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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自治申论范文(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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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自治申论范文(大全17篇)
2023-11-20 04:34:50    小编:ZTFB

每个人都可以从总结中找到自己的进步和成就。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引用一些权威的资料和数据,增强总结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下面是一些专家的建议和经验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民自治申论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礼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进取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构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构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能够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景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提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进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解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构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理解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团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能够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本村团体经济属本村社员团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张榜公布,理解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贴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当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采取签订职责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能够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景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村民自治申论篇二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申论篇三

摘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启动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促进了新世纪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建设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并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民主化、村民自治、管理民主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可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新世纪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同时,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深刻影响着新世纪农村的变革。

一、村民自治的实施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开启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纵观我国的农村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近代社会的官民治理模式,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和村民自治实施以来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是“由国家政权和社会权威相互作用而成,在制度非制度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二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该模式下国家政权和制度层面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实际上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农村基层社会则由社会权威在村民自治模式下进行治理。该模式中的社会权威一般由族长、乡绅和社会名流组成,由他们实际承担传统农村社会的管理职责。”[1]近代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官民二元结构,这个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社会权威日益萎缩,农村中的社会精英几乎全部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民众整体素质下降,治理难度增加;二是政权逐步强化并且缺乏相应的制约,政权对农村社会的侵害愈演愈烈,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成了联系公社和最基层单位——生产队之间的纽带,生产大队是领导机构,对其下属的生产队有着全面的领导权,掌握着政治、经济、文化、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权力。以上三种治理模式虽各不相同,但都没能解决赋予农民的足够的自主管理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从经济领域退出,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即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运行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设计,这种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有所不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相当于村级的生产大队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担负着行政职能,但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赋予全体村民,为实现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

尽管“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村治与乡政还存在合流与冲突的现象,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已衰变为“乡政”的统治,我们对目前村民自治的实施成效和其未来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还不能作出过高的估计,但村民自治的实施,已经拉开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序幕,直接体现了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要求。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并进而推进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试验探索时期(1980年至1986年);快速发展和法制化时期(1987年至1999年);向纵深发展时期(2000年至现在)。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推进,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升。村民自治是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在实践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当时国家认可并推广村民自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因国家权力缺失而导致的村庄社会的治安和矛盾问题,以弥补国家权力的“真空”,同时还可以遏制乡镇政府的腐败行为并降低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本。伴随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逐步完善,其地位逐渐提升,村民自治逐步成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随着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和向纵深的推进,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3]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及作用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实现了由解决实际问题层面的工具理性向作为目标追求层面的价值性的升华。

乡村治理模式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治理模式的选择事关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效。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村一级政权,国家对农村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到80年代初,随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但是,村民自治对村级事务自主管理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行政管理的惯性的矛盾造成村民自治被严重影响,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级事务的村民自治没有实现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村级治理成效大打折扣。因此,实现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成为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七大为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4]按照十七大的精神,新型农村治理模式应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及政府职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各种农村社会组织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互动。可见,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离不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已从弥补国家在农村的权力真空、降低农村社会管理成本,进一步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农村社区新型治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农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显现。

(二)发展机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解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机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围绕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尤其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的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政府由原来的“压力型”、“管治型”、“汲取性”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改变了乡镇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空间。因为,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处在压力型行政体制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权微责重,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各种达标评比任务指标,最后都要由乡镇一级政府来完成。面临着“一票否决”风险的乡镇政府,在手中拥有的为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各种资源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而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镇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村委会协助其工作,为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镇政府利用其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的优势,或明或暗地给村干部各种形式的回报,并把相应的费用负担转嫁给农民,乡村利益共同体形成,在存在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必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5]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实施,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因为,新农村建设在“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指导下,解除了村级组织的难以承受之重,意味着乡镇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主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完成上级政府交办任务,逐步转变为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重新划分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为村民自治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平台。

(三)完善重点:实现由单纯重视“选举性民主”向重点推进“经常性民主”的方向转变。

村民自治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通常被称为“选举性民主”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前提,而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经常性民主”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关键。从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来看,在民主选举方面,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自下而上的创新都可以称得上是轰轰烈烈、成绩斐然,但民主选举只是完成了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授权,接下来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运作情况及效果显然是村民自治实施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全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及乡镇政府,对每三年一次的村“两委”——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通常都能做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部署、强化措施,以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而在民主选举任务完成之后,对村级组织的运行情况则较少关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本没有或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2009年1月,河北省68个县的206个村庄的村民自治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你们村是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回答中,选择定期召开的村43个,占20.8%;选择不定期召开的村117个,占56.7%;选择从来也没有召开的村46个,占22.3%。在对“村委会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是否定期向村民公开”的回答中,选择公开的村91个,占44%;选择不公开的村59个,占28.6%;选择只公开小事不公开大事的村16个,占7.7%;选择公开情况不真实的村40个,占19.4%。在对“村民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是否行使过罢免权”的回答中,选择行使过的村36个,占17.4%;选择没有行使过的村170个,占82.5%。调查结果显示,村民自治中“经常性民主”的实践与制度设计还相差甚远。如果没有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或“村官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一句空话。村民自治事关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建设成效,今后在继续搞好民主选举的前提下,村民自治完善的重点应转向以《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以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经常性民主”发展的方向转化。

(四)价值取向:推动村民自治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转化。

治理与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建立在国家和公民社会相互合作基础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则被称为善治,善治涵盖了如下价值性要素: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等。

民主是善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实质性而不是以形式上的民主来衡量,当前的村民自治难以用民主自治来评价。首先,村民自治中的村民政治参与缺乏独立性。民主参与行为需要独立自主的参与,从村民自治实践看,“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的独立性不够,他们受许多力量的左右,除了正式组织的体制性力量如党组织和村委会外,最普遍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宗族力量和精英力量”。[6]这在民主选举中表现尤为明显。除此之外,由于有相当多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欠缺,权利意识差,对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而随意投票,使民主选举失去意义。其次,与民主选举相对应、通常被称为“经常性民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为缺乏实质意义。就民主决策而言,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民主决策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代表的产生、议事程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并不能反映民意,而只是村民代表自身的诉求表达,村民自治演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更不要说在相当一部分村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按规定定时召开,村民自治进一步演化为村官自治。就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村务公开而言,普遍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避重就轻及缺乏真实性等问题。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7]因此可以说,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村民的真实参与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只能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民治”而非“善治”。

法治是善治的保证。从总体上说,村民自治是从属于中国现行法制之下的自治,无论是村民还是村民自治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目前,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村民自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就整体而言,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乡村精英、风俗习惯等是农村治理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治理中仍将发挥一定作用,就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而言,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从村民自治的立法初衷来看,只是从“组织”的角度、而非“权利”的角度立法,致使目前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村民自治权利保护的村民自治法,缺乏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的程序法以及村民自治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农村人口流动加大,农村社会分层加剧以及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作为村民自治重要法律依据的《村委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体例结构、村委会的职责界定、民主选举环节的规范、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影响到实践中的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有效是善治的重要标志。管理的有效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与无效和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交给村民,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但就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来看,目前面临许多现实难题。一是普遍存在着村民会议召开难。随着务工经商的村民的增加,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村和农业对维系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日益变得关系不大,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便参与而家庭留守人员又不愿参加村民会议。二是民主决策议事难。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意识淡薄,往往是各自站在局部立场争吵不休、无果而终。为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一事一议”制度,时常因个别村民的行为而使得对全体村民都有益的公共品投资夭折,这是村民自治缺乏有效性的典型例证。因此可以说,缺乏效益的村民自治,即使民主的实现程度再高,至多也只能称其为“民治”而不能称其为“善治”。

总之,在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促进村民自治实现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的转化,是今后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

能否实现善治,是中国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切实提升村民素质和参与政治决策的热情是先阶段急需解决的关键。

村民自治申论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申论篇五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二十条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申论篇六

是广州市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换届选举工作1月启动、8月结束。为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由广州民政局牵头,联合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组织了“广州市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研究”课题组,9月到203月,课题组在广州的6个区(市)的8个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具体深入了解村级组织现状、村委会直选后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调调研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党支部与村委会组织建设、村民选举过程以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村政组织和村经组织的关系、镇村关系。调查地点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8个镇12个村。市民政局李局长与课题组一同到了增城市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期间,课题组得到了各区(市)有关领导、镇村两级干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村民群众的积极配合。课题组一共召开了10次座谈会,完成了80个有效问卷调查(其中村干部问卷调查21人,村民群众59人),从区、镇、村三级组织收集了一批文字材料。本调查报告就是在综合分析我们的座谈记录、问卷数据和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

1988年,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就是,撤社设乡、改队为村。当时的广东农村大部分实行了撤社设乡(镇),但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农村管理区,乡镇在农村管理区设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广州、深圳农村同全国保持一致,建立了乡政村治的结构。后,在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和其他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进程,一举摘掉了“富裕的广东不搞农村民主”的帽子,并且使广东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获得了“在高起点上后来者居上”的赞誉。应该说,一直实行村委会制度的广州农村,对广东省农村基层民主的与时俱进发挥了“桥头堡”的示范作用。,乘全省统一实行村委会制度、直接选举村委会的改革东风,广州的村民自治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基本的判断。

1、广州农村普遍建立并切实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广州既是一个进入了快速现代化车道的国际大都市,也是一个拥有1279个建制村的城乡大都会。1998-,广州市这1279建制村全部按照“一法两办法”实行了村民直选。在直选过程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和宣传到位,动员了广大的农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全市参选率达到了97.66%。

从市委一直到村支部,从市长一直到普通村民,对本市首次村委会直选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为了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规定的程序选举村委会,各级党政部门,开足马力,广泛动员,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渠道,提高全社会对村民自治认识,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同时,各地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利用村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横幅标语、宣传栏墙、“致选民的一封信”等方式把民主的精神播种到千家万户,从而营造一个民主的社会环境。例如花都区花山镇,在这个有近45000个选民的镇里,各村张贴、公布、发放的有关选举的资料近2万份。广州的其他镇村也同花山镇一样,让政策上墙,把法律法规普及到农民的心坎上。可以说,这是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广州农村所进行的一次最广泛的民主的大动员,因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党委政府的广泛民主动员,奠定了村民直选的群众基础,激发了村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体现了中央、省、市各级党政领导放手发动群众、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信心和决心。这种动员、这种决心,得乎民心、顺乎民意,村民群众衷心拥护。我们的调查数据也显示,77%的被访者表示在当地农村中央的威信高;77%的被访者认为省委的威望高;61%的被访者认为区(市)委威信高。没有一个?环谜呷衔?醒胛尥?牛?挥?个人觉得省委威信比较低,2个人认为区(市)委威信比较。一个在群众心目威信高的党,关键是她能够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时刻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们在调查分析中得到的一个基本判断。

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的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不仅赢得了广大村民群众的拥护,而且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局面、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制度基础。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86.2%的被访者认为村委会选举重要;68.4%的人表示对上届村委会选举程序满意;70%的人表示对上一届村委会选举的结果满意;79%的人认为他们村的村民很配合或者配合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工作。谈到村委会选举的具体作用,51.9%的被访者表示村民直选确实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41.6%的人十分肯定地表示,村民直选有助于反腐败;67.5%的人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村委会选举对村民没有好处”。

路的。

2、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农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和能力,增强村委会的职权和村务管理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不少人当心,村民选举会导致村委会大权独揽,而党支部大权旁落。如何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既保障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搞好村委会建设,又加强和保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不是一个单选题,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教条主义态度。有一些人,认为选举出来的村委会要置于党支部领导之下,使村民选举发挥不了增强村委会工作职权和村务管理能力的作用,从而对村民自治持怀疑悲观的态度。还有些人,认为选举的村委会很有可能被宗族房派甚至黑恶势力所把持,从而危害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在调查中,确实发现了类似的问题。但分析问题的根源,我们的结论是村民选举、民主管理不是这些实际问题的根源,反而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根本的途径。首先我们看看村民和村干部是如何看这些问题的。54.5%的被访者认为村党支部在本村有威信(13%的人认为威信一般,5%的人认为威信低)。与回答相符合的两个指标是,有78.9%的被访者赞成“村委会应当服从党支部领导”,60.5%的人赞同“村主任应当服从村支书的领导”。联系前面的分析来看,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村民,并没有把村委会和党支部对立起来,在他们看来村委会应当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才能团结一致带领全村致富奔小康。在回答“您对村里的干部带领大家致富本小康方面的表现满意吗?”这个提问时,7.5%的被访者表示很满意,55%的人表示满意,21.1%的人表示不满意,在80个被访者中只有2个人表示很不满意。关于谁应当是村里的“第一把手”这个问题,有66.3的被访者认为应是村支书,12.5%的人认为是村主任,11.3%的人认为是村民代表会议。同时,有86.2%的被访者认为村委会选举很重要(认为不重要的只有3.8%),认为村民选出来的村干部比乡镇委派的干部更廉洁(31.3%;回答无差别的为10%;没有回答的占55%)、更敢于抵制不合理的土政策(22.5%;回答无差别的为10%,其余没回答)、更热心为村民群众服务(35.%,回答无差别的为8.8%,其余没回答)、更公正(33.8%,回答无差别的为7.5,其余没回答)。村民群众看到村民对增强被选举者工作责任的巨大作用,因此有52.6%的被访者认为,既然村支部管全村的事情,就应该接受全体村民的选举(不赞同这样做的占31.6%)。

我们的调查分析表明,农民既拥护党支部核心领导,也支持村委会依法行使村务管理的职权。农民这种“高举双手”的政治立场,是广州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总体协调的民主基础。正是有了这样的社会基础,建立在村民直选基础上的村民自治才能发挥加强党的领导、促进基层民主、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因此,那种担心实行村民自治会削弱党的领导的顾虑,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

担心宗族势力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公平性这种顾虑,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不可否定,宗族派性是我国农村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广东全省也好,广州本市也好,都不例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人多地少,广州市的农村更是人口密集,自然地形成了同姓同宗村民聚族而具居于一村的人口格局。这种融血缘于地缘为一体的共同体就是自然形态的宗族。在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条件打破这种聚族而居格局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指责这种人口格局。然而,我们的村民选举,我们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不能等打破了这种人口格局才去推进,因此自然会受到宗族因素或强或弱的影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政府处理宗族问题的政策措施,定性要准确,一般性的宗族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的态度要鲜明,要坚决反对那种凭借宗族势力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要防范和制止那些利用家族关系、宗族势力损害村委会选举公平性、竞争性的行为。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借助宗族影响来拉票的现象是存在的,有23.1%的被访者表示,他们村上一届村委会选举,有的候选人请本家族有影响的头面人物争取选票(41%的回答是没有,35%的回答是不了解或无回答)。然而,大多数村民反对或不支持这种做法。我们的问卷中有两个提问用来了村民们的这种态度。一个提问是“你认为‘如果没有家族势力做依靠,就当不了村干部’这个说法有道理吗?”统计出来的答案是:“很有道理”的占9.2%,“有一定道理”的22.4%,“没有道理,但确实是这样”的为17.1%,“没有道理”的占33.8%,“说不清”的占10.5%。另一个提问是“如果让你直选选举村干部,你会选本家族的人吗?”答案是:“完全有可能”的只占6.6%,“有可能”的占7.9%,“不一定”的是为68.4%(众数)。

综合来看,宗族因素确实会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但是,不能因为宗族影响的存在就否定村民选举及其作用。应该看到,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进行的村民选举,是解决一系列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当然也是解决宗族派性矛盾的一种手段。即使是那些宗族意识还比较强的农民兄弟,一旦有了在民主实践中学习民主、增强民主意识,就会跨越传统宗族观念的藩篱,转变成一个现代公民。白云区神山镇的鹤岗村就是很好的例子。在这个村,邹姓村民占80%,胡姓村民占20%。在上一届村民选举中,人多势众的邹姓村民左右了村委会选举,使得当选村主任及其他两个村委成员都是同族的人。邹姓村主任上任后,排斥胡姓村支书,同镇委也没有处理好,而且工作责任性不强,一大半时间都不在村里,使这个村陷于了事实上的无政府状况。结果,使一个全国园林绿化百强村变成一个脏乱差的村子。村民最终意识到,单凭宗族的亲疏关系来取舍村干部,既对不会增进同宗同族的利益,更不会增进全村整体的利益。我们相信,鹤岗村的老百姓能够“吃一堑,长一智”,能够在民主中学习民主的。

村委会选举会不会搞跨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目前也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基层干部担心村委会选举会搞跨村集体经济。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一些私人老板被选为村主任,这些私人老板惟利是图的本性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第二条是如果当选的是老人或三盲(文盲、法盲、科盲),那么村集体经济管理就没有组织保障。第三条是村委会每届任期时间短,上任后还来不及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就面临下一届选举的压力,因而缺乏稳定的责任心。其实,这些当心是好心,但是把担心发生的事情当作普遍的事实。如果是普遍的事实,那么村民选举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是普遍的事实,那就等于说我们的农民都是草包,都在跟自己的根本利益看国际玩笑。

村里重新修建了比较现代化的西山小学,本村子女免费入学。2002年,村里成立了一个慈善组织“西山村协和事务基金会”,从社会各方筹集资金,专门用来救济本村的弱势群众。目前,本基金会共筹款18万元,蔡伯高个人捐了10万。本村第一个接受救助的因病而贫的村民。这样的事例还有天河区沙河镇的龙洞村,直选促进了这个村社会经济的大发展。

村委会直选后的广州农村,全市有651名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占实行直选村的66.8%;全市有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共2436人在村委会交叉任职,占村委委员的43.1%。这为农村的稳定和“两委”关系的协调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比如从化市的210个村,新当选村委会成员950人,其中党员有742人,占78.1%;村党支部能形成领导核心、班子团结、工作协调的有197个村,占93.38%;大多数村委会的工作都能自觉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贯彻党支部的意图,引导村民把党的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尽管部分党支部与村委会在工作上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公开化的现象,但从总体上看,村民选举促进了党支部组织建设,有助于村级组织班子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在全市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中,党员占72.6%,连选连任的占62.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8.7%,平均年龄41.15岁,比原来下降2.5岁。通过选举,不仅使农村基层组织实现了平稳过渡,而且有一批年纪轻、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能力的人被选进了村委会班子,为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健全,村民民主意识的树立和强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公共管理的方式。过去的那种“一元化”领导模式,那种“我打你通”的工作作风,群众是不拥护的,也不会买帐。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不少农村党支部主动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扮演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火车头”的角色。党支部在发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村民选举、引导村民选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落实村民群众民主管理村务等方面发挥了核心领导作用,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在过去,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上级手中,因而容易滋生“跑官买官”的腐败现象。现在,“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无论是当选的“村官”还是落选的“村官”,都要经受村民投票箱的考验,从而促使村干部养成眼光向下、对群众责任的民主作风。与民主选举相配套的制度就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全市1279个村在19初全部实行了村务公开,有6399个经济社(村民小组)占总数的63.4%也实行社(组)务公开;全市84个镇也从1999年底开始至206月全部推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务、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了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化解了一些农村中存在的党群、干群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群众对村干部的满意程度也大大提高。我们的调查数据也表明,村民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的实行,使村干部更有责任心、更加廉洁、更加尊重群众,更加主动地为老百姓实事。51.9%被访者明确表态说,民主选举村委会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56%的人表示群众选的干部更加热心为老百姓服务。

广州市在完成村委会民主选举基础上,又把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来抓,确定黄埔、花都区为创村民自治示范区,沙湾镇、南岗镇和东]镇27个镇为村民自治示范镇,并要求每个镇抓1至2个村民自治示范村。一年多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通过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经受了一次广泛而深刻的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和锻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学习“一法两办法”,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严格依法办事。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真正认识了民主、法制的重要性,知道了什么是民主权利,怎样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权利的落实,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各项工作的责任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少村委会通过组织兴修水利,解决耕作用水问题;修建学校,改善教学环境;修建村道,改善村容村貌;成立合唱队、秧歌队、醒狮队,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等,扎扎实实地为村民办一批好事实事,受到村民的好评。一个民主、文明、进步的广州农村正在展现在我们面前。

在充分肯定村民直选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不是麻痹大意,忽视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我们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时代创新精神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式,才能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持续发展。

在调查中,我们觉得如下几个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重新审视。

1、政策落实的组织路线难保证,政令贯彻的渠道出现淤塞。

过去,村级干部由乡镇选拔、培养和任用,这是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策的一个组织措施或者说“组织路线的保证”。实行村民直选之后,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群众选举产生,村干部的乌纱帽掌握在村民群众手中。村干部执不执行上级的政令,还要看村民的脸色。因此,像计划生育、收费、追款这些得罪人的事情,许多选举出来的村干部采取回避的态度,使政令渠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梗阻。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会不会影响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社会的有效贯彻执行。过去,为了保证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以组织路线为保证,以干部任命制度为手段。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目标没变方式变。所谓目标没变就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必须得到贯彻执行。所谓“方式变”就是不能再靠任命制来实现“组织路线”的保证,而要采取适合村民自治新形势的组织方式。这就是问题的症结。

从我们的调查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来看,镇村两级干部甚至部分村民群众,对村民选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厌倦和畏难情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选举的组织工作似乎成了乡镇政府的“额外负担”。有些乡镇干部反映,按理说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份内的事情,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但实际不是这样。搞一次村民选举,镇里干部要全员动员,采取包片包村、责任落实到人等组织措施,目的是保证一次选举成功,否则劳民伤财、人疲马倦。二是村民参加投票的误工补贴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课题组调查的这些农村,村民投票的误工补贴大致上是5-30元/1次(平均是15元/1次)。“投票误工补贴”类似公社时期的“政治工分”,成了村民参与村里公共事务活动的一种惯例。几乎所有的被调查村干部都认为,如果不发投票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双过半”就难以保证。番禺有个穷村,年收入5万元左右,选民2300多人,村里一次投票选举就要花掉村集体的全部积累。结果,新上任的村委会接手一个“经济空壳”,其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应该说,遇到这种问题的农村,不是少数。

三是选举出来的干部,有个三年任职的时间限制,投入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多。因此一些镇干部反映,部分村干部的实际工作状况是,第一年适应适应,第二年初入角色,第三年等待选换届。也就是说,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不超过1年半,村民选举的前后事情就得花费了村干部1年多的时间和精力。乡镇政府又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

出现这样的问题,与现行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具体设计有一定的关系。比较中国与外国的地方选举制度,我们发现,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其实选择了难度很高的绝对多数原则(即双过半的原则),而不是简单多数原则。同时,我们的计票基数几乎是以自然选民为基数,而不是自愿登记选民为基数的,这就进一步增大了选举成功的难度。这是问题的原因之一。其次,投票补助做法给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工作及村委会今后的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于那些人口多、村集体收入又低的农村,不改变靠发补贴来吸引投票的习惯是不行的。

3、村委会干部不作为,政府难处理,“指导-被指导关系”往往变成了乡镇工作的束缚。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了乡镇政府为何难以介入处理那些不作为的村委会:[4]。

鹤岗村是广州白云区的一个纯农业村。全村1365人,选民900多人。1999年本村实行第一次村民直选,村民们兴高采烈地把本村首富邹姓村民选为村主任。邹主任的企业办在村外,在广州郊区一带小有名气,据说年产值几千万。但鹤岗村是个负债近400万的村子。村民选举邹的意图是希望这个经济能人使把村里的经济搞上去。可是,邹主任是个“三板斧”,三招不见成效就走人了。两层楼的村委会办公室,仅由妇女主任和女会计留守,村里人戏说村委会成了“尼姑庵”。村支书是小姓人家(该姓占全村人口的20%),看到大姓人多势众(占80%)左右选举局势,也就不图在村里发展了。其实,支书也是搞建筑承包发家治富的经济能人,在他担任支书期间,他自带资金近400万元,把这个远郊小村变成了全国园林绿化百强村。村委会所欠之款的“债主”就是这位村支书,可村支书的钱又主要来自自己的建筑经营收入银行贷款。

村委会不见村主任,村支书因是小姓人家受到排挤,村级组织也就陷入了瘫痪,村庄则处于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结果,昔日园林绿化村变成了现在的脏乱差村。村里的公共厕所污水横流,村里的水泥路面四处断裂,村庄呈现出破落的样子。

本村第一届直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令村民大失所望,即使本家村民也直摇脑袋。而镇里干部只有干着急的份。对这种不作为的村主任,镇里似乎只有等待村主任自动辞职,等待村民有空座下来开个罢免会。然而,谁来召集村民会议行使罢免权呢?《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是村委会。问题是,有召集权的村委会连主任都不见了。即使村主任在村里,由他主持的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来罢免自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村主任去留的问题整整花了二年时间才解决,使村庄陷入无政府状态,村民的致富梦也成了泡影。

毫无疑问,乡镇政府是地方治理的主体,无论党的方针政策,还是政府的法律法规,最终都得由基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为什么“指导-被指导关系”会成为一些乡镇工作的束缚而导致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的牢骚和焦虑呢?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主要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无论是镇村干部还是普通农民,对如何界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的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不少乡镇干部觉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而在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时候缩手缩脚,不知道该如何去工作。

我们知道,市县对乡镇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责任机制或政绩考核制度,特别是“一票否决”的硬性规定迫使乡镇干部设法完成下派的任务。但《村委会组织法》原则上不允许乡镇政府采取上级对它的那套责任机制来要求和约束村级组织。于是,在自上而下层层相扣的责任机制上,正是在国家政权组织的最基层(国家与社会的连接处)出现了一个责任制度的断层,客观上使乡镇干部陷入了上压下顶的困境。

4、村支两委关系亟待从根本上理顺。

实行村民直选以后,摆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面前的又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理顺村支两委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分工合作机制。过去,党支部的地位和职权都很明确,就是支书抓全面,是各项工作的“第一把手”。现在的情况有了变化,尽管党支部的地位被明确为核心领导,但支部的职权究竟包括那些具体范围,却不清楚。我们发现,党支部领导村委会这个政治原则,镇村两级干部和村民一般都接受,但依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比较明确的职权有七八项之多,如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合法权益、管理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这说明,村委会和党支部在职能分工上应该有所不同,党支部领导村委会不能变成党支部包办村委会工作。那么,村委会和党支部究竟如何分工协作,乡镇政府似乎也难以提出既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又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方案。这样一来,村支两委关系是否顺当,往往取决于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私人交情,许多事情靠“拍肩头”搞掂。

某市的一份调查报告反映,有的村党支部书记。

与村委会主任矛盾尖锐,内耗严重。这种矛盾多是村委会选举时产生矛盾的延续。作为村支书,选举时落选了,心中有气,抱怨对方在选举中靠家族势力拉票,导致自己落选。作为村主任,选举时就与村支书撕破了脸,以为自己的得票最多,就不把村支书放在眼里。有一个村的村主任,当选后故意在村支书门前放鞭炮奚落村支书落选,使村支书怨气难咽。个别农村的村支两委关系紧张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例如广州市红星村就是这样。在红星村,新当选的村主任不能从村支书手中接管村务管理权和经济审批权,无法履行村委会的职责,于是另设帐务,另组村治安队伍。导致一个村庄,存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两支治安队伍,两套理财小组,村民群众无所适从。一些地方乡镇对村干部工资补贴的偏颇态度,也不利于村支两委的理顺。例如,有的乡镇规定按村委会编制拨付工作补贴,支委不兼任村委会职务的,属于编外干部,除领取开会、公干误工补助外,没有任何工资补贴。有的乡镇,以支委为工资补贴对象,凡没有进支委的村委会成员,没有工资补贴。还有的乡镇,把村支两委成员全部纳入工资补贴对象,但村主任的工资补贴比支书低一级。这些措施容易造成这样的印象,以抬高村支书来贬低村主任或者相反,导致了村干部的不满情绪。从经验调查情况来看,部分村支两委关系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村支书不愿放弃手中的权力,习惯了大包大揽、一个人说了算,忍受不了村委会接管村务的法定要求。二是在村委会接管村务,要求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这对那些存在经济问题的村支书来说,意味着劣迹暴光。因而这样的村支书必定会拼命抵制和诋毁村委会,把村民选举说成是“贿选”、“家族黑恶势力拉票”、“反对党的领导”,试图摧毁村委会合法性而自保。在这种情况,村支两委的冲突、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较量、干群关系矛盾、新老班子的拉锯战等,实质就是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和多数群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斗争。三是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办事经验不足,政策水平偏低,有的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不了解,对党支部的领导也有抵触,村中的大事不与党支部沟通和商量,因而难以同党支部合作共事。

一、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的理论与政策分析。

上面所提到的只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情况。即使挂一漏万,也暴露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少,但最主要的是没有认识到镇村之中其实存在三重关系。以其中的任何一种关系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都会引起镇村关系的失调。

建国三十年来,镇村关系变化的基本走向是“以党领政”,最后形成了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为特征的政党治理模式。80年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镇村关系曲折多变,不断调整。但总的趋势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势头不可扭转,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公共管理应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更加不可动摇。这不仅是治国安邦、强基故本的政治现实需要,也是我们重新认识和建构镇村关系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一切有关镇村基层治理的制度创新,都要以此作为出发点。

自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镇村关系经历了10多年的重建,形成了有机联系的三重关系:

一是乡镇党委与农村党支部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体现的是党的领导原则。

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原则。

三是乡镇党政机关与村级组织之间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府公共政策等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原则。

这三种关系及原则是一个相互渗透在一起的整体,不能分割,也不能以其中任何一种关系或原则,来否定其他两种关系或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持其一,否其余”。然而,在处理镇村关系问题上,“持其一,否其余”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表现。

第一种情形,以镇村上下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来怀疑和否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及“依法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形就是那种“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的状况。应该说,这就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模式。上面陈述的情况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在农村,如果继续坚持以党代政,以党的领导原则否则村民自治原则,那么村委会及其选举制度都是多余的。如果乡镇政权机构也只按这一原则建构,那么乡镇政府也是多余的机构,也可合并到党委中去,形成党政一班人马、两块牌子。问题是,这样一来,镇村关系也就变成了纯粹的上下党组织关系。结果只能导致各级政务消失于党务之中,各种社会矛盾都集中在党组织头上,这对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都是十分不利的。

会在处理属于本村事务上的自治权。因此,这种村民自治的活动,本身就是依法治理的活动,否则,村委会的合法性就不存在了。如果村委会的行为游离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如果村委会对合法政府采取对抗性行为,乡镇政权机关当然可以立即停止其职权。乡镇政府的这种行为不受“指导-被指导”关系原则的约束。

第三种情形,就是以镇村之间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否定“指导-被指导”关系,来替代基层党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情形就是所谓的镇村关系的行政化倾向。

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在于乡镇政府混淆了村民自治事务同国家政治及行政事务的界限,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主要表现不外三个方面:一是干涉村委会依法选举和村委会人员变动。如左右村委会选举、刁难乡里不中意的候选人、无故停止村委会的职权、强行调整村委会领导职位、强行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安插到村委会班子。二是干预村集体财务收支。有些乡镇借“村财镇管”的机会,搞“一平二调”,刮变种的“共产风”,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三是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逼农致富”,强迫农民种这种那,又无力帮助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结果加剧了政府与农民的紧张关系。以上分析,说的是一个道理,即镇村之间存在三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混淆之,或者“持其一、否其余”,都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紧张甚至对抗。因此,我们要在区分不同关系性质的同时,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才能从理论上回答基层提出的“怎么办”。党的领导原则、村民自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犹如处理镇村关系的三架马车,并驾齐驱才能有效地治理镇村社会。

属于“本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乡镇当然不能借行政权力来干预,应该严格遵守“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原则。然而,乡镇政府有责任指导村委会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有权力监督村委会是否依法开展工作。例如,对于那些不及时、不真实实行村务公开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及时干预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对此,《村委会组织法》第22条已有明确规定。

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乡镇政府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要求。乡镇政府对其所管辖的所有村庄,有合法的的管辖权和行政权,村民、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党支部等村庄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服从国家的基层政权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因而,对于那些公开抵制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村级组织,乡镇政府应当有权停止其职权,直接组织村委会或者党支部的改选工作。否则,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就得不到制度保障,村级组织就有可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法度之外的“法不入之领土”。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乡镇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作为公民,村民不仅能够以权利制约权力,而且要履行遵守国家的法规、完成法定国家任务的公民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是公民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行使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因此,镇村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本身就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四、结论与建议:在制度建设上实现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

从我国的政治现实出发来看,乡镇与村庄之间建立了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这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镇村关系的失调,加剧镇村关系的紧张局面。在镇村关系的调节和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当取向,一是以党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来否定或取代另外两重关系,这就会导致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的老毛病;二是以村民自治中的指导--被指导关系来否定和替代另两个关系,这就容易导致政令不通,政府该管而不敢管的问题;三是以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来否定村民自治的原则或者取代党的领导原则,导致村民自治制度行政化的倾向。这些错误的认识,不利于建设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镇村治理结构,更不符合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治国安邦、强基固本的战略高度,为建设适合我国政治发展需要的镇村治理关系,而重新认识和把握镇村政治关系。在基本政策方面,我们应该在建设镇村治理有效结构的过程中,从制度上保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从而加强和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基于以上的研究与分析,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我们提出下面几个方面的政策思路:

1.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必须要改善党的领导。经过建国后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镇村的社会环境及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国家职能的变化导致了政府职能的变化,相应地也就引起了镇村关系的变化;(2)农民经济利益的变化带来了他们在经济活动中地位的变化,农村内部利益的调整需要有自己的组织,从而促使了乡与村的关系变化;(3)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了政治的民主化发展,农民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导致了镇村关系的变迁。作为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必须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达到加强党的领导的目的。江泽民指出:“各级党委要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领导同志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要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获取新的途径,学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思想教育的方法组织农民,领导农民。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通过政治导向、组织建设、社会动员、有效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农村工作的全局,协调行政、人大、司法、村民自治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各级党的组织要积极研究农村基层民主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提高领导艺术和领导水平。

――随着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展开,农民民主自治意识的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与培养机制也需要作相应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实践逐步建立起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干部选拔制度,使农村中的各类人才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要尊重其他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和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决克服少数党员干部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等错误作法。坚决查处压制和破坏民主,侵害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把党员教育好、管理好,使他们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农村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改善党的领导,最终实现党的领导。

2.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积极探索镇村治理的途径与模式。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格局下,作为国家在农村地区的行政组织的乡镇人民政府也需要转变职能,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型向管理、服务与指导型转变。强化乡镇政府在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方面的职能,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淡化政府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覆盖和过渡干预,通过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合理利用来降低政府成本。在目前一些地区村民自治组织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仍负有指导的责任,即在政府倡导和指导下,依靠镇村的力量,利用镇村的资源,解决镇村的问题,发展镇村的各项事业,以达到镇村治理的目标。

――规范和完善行政指导规则。在政策协调与行政指导方面,一是要加强政策导向的宣示以对发展进程有所规划。国家层面要加强综合协调,要为各个系统的基层组织尤其是党的基层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和统一制定基本的指导方针,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二是要规范行政指导工作,提高行政指导水平。村民自治的行政指导工作也要规范化、制度化。此外,还要规范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主要是政策引导、总体规划、调查研究、检查监督、总结示范等,而决非包办代替。三是要强化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和积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

――积极探索与村民自治体制相吻合的乡镇一级的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使村民自治制度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领导体制和农村党支部的领导制度协调一致,是村民自治得以良性发展的关键。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应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3.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即实行村民自治是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一项重要制度。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仍是要围绕四个民主进行,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内容,也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本质特征。目前特别是要着重程序性方面的技术设计。

――从广州市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主选举仍是重点。因为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举涉及的面很广,是全体村民关注的焦点。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在广州市首届村委会直选时,整个选举过程是以一场类似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的,来的快,去的也快。一些地方在群众尚未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整个过程已经结束了。随着农村民主自治深入发展,村委会直选成为农村中每隔三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民在政治上逐渐成熟,并且了解和掌握了选举的游戏规则,一些农村中的政治活跃分子(农民政治家)会合法地走出来,基于自己或所代表群体的利益提出政治诉求。对此党政部门和村民直选的组织者不仅在思想上有所准备,还要在村民自治的理论和法律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原则、内容和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规定,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机制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是广大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关键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尤其是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建设,要紧密结合村委会的选举,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理清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及村委会的关系,把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委会管理村务,村民积极参与的农村治理格局。

目前广州市大部分农村都制定相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民主决策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但要将这些写在纸上的条文落在实处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村委会对本村的决定及日常事恶管理要向农民及时反馈,保证实现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理财问题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难点,在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规范村干部财务管理权限是解决理财问题的好办法。这样做就避免了出现腐败问题和才想办法解决的被动状况,让农民切切实实地当好主人翁,真正体现“自”与“治”的结合。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监督是保证决策正确执行的有效措施。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党支部监督和村民监督。前者首先是党要管党,其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后者监督的方法和有效性正在逐步建立。我们认为,除了由村民大会或由村民代表大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审议和监督外,鼓励建立农村舆论监督的机制将是农村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有效工具。

[1]广州白云区访谈,2001年。

[2]广州番禹访谈,2001年。

[3]广州白云。

区访谈,2001。

[4]村名和人名均有改动。

[5]关于“农村治理”这个概念及讨论,可参见白钢和赵寿星的《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村民自治申论篇七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文明。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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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申论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团**、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申论篇九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文明。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村民自治申论篇十

因势利导与时俱进。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

2010年12月30日。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省计生协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我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确立“两委”干部新机制。

切实抓好基层组织的整合,完善机制创新,提高组织能力。召开了计生协会员代表大会,及时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和理事会成员。修订完善了符合本县实际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并经过乡镇代表会议通过。各乡镇党支部书记任计生协会会长,计生员任计生秘书长,两委成员任理事会,同时将计生协会小组长及妇代会当中的各小组长和共青团小组长进行有机融合,由妇代会委员和妇代会小组长兼任协会会员小组长,并吸收村民代表和“五老”人员为协会会员,会员人数达到各乡镇总人口的10%以上,每个会员必须相互联系,逐步形成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小组长—会员—会员联系户为主的计生协会网络,进一步强化计生协会的地位和工作力度,通过整合、完善基层力量分散的问题,进一步确立“两委”干部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两委”干部在权威、性格、气质、能力等方面形成相应互补,共同做到依法办事,克服农村新管理模式带来的不适应症,使“两委”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确保计划生育“诚信计生村”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制定规章制度,步入民主科学管理的轨道。

为了使计生村民自治能够规范运作,我县计生协会按照“依法建制,照章理事,双向制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在落实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同时,指导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使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有创造性的提出“包保”制度,严格执行县规民约。

一是凡在我县居住的居民,必须符合结婚条件,办理结婚证。早婚男女青年责令其分居。并向当事人收取三千元的限制早婚费,并采取相应可靠地避孕措施。和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如果领取结婚证前未怀孕的退还当事人两千元,否则按计生部门规定的依法以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各种民营团体,如蔬菜大棚协会、稻米加工联合体等。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地处江边、公路边、城郊等地方,针对流动人口多、难掌握的情况更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例如在2009年2月份从大安搬来一对新婚夫妇到我县吉拉吐乡锡伯屯村做买卖,两委成员来到这小两口家里,首先查验四证,发现他们只有身份证并且早婚。向他们讲清生育政策并且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就要清户;并跟房主沟通,否则房主也要接受处罚。规章制度的实施给我县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震动,连续几年计划生育早婚早育超生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

三、搞好计生宣传服务,改变群众生育观念。

计生部门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为使村民了解、知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我县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乡镇建立本县特色的“会员之家”,组成宣传队伍,以大秧歌、文艺表演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经常参加演出活动。这是一支非常具有有生命力的基层宣传队伍,不仅能够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及艾滋病预防知识,还非常活跃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我县计生部门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位,群众需要什么,就想方设法服务什么,以真心实意的服务赢得群众对计生的支持,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也切实地确保了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我县出台了《前郭县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文件,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家庭,每年发给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生育两个女孩并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奖励。并对其优先发放生产的小额贴息贷款,无偿提供项目、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计生困难家庭和独女户家庭排忧解难。把以往“群众上门求服务”转变为“我把服务送上门”,积极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送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上门;为育龄群众健康检查上门;送避孕药具和使用知识上门等。

我们在实际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坚持:

第一,党组织领导和上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居民民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党支部的领导、示范、带头作用,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和条件。基层干部受条件限制,在政策的掌握运用上是有局限性的,上级部门对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加以正确引导,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利益导向机制的原则。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为调动村民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有关的承诺都要注重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家庭倾斜。第三,以人为本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出台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要看村民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需要坚持的三项原则,有些村民认识不一,有些村民片面强调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反映村民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组织健全、活动经常、带头、宣传、交流”的作用,走家串户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统一了村民的认识,保证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村民自治申论篇十一

大西帐村位于高新区的最东边,总人口3213人,协会理事共计15人,成了8个小组,协会会员332人,联系户405户。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小组都由理事和会员参加,理事、会员中党员占60名,加强了协会队伍的建设,将人口计生工作融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局,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格局,使人口计生及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 、精心组织,建立村民自治新水平

由支部委员、协会会员、村民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党支部担任,理事会成员根据本人专长明确分工,分管宣传服务、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生育关怀、统计信息等工作;议事会以村民代表为主体,由村委会、协会会员、优秀村民代表组成,负责人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监事会以协会会员为骨干、由优秀村民代表、协会会员组成,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议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村民公约》相关规定对计生事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商议并作出决定,由理事会报村委会,村委会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表决,由村委会执行落实。监事会负责全程参与,并监督村委会执行。

二、规范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新制度

开栏,定期公开结婚孕情, 生育审核,节育措施落实、开展免费服务项目、重大事项决策运行及群众关心的其它热点问题,全面接受群众的阳关监督。五是双向管理,严明奖罚。在全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双挂钩”、“抓两头”。“双挂钩”既:本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和村内福利挂钩,本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和会员小组长奖惩挂钩。“抓两头”既:一头抓秘书长、会员小组长,全面推进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另一头抓村民,在村民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夫妇永远不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三、 打造品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四、 作为协会工作新创举,如何让贫困育龄妇女感到关

上级为独生子女每个家庭投入30元保费的基础上,我村又投资了1.9万元为独生子女进行了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计生协积极投身到生育关怀行动中,计生志愿者主动与计生关怀对象结对子,在“三夏”、“三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协会作用,做到“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做”良好氛围。

五、 突破难点,建立动态管理新模式

村内流动人口频繁、规模庞大,最多达好几百人,针对这一难题,村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及《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有关规定,实现了流动人口的经常化检测(信息的采集和及时更新)、现居住地管理和人性化服务,做到了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一是检测动态化。由上级统一配备电脑,实现了全员流动人口系统在线录入,建立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计网络,专人负责微机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发动广大协会会员在村进行不漏户、户部漏人、人不漏项的统计,由会员小组长逐户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及时准确采集和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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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申论篇十二

含义:

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问题: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村民自治建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不断的规范和完善。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不和谐。

由于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和服务的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就使得一些乡镇政府仍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而在实际中村委会更多地是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出的,所以必须对村民负责;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为落实政策和完成指标,把任务下达到村委会,由其具体执行。村委会在既要维护村民权益对村民负责又要尽可能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中举步维艰,结果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往往因此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

村党支部作为农村地区的一级党组织,在村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成为决定村务权力的一把手,有的村党支部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主要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村委会中干预过多,使村委会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贿选等不良不法现象。

是拉选票、贿选等不法现象。贿选是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对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大,处理起来常常比较棘手和无奈。表现在: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对其认定难和处理难。再是对贿选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上级指导机关不重视选举工作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

四、宗族势力的抬头。宗族势力为了有效保障自身经济利益,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力量则成为村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必选择。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资源成本低廉,在选举中竞选者便大力利用这种资源,于是宗族势力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竞选者争相依靠的势力后盾。宗族势力的存在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对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同时影响村务的民主监督,妨碍村干部依法决策。

五、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质差,影响村民自治的规范运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

对策:

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村委会要履行村治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并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引导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二、理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确保村支部在重大问题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确保村委会成为村民自治高效运转的工作机构,以实现两委决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首先要改变旧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再次要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村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利的。

三、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监督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应完善竞争机制,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甚至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要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开唱票,切实保障群众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对法律对贿选处理过轻的现实,我国法律还应完善贿选责任制,严肃处理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行为。

四、遏制宗族势力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农村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大力发展经济,逐步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减少农民对宗族在生产生活上的依赖。改善和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代宗族组织的成员保护功能大力培植、扶植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而消除宗族势力对村委、村务的干扰。

五、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其次,要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在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上取得新进展。再次,规范村民自治实践,在提高村民民主素质上取得新进展。具体要做到:依法开展实践;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把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与农村其他工作相结合,提高整体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村民自治,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真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村民自治申论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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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年度工作计划。

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和劳教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方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搞好农村各项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要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村委会要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实施,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办事。

(一)村民会议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一)民主选举的原则: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

(二)村委会成员的设置:村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干部。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受适当补贴。

(三)选民资格:1、年满18周岁;2、户口在本村;3、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记公布。

(四)投票选举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召开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秘密写票间,每个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须经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批)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五)选举结果的确认:有选举权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

工作报告。

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制度第二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一)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保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而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四)必须坚持村民代表会议服从村民会议。

(五)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一)依法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委会设立由5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二)按时公开村务情况。

下列村务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上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9、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4、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1、每年年终请镇党委派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

3、评议前先由村委会成员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全年。

工作总结。

报告。

财务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备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严禁公款私存,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财务保管员负责财物的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领用手续。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日常的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支部书记签名。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村民自治申论篇十四

作者:李荡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  67%。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作者:李荡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

论文网在线。

发表。

村民自治申论篇十五

村民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体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国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初步深入,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探索了一条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今年暑假,我们“求真务实促发展”实践小分队深入基层,针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目睹了自治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结果反映来看,尽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显著,但整体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状况令人担忧!见下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60%。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15%。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52%。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三、“离心”现象即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村委会工作及组织状况混乱,正如村民反映,村委会“跟上不跟下”,长期充当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执行上级任务,工作被动难以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意义,激化了基层矛盾偏离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外,我们结合调查分析认为,还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总体指导与执行中的技术程序性设计失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指导性的法律规范,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法规约束,调查发现,很多村没有相应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规范性长效性的措施,因而执行中随意性人为性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过场。

二、政府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作用不足。调查发现,政府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基层村民自治建设。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行政化的手段,误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景动而影从,带来基层干部的被动执行,这或许是相当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范效应的带动。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村民权利的尊重,由于参与各方缺乏认识,村民自治的实际功能难以发挥,调查中很多群众认为自治没意义,进而影响了参与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示范,让村民认清其中的实惠,激发其参与积极性。

结合各种情况,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自治的有效开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村民自治运作规范化的基本条件。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享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自治权,因此必须要强调村民对于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使村干部与村民根据自治章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于自治过程中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要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通过自治章程的制定确立管理规范,规避自治中的非规范化现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规条文转为规范化的具体活动。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任何自治组织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引导,要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强政府在自治过程中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的职能,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样,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十分丰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和节奏,着力于及时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自治活动,使村民体验到自治的实惠。在现阶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1)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以此来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选入自治组织,满足广大村民发展经济、实现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选举,使村委会干部在从事决策时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监督。

(2)健全自治组织体系。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

(3)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村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只有抓住这一中心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所以村委会要在执行好上级任务的同时,推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村民的联合发展和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作好农产品的“产——供——销”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村组联系。从调查来看,有不少村是在原来几个村的基础上合并而来,因此范围大,人口多,村民经常性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较为困难,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围上展开的。所以现阶段要实现自治的正常开展,必须要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小的自治单元,使村民通过参与小组事务来逐步创造参与村级事务的条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或许村民自治的建议还远不止这些,但我们相信,任何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建议,抑或反思与争辩都将有利于我们关注问题的最终解决!希望我们的调查能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一点建议!

村民自治申论篇十六

2002年是广州市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换届选举工作1月启动、8月结束。为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由广州民政局牵头,联合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组织了“广州市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研究”课题组,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课题组在广州的6个区(市)的8个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具体深入了解村级组织现状、村委会直选后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调调研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党支部与村委会组织建设、村民选举过程以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村政组织和村经组织的关系、镇村关系。调查地点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8个镇12个村。市民政局李局长与课题组一同到了增城市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期间,课题组得到了各区(市)有关领导、镇村两级干部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村民群众的积极配合。课题组一共召开了10次座谈会,完成了80个有效问卷调查(其中村干部问卷调查21人,村民群众59人),从区、镇、村三级组织收集了一批文字材料。本调查报告就是在综合分析我们的座谈记录、问卷数据和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

1988年,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就是,撤社设乡、改队为村。当时的广东农村大部分实行了撤社设乡(镇),但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农村管理区,乡镇在农村管理区设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广州、深圳农村同全国保持一致,建立了乡政村治的结构。10年后,在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和其他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广东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进程,一举摘掉了“富裕的广东不搞农村民主”的帽子,并且使广东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获得了“在高起点上后来者居上”的赞誉。应该说,一直实行村委会制度的广州农村,对广东省农村基层民主的与时俱进发挥了“桥头堡”的示范作用。19,乘全省统一实行村委会制度、直接选举村委会的改革东风,广州的村民自治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基本的判断。

1、广州农村普遍建立并切实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广州既是一个进入了快速现代化车道的国际大都市,也是一个拥有1279个建制村的城乡大都会。1998-1999年,广州市这1279建制村全部按照“一法两办法”实行了村民直选。在直选过程中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和宣传到位,动员了广大的农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全市参选率达到了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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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申论篇十七

今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结合本村的实际,抓好禁毒工作目标各项措施的落实。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为维护本辖区的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我村毒情。

1、截止20xx年12月30日止,我村共有涉毒人员12人,其中在册吸毒人员11人,贩毒人员1人。

2、在册吸毒人员中,服刑1人,戒断三年毒瘾三年以上3人,现有吸毒人员7人,其中正在强戒人员7人,社区康复4人。

贩毒人员1人,外流(外逃)贩毒人员1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1、督促我村现有社区戒断(康复)人员按时尿检,20xx年下半年我村现有社区(康复)人员年检率100%。

2、扎实开展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

1、在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共办理外出务工人员共登记17人,追回外出务工回函17份,回函率为100%,在20xx年的基础上有很大提高。

2、落实村民自治工作,于20xx年9月4日的通过召开联户会议对我村新增吸毒人员邱小堂进行村规民约,处罚金200.00元,对邱发应处罚金1000.00元,我村十组李平处罚违约金200.00元整,目的不是处罚多少,而是对其家属和联户教育认识。

3、扎实开展禁种铲论文联踏实工作,20xx年下半年在村支两委的重视下,认真组织村组干部和组长对我村的荒山林地,,房前屋后进行认真踏查,结果未发现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象。

4、认真开展吸毒人员帮教工作,对我村现有吸毒人员认真做好帮教工作,村干部和"一帮一"帮教人员联系帮教对象对进行帮教让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转变思想,不在走上毒品违法犯罪道路。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在包村工作队和村支两委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村各项工作任务,但离上级禁毒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也存在不少问题,创新意识不强,工作简单,是业务不熟,与其他村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奋努力尽职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六、在20xx年工作的几点打算。

1、严格按照盘江镇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和禁毒责任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和软件资料的整理。

2、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工作意识,提高业务水平,缩小与其他村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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