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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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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汇总9篇)
2023-11-11 16:22:22    小编:ZTFB

没有总结的经验是浪费的经验,我们应该及时总结并加以应用到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无论是写作文、写报告还是做研究,我们都需要明确我们的研究目标和方法。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为你提供一些灵感。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v^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二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月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12年月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电话;被申请人(一审被......

工程验收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我单位的工程已具备(部位)验收条件,所有相关工程资料已齐全,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全部到位,拟定于年月日时组织验收。请贵单位对验收工作予以监督。建......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v^民事诉讼法》、《^v^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四

申请人因(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对(2017)湘0525民初393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请求贵院依法进行调查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因三被申请人无争执的情况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凭证表明其最早从2016年5月9日便开始进行付款,且是多次小额付款,时间跨度极大,与常理不符,明显是通过其他款项进行拼凑。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证据均为收据,并无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其真实性存疑。

2、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系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调解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裕峰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但是事实上他们之间的交易并不真实,并未真实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转移资产之目的,在没有收到房款情况下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房款是违反税收法律,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法规的。

三、向传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身份上有串通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

3、本案中对方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本案中向传喜根本没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双方没有真实的购房交易行为,以法院调解书转移产权方式直接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向传喜提供的付款凭证,经统计分析,支付给裕峰公司账号仅有112万元且均在签定门面销售协议之前五个月支付的,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其他自然人肖尊明和王周勇。显然向传喜提供的银行流水均不能证明系支付购买房屋房款,均是用其他的往来款项凑数,另外裕峰公司作为房屋销售人未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直接违反了税法。

因此,对方申请人向传喜与裕峰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三对方申请人之诉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且此份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调解书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无论是从调解书对房屋买卖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当确认,还是从此调解书程序性的错误而言均非常离谱,法院竟然主动为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方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该商品房买卖无效。更重要的是,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未确认哪方主体对三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自作主张确认为向传喜和唐青春所有,可谓是漏洞百出、错得离谱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撤销。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查处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上所述,本案中本申请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已明确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国家司法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五

控告请求。

请求对恶势力彭xx立案查处,并严厉打击其利用恶势力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控告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仗着自己是娄星区政协委员,有钱(其名下有多处商用门面和住宅房产等个人财产数千万)、有势,后面又有很强大的保护伞罩着,有黑势力保驾,伙同他人以运作(炒作)商铺为名,垄断娄底(五江建材城、大汉精品建材城、湘中陶瓷城、湘中灯饰城、新世界建材城)等大部分建材市场,强买强卖,任意抬高租金价格,恶意欺压人民群众,并以无效虚假套路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企图诈骗、侵占控告人巨额财产,致使控告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害和巨额财产损失,其事实如下:

一、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控告人先装修门面,再利用强势地位,胁迫控告人签订不公平的套路合同(见咐件二4/5号),为达到诈骗控告人巨额财产,提起虚假诉讼提前布局。

控告人在2009年3月1日,就租赁被控告人位于娄底市五江建材城a05栋门面经营建材,双方谈妥了租期为五年,房屋面积200平米,租价为40元/月/平米,交租方式每半年一次预交,即先交半年,半年到期时交下半年房租。被控告人要控告人先交押金一万元,等控告人做好装修方案、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签订合同。待控告人办好这些手续后找被控告人签订合同时,被控告人拿出来一份打了5页纸的格式合同(以下称《合同1》,见咐件二:5号)要控告人签字。控告人一看内容,大出所料,远远超出和改变了之前谈好的条款。如:第三条第4项“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提前30天一次付清”;第五条第1、4、5项“该房屋及所有设施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房屋的卷闸门、玻璃门、隔墙及所有装修都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租赁期满,乙方所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折除和破坏”;第七条第1、3项“逾期交租达10天解除合同”;第八条第1、3项“乙方逾期10天交租,按合同前三年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见咐件二:5号)。对于这种严重背离合同法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控告人当即提出了抗议,要求重新打印合同。那时被控告人却解释说“其在五江有好几个门面,以前都是这样写的,有些条款是不会按这合同来的。提前一个月预交下半年房租的意思只是提醒你提前准备,怕你到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违约金这一条,也只针对那些恶意赖帐不还的人才用的”。当时双方就交租时间协商口头变更为:“在上期租金到期日的前后半个月内交下半年房租。如果万一有困难在半月内还交不请时还可以打电话说明再延长些时间”。当控告人要求改写合同时,被控告人又说:“写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说了就算数,改不改没关系的,我自己也是做生意的,不会乱来的,你尽管放心”。因控告人已经交了一万元定金给被控告人了,见被控告人这么说,又想到自己从没欠过别人的帐,是个就是自己饿死也不欠人钱的人,只要我不欠他的租金,就算他的合同条款写得再苛刻、狠毒,对控告人来说也无关紧要。于是也就相信了被控告人说的,签了这份合同。在这五年的合同期内,控告人依照与被控告人口头变更的“到期日前后半月内的交租时间”交纳了全部房租,未拖欠分文(见咐件二:6/7号),没有给其发难的借口。

控告人在原《合同1》到期三个月前就主动于2013年12月初找被控告人商谈退租事宜好重新择址装修。被控告人为留住控告人,先是叫来帮手巧言劝说,然后威胁控告人说,娄底大部分建材市场门面(包括五江建材城、大汉精品建材城、湘中陶瓷城、湘中灯饰城、新世界建材城等)都是被控告人在运作(炒作)的,你不管去哪都要经过被控告人的手,言意之下是不管到哪逃不过被控告人的手掌心。为诱使控告人上钩,又假意降租,同意租金从原来的60元/月/平降到50元/月/平,且只逐年递增5%。控告人在其威胁、利诱下同意继续留下来装修,并要求签订合同,但被控告人又欺骗控告人说:“谈好的就算数,你可以抢时间先装修,等有时间后再补签合同”。待控告人花费六十余万装修快完成时,被控告人又背信弃义,拿出那份早预谋好的格式合同,将先前谈好50元/月/平米改为60元/月/平米,又增加了提前一个月预交下半年房租,迟1天,支违约金2%,迟10天,就支付违约年总额15%并立即搬走等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以下称《合同2》见咐件二:5号),胁迫控告人签约。控告人看到这合同只觉血冲脑门,又如梗在喉,久久说不出话来。被控告人见我说话又解释说:“之前谈好的房租改为60元/月/平米是因为被控告人老婆不同意,交租时间和违约金等其它条款,还是和前次的合同是一样的,不用担心的”。那时,控告人60多万元的资金全都投入店面装修上无法拿回,没有了退路。控告人诚实守信、本分老实,没有想到被控告人会以此合同来诈骗、陷害控告人。只是天真地认为被控告人是为了多收控告人10元/月/平米的房租。现在看来被控告人把5年前已变更,且从没执行的合同条款,再次加码写入第二次的合同,又用口头承诺交租时间还是和前五年的一样来麻痹控告人,因而当时没有意识到其诈骗阴谋,但其实被控告人已经给控告人挖了一个深深的坑,想要埋了控告人,其诈骗的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合同之名,行诈骗之实。巧妙设计欠租假象,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制造借口。

控告人在不得已签订不平等合约后,背负着沉重的负担,经营举步维艰。2015年,在娄底融资风暴的冲击下,市场形势发生巨变,五江建材城的商户普遍难以生存。在五江建材城出租方纷纷下调租金的情况下,控告人也向被控告人提出请求,要求降低租金。被控告人为欺骗控告人提前多预交房租给其还贷,承诺只要控告人先交了上半年的租金,等其了解后,同意按其他房东的标准降低租金,并在下半年扣除。控告人再一次相信了被控告人,先按63元/月/平米的标准预交了第二年上半年的租金(见咐件二:5号)。后来在五江建材城其他铺面的房租普降50%以上的情况下,虽经商会会长李^v^的调解,被控告人仍仅只同意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都按52元/月/平方计算(见咐件二:9号)。调解降租后,控告人前期就多预交了部分租金给被控告人。经核算被控告人主动提出控告人多交的款项折抵二个月租金,因而之后的租金也就推迟了两个月,到2015年11月23日才来预收了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的租金68328元(见咐件二:10号)。当时控告人还误以为是因为被控告人因没有按市场行情给控告人降租,而大度地给控告人减免了半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但万万没想到这却是被控告人精心设计布下的欠租的假象。被控告人精心布局,用心险恶地设计这个欠租的假象,目的是为下一步实施诈骗,提起虚假诉讼制造借口,使其诈骗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其预谋实施诈骗犯罪的动机非常明确。

三、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见咐件二:2号),并利其背后的势力操控法院错误裁定查封、冻结控告人全部资产(见咐件一:8号、咐件二:8号),致使控告人无法经营,造成控告人遭受财产损失达200万之巨的严重后果。

2016年4月28日被控告人以控告人拖欠其租金为由向娄星区法院起诉控告人,要求控告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在被控告人2016年4月28日起诉时,控告人并没有欠其租金,也没有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经李^v^调解降租后,之前控告人多预交的14466元折抵了两个月租金,被控告人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控告人收取了半年的租金68328元(见咐件二:10号)。据此,控告人的租金已经交到了2016年5月8日。被控告人于2016年4月28日起诉要求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并向其支付违约金74624元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控告人依仗其有钱、有势、有靠山,操纵法院罔顾其起诉时控告人并未欠租的事实,违法裁定查封、冻结控告人全部财产,枉法判决控告人重复交纳2016年3月8至9月7日房租(见咐件一:6/7号)。且故意拖延时间,一次又一次的依据同一虚假事实起诉((见咐件二:3号))。又操控法院,罔顾控告人在2017年7月已交的租金3万元的事实(见咐件二:16号),违法认定该3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见咐件一:5号)。对于两个案件原一、二审的这三次错误的判决(见咐件一5/6/7号):,均被娄底中院的再审判决(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判决中予以撤销(见咐件一:1/2号)。即使如此,(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判决依然存在错误,控告人正在申请检察监督。被控告人认为,要弄死控告人如捏死一只蚂蚁一样简单,因而,其多次拒绝调解(见咐件二:13号)。最后又操控执行局穷追猛打,为逼控告人交出被其查封的那套唯一的住房,不惜将控告人送进拘留所拘留15天,还以要判控告人刑相要胁,其侵吞控告人巨额财产的目的昭然若揭。被控告人起诉控告人的两个案件是有明显动机,经长远布局、精心策划,有环环相扣的实际行动和措施,并且有明确的目标,且造成控告人遭受无法挽回巨额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虚假诉讼案。

四、动用黑恶势力,暴力加租。

在2012年3月初要交上半年租金时(那年合同约定的交租标准是随行情调整),被控告人突然带了二个不明身份的人,气势汹汹的来到店里,进来就开门见山地说:“今天是来宣布今年交租的事。第一,今年房租要按70元/月/平;第二,租房面积要按平方计算”。控告人听后犹如睛天劈雳,整个人都差点晕了过去。冷静片刻后,控告人清楚被控告人这架式是有备而来。为了避免与之发生冲突,控告人找出之前的合同,与之平静地理论说:“这合同明确约定三年后的交租不再递增,按行情、周围门面房租平均价适当调整。而当时控告人周围的房租都在48-50元/月/平左右,凭什么一下就要涨20多元/月/平?”这时,经被控告人示意,那二个打手咬牙切齿地说:“你别这么多废话,你做得就做,做不得就滚!”,说罢并快步上前,想要打控告人。控告人见势不妙,连忙逃离。控告人刚躲过了他们的追打,随即就听到“嘭”的一声,玻璃碎片散落了一地。被控告人将控告人一张价值两千多元的钢化玻璃谈判桌被砸碎了。被控告人这种行为完全是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压百姓。被控告人带人来砸店,还要打人的事实有好几个邻店老板都亲眼目睹。而且之前在法庭上被控告人也承认了这件事,其只是辩称那桌子不是砸烂,而是拍烂的,并说还赔了500元钱(有一审法庭笔录可以证明)。被控告人不顾已签订的合同约定,无故要求增加租金,面积也要从原合同约定的200平米增加到平米。控告人拒绝其无理要求,被控告人便指使打手冲到控告人面前,威胁控告人,砸烂控告人店中价值两千多元的玻璃桌,并蛮横驱赶控告人搬出房屋,以达到强行收租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采取欺骗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见咐件二:2号)以达到其诈骗、侵占控告人巨额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明显属于扫黑除恶行动的打击对象。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的情形,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第12条的规定,由被控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伸张公义,保障善良公民不受不公正对待,不让恶魔危害社会,特向各位领导汇报,请求为民做主,惩恶扬善!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六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七

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向a公司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让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向保管公章的财务人员了解情况,确认公司确无收到100万元借款,至于原公司法人钟某转账给公司的款项系各股东按照各自占股比例向公司增资的款项,并非代转借款,本案原告存在虚构借款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

证明陈某加入a公司后未曾提及借款事宜或者向公司催款,其转账的100万元实际为股权投资款。

证明陈某曾于2021年9月25日要求公司财务人员提供公章和原法人私章,并拒绝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证明a公司未曾在100万元的借条上加盖公章,及借条存在伪造的嫌疑。

证明a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并无记载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

证明a公司股东均否认公司曾向陈某借款100万元。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八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四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抗诉。

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出庭。

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抗诉申请书模板怎么写篇九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v^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v^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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