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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被告代理词范文(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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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被告代理词范文(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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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为了更好的面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来获取更多的信息。总结范文适合作为写作的参考,但不宜直接照搬。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一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二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xx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三

答辩人:张xx,男,xx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xx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xx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xxx2年x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x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xxx.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xxx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x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x4.x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x.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x.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xxx.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x2x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x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xxx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xxx3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xxx3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xxx3年2月2x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xxx.50元,然而实际达到x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x2x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x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xxx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x、食品柜油漆500元;。

x、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xxx元;。

x、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x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四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五

2.不得超出代理权限范围发表代理意见;。

3.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样式。

xxxx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开场白)。

(代理意见)。

(结束语)..

委托代理人:xxx...

xxxx年x月x日。

主要种类。

代理意见的内容要点。

代理人代理的对象不同,其代理词的内容要点和代理词的制作方法也各不相同.所以,必须根据代理词的种类来决定代理意见的发表.

补充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原告就被告: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二:军婚离异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实体:

二、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一般指下列行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程序:

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第一,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事诉讼代理词的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白云区xx宾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方代理人。结合庭前了解的情况和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原告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属于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洗脸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明示顾客不能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使用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20xx年7月17日发行的《卫生设备安装》图集(图集号99s304,批准文号建设【20xx】157号,统一编号gjbt-525)中,有洗涤盆安装图、化验盆安装图、洗涤池、污水池安装图、盥洗槽、厨房洗涤槽安装图、洗脸盆安装图、座便器安装图、蹲便器安装图、净身盆安装图、小便器安装图、浴盆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器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小便槽大便槽安装图,没有洗衣盆安装图。

可见,卫生设备中,没有洗衣盆。我个人认为,卫生设备中,能够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被告安装的`是洗脸盆,这点原告也是明确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说在洗脸盆里洗衣服。被告安装的洗脸盆,最接近99s304图集中第38页的台上式洗脸盆。依据其功能,洗脸盆设计和安装时没有考虑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审时说,当时是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我们知道,牛仔裤用手洗时很难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脸盆里洗时,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气去揉。因此,原告当时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时,洗脸盆几乎是承受了原告整个身体的重量。

事实上,原告可以选择到干洗店洗牛仔裤,也可以选择在被告的水龙头下面洗牛仔裤。然而,原告错误的选择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导致洗脸盆损毁,自己同时受伤。因此,原告属于使用不当,自己应该承担5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被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工费。

a、原告未在xx公司任职。

庭前,我登陆广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查到xxx公司x先生的电话(1598903xxxx),打通x先生的电话了解原告在xx公司的任职情况。x先生答复:xx公司现在没有原告这个人。

被告经理xxx告诉我,原告在被告租房住,从来没有见其有规律的上下班。

庭审中,原告说他在沙河倒卖服装,没有入职xx公司,只是有时候xx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他,他帮xx公司接送客人,因为他有车。

因此,原告要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且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公司花名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xx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也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

b、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减少了收入。

虽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明中,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遵照医嘱休息了两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个月内原告减少了收入。

3、护理费。

虽然医嘱注明了陪护,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找了人陪护。而且,情理上来说,一个人左手受伤,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基本能够自理,不找个人全程陪护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陪护的费用。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应该产生了交通费。根据医嘱上注明了两次复查,加上住院出院,应该产生了三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每次的费用,被告方认可50元,一共认可产生了150元的交通费。

5、营养费。

原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营养费。

三、总结。

本案中,双方各应承担一半责任;原告诉求住院伙食补助800元合理;我方认可交通费150元;原告其余诉求依据不足。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xxx。

20xx年5月14日。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七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

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

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

1978年妻子病故。

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x私企当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

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

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市内也装修一新。

1990年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

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xx,现任镇小学校长李xx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失由郭东平办理。

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xx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

郭东民起诉状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以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之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x私企老板,住xx县xx街xx号。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县xx镇东大街14号。

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

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2556.56元)。

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继传。

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八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

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xx年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

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

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

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

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

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

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九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xxxx年4月1x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x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xxxx年4月1x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x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xxx1年x月1x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x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x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xxxx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xxxx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xxx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权字第xx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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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十一

申诉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x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6x号楼3门1号,电话:xxx。

申诉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xx5年x月3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6x号楼3门1号,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xx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114号15x1室,电话:xxx。

被申诉人xx市方正公证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xx市西城区阜外大街x号国投大厦四层,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x(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x6x年x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6x号楼3单元1号,电话:xxx。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xxx1年12月1x日作出(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2年3月x日作出(xxx2)一中民终字第445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诉人撤回上诉。申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现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本案申诉费、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一、原一审原告提起的系侵权之诉,原一审裁判系侵权损害裁判。

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页显示:“综上所述,在原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以上侵害各方恶意串通,相互推诿,恶意规避法律、不承担赔偿义务,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因此,从原一审判决书可以明确看出,原一审原告提起的系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决定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原一审可明确定性为侵权损害裁判。

二、本案根本就不是侵权之诉,原一审原告的诉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原一审原告非房屋所有权人即非物权人,其不能诉称物权遭到侵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物权系该法的调整对象。另根据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即(xxxx)昌民初字第1x22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原一审原告与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红霞所签订的关于昌平区回龙观龙跃苑一区x号楼2单元1x2号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虽然原一审原告曾过户成功,但其所持有的x京4房权证昌私字第34654x号房屋所有权证,在xxxx年1月6日也被xx市建设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了。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原一审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享有任何的物权。因此,原一审原告不能诉称其物权遭到了侵害。

(二)原一审原告享受的系合同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而并非侵权之债,本案之诉不应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其不能直接诉称债权遭到了侵害。

众所周知,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相比,债权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换言之,债发生的依据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依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必须由《合同法》进行调整,依据侵权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各司其职,否则,就如同让刑事审判庭来审理民事诉讼一样,使法律进行的体系分类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如前所述,根据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其与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高红霞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原一审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然而,虽然原一审原告不能依据物权遭到侵害而提起诉讼,但这并不妨碍其根据合同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换言之,虽然原一审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但是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申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原一审原告无法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通过有关不当得利,向申诉人主张购房款的不当得利返还。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原一审原告遭受系债权遭受到了损害,而其享有债权发生的原因系合同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并非侵权之债。本案之诉不应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其不能直接诉称债权遭受到了侵害。

(三)如原一审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很明显,原一审原告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原一审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本案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侵权之诉,原一审原告仅仅享有的是合同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

通常来讲,当事人可能不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或许会不可避免的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但纵观全案,无论是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一审、二审诉讼当中,还是所谓的侵权损害赔偿一审、二审诉讼中,当事人都聘请有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原一审原告理应主张正确的法律关系,即通过合同之债或者不当之债来主张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但原一审原告仍然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依法予以驳回。

三、原一审法院怠于行使释明权,判决申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一)原一审法院怠于行使释明权,导致了错误的民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限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然而,纵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原一审法院明显怠于行使释明权,导致了错误的民事审判。

(二)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申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第十八页显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那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第十七页更是明确显示:“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高红霞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其原因系被告找其他人冒充其父李兴健所致,被告王莉莉对此知情并作了虚假公证,被告王莉莉与被告李璘系共同侵权人。……”。

很明显,在原一审原告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原一审法院不但怠于行使释明权,更是将错就错,将错误进行到底,居然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错误的诉请,导致了一场错误的民事审判。

四、申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系高利贷骗局,存在诉讼欺诈。

(一)原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显有失公允。

纵观全案,根据xx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以及所谓的案外人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等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申诉人李璘向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三人借了4x万元的高利贷(判决书第九、十三页),该三人将申诉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全部收走,并要求申诉人配合其作虚假公证而导致的。而全部的卖房款也都由所谓的案外人,即放高利贷者高红霞直接拿走。放高利贷者高红霞也明确承认了这一事实。而xx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昌民初字第xxx45号民事判决居然在该判决第十七页作出认定,放高利贷者高红霞对本案事实毫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明显有失公允。

(二)申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案系高利贷骗局。

如上所述,本案之所以产生,最根源的东西在于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三位放高利贷者的存在,他们唆使申诉人配合他们作虚假的公证。他们居然能为申诉人找来一个与其亲身父亲长得极为相似的父亲,那么谁能保证原一审原告不是三位放高利贷者找来配合高利贷骗局的表演者?另外,本案涉案房屋的卖房款没有一分钱落入申诉人口袋之中,全部都被放高利贷者高红霞等人卷走。原一审原告向放高利贷者支付款项,居然连付款的原件,收条的原件都没有,可想而知,其表演演技之拙劣。申诉人因生活所迫,不该借高利贷,但申诉人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卖房款,现在却要承受几倍于卖房款的民事责任,这明显有失公允。

(三)申诉人有理由相信原一审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实施了诉讼欺诈。

如上所述,本案之所以产生,最根源的东西在于高红霞、王子豪(又名王伟)、杨志军三位放高利贷者的存在。他们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他们的一系列表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有甚者,他们错误的诉请,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申诉人有理由相信他们实施了诉讼欺诈,利用了法院达到其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现特申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序良俗!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十二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xx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xx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x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x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x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xxxx年x月xx日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09月20日。

民事被告代理词篇十三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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