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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篇一
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oriented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concepttolawandtheideaof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部门法学应当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建构一种部门法理学,唯此才有出路。
三、法社会学。
法作为一种事实,是指规范性事实,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法社会学。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法社会学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1)法社会学的提出,打破了规范法学只满足于对法规范的注释演绎的法条主义的樊篱,建立了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法社会学大大拓展了法学的视界,不是将法局限于表现为规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动中的法,这种所谓法,不仅包括国家权威机关正式确认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间法、社会法、习惯法等以各种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与社会的关联中把握法现象,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法社会学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法学研究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3)我国学者认为,行为法学以法行为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被认为是法学与行为科学的交叉学科。(4)尽管行为法学与法社会学在研究对象与方法上均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极大的相似性。与此同时,在我国进行的法文化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由于它以法的生成事实为出发点,同样是一种以法事实为对象的研究。由于法事实的生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注重的是法事实的历史进化机制的描述。因此,我国学者梁治平明确地把法的文化解释归之于法律史的领域。(6)在我看来,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在这个意义上,毋宁把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视为是一种法社会学的历史研究。当然,这一论断本身是极为粗糙的,因为以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相标榜,必定具有其研究上的特点,例如法文化研究是奠基于文化的概念之上的,更为注重对法的文化解释;而法人类学是以人类学为理论资源的,注重的是民族性、地方性和历史性。如果用法事实学将法社会学、行为法学、法文化与法人类学加以囊括,也许是更为恰当的。当然,在广义上,法社会学可以包括行为法学、法文化与法人类学以及其他对法事实研究的法学知识。因为上述研究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关注法实际是怎样的这一点上是共通的。梁治平指出,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应然与实然两种类型。法的研究亦可以作上述分类。从学科分类上看,法的概念可以是出自法学,也可以是出自社会学和人类学。通常,前者更多是对法的本质所作的哲学思考,后者却只是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的经验描述。大体上可以说,“应然”的法的概念是法学的特殊贡献,“实然”的法的概念则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产物。实际上,真正以应然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都是以实然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只不过前者是法规范的实然,后者是法事实之实然。更确切地说,法社会学是现实法事实之实然,法文化与法人类学是历史法事实之实然。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如果说法学属于规范性质,那么就象在其他一切规范学科霍领域里一样,就有可能做事实的研究和对与所考察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因果分析,而这些研究就必然具有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由此可见,法社会学的研究具有皮亚杰所说的正题法则科学的性质,是对法生成、存在与运作的机制与规律的探究。因此,法律规范虽然包含“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内容,是一种应然律。但它同样存在一个“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研究的是规范内容“是什么”,而法社会学研究的是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把法学的命题称为“自然律”,表现了存在于行为类型与它们对生活所产生的效果之间的恒久联系。正如德国学者包尔生指出:法律无疑是表现着应当是什么,而且在现实的实践中是存在着例外情况,通常法律是表现着公民的实际行为的,我们的确不应在国家的法律中挑剔一条没有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条文。它是一个真实的法律,不是因为它被印在一些纸上,而是因为它是行为的统一性的一种表现,即使这种统一性不是绝对的。加之,虽然国家的法律在人的意志中有其根源,但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质的基础上,是依据于行为类型与它们对生活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你勿犯伪造罪、勿偷窃、勿纵火,或象法律上所载:无论谁犯伪造、偷窃、纵火罪,都要得到如此这般的惩罚,这些法律是根源于这类行为会损害社会的事实的。这种自然是法律的最终根据,法律是一种为一个团体的成员定下的行为规则,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生活的条件。(1)因此,法社会学是法事实之实然的研究,具有事实学科的性质。
我国学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的命题,这一转变是从律学向法学的转变。律学是指中国古代紧紧围绕并且仅限于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智识活动。而法学是指从古罗马法中生长起来的,其特征是运用所谓“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归纳、演绎以及分类和系统的方法,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法学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确带来一个法学知识的转变问题。对此我深以为然。但这种转变并非以强调法的创造性的所谓法学取代以注释法条为特征的所谓律学。这里关系到法治建设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知识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更同意苏力的下述观点: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家的实践,其构成必定也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分类,在传统上往往将法学归入实践理性。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具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伦理选择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据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的一种方法论;三是指使不轻信的人们对不能为逻辑或精密观察所证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确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纳是在第三种含义上使用实践理性一词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认为,在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学知识,即法哲学(思辩理性)、法理学(实践理性)以及法社会学(难以归入思辩理性与实践理性)。上述三种法学知识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厘清三者的知识界限,确立各自的理论领域、研究方法与学术规范,并且使三种法学知识产生良性的互动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三种法学知识中,法理学即规范性的、注释性的、应用性的法学知识是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都是危险的,无益于法学研究发展的。我这样说,只不过强调规范性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丝毫也没有贬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之意。
(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73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页。
(3)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8页。
(2)同上,第36页。
(4)关于反本质主义对本质主义的批判,参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dd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拓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第1页。
(1)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著名学者宾丁提出规范论,将规范与法规加以区分,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是法规,而这一法规背后蕴涵的“禁止杀人”这一命题是规范。因此,犯罪不是法规之违反,而是规范之违反。宾丁认为,刑法学的出发点不应当是“刑罚法规”,而应当是作为其前提而存在的“规范”。刑法学的任务首先是应当研究存在于罚法分则各个条款之中的“规范”,明确把握其内容及意义。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的出版社版,第208页。
(2)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版,第199页。
(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74-75页。
(1)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年版,第7页。
(2)关于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研究情况,参见李盾:《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载李盾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代序,第12-14页。关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前沿性成果。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3)行为主义法学,即行为法学,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参与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版,第301页,美国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布莱克认为法律理论不谈论个人本身,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这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动作行为》,康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参见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1)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半,第18-19页。
(2)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91-92页。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一文由搜集整理,,请注明出处!
法理学论文篇二
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
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
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
7、论公私法的划分。
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9、论法律的局限性。
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
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
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
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
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
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
21、论法律信仰。
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
25、论司法改革。
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28、论程序正义。
29、论法律解释。
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法理学论文篇三
村民委员会自治运动已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展开,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以下简称《村组织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直接民主进程也在农村展开。村民自治运动因而对我国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它可能导致我国政治运行方式的整体的变化,而且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也有人把它誉为我国农民的三大创造之一。(另两大创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但由于农村直接民主的实行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最敏感的一个就是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村两委(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问题,在现阶段表现得非常尖锐,法学论文《两委会矛盾的法理学分析论文》。
解决好两委关系问题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村治的健康发展及党的领导的实现。
法理学论文篇四
司法解释。
影响。
社会法制建设。
最高检最高院。
有权立法机关人大。
原因。
解决方案。
1、论法律与权利。
2、论法与形式正义。
3、论司法公正。
4、论权力、权利与法律。
5、论法制与当代中国的人权建设。
6、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及现实权利的走向。
7、论法治环境下的利益衡量。
8、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
9、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11、论法律与道德。
1012、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与科学。
13、社会改革中“合理”与“合法”的冲突与解决。
14、论法律与政策。
15、法律与自由。
16、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17、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18、论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19、论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内容。
20、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
21、论法律文化。
22、论法律与改革。
23、论法律职业道德。
24、论权利与义务的互动。
25、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6、论法律责任。
27、论法律监督。
28、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29、论法律行为。
30、论法律与秩序。
31、论习惯法。
32、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研究。
33、论法律和正义。
34、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律精神。
35、论民主与法治。
36、论全球化背景下立法的国际化。
3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
38、论依法治国。
39、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0、法律价值视野内的司法公开。
41、论习惯法的形成与社会意义。
42、论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
43、论社会主义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44、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5、论自由。
46、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47、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48、论法与人权。
49、论法与自由。
50、论法与平等。
51、论法与秩序。
52、论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
53、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54、论立法的平等。
55、司法中的正义问题研究。
56、论法与利益。
57、论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
58、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
59、论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60、论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
61、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62、论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63、论法律至上。
64、中西方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比较。
65、论法的时代精神。
66、论法的现代化。
67、论民主立法。
68、论司法独立原则。
69、罗马法精神探究。
70、中国法治之道路初探。
71、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72、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73、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74、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75、论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76、论法治的基本内含。
77、论法的移植。
78、论法治的本土资源。
79、论社会和谐与中国的法制建设。
80、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
81、法德民法典生成之比较。
82、论权力行使的原则。
83、论权力。
84、法的效率价值研究。
85、论权利推定原则。
86、判例法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研究。
87、论法的安定性。
88、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
89、试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90、论对权力的监督。
91、论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92、论正义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93、论法律程序的意义。
94、论法律原则的效力。
95、论法之价值位阶。
96、论法治社会中的人权保护。
97、守法的道德基础研究。
98、“公序良俗原则”之法理学思考。
9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法理学思考。
100、论国家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
法理学论文篇五
3论法的实现。
4论法律的平等原则。
5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6法学研究的方法。
7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
9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10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11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12我国法制思想研究。
13论廉政建设。
1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15关于法制与法治。
16关于人治与法治。
17关于人权与法治。
18论法律与道德。
19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
20法律与科学技术。
2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22法律与政策。
23法律与自由。
2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5论市场经济与法的观念。
2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27论法律意识。
28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
29论法律文化。
30论法律与改革。
31论法律职业道德。
32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33论权利和义务。
34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5论法律责任。
36论法律监督。
37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8法律与行为。
39法律与秩序。
40法律与利益。
41法律与权利。
42法律和公平正义。
43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44评“法不责众”
45论民主与法治。
46论立法的国际化。
47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
48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9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50论依法治国。
法理学论文篇六
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oriented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concepttolawandtheideaof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1][2]。
法理学论文篇七
纵观文学史我们又可以发现,闽地词坛虽然出现了柳永、刘克庄这样的大家,甚至辛弃疾在闽地为官期间也有三十余首作品传世,但是闽地词人作为一个群体而言,其影响极为有限,结构颇为复杂,创作风格迥异,甚至地域色彩也非常不明显,显得较为松散。文章以下将从词人结构、创作风格和地域色彩方面对两宋闽地词坛的松散性进行论析。
一、词人结构的复杂性。
应当看到,福建词人这一群体人数较为庞大,无论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呈现出一种不平衡性,词人结构较为复杂。
而且,有一批词人虽然并非闽籍,但却曾在闽地为官,同时进行了文学创作,辛弃疾、叶少蕴、蔡行之、魏了翁等人都是如此,辛弃疾宦闽期间,有三十六首词传世[5],虽不多,但在对于闽词的探究过程中,仍应当引起重视。其次,从空间上看,福建词人群的分布也是非常不均匀的。福建古称“闽”,地处东南,东海阻隔,武夷、仙霞岭屏障,使其与外界沟通困难,在中国文化史上很长一段时间近乎孤立的存在,被视为化外蛮夷之地,骆宾王曾有“闽俗本殊华”之语,可见一斑,北宋初年,划福建为“八闽”--福州、建州、泉州、漳州、汀州、南剑州、邵武军、兴化军,宋室南渡,福建离京都较近,且远离战乱,导致大量外来人口迁入福建,形成了强大的文化输血,福建遂成为全国三大刻书中心之一,“建阳版本书籍行四方者,无远不至”[6].而这种文化上的骤然发达,直接导致了八闽地区各地宋词发展的极度不平衡。
建州词人数量为最,在宋人词选中出现频率也最高,最早的福建词人譬如柳永、杨亿都是建州人,其余的刘次公、真德秀、刘清夫等人都出自建州,约有四十人左右,站了福建词人群的三分之一。福州词人次之,约有三十余人,其代表人物张元干、潘昉、黄孝迈等人。泉州、邵武、兴化三地词人数量大致相等,但以兴化军词人质量为优,刘克庄、黄公度、王迈等词人均出自此地,南剑州词人数量再次之,至于漳州、汀州在南宋时仍然相对落后,二地词人寥寥几人而已。
二、福建词人群词风的极大差异。
宋词词风多样化,“按词体大略有二:一体婉约,一体豪放。”[7]。
婉约与豪放大致为宋词的两种基本风格,此外还有艳丽、俚俗、清空骚雅等诸多风格,不一而足。
而对于福建词人词风的研究也早就开始,大致结论是“闽地词坛始终回旋着爱国主题、豪壮之风。”[8]并且多将闽地词风与理学兴盛相关联,应当承认,尤其是宋室南渡之后,非但闽地,整个词坛都偏重于豪放、爱国的主旋律,即便婉约大家李清照,也有“只有情怀不似、旧家时”心念故国之语。但这种豪放、爱国主旋律背后,仍然掩盖不住闽地词人词风多样化的特点。
闽地词人,其中最杰出之辈,莫过于柳永、刘克庄、张元干、黄昇、黄孝迈等人,其中柳永影响最大,被奉为俚俗派创始人,自不必赘述。其次当属刘克庄,“吾闽词家,宋元极盛,要以柳屯田、刘后村为眉目。”[9]刘克庄的豪放词堪称一绝,辛派词人除稼轩外一大健将,而张元干豪放、婉约兼擅,黄公度与张元干类似,风格并不拘泥于一个流派,赵以夫、黄昇、严仁等人被刘扬忠先生认为颇得姜夔遗风,尹焕、黄孝迈与吴文英一脉相承,余者如真德秀以清丽为上,章楶以描摹景物着称,蔡伸则绝类贺铸。而对于此时闽地词坛出现的爱国豪放之作,我们也应看到,除刘克庄豪放、爱国词成就较高之外,更多的闽地词人所做豪放之词,虽为后代敬仰,更多原因在于其人格、情操、境界,而非其真实文学水平,譬如李纲、陈德武等豪放词人,其词并没有被《花庵词选》、《草堂诗余》、《乐府雅词》、《绝妙好词》等重要宋词选本选中,由此可见一斑。
从上述探讨可以看出,闽地词风虽以豪放而着称于后代,实则婉约、豪放并存,甚至豪放派的文学成就较低,婉约派也并非呈现一种风格,雅正、俚俗、清空骚雅等等风格并存,并未体现出一致的继承性,即便是成就最大的柳永与刘克庄,其词风在闽地也同样后继乏人。
三、地域色彩的淡化。
“词贵得本地风光”[10],但在闽地词人群体的词作中,我们很难发现福建地域文化的特征,譬如柳永、刘克庄等人,从其成名作探究,甚至很难感觉除其人与闽地的关系。
在今人常见的一些闽地词人中,也有一些反应闽地地域色彩的佳作名句,譬如张元斡《采桑子·奉和秦楚材使君荔枝词》、《风流子。政和间过延平双溪阁落成席上赋》、黄裳写有《桂枝香·延平阁闲望》等等,但大多影响不大,福建本地的无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乃至于民风民俗并没有如同柳永笔下的京都风物、苏轼的赤壁、辛弃疾的北固楼一样在词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这一特点出现的原因也是多样的,首先,很多闽地词仁在闽地生活时间并不长,渊源不深,譬如柳永、黄裳、真德秀、刘克庄、张元干等等闽地词坛主将,常年京都生活,此外还有很多词人如黄简、尹焕、黄师参等人,又长期在浙江、江西两省生活,可以说,除以黄昇为代表的寥寥数人,堪称闽地的本地词人之外,大多数优秀词人与闽地瓜葛有限,而且平生到处游学,各地为官,受到诸多地域文化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笔下,籍贯福建本地的地域色彩反倒被淡化。其次,福建词坛,直到南宋方才兴盛,而此时国家危如累卵,世事变迁,文人大多将眼光置于国家的高度以及历史的`变迁之中,词人创作中的爱国思想空前高涨,他们很难或者不愿被一乡一地所局限,风物、民俗等等地域文化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限制,他们心系国家,关心时局,因此,这种地域色彩无意识的被淡化。
最后一点原因,则是闽地本身的原因,虽然说“江山也要文人捧,堤柳而今尚姓苏。”但地域与文人是一个相互的关系,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譬如赤壁、黄鹤楼、西湖、泰山、长江等等虽然是自然景观,但已经经过历代文人的不断描绘,形成了一个文化象征,具有广泛影响,乃至成为一个区域的文化符号,一个代表。而福建显然缺乏这种先天的文化的土壤,直到宋初,方才进入世人的文化视野,其积淀相对浅薄,自然难以引起文人的共鸣,在作者和读者的眼光中,似乎除了福建荔枝别无他物能引起人的文化共鸣了。
纵观全文,两宋时期,尤其宋室南渡之后,闽地词坛颇为兴盛,但闽地词人结构的不平衡,很多词人虽为闽籍,不在闽地,而闽地本身,八闽之间差距极大,这种词人本身结构的不平衡导致了其词作风格的各异,虽然有大量符合时代旋律的爱国词作,但成就有限,婉约词虽多,但依然风格各异,不具备继承性,同时,很难从闽词中看到闽地的地域文化,这一现象,又与词人人生经历、时局变化和闽地本身发展息息相关了。
虽不乏如柳永、刘克庄等两宋词坛之佼佼者,但总体而言,其相对松散、各自为战,就福建词人群体而言,其成就有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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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綖。增正诗余图谱。凡例,明万历刊本。
[8]姚慧兰。宋南渡词人地域性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9]唐圭璋。词话丛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0]刘熙载。词概[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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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篇八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为了达到安定的目的,我们就得完善我们的法律,但是法律毕竟是人来制定的,人无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为了维护法的公正性,我们就得有一个原则或是中心,让法律围绕着它,当法律出现不合理的时候就按照它来判别,这就是法的价值。
而法的价值主要有三个基本价值:第一,安定性的价值;第二,正义性的价值;第三,合目的性的价值,其又分为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与符合国家发展的目的价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三种价值之间的平衡,三项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的结果就是让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实施法律的时候对社会或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决。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可以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规范了所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对于违反法律的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这种强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成是道德的底线。
所以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轻判案例在国外并不罕见,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自身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但为何在我国却引起连番呼声原因在于,在我国司法状况并不理想的今天,民众时常难以辨别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协,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让步,既然难辨真伪,还不如一网打尽来得干脆。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5篇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5篇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缚人的,其实不然。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是这样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国说出这样精辟的话是多么的伟大啊,我们认真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到新的认识。法律事实上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公力救济的,而私力救济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法律的存在为我们得到公力救济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怀忌惮,使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们需要法律。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我们的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这和我们国家的传统有关,我们国家在传统上的法律,是以刑为主,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惩罚,刑罚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关系是由道德来调整的。中国的法律传统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中国人讨厌和法律有关系。与法律有关系一般就是监狱、刑罚、斩首,总是没有温情的东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们引进了西方的法律,我们的传统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但是我们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许多执法者也没有现代的法律意识,我们现在学习法律基础。法律知识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同时我们明白法律的意义更是重要的。所以我们了解到了法律的意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是至重要的。有了对法律的目的的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更好的知道学习法律的意义。学习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这学期的法理学课程我明白了很多,学习法律不仅仅意味着学习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法律意识的转变。我们为什么要维权,不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且正义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们不但但生活在经济利益的世界里,我们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义,大量的“一元钱官司”表明了我们不应当只追求金钱利益,还有更加值得我们追求的。
法理学论文篇九
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且它对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的调控手段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只有使科技和经济相结合,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经济才能高速增长。法律在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必须以相应的立法预先对其应用范围与性质作出规定。
法理学论文篇十
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
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
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
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
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
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
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
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
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
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
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
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
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
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
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
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
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
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
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
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
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
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
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
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
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
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
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
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
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
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
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
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
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
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
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
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
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
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
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
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
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
法理学论文篇十一
我国一种传统的医学技术就是中医,其又被称为经验医学,其是依照经验开进行的治疗活动,从医学学术的角度分析,我国中医在治疗疾病时,有四大法宝,分别是望、闻、问、切,对于患者病情的探求可以从医生以往经验和原有医学经验知识来获得,然后才能分析出患者疾病的病机,分析患者五脏六腑、气血津液、经络关节的变化,判断出邪正有着怎样具体消失和增长的情况,才能得出疾病的具体名称,将疾病归纳到一类,做下一步治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诊断水平的提高,人们意识的改变,在中医诊断中,使用了一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下面内容我们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中医诊断之间的关系做简要分析和探讨。
1、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中医诊断的简要分析。
中医诊断时运用方法主要分为了4个方面,分别是望、闻、问、切,而中医治疗中核心内容就是辩证论治,但是还应该总结以往的经验,对未知疾病做不断探索,并开展一些专项的研究,才能更好地保证中医治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反观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其是一种医学诊断的现代科学,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医学器械、化学和物理的方式、科学设备与仪器,诊治各种疾病,具体的就像检测血糖、检查贫血、血型的鉴定等等。实践运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时,检验医师必须拥有物理基础、实验基础、光学仪器、化学试剂等方面的知识,只有拥有了这些专业知识后,才能让其就职上岗。从这一方面具体去分析中医诊断,其发展历程较长,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于中医的要求是其应该具备雄厚的医学功底,这样在诊断的过程中,才能对于疾病的分析更加准确,诊断结果更加准确。而临床医学检验则属于西医范畴内,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主要依据是各项检验数据,充分发挥出了形态学和生物学技术等诊断技术的特点,对疾病需要检查的内容进行检验,比如肝脏功能、骨髓、血液情况等等的检验。
2、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对中医诊断的积极意义。
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中医诊断和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密,这样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相辅相成的关系,有着相互影响的作用。
2.1有助于中医诊断分析发病原因。
一般中医的诊断方法是望闻问切,但是这种方法也可能存在分析不全病因的情况。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地优势,那就是体现出了中医的宏观性以及整体性,属于中医中传统诊断思维和诊断方法。而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最为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获取信息上,有一定的模糊性,并且还存在很高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缺少更加准确解释疾病现象与本质间存在什么关系的依据。这样的情况下,借助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才可以将病理变化情况更加全面并且客观地反应出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了仅仅通过外在表现出来的情况,对疾病本质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况发生,进而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出疾病发生的原因。比如说,患者表现是腰部疼痛,患有的疾病可能是脊柱疾病、肾盂肾炎、肾结石等疾病。如果通过中医的四步诊断法,对于这种疾病的区分只能通过以往的经验,这种诊断就容易存在偏差。再如贫血的中医诊断,临床上呈现出的表现就是面色苍白、气短、心慌等等,中医称这种情况是“血虚”,但是贫血的种类又分成了很多种,像再生障碍性贫血、失血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这种从表现上看,使用四诊法很难区分,这就需要使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帮助,让患者做抽血检验,检查出到底是何种贫血,进而更准确地指导临床上的用药,提高了疾病的诊断准确率,更有效地治疗疾病,有着立竿见影的作用。在诊断中医所说的阳虚、气虚、血虚、脏器功能状态时,能够提出更力的病理依据,帮助中医制定出更加客观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帮助中医对症下药,显示出药到病除的效果。
2.2能够给中医诊断提供更多病情信息。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能够延伸和补充中医诊断的四诊方法,具体对其分析,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发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经过实践诊断的证明,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能够辅助中医诊断工作,为其提供更多可以参考的疾病资料。病患的病情出现了不同的改变,或者治疗之后是否发生了改变,都需要使用该项技术对其进行检验,并且确定出是否发生了这些改变。比如在病毒性的肝炎或者因为丙肝、乙肝、过度饮酒所引起的肝纤维化的中医治疗时,治疗一段时间后,患者肝脏功能有一定恢复,就可以使用检验技术对患者的蛋白质代谢、肝纤维化、肝脏血清酶谱做检验,其也可以为治疗效果的检验提供有力的客观依据。
3、中医诊断对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补充。
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的红斑狼疮中,对其的诊断常常会使用到临床医学诊断技术,能够得到引起该病的明确原因,但是西医对其的治疗通常会使用免疫抑制剂和激素,但是效果并没有那么显着。这就需要中医诊断的补充,中医对于该病的诊断,将其认定为肝肾阴虚是主要原因,进而在具体的治疗中就应该针对血瘀和热毒为主要方向,治疗原则是滋养肝肾之阴、活血化瘀、清热解毒,这种西医和中医的治疗相互融合,得到很好的效果,对于最后的治疗效果检验还需要使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检查项目是抗核抗体、补体c3、血沉,这些是非常科学的评价依据,并且是一些非常客观的指标。西医和中医,虽然在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上是不一样的,并且诊治手段和治疗思维方法显然不同,但是其二者最终的目的还是不变的,就是怎样能够治疗疾病,恢复患者的健康。
4、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推动中医诊断的发展。
首先应该能够分析出,中医对于人体的认识,不能也绝对不可以停留在整体机能这样的层次上,对于人体的认识同样需要深入到肌体内部,提高观察层次,拓展到组织和脏腑的层次。也就是说将原有那种对于肌体整体表现出的外在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从外到内,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就需要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辅助,为中医诊断提供更多肌体的信息。其次对于中医诊断的不确地性,这是阻碍中医发展的一个因素,因此必须弥补这一弊端,而想要中医诊断的结果更加准确,就需要使用先进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为中医的辩证治疗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使得中医辩证论治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医诊断,进而推动中医走向全世界。
5、结语。
综上所述,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和中医诊断分属于两个医学类别,但是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诊断疾病的本质。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医学者观念的转变下,中医诊断也开始运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它的使用有助于中医诊断分析发病的原因,能够给中医诊断提供更多病情信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还能推动中医诊断的发展,而且中医诊断对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是一种补充,二者显示出一种相互影响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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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篇十二
通胀预期是指人们已经估计到通货膨胀即将到来,预先打算做好避免通胀给自己造成损害,然而防范通胀的措施本身就会造成资产价格的上升,对通胀的预期就会加快通货膨胀的到来。从一定意义上讲,通胀预期是一种心理预期,不是真正的通胀,但它却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因为消费者和投资者一旦形成强烈的通胀预期,就会改变消费和投资行为,造成通胀螺旋式上升,推动形成实际通胀,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所以,国家对通胀预期的管理决不能麻痹和松懈。
通货膨胀是指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要求,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普遍上涨的现象。通货膨胀的实质就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纸币、含金量低的铸币、信用货币过度发行都会导致通货膨胀,造成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国家财政赤字的增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了挽救经济危机或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不顾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滥发纸币。同时,通货膨胀也是资产阶级加强对工人、农民、教师等广大劳动人民剥削和掠夺的重要手段。通货膨胀首先给工人、农民带来灾难,由于物价不断上涨,使工人的工资购买力急剧下降,生活日益贫困。农民与小生产者则因生活资料在物价上涨的过程中,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扩大,不得已高价购买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低价卖出自己的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因此,生活更加贫困。通货膨胀也严重影响公职人员与知识分子的生活,使他们的薪酬不能按物价上涨的程度而相应增长。通货膨胀只给垄断资产阶级带来利益,他们利用实际工资下降,用贬了值的货币偿还债务,然后利用物价上涨进行囤积居奇,在通胀过后高价卖出,以此获得更大利益。
资产价格是指资产转换为货币的比例,也就是一单位资产可以转变多少货币的问题。资产定价理论模型有许多变种,但资产价格的最终表达式则基本类似,即资产价格是所有将来预取收益的折现值。在这种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影响资产价格的有关因素是利率、通胀率、将来的股息、消费效用偏好、以及影响人们预期等。资产价格的波动对货币政策分析能起到一定作用,因为资产价格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它在同样的经济环境下有时会停留在高价位,有时会停留在低价位,有时又会在不同的价位之间跳动。资产价格的波动,尤其是股市(其他资产市场,如房地产市场),大跌后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投资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会“谈股色变”,远离股市,造成市场疲软,有行无市的现象。长期下来,往往会导致以证券交易费为主要收入的证券服务业元气大伤。通常情况下,资产价格短期波动对总体消费水平影响不大。但当资产价格波动很大时,往往超出大部分资产定价理论所能解释的范围时,就成为令经济领域里学者们长期困惑的难题了。因此,随着资产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资产价格与国家货币政策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一、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之间的联系。
通胀预期是导致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一旦消费者和投资者形成强烈的通胀预期,就会改变其消费和投资行为,从而加剧通货膨胀,并可能造成螺旋式的上升。如果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某种产品和资产(地产、股票、大宗商品等)价格会上升,而且上升的速度快于存款利率,就会从银行提款来购买这些商品和资产,目的是达到保值或对冲通胀。这种预期导致的对产品和资产的要求又会导致价格飞速上涨。而这些产品、资产的价格上涨会更加加剧通货膨胀,从而引起消费者、投资者进一步购买需求,导致了通货膨胀的螺旋式上升。
资产价格与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资产价格的上升,能够提高预期的未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膨胀水平,引起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波动影响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最终目标。在各国央行将稳定通货膨胀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背景下,资产价格的波动会扰乱货币与物价及产出之间原来存在的稳定关系。众所周知,资产价格的'膨胀会导致未来商品与服务价格上涨的预期,资产价格上涨又会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考虑资产价格波动因素,对改善通胀预期,治理通货膨胀是非常有益的,他们将资产价格的波动作为管理通胀预期,减少通胀压力的重要显示器之一,并将其作为经济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加强通胀预期的管理。
当前,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国内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信心不断加强。但是,我国也面临物价上行的压力,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2月消费价格的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增长4.9%,工业生产出厂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增长7.2%,创两年半以来新高。据经济学家预测:未来cpi仍面临上升压力。因此,中央强调要管理好通胀预期,平稳物价总水平,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笔者长期在金融战线上工作,经常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并同业内同行互通信息,探讨经济领域的资产价格与通胀预期、通货膨胀不断变化的情况。笔者认为影响我国物价上涨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世界经济复苏之路不平衡。在经历了严重的国际经济危机后,一些主要的经济发达体经济增长缓慢,所以继续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而新兴市场经济实体发展势头强劲,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化,政策差异和资本逐利的本性使新兴市场经济体系面临较大流入压力。二是突发事件和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升,给我国带来输入性通胀压力。三是全球自然灾害引发的供需矛盾,再加上投机资金的“为虎作伥”,导致世界范围内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农产品价格上涨又最能促动民众的敏感神经。
这就可以看出,物价上涨反映出我国经济运行中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问题相互交叉,再加上国外因素的影响,这种复杂性增强了人们对通货膨胀的预期。怎样加强对通胀预期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加强通胀预期管理必须从多方面进行。(1)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通胀体制性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要加强宏观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及相互约束,密切关注地方投资的扩张,增强区域政府融资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引导地方政府把着力点放在改善民生和强化社会管理上来。(2)增强经济发展,增加农产品供给。地方政府要大力扶持粮食、生猪、奶业、禽业、油料的生产,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好市场,制止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的违法行为,加强农产品流通的管理,保持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理性决策。(3)作为金融主体的银行业要积极促进融资结构调整,密切关注融资总量增长。为了完善宏观调控机制,积极推进我国经济资本化和利率市场的改革发展,银行业要继续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检测和管理,建立更加审慎的金融管理制度,调节和防范风险,防止短期资本的冲击,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金融转型。
三、积极治理通货膨胀。
由于劳动力工资上升,资产泡沫表现异常,资源价格面临上调压力,通货膨胀又有一些抬头。只有积极治理通货膨胀,才能应对目前市场经济变化。在治理与应对通货膨胀这一问题上,我国政府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态度。我国政府采取了紧缩货币,积极应对的措施,2008年,为了防止经济增长偏快过热、价格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我国宏观政策基调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在2007—2008两年中,央行15次上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6次提高存贷款利息率。同时,还采取了严格控制工业用粮和粮食出口。大力发展生产,加快健全储备体系,加强市场价格管理和监管力度,完善和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等方法、措施。为了应对本轮的通货膨胀,我国政府也及早采取行动。央行在2010年已5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并加息一次。国务院也出台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副产品供应,降低农副产品和流通成本,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门及联席会议制度,出台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等多项政策。我国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十分得当,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防止物价上涨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笔者认为,治理通货膨胀应进一步采用加息这一价格型工具,这才是解决通货膨胀问题的关键。
首先,我国财政部应采取“紧货币,宽财政”的政策。这个政策将对宏观经济、企业运行、资产价格平稳产生重大影响。伴随着岁末传统消费旺季的来临,未来消费势头将仍然强劲,采取“宽财政”政策,能确保经济平稳增长。
其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价格。一方面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物价调控体系,刹住乱涨价的歪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市价的炒作行为,保障市场供应;另一方面,及时调查通货膨胀环境下不同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研究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工资水平、低保家庭生活补贴、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效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探索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笔者建议:银行业等金融体系应引导投资者将富余资金投资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行业之中,以调节流动性泛滥引起的不合理投资。银行业还要探索如何利用高额的外汇储备支持国内企业向国外拓展,以实现“藏汇于国”到“藏汇于民”再到“藏汇于企”的转变,降低外汇占款上涨所带来的流动性过剩风险。更要努力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以促进社会资本和新增信贷向实体经济流动。
四、处理好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只有做好理论、实践研究,吸收各国的操作经验,才能将这一复杂关系处理得更加妥当。因为,处理好资产价格波动与货币政策的关系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作为金融机构主体的银行业怎样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运作:
(1)正确分析资产价格波动的原因。如果资产价格波动是由经济本质要素引起的,则原则上应顺其自然,货币政策可以不加干预。如果资产价格波动背离经济本质变量或波动力度较大,货币政策则可以从长期角度出发,必须进行干预。银行业可根据货币政策的调控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2)正确区分临时性资产价格波动与长期性资产价格波动。因为,资产价格的短期财富效应与长期财富效应有根本的区别。这时,国家也会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银行业必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及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方法,推出新的金融品牌,并在管理机制上不断发展创新,抓住机遇提高经济效益。
(3)正确分析市场预期不确定性的类型。比如,资产价格突然下滑,有可能是市场上出现不确定因素,导致资产价格的波动,也可能是由于以前的不确定因素变得明朗化了。前者是真正的不确定性,而后者则是用预期的明确性来描述。因为,市场的心理预期对资本市场价格影响很大,所以,银行业很有必要把握好市场预期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灵活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策略。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结束语。
抗通货膨胀的号角已经吹响,管理好通胀预期是抗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已被国家纳入宏观调控的重点。笔者希望银行业的同行以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推动经济和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激活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金融市场开放,以缓解资产价格波动与通货膨胀带来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全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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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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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篇十四
体操是我国体育院系体育教育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也是内蒙古部分高校体育教学的基本内容之一。本研究从体育教师对体操普修课教学的情感认识、体操场地设施和教学内容的执行状况等三个方面等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的教学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对体育人才的需求,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旨在促进内蒙古地区体操普修课教学改革的深化,使内蒙古体操普修课教学走向和谐健康发展的道路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采用随机分层抽样的办法,选取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呼伦贝尔学院四所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代表性的高校作为调查对象。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查阅了近10年来体操课程改革的论文30余篇;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论文20多篇。
2.2.2问卷调查法。
利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向所选取的4所高校校发放《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现状调查表》体育教学负责人用表12份、《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现状调查表》体育教师用表120份,分别回收有效问卷11份和116份,有效回收率分别为91.7%和96.7%。对问卷的内容进行了效度和信度检验,其中r(教学负责人)=0.92(p0.01)、r(教师)=0.97(p0.01)。
2.2.3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有效数据,按研究内容、目的与任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体育统计方法的原理和要求,采用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数据统计与处理做相关分析。
2.2.4实地访谈法。
在进行实地问卷调查过程中,笔者就内蒙古四所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的开展情况向30名体育教师和10名教学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3、结果与分析。
3.1体育课中安排体操课的状况。
据调查结果显示内蒙古部分高校体育教师对体操普修课教学的情感认识是大多数的体育教师认为在体育课中安排体操内容的教学是很有必要或是有必要的,4.43%的教师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体操普修课教学,持无所谓态度的教师占5.06%;83.44%的教师在制订体育教学计划时乐意安排体操普修课教学内容,不乐意安排体操普修课教学内容的教师比例占16.56%;通过调查所得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有些教师尽管认识到体操普修课教学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教学中却并不愿意或尽可能少地安排体操普修课教学内容。究其原因,他们在安排体操普修课教学内容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顾虑。经调查可知,其顾虑的主要因素集中在:(1)体操场地设施状况;(2)害怕出事故,安全性不高;(3)学生的身体素质状况;(4)校领导对体育教学的重视程度及主管部门的态度;(5)学生的体操运动基础与兴趣。
3.2体操场地器械状况。
据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体操器材设施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者几乎没有。具体表现在:第一,除体育专业外的器械体操设施的平均达标率分别在18.19%~42.11%之间较低;第二,轻器械体操的装备情况总体不理想,跳绳和小垫子两项达标率较高,但最高也只仅达到48.65%,其他轻器械体操设施未被充分重视。学校之间的体操器材装备情况差距较大。轻器械体操设施装备在不同学校间的差异性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现有体操场地的维修管理不善,致使暴露在室外的多数单杠、双杠等器械损坏严重;二是对现有的器械场地利用频度不高。
3.3体操普修课教学内容的实际教授情况。
对内蒙古部分高校基本体操及趣味性体操普修课教学情况统计结果显示,各高校的体育教师在平时的体育教学中都安排了队列队形、徒手体操的练习内容。其原因在于队列队形练习是体育教学必备的内容,而徒手体操练习则能被广泛用于准备活动;体操游戏也是广大体育教师重点选择的教学内容。所以97%以上的教师在教学中安排了广播体操的教学内容。由此说明,队列队形、徒手体操、体操游戏、广播体操在内蒙古部分高校具有很高的实用性;攀爬类及角力对抗类练习内容由于受到场地器械的限制,加上体育教师对这类练习内容不够了解,教学组织难度大,易发生伤害事故,所以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很少选用这类练习内容。
对内蒙古部分高校轻器械体操普修课教学内容实施情况显示,除跳绳能被83.58%以上的教师用作练习内容,哑铃教学内容受到33.8%的教师的青睐外,其他各项内容的教授情况均不理想。由此可见,轻器械体操是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的一个薄弱环节。
据调查得知:器械体操在内蒙古部分高校的教授情况不容乐观。尽管有80%的体育教师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器械体操普修课教学,但大部分教师只是教了他们所学习过的一些或个别动作。从器械体操的教授项目来看,技巧的教授率最高,其次是单杠和双杠,跳跃的教授情况最差。
3.4影响体操普修课教学开展的因素分析。
3.4.1影响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开展的不利因素。
3.4.1.1场地器械设施缺乏,利用率不高,导致增加投入受阻。体操场地设施不足对体操普修课教学的影响程度最大,它是长期以来一直呼吁而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3.4.1.2保护与帮助的任务重,组织难度大,致使部分教师不愿教。由于体操的项目性质决定,技术动作相对来说要复杂些,有时根据练习的需要得反复布置场地器械,时时加强安全措施等这些都对教师的组织教学和责任感提出了较高要求,部分教师因此产生了畏难情绪和怕麻烦的思想。
3.4.1.3部分教师体操普修课教学能力不强,不能充分胜任体操普修课教学工作。所调查的体育学科负责人普遍认为,大部分体育教师所掌握的体操运动技能基本能满足体操普修课教学的需要,但体操普修课教学知识面较窄,教学能力不强。表面上看是教师所具备的体操知识与技能脱离了体操普修课教学实际,其实质则反映出教师的体操普修课教学能力不足。
3.4.2内蒙古部分高校体操普修课教学开展的有利因素。
3.4.2.1学校拥有一定数量的体操场地设施,为开展体操普修课教学提供了物质保障。另外,有关体操普修课教学与场地设施关联度的研究表明:除体操棒、单杠和双杠三项教学内容达中度相关外,剩余内容与器械间相关程度不高。这说明器械、场地并不是目前制约体操普修课教学深入开展的主要原因。所以,只要教师在主观意识上重视了体操普修课教学,在目前的条件下开展好体操普修课教学是完全有可能的。
4、结论与建议。
从体育教师实际教授的体操内容来看,基本体操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体操游戏受到了青睐,轻器械体操具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器械体操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全民健身器械进入了体育课堂。建议各高校据此深入进行体操普修课的教学内容改革,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3]体操普修课教学改革课题组.关于体育系体操普修课教学改革的设想[j].成都体院学报,1996,(4)。
法理学论文篇十五
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人教版小学语文第六册第四组中的一篇略读课文《绝招》,我将从教材、教法和学法、教学设计、板书设计四个方面来说。
一、说教材。
我对本课的教材是这样理解的:《绝招》这篇课文是一篇略读课文,讲述了几个小伙伴两次比绝招的事:第一次,主人公小柱子和小伙伴比绝招,没能取得好成绩,感到很羞愧。于是暗下决心要练一种“绝招”,“镇”住那些小伙伴。后来,在奶奶的启示下,他认识到绝招是可以练的,终于他下了一番苦功夫练出了一手绝招:那就是速算两位数乘法。在第二次比绝招时,小伙伴们都对他的绝招赞不绝口,羡慕不已。
这篇课文富有童心童趣,小柱子的形象鲜活欲出,是这个年龄段孩子的典型代表,学生可以从他的身上找到自己的影子:自尊,好强,不服输。因此学生在阅读时很容易产生共鸣。课文中还蕴含着丰富的道理:只要勤学苦练,就能练就一身好本领;要练,就练对自己的未来发展有用的本领。这是对科学知识、对刻苦求知的一种价值认同,对学生很有启发,也选编这篇课文的主要意图。
课标倡导阅读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具有感受、理解、欣赏和评价的能力,基于教材的编写意图和对教材的理解,基于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为基点,结合本组课文的训练意图和学生实际,我本课的教学目标确定为:
1、能正确、流利地朗读课文,有感情地朗读人物对话。
2、体会小柱子两次比绝招的前后不同,感受童年生活的快乐和童真童趣。
3、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刻苦求知的愿望。
我认为本课的重点是“体会小柱子两次比绝招的前后不同,体会童年生活的快乐”。难点是如何去激发学生刻苦求知的愿望。
二、说教法和学法。
教学重难点的确定使得教学思路也越来越清晰了,教法和学法也就明朗了。先说教法:叶圣陶先生说:“略读知道需要提纲挈领”。我打算在学生自学前,通过核心问题,减少学生自主学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学习效率。针对学生喜爱故事的特点,我尽可能给学生以直观的形象感受,激发他们主动读故事,并把故事中的道理与自己周围的生活联系起来,引导他们评价故事中的人与事,从中理解和懂得故事的道理。
朗读、质疑、讨论、评价和想象将成为本节课的主要学习方法,读悟结合,以读促悟,以悟生情,在品读感悟中积累语言、丰富语言并运用语言。
三、说教学设计。
紧扣略读课文的教学要求,为达成三维目标,促进学生发展。我设计了这样五个步骤的教学流程:
理解题意,激发兴趣。
初读课文,梳理脉络。
一赏绝招,走近人物。
二赏绝招,感知主题。
回归整体,升华内涵。
根据以上教学流程,我将详细展开以下教学:
第一步:理解题意,激发兴趣。
1、一开始,我直接揭题:同学们,今天我们来学习一篇略读课文——板书课题,在学生读题后,我这样导入:“招”这个字在这里是本领的意思,那么,你认为怎么样的本领算得上是“绝招”呢?(根据学生的理解,可能会说:特别的,拿手的,很了不起的,超越别人的等等)。
第二步:初读课文,梳理脉络。
给学生以充足的时间自读,同时,我可以巡视并针对性指导几个难读字词的读法。学生带着问题开始阅读,很快就能找到文中的答案。在学生汇报交流时,我相机板书:首先是两次,“第一次”“第二次”,然后相应地将各个小伙伴的绝招名称板书出示。
【这一步我着力让学生自读理解文章大意,理清文章思路,有效提高学习效率】。
在整体感知课文,明理思路后,我带着学生走近第三步的教学:一赏绝招,走近人物。在欣赏第一次比绝招,我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朗读、想象与文本对话,体会人物心情,了解人物特点。
我先问学生:孩子们,在第一次比绝招中,你觉得谁的绝招最有意思?
[三胖]。
1、学生们可能会说三胖的绝招最有意思。这时,我相机出示三胖的句子,这段文字确实挺有意思,我先叫一两个学生读一读:三胖挺着大肚子,说:“咱们看谁一口气憋的时间最长!”结果一个个先后都憋了气,唯独他,鼓着腮帮子,蹬着眼珠子,憋的时间比别人长两倍。
2、学生读完后,气氛一定活跃起来了,我顺势让学生想一想:要是让你来演三胖的绝招,你觉得哪些词语一定要演到位才够有意思。学生肯定能说出:挺、鼓、瞪、憋,在学生指出的同时,带着学生一起在座位上连起来演一演,再挑一两个特别生动的学生进行上台展示。
[二福]。
读完后,我这样过渡:三胖的绝招可真有意思啊,我们来看看二福的绝招又是什么?我出示文中描写二福的句子:二福曾经练过武术,他站起来,刚来一个空翻,伙伴们就禁不住叫起好来。
1、我先让学生齐读这句话,然后问道:孩子们,你们看过空翻吗?在哪里看过,谁来介绍一下。
2、在学生说的基础上,我出示视频的空翻动作。接着请学生借助文中插图和刚才的视频,具体地说一说二福是怎么说的、怎么做的。
学生可能会说到类似于:二福信心百倍地说:“看我的!”只见二福拍了拍双手,紧握拳头,两脚一蹬,身子凌空而起,随即又稳稳地落地。当然,学生言语上可能没有这么紧凑精简,还需要老师做指导。
通过看空翻和说空翻,学生领悟到了二福的本领。
[小柱子]。
1、请大家读读课文第四段,体会小柱子当时的心情。
2、在学生自由朗读后,我引导交流:你体会到了小柱子怎么样的心情?
学生可能会说:垂头丧气、沮丧、灰心丧气等词语。我在学生说的时候指导读好句子:小柱子觉得自己太丢人了,低下头撒开腿跑了。
3、学生体会朗读后,我顺势接话:“小柱子回到了家,心理在想什么?”
相信学生在对文本的整体把握后,会想到小柱子肯定不服输,在暗想决定,一定要练出绝招。
第四步:二赏绝招,感知主题。
通过刚才的铺设,第四步的教学就水到渠成了。我先导入:小柱子有没有练好一手绝招呢,我们去看看他们第二次的比试。
2、在学生读完后,学生都心知肚明了,不难流露出对小柱子这一绝招的夸赞。我出示文中速算:99×76=7524,我们也来算算他到底对不对,老师计时,看看谁算得最快。
3、在学生竞相验算得出结果后,我将学生计算的时间和小柱子的“不假思索”和“脱口而出”进行对比,相信学生的羡慕之情也会油然而生,而小柱子这时候的心情也是不言而喻,学生已然体会到了这些,我就不再进行指导体会了。
4、接下来我引导学生想象说话:孩子们,小柱子的进步怎么这么大呢?想象一下,他是怎样练习速算这一绝招的呢?给学生思考的时间,然后进行交流对话。
第五步:回归整体,升华内涵。
我预设学生可能会说出:坚持、青学苦练、刻苦等词语。
最后老师总结激励:没错,大家说得都很对,有句话说得好: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或者说“天下无难事,是怕有心人。”这些都告诉我们生活中,只要肯刻苦练习,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拥有绝招,老师也很期待你们的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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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篇十六
法理学论文2006-05-2700:00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亦即当事人的行为以规避某种法律为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二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这样三个要件:必须有行为人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或者说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某种法律的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但系行为人通过构设一个新连结点的手段而达到的;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行法的范畴。三是认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四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六项要件: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本文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即,法律规避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即法律规避问题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故意的行为,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积极作为。过失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其不利的准据法的适用,而使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得以适用。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强行性规范,使国家的法律秩序遭到破坏,这是内国法所不允许的。从行为方式上来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实践中,当事人直接制造连接点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改变住所﹑所在地﹑行为地等;其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改变国籍。当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并非所有国籍﹑住所的改变都构成法律规避,只有那些表面上合法的变更而事实上掩盖着逃避对其不利的强行性法律的适用的目的才构成法律规避。从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本应对其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这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规避法律的事实,其所希望的某个实体法已经得到适用,对其不利的准据法得以排除。
(二)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性质是指,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个部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国际私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但另一派学者认为,法律规避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它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因为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国内法的权威。7本文认为,法律规避问题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并不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个部分。原因在于:(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4)法律规避既可以保护内国法也可以保护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而且是内国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5)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而法律规避多数国家并未明文规定。
(三)法律规避的对象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是指规避法律仅包括规避本国法律,或者既包括规避本国法律也包括规避外国法律。有些国家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强行性法律。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廷的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约地法是有效的。”“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从历史上看,早先的学说普遍认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并不是一种无效行为。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则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就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设立此种关系的国家,设立一个连结点,使它得以成立。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所容许的范围,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违法行为。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也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即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就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有所规定。基于以上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承认法律规避。不过事实上,英美国家法院如果不让本国法为当事人所规避,它就可以通过对冲突规范作某种解释等其他方法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达到同一目的。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数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古罗马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这表明被规避的法律不论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一律无效。鉴于规避绝对无效说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而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社会安定。于是有学者提出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的主张。而且在司法实践也有体现。。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避行为经常发生,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认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无效的审判实践却极少,只要当事人不规避法院地法,法院就不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进行裁判,并且,对规避外国法所订立的契约大多予以认可。笔者认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1)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对行为地国或法院地国一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却有可能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这与立法者意愿一致的;(2)对规避外国法行为的认定极为困难,不仅直接增加法院工作量,而且时常无法判断当事人规避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此外还往往牵连到举证责任、外国法查明等一系列问题,法院难以也不愿承担如此重任。(3)一些国家的立法对法律规避根本不加限制,例如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就是如此。由于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都不承认法律规避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他国家就更无义务对此加以限制或禁止。
(五)我国的法律实践我国的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做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该规定所持的规避本国法律无效的观点,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说也持一种回避的态度。为了填补这项立法空白,完善我国法制,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一贯重视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共识,那就是:对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当然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法的处理上尚存在争议。我国理论界较为普遍的主张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说。这种观点主张,若当事人规避了外国法中合理的﹑正当的规定,如禁止近亲结婚﹑性病患者结婚等,则这种行为无效;若当事人规避了外国法中不合理﹑非正当的规定,如种族歧视,则这种行为有效。但本文认为,该说存在一定缺陷。因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无权依照本国的观念判断别国法律正当与否;何况,“合理”“正当”的标准本身很难把握,不易操作。另有一种观点主张,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则不论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要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都构成法律规避,应当认定这种行为无效。本文赞同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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