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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一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13】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
六、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留置派出所2天的赔偿金364.7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复议决定书歪曲有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指出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不问不管,继续赔偿义务机关自办案以来一贯装疯卖傻的做法,且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等对赔偿请求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前后表现来看,有违一般常识,自相矛盾。
(一)复议决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即所谓的赔偿请求人“案由”,完全不是事实,并捏造了一些情况。如赔偿请求人真有象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那现在就不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而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赔偿请求人了!
(二)开动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都能强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何况这个地址,已经白字黑字地写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之上,但现在,赔偿义务机关等却辩称邮寄不到相关文书。对此,赔偿请求人完全怀疑赔偿义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为,因为一直以来,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已是骑虎难下,随后就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推诿、搪塞、避而不见的做法,以“鸵鸟”的姿态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公权”消耗公民的“人权”,以时间的流逝来掩盖他们的错误。
二、赔偿请求人在未见《刑事拘留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这应是非法拘留,已属于严重违法。而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一直未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家属或赔偿请求人本人,甚至在赔偿请求人解除羁押后,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也被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包括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后——《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未给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5日在成都市春熙广场孙中山像旁边自制小白花,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料却被巡警挡获至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此间,巡警、赔偿义务机关等并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有关规定,这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从一开始就处于违法状态下。
随后,赔偿义务机关国保大队介入调查。在此前后,赔偿义务机关只履行了一次留置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且无完善的法律程序,至今未予改正。再加上前述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情况,这又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继续在违法办案。
对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派出所的超过48小时的时间,赔偿请求人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你们是怎样根据《宪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赔偿请求人最基本的人权的?赔偿请求人被留置派出所的2天时间,无基本人权保障,比在拘留所的处境更恶劣。
对此,赔偿请求人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也在《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了,即便是复议机关在8月13日向赔偿请求人了解情况之后,复议机关也是完全回避这些问题,不敢承认赔偿义务机关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至于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赔偿请求人的“大量”“罪证”,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单方面的说辞。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及潮流的代表地点之一,附近的巡警及民警等随身都配备有大量的高科技装备,其中就包括了许多视频及音频设备。赔偿请求人在被巡警等干涉及带至春熙路派出所期间,就有好几个警察随身跟随摄、录像,以便获取赔偿请求人的“罪证”。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调取赔偿请求人涉案卷宗的警察取证视频,以及“大量带有反动信息内容的印刷物”,还包括赔偿请求人涉案的关键证据——一朵赔偿请求人自制的小白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还保存有的话,以厘清本案事实。
四、赔偿请求人在被留置派出所超过48小时后,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将满7日之时,不知何故,又将赔偿请求人的“罪名”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满30日后,于2011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在2011年11月6日“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届满后,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属多次主动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反映,也未有答复。在逾期两个多月时间的情形下,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的户主——此次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也未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的同意——无奈迫不得已将赔偿请求人送交执行机关。随后,赔偿请求人才于1月20日在执行机关处收到了一张(日期)伪假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严重违法。
关于赔偿请求人收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等情况,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以此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说谎、欺瞒等事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一事,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都指出了,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就同在本案中对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多次违法一样,对其还是采取包庇的做法。
五、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是违法拘留,应立即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对赔偿请求人涉案一事做出明确的结论,致使赔偿请求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一直不能按时完结,严重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善后。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及强制措施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抱着“敌对思维”的旧思想,违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二
赔偿请求人: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_______(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_______(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三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房二间(共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市________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________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县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四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五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申请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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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七
刑事赔偿制度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的确定更是赔偿的关键环节,它的范围宽窄关系着权利人的保障与救济,也涉及到司法权的有效运用。那你对于刑事国家赔偿。
申请书。
申请人(受害人):吴________,男,1968年9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20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20xx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赔偿请求人:余剑性别:男民族:汉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20xx】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xx】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xx】2号》复议决定书;。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
六、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留置派出所2天的赔偿金364.7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复议决定书歪曲有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指出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不问不管,继续赔偿义务机关自办案以来一贯装疯卖傻的做法,且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等对赔偿请求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前后表现来看,有违一般常识,自相矛盾。
(一)复议决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即所谓的赔偿请求人“案由”,完全不是事实,并捏造了一些情况。如赔偿请求人真有象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那现在就不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而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赔偿请求人了!
(二)开动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都能强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何况这个地址,已经白字黑字地写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之上,但现在,赔偿义务机关等却辩称邮寄不到相关文书。对此,赔偿请求人完全怀疑赔偿义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为,因为一直以来,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已是骑虎难下,随后就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推诿、搪塞、避而不见的做法,以“鸵鸟”的姿态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公权”消耗公民的“人权”,以时间的流逝来掩盖他们的错误。
二、赔偿请求人在未见《刑事拘留书》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这应是非法拘留,已属于严重违法。而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一直未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家属或赔偿请求人本人,甚至在赔偿请求人解除羁押后,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也被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包括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后——《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未给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请求人于20xx年4月5日在成都市春熙广场孙中山像旁边自制小白花,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料却被巡警挡获至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此间,巡警、赔偿义务机关等并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有关规定,这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从一开始就处于违法状态下。
随后,赔偿义务机关国保大队介入调查。在此前后,赔偿义务机关只履行了一次留置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且无完善的法律程序,至今未予改正。再加上前述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情况,这又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继续在违法办案。
对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派出所的超过48小时的时间,赔偿请求人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你们是怎样根据《宪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赔偿请求人最基本的人权的?赔偿请求人被留置派出所的2天时间,无基本人权保障,比在拘留所的处境更恶劣。
对此,赔偿请求人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也在《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了,即便是复议机关在20xx年8月13日向赔偿请求人了解情况之后,复议机关也是完全回避这些问题,不敢承认赔偿义务机关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至于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赔偿请求人的“大量”“罪证”,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单方面的说辞。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及潮流的代表地点之一,附近的巡警及民警等随身都配备有大量的高科技装备,其中就包括了许多视频及音频设备。赔偿请求人在被巡警等干涉及带至春熙路派出所期间,就有好几个警察随身跟随摄、录像,以便获取赔偿请求人的“罪证”。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调取赔偿请求人涉案卷宗的警察取证视频,以及“大量带有反动信息内容的印刷物”,还包括赔偿请求人涉案的关键证据——一朵赔偿请求人自制的小白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还保存有的话,以厘清本案事实。
四、赔偿请求人在被留置派出所超过48小时后,于20xx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将满7日之时,不知何故,又将赔偿请求人的“罪名”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满30日后,于20xx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关于赔偿请求人收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等情况,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以此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说谎、欺瞒等事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一事,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都指出了,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就同在本案中对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多次违法一样,对其还是采取包庇的做法。
五、赔偿请求人于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5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是违法拘留,应立即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对赔偿请求人涉案一事做出明确的结论,致使赔偿请求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一直不能按时完结,严重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善后。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及强制措施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抱着“敌对思维”的旧思想,违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男,原上海经济报社记者、投诉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因举报原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的违法乱纪事实遭诬告陷害,两赔偿义务机关轻信俞远明的诬告,对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拘传1天、羁押401天,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4、赔偿因身体伤害和误工减少的收入198318.05元;。
5、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正在治疗中,费用按实结算);。
8、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原系上海经济报社的资深记者,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11月,作为参加上海经济报创刊的首批记者经商调进报社工作。1987年,赔偿请求人为揭露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撰写并顶住来自各方的重重阻力发表了新闻调查《谁之过?!》一文,引起全国新闻界的轰动,被舆论称之谓“《谁之过》风波”。该报道曾惊动了中纪委、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最终使渎职者受到查处。历时5年的“《谁之过》风波”,使赔偿请求人成为上海新闻界以“敢于碰硬”而著称的新闻记者(详见当年《民主与法制》、《新闻记者》、《中国记者》、《解放日报》等多家报刊关于“《谁之过》风波”的报道)。
作为上海经济报社的主要骨干记者,赔偿请求人在新闻从业的近20xx年中,多次被报社指派参加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外国元首来沪的新闻报道工作,并经常参与各种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报道活动。1998年,曾作为报社特派记者,前往九江抗洪第一线,参加九江抗洪的重大新闻报道……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一直得到报社的肯定,历任摄影记者、记者、编辑、总编办公室副主任、投诉部主任、365天天投诉热线接待中心主任等职务,1998年起还兼任报社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报社的日常法律事务。
赔偿请求人的上述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足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赔偿请求人却因揭露和举报时任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等人的腐败行为遭到诬告陷害。
俞远明曾任新闻报总编辑,因严重违反新闻纪律、大搞有偿新闻,受到市委宣传部撤职查处,并被调离新闻岗位。20xx年9月,他通过非正常途径,来到上海经济报任总编辑。但他一上任,又重新推行他过去那套出卖版面、搞有偿新闻的错误做法,致使上海经济报办报质量下降,发行量跌到历史最低水平,仅1万多份。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行量不得低于2万份,否则一律停办。一份好端端的报纸,被俞远明搞到面临停办的困境,赔偿请求人和报社的一批老职工(指在本报社工作20xx年以上的)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觉得有必要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先后以《谁来救上海经济报?——对上海经济报真实现状的情况反映》、《俞远明要把上海经济报引向何处?——对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严重违反新闻纪律的举报》等题,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详见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举报信复印件)。我们的举报,引起了上级的重视,并派人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详见《关于举报上海经济报情况的核查报告》)。
俞远明面对举报进行疯狂的报复,所有举报人凡署名的均遭到打击迫害。赔偿请求人作为举报的发起人之一,更是遭到骇人听闻的重重迫害,先是被俞远明非法辞退,正当赔偿请求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俞远明竟捏造材料向公安机关诬告赔偿请求人“损害商业信誉”,企图借公、检、法之手,达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
遗憾的是,两赔偿义务机关竟先后轻信俞远明的诬告,采用俞远明捏造的材料作为“立案”的依据,制造了所谓的“上海第一例损害商业信誉罪案”,而实际上却是一起诬告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于20xx年12月3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拘传”1天,并对赔偿请求人的住宅进行“抄家”,还扣押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接着,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又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20xx年3月15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实行“刑事拘留”。
此后,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更在没有确凿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5日错误批准“逮捕”赔偿请求人。尤其严重的是,第二赔偿义务机关不顾赔偿请求人及律师提供的无罪申辩和证据,在本案经过两次退回第一赔偿义务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于20xx年11月12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进行“起诉”。更为离奇的是,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却拿不出任何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有罪。于是,又先后于20xx年12月24日和20xx年3月30日两次向法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致使在事实已经证明赔偿请求人无罪的情况下,仍被一再延期羁押。直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全部“走完走绝”,黄浦区人民法院即将宣告赔偿请求人无罪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才不得不于20xx年4月14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撤回起诉”,“原沪黄检刑诉(20xx)223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要求法院“予以注销”。20xx年4月1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撤诉(详见黄浦区人民法院(20xx)黄刑初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既然本案已经撤诉,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两赔偿义务机关却仍继续无故拖延,一直拖到4天后的4月19日,才将赔偿请求人“释放”,而且竟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至此,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已被无辜羁押达401天。
综上所述,冤狱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两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
20xx年5月18日。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八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男,原上海经济报社记者、投诉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因举报原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的违法乱纪事实遭诬告陷害,两赔偿义务机关轻信俞远明的诬告,对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拘传1天、羁押401天,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4、赔偿因身体伤害和误工减少的收入198318.05元;。
5、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正在治疗中,费用按实结算);。
8、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原系上海经济报社的资深记者,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11月,作为参加上海经济报创刊的首批记者经商调进报社工作。1987年,赔偿请求人为揭露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撰写并顶住来自各方的重重阻力发表了新闻调查《谁之过?!》一文,引起全国新闻界的轰动,被舆论称之谓“《谁之过》**”。该报道曾惊动了中纪委、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最终使渎职者受到查处。历时5年的“《谁之过》**”,使赔偿请求人成为上海新闻界以“敢于碰硬”而著称的新闻记者(详见当年《民主与法制》、《新闻记者》、《中国记者》、《解放日报》等多家报刊关于“《谁之过》**”的报道)。
作为上海经济报社的主要骨干记者,赔偿请求人在新闻从业的近中,多次被报社指派参加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外国元首来沪的新闻报道工作,并经常参与各种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报道活动。,曾作为报社特派记者,前往九江抗洪第一线,参加九江抗洪的重大新闻报道……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一直得到报社的肯定,历任摄影记者、记者、编辑、总编办公室副主任、投诉部主任、365天天投诉热线接待中心主任等职务,19起还兼任报社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报社的日常法律事务。
赔偿请求人的上述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足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赔偿请求人却因揭露和举报时任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等人的腐败行为遭到诬告陷害。
俞远明曾任新闻报总编辑,因严重违反新闻纪律、大搞有偿新闻,受到市委宣传部撤职查处,并被调离新闻岗位。9月,他通过非正常途径,来到上海经济报任总编辑。但他一上任,又重新推行他过去那套出卖版面、搞有偿新闻的错误做法,致使上海经济报办报质量下降,发行量跌到历史最低水平,仅1万多份。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行量不得低于2万份,否则一律停办。一份好端端的报纸,被俞远明搞到面临停办的困境,赔偿请求人和报社的一批老职工(指在本报社工作以上的)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觉得有必要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从下半年开始,我们先后以《谁来救上海经济报?——对上海经济报真实现状的情况反映》、《俞远明要把上海经济报引向何处?——对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严重违反新闻纪律的举报》等题,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详见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举报信复印件)。我们的举报,引起了上级的重视,并派人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详见《关于举报上海经济报情况的核查报告》)。
俞远明面对举报进行疯狂的报复,所有举报人凡署名的均遭到打击迫害。赔偿请求人作为举报的发起人之一,更是遭到骇人听闻的重重迫害,先是被俞远明非法辞退,正当赔偿请求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俞远明竟捏造材料向公安机关诬告赔偿请求人“损害商业信誉”,企图借公、检、法之手,达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
遗憾的是,两赔偿义务机关竟先后轻信俞远明的诬告,采用俞远明捏造的材料作为“立案”的依据,制造了所谓的“上海第一例损害商业信誉罪案”,而实际上却是一起诬告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于年12月3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拘传”1天,并对赔偿请求人的住宅进行“抄家”,还扣押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接着,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又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3月15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实行“刑事拘留”。
此后,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更在没有确凿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5日错误批准“逮捕”赔偿请求人。尤其严重的是,第二赔偿义务机关不顾赔偿请求人及律师提供的无罪申辩和证据,在本案经过两次退回第一赔偿义务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于月12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进行“起诉”。更为离奇的是,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却拿不出任何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有罪。于是,又先后于年12月24日和3月30日两次向法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致使在事实已经证明赔偿请求人无罪的情况下,仍被一再延期羁押。直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全部“走完走绝”,黄浦区人民法院即将宣告赔偿请求人无罪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才不得不于204月14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撤回起诉”,“原沪黄检刑诉(2004)223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要求法院“予以注销”。年4月1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撤诉(详见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刑初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既然本案已经撤诉,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两赔偿义务机关却仍继续无故拖延,一直拖到4天后的4月19日,才将赔偿请求人“释放”,而且竟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至此,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已被无辜羁押达401天。
综上所述,冤狱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两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8日。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九
申诉人:蔺xx,男,71岁,汉族,职业:水稻技术员,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x省xxx农垦局农垦法院,法定代表人:何xx,职务院长。电话:xxxxxxxxxxx,住xx市xx新区。
申诉人因对xxx年,假农药赔偿纠纷一案,对xxx农垦法院作出的(xxx)牡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不服,特提起申诉。
诉讼请求。
一、假农药损害赔偿,本息合计1329620元。
二、本案起诉费、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x年与队签订90亩承包合同,队领料员潘xx为争当水稻技术员,不按合同规定供应禾大壮农药,而材料员从场大库弄回多年库存失效假农药供给使用。一年施用两年绝产,180亩颗粒无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找场里,生产科长邢怀宝来未作答复。两年没收入,家属嫌家贫而离家出走。我带四个未成年孩子生活十分艰苦。87年诉到庆丰法庭,刘志军收了诉状和农药证据,拖着不给立案。经过上访上告,牡农垦法院于xxx年2月立案,3月15日开庭由独任审判官鞠xx审理。原告提供六份真实证据不予采信,诉前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不调取,不采信。庭后被告代理人管建文去鞠xx办公室,我随后跟了上去看见管建文和鞠法官两人之间桌面上放2万元钱,鞠法官见我上去了,急忙拿起来放身后立柜里。我找了院长张玉坤。3月24日、3月29日又两次开庭没有公审,以合法的形势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xxx)牡民初字第354号枉法判决。我看到法官办案收受贿赂的一次,背后还有多少次不得而知了,但这一次使我明白了,我的案子屡遭驳回一拖再拖,是农场贿赂法院联手所致。农场势力大有钱,故法院长拖不判。
二、xxx年90亩承包合同,材料员潘xx为争当水稻技术员,从场大库领回假农药供给使用。一年施用两年绝产,180亩颗粒无收。亩单产900市斤,合粮16斤,单价8角钱一市斤,合款129600元。86年银行利率0.025元,月息3240元,年息38880元,超期29年,合超息1127520元,上访费每年2500元,29年合72500元,本息总合计1329620元,要求依法赔偿。
三、鞠xx审理本案违反刑法第147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农药损失后材料员潘xx领取了农场给的水稻开发奖,当上水稻技术员,并把我79年设计的三百亩蓄水池改成了稻地,给付连长王苏北种水稻。xx年、xx年、xxx年三年大旱,插完秧大河没水,又没有蓄水池补水,7000余亩稻苗枯干死亡,没户口的弃地跑了,有户口的强行挂账,种植户张青龙因挂账没生活出路自杀被杜守义给救了,农民的痛苦没人管,旱情有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3项“及时审理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依法严厉制裁涉案的生产销售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4项,对涉及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的应给予严厉制裁,除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该罚款的罚款,该收缴的收缴,绝不让不当竞争者在经济上占便宜。独任法官鞠xx办案收取贿赂,视国家法律规定为儿戏,有权可以任性妄为,为了个人利益办冤假错案,坑害了多少当事人,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讲。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今天,出台了很多依法利民的好政策及国家法院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的规定。特再申诉到xxx农垦人民法院依法公判。xxx农垦法院院长何xx,业务院长张民压着案子不叫处理。
中共两厅意见强调“依法纠正执法错误,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意见指出“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中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此致
起诉人:蔺xx。
xxx年1月1日。
相关知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十
瑶族乡人民政府:
我是xx乡xx村屯村民,我有一块杉木地在新村对面,xx年1月份我在该地已种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对该杉木已护理4年,大的已长有一层楼高。xx年2月5日有新村一群儿童在河边放炮(注:街边卖的震天雷炮),飞过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脚边爆炸后起火把我的杉木烧掉1000珠左右,还有家和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烧坏4000多珠。以种为例每珠纯收入100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80000多元。就以我这块地为例这4年多来我投工投劳和买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后经过调查得知是新村和他父亲当天从xx街买得炮到家后,大儿子点燃的炮起火烧山。后经新村和两屯群众大力救火,否则损失还要多。为了我们的损失得到适当赔偿特恳请政府领导为我作主。在2月5日事发当天我也到政府办公室口头汇报过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业站汇报过,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望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帮我们处理好这事。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一
申诉事项:
2.依法确认对我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搜查、深圳等地造成的财物等损失)并予以赔偿;。
3.按照国家赔偿及有关规定赔偿对我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9日,邯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爆炸罪将我传唤,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给我戴上手铐、脚镣、非法关押至6月28日正式将我拘留。
xx年7月7日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批准将我逮捕,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xx年11月14日邯山区公安分局批准将我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至5月7日,撤销取保,xx年12月16日撤销案件。
期间邯山区公安分局干警任贵等人将打伤(有当时被打掉的牙齿、指甲、伤痕、血衣及铝厂的保卫人员及申诉材料为证)。
我申请邯山区公安分局、邯山区检察院予以确认被拒绝,由此造成了我长达十三年的逐级上访之路。
我复议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8日作出了邯法委赔字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并撤销了邯郸市、邯山区二级人民检察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但仍然存在有违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规的诸多法律问题,其主要如下:(事实部分详细见“申诉材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xx年5月6日法发[]15号第六项之规定: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司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计算标准的认定应按中级法院作出撤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决定之日起上年度(即xx年度的标准执行)日平均标准计算及造成破产补偿标准等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度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其他直接损失[企业对我中级职称的考试资格的剥夺、升级工资(按比例的养老、医疗、补贴、住房等)等损失]和11月14日-7月5日没有工作、工资、生活费等各项待遇费用损失。
没有予以赔偿是有违该法律规定的。
3.物质损失、(包括非法搜查、深圳造成财物、职称证明等损失)造成多年上访费用损失、精神损失(家庭离异、父母双亡等)、名誉损失(邯郸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公逮大会等造成的)(详见损失附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xx年5月6日法发[1996]15号第六项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我被身体伤害的确认应由邯山区公安分局确认有违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身体被伤害的五倍的赔偿标准)及在深圳、广东及邯郸看守所、邯郸公安分局、邯郸宾馆等地被公安分局任贵等人殴打伤害的损失。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邯山区公安分局,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的情况下,错误的做出拘留、逮捕我的决定,使我的人身受限制长达418天。
并且我的名字了被做为“人犯”、“案犯”、“张犯”刊登在1996年7月5日《邯郸晚报》第一版,邯郸电视台、邯郸广播电台“百业大观节目”等先后对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我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精神上依然受到压抑。
在单位的工作上,工程师中级职称考试资格被剥夺、升级工资(包括按比例的养老、医疗、补贴等费用损失)被取消、工作被调动、等各项待遇损失,并且造成破产清算的补偿标准的损失等。
而且损害至今仍然在继续。
为了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此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解决为为盼。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艮和。
xx年xx月xx日。
附:损失情况:(不包括精神损失:贰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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