月计划、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的工作要求,坚持信息报送机制。县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在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乡镇退役军人志愿分队按照“有场所、有队伍、有制度,有计划、有项目、有活动,有记录、有培训、有成效”9有目标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
有关退役军人国家补助申请书范本六
**镇辖9个村1个社区,现有退役军人对象720人,享受各类补贴对象xxx人,其中军烈属x人,伤残军人x人,老复员军人xx人,目前退役军人事务暂由镇社事办代管,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镇采取设立宣传栏、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活动。并通过镇村会议、坝坝会,层层传达到每一个群众,在镇域内形成爱军、学军、拥军的良好氛围。
我镇多年来一直重视军烈属、困难退役军人慰问抚恤工作,采取在“八一”建军节、春节召开座谈会、发放慰问资金、物品的方式对军烈属、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今年以来,对镇域内全部退役军人详细信息进行了采集,摸清了基础数据。6月,按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对镇内所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退役军人对象悬挂了“光荣之家”挂牌,实现“一人当兵、全家光荣”。
我镇严格按照县文件规定,今年以来,按时、对标发放义务兵优待金**元、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元。
1、组织领导。当前我镇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由镇社事办代管,暂无专人负责,人力上略显不足。
2、无工作章程,目前退役军人事务县上暂未下发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指导性文件,镇级工作只能走一步算一步,来一样干一样,缺乏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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