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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立户低保申请书简短 低保户个人申请书怎么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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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立户低保申请书简短 低保户个人申请书怎么写(三篇)
2023-01-10 02:57:5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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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立户低保申请书简短一

一、房产分割:原有房产位于前宅桥头,共计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旧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计148.15平方米归大儿子何某1,房屋位置如下:东与何某2房屋相邻,南是自家晒场,西边某何房屋,北靠大路(其中3.4x8部分为何某1家做正门用,不准建房,影响何某2家采光)。其余的旧房子以及空地共计161.05平方米归何某2所有,房屋位置如下:东至溪,南自家晒场,西何某1房屋,北靠大路。

二、父母的赡养协议:1、口粮(每月所需大米)由何某1承担,现有两块山地归何某1管理,所得款项均由何某1支配,如果何某1不能履行义务,山地归还父母管理,所得款项由父母支配。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其中何某1承担所需费用的,何某2承担所需费用的。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两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4、兄弟两人各拿出一间房子供父母居住,用于父母的养老。

三、本协议共2页一式四份,父和母、何1、何2、何3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兄妹三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立协议人: (父亲: 大儿子:母亲:二儿子:)

见证人: 见证人:

郭下村村委会:

年 月 日

独立立户低保申请书简短二

甲方: 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

乙方: 深圳发展公司

法人代表:

经住宅区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同意:直接聘请深圳康发发展公司为住宅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住宅区位置: 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

2、占地面积: _____平方米。

3、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服务楼面积: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平方米。

4、 住宅户数:_____户(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户,_____户未入伙)。

5、物业类型: 混合住宅小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评定,如聘请专业公司需要支付费用的,则该费用从物业收费中支出。如未达标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3、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虚假或失实的账册、传票等致使甲方利益严重受损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乙方应作好对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确保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率不低于总应收费的98%,如无故达不到该收缴率,则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佣金抵扣。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执行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业主大会批准。

3、有权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本住宅区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任何单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购买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及公众责任险。

7、作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 乙方每年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10%计提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一次。

8、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账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10、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将住宅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舍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4、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住宅区定位为高档次的住宅区,乙方应执行与之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具体按《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每平方米5.20元/月;复式别墅每平方米3.55元/月;高层物业每平方米3.60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2.30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5.00元/月-6.00元/月;服务楼每平方米2.50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已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和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以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月;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月(别墅除外)。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2、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乙方先立项报价,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甲方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本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交纳、使用、续筹、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区属业主私家车位以外的所有室内、室外停车位实行统筹使用,暂定每车每月车位使用费(含车场管理费)为220元。

2、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车位,每月每个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30元,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本住宅区产权属于乙方的室内停车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计76个,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不含车场管理费)的固定标准净提取76个车位使用费。

4. 本住宅区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按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住宅区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停放,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禁止外来车辆停泊过夜。

6、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7、本住宅区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权属之外的停车场收入、特约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住宅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审核。住宅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甲方审核,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约与否。如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同意续约的,将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达不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6、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不按时交接、撤离的,均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甲方:深圳市罗湖区住宅

乙方:深圳发展公司

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独立立户低保申请书简短三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行使第十六条第(五)项职权,即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 [公司定] 万元(含个人所得税),该津贴由公司按月以货币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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