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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诉答辩状范文(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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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诉答辩状范文(大全14篇)
2023-11-12 02:51:01    小编:ZTFB

阅读是获取知识和扩大视野的重要途径,通过阅读可以拓展自己的思维和见识。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例和案例,以增加可读性和说服力。接下来是一些来自各行各业的精彩总结范文,值得借鉴。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一审原告):周xx,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峡山林场合港施家村。身份证号码为:362329195302245122。

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因不服余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针对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无视事实,不顾客观实际,认为只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存在误工费,这种观点极其荒谬,理由不能成立。

答辩人虽在去年10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59岁,但身体一惯硬朗。本交通事故发生前,答辩人一惯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并以劳动收入维持生计,供养家庭。由于答辩人老公早年去逝,答辩人一直系家庭主要劳力,并且供养三个子女上学。对此,答辩人所在地的村民有目共睹,可一致佐证。答辩人所在的合港村委会、国营江西省余干县峡山林场于2013年3月10日亦出具书面证明予以佐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虽以答辩人已达59岁,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为由,表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始终未提供任何确实有效证据来反驳、否认答辩人的诉讼主张。

答辩人既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也不是国有或私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而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尽管已超过法定年龄,但并没有分文退休金,上诉人怎能将答辩人与具有编制和签有劳动合同且享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混为一谈呢。这明显不是在混淆概念,蒙混事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亦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也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判断一个农民存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并不是看这个农民是否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是看这个农民有无劳动能力并获取了劳动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并获取了劳动收入,那怕达到了70岁的年龄,也应该有误工费。而上诉人出于逃避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坚持以偏概全,以点代面,不加区分地认为不论是否实际退休并领有退休金,只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应该休息,就不存在误工费,这是极其荒谬的逻辑,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一审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作出对答辩人误工费的认定,完全符合事实和应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和维持法律。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明显是带有可供选择适用空间的弹性条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2项关于“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第2项关于“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为实现对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体现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依照适用赔偿标准宜高不宜低的司法贯例,按标准高一些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答辩人的误工费,并无不妥,完全合法。上诉人无端指责一审法院适用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答辩人的误工费存在错误,毫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审法院按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答辩人的护理费,公正正确。上诉人指责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纯系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上诉状称,“被上诉人的护理费按94.6元/天的标准计算不合理,应按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并称“江西省行业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工资是30265元,日平均工资是82.92元,一审法院多计算了700.80元。”这分明又是上诉人在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答辩人自去年10月2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至定残前,一直是由答辩人之子施坤广(今年31岁)专门护理。由于施坤广平常也是跟着答辩人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也属无固定收入人员。一审法院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即20职工年平均工资(34055元)标准,计算答辩人的护理费,并无错误,应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

另外,本案是于2013年5月6日开庭审理的。不管按何种标准计算,也不能按上诉人所说的20的标准,应按年的相关标准来计算。上诉人明知一审法院适用2012年的相关标准正确,但为了混淆事实,减少赔偿责任,却仍对一审判决进行无端指责,足见上诉人确实在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三、请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2013)干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真正做到了秉公司法,制裁了民事侵权行为,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所谓事实和理由,基本上都是一审起诉中的陈词,毫无新的事实、证据作为否定原判的理由,分明是一种无理緾讼、胡搅蛮缠的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xx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二

起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三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件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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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四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

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xxxx女、xxxx年2月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区城正街号。

答辩人于xxxx年10月14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大同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xxx)潭民一初字第1239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答辩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答辩人在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未提出质疑的理由和证据,无理由和证据的质疑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举报答辩人有违章搭建行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房屋第二层上加盖了第三层并加装了电梯属实。但非违章搭建,而是有报建手续,并获得批准,房产、国土两证齐全的合法建筑。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不能认定上诉人违约及不能认定上诉人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中,是答辩人委托上诉人为自己的物业服务;而且注明房屋位置是在米兰商业街b-2区,即在xxxx住宅小区三道门卫之外;服务内容为合同第二条(一共八项)。但上诉人并没按照合同:在指定的区域,为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指定的服务项目。

譬如,合同委托事项第一条“护卫人员设立门岗”就没有履行。上诉人虽在住宅小区设立了三道门岗,但与合同指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无关。如果说该区域没有卫门,不能设立门岗,那上诉人在签合同时就应该提出来删除该条。既然合同双方同意写上了该条,而且是第一条,上诉人没有履行就是违约。

合同委托任务第一条的主要精神是:上诉人承诺负责做好指定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业主处在良好、安全的环境中。而实际上这里的环境并不安全。

xxxx年3月日,住宿在答辨人物业花园酒店的客人刘xx(xxx市人)一部售价十多万元的汽车在酒店门外靠近店门处被盗,答辩人多次要求上诉人为破案提供帮助,他们却什么也没做,并强调门卫(指住宅门卫)之外一概不归物业负责,当时连必要的监控也没有。

客人刘xx以“酒店未能对客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答辩人之酒店告上法庭。经两审,最终由答辩人的酒店赔偿客人两万元结案。答辩人之所以要赔偿客人两万元,其理由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答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通过合同委托给了上诉人。故,答辨人保留向上诉人追偿此赔款的权利。由于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答辩人和酒店客人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的再度发生,答辩人不得不自雇保安人员巡逻值守。又如委托事项的第二条,主要是负责打扫卫生、清除垃圾等,可在米兰商业街b-2区域内连垃圾桶也没有,答辩人房屋产生的垃圾都是自己拖走。依据合同中综合物业服务其他各条,上诉人也未服务到位,答辩人也未享受过上诉人的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40%违约责任,只有少没有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10月20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xx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恕凡,系董事长。

被答辩人: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法定代表人:钱培新,系董事长。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与事实严重不符。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逾期交货答辩人有权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也就是说在被答辩人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时,被答辩人是同意答辩人以扣减货款的方式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的。故本案诉讼时效因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暂扣其货款而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2、2月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合同货款115.2万元,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暂扣被答辩人货款390万元的行为系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行为。

3、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在20元月份口头向被答辩人主张过违约金的事实是结合《主变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年2月答辩人暂扣被答辩人合同货款390万元而综合认定的,并非仅依据《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五洲公司货款结算情况的说明》而草率认定。

综上,答辩人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提起的反诉未过诉讼时效是具有事实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明显不当,被答辩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定的。

2、根据《主变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交货期,若不能按期交货并送到施工现场,除需弥补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外,另外每推迟一天按5万元/天扣除货款。本案中,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向其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现答辩人考虑与被答辩人的合作关系,仅向被答辩人主张35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理应获得支持。既然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三、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正确。

1、被答辩人逾期交货,根据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抵扣被答辩人货款,必然就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2、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而且投运款应在变压器投运后支付,而变压器并没有实际投运,被答辩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变压器投运的时间,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的付款时间节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答辩理由!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益阳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一审原告)刘x(系昆明xx钢管租赁站业主),男,住四川省隆昌县。

答辩请求: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司不服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2014)x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从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答辩人认为,首先,尽管上诉人否认该枚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上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导致的鉴定不能,其妄图否认涉案项目印章以逃避债务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作出该枚项目部印章为“虚假”的鉴定结论。

其次,上诉人不仅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于20**年3月22日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还于2011年9月1日,以该枚项目部印章由“覃x、文xx”为合同签订代表,与田xx等其他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因此,足以证实上诉人持有包括“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内等多枚项目部印章的客观事实。

再次,尽管曹xx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没有上诉人印章,项目部印章系答辩人自己事后加盖上去的,但同时又称其持有的应当加盖有上诉人项目部印章的《租赁合同》已丢失,不能提供给法庭。

但曹xx作为一个有丰富生活经验和建筑从业资历的人,无论其系以上诉人的代表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约,均不可能将如此重要文件丢失,其证言明显与常理不符,系基于其与上诉人业务关联而受上诉人经济利益上的牵制,在歪曲客观事实,意图使上诉人逃避债务。

上诉人认为,曹xx不能代表上诉人。

答辩人认为,曹xx系上诉人的材料员,其在《租赁合同》“乙方代表”处签字,上诉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乙方)”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即是上诉人对曹xx代表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认可与授权。

上诉人认为,单方制作的《收发货清单》不能证明责任主体。

答辩人认为,首先,曹xx认可《收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其次,曹xx作为上诉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签约代表,曹xx当然有权代表上诉人与答辩人共同确认收发货数量。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非新螺蛳湾三期工程的总承包方。

答辩人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方为“重庆公司螺蛳湾三期工程”,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其次,《收发货清单》载明“租用单位重庆xx螺蛳湾三期工程”。

再次,《租金、材料结算清单》载明“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

因此,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系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的承建方。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建方,设立有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并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其为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授权其材料员曹xx为签约代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租用答辩人的租赁物资使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

曹xx是有权代理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而非无权代理。

只因上诉人极力否认“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真实性,拒不提交该枚印章供法庭核实,一审法院才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笔者注)的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也从未有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给他人,曹xx作为上诉人的材料员,以上诉人的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即便上诉人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纵观《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上诉人重庆博海公司名称、项目部印章的加盖行为及曹xx的身份情况等相关事实具有足够的表象使答辩人认定涉案租赁物在上诉人所承建的项目工程上使用,上诉人系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因此,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代表有权代理上诉人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依法应当承担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昆明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x。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八

农民,住泸西县金马镇新坝村中街北区22号。

答辩人:陈xx(陈xx之子),男,l988年11月5日生,汉族,

农民,住址同上。

答辩人:徐兰英(陈xx之母),女,l936年1月18日生,汉族,

农民,住泸西县金马镇新坝村新林区112号。

判决书(以下简称为212号判决书),提出上诉,我们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一)上诉人的“证据”不能否认其与陈xx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上诉人证椐4:《考勤及工资结算表》,为例:

(1)四张《考勤及工资结算表》都是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

(2)《考勤及工资结算表》复印件上没有标明企业名称,无法界定究竟是哪个企业的工资表,虽然在庭审中上诉人补交了加盖有兴隆洗煤厂的印章的两张《考勤及工资结算表》复印件,但印章盖在复印件上,其本质仍属复印件。

(3)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书》第1、4页自认:“通源公司在兴隆洗煤厂有部分出资”“由于兴隆焦化厂与通源公司在管理上有部分交叉,有时通源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参与兴隆焦化厂的管理,使得部分管理人员甚至认为兴隆焦化厂与通源公司系一个企业主体”很明显,上诉人与第三人兴隆洗煤厂已经构成关联企业,两企业有串通作弊的嫌疑,不能排除第三人加盖印章帮上诉人逃避责任的可能。

(4)本案第三人兴隆洗煤厂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一审质证时,当庭拒绝对加盖在复印件上的印章真伪作出认定,造成真伪难辨的证据证明不了主张者的观点。

(二)《通源公司意见》可直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陈xx事故发生9天后,9月29日,上诉人制作了一份《泸西通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陈xx死亡一事处理意见》(简称《通源公司意见》,详见答辩人一审证据2—按212号判决书第9页编号)任何思维正常的人见了该《通源公司意见》,都会认定,陈xx和通源公司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

(1)《通源公司意见》系上诉人制作,在该文件中,上诉人明确地表述了“陈xx生前系本公司员工”的事实,并具体、完整的陈述了陈xx和通源公司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的来龙去脉。

陈xx死亡一事处理意见,……”

由此,《通源公司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不言而喻,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支持我们的观点。

(三)我们认为:刘建乔制作《通源公司意见》和发给补助款的行为(以下均简称为:“刘建乔行为”),是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

其一、刘建乔是上诉人的人事管理人员(请见《上诉状》第4页第三行),处理本公司员工的善后事务,属于其工作职责份内事。

其二、《通源公司意见》在公司办公室打印,上有刘建乔亲笔:“公司经办人刘建乔”字样,刘建乔还在办公室向陈xx家属交付困难补助6000元,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一小点温情,也印证了上诉作为用人单位,以行动兑现在《通源公司意见》中的承诺,成就和完善了《通源公司意见》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充分印证了刘建乔的职务行为。

其三、如上所述,既然上诉人自认“刘建乔行为”属于刘建乔“具体承办该(陈xx)事宜”,那么,“刘建乔行为”就绝对经过了上诉人的授权。若非公司领导授意,刘建乔不可能从公司财务得此6000元补助款;他没有这个必要也没有这个胆子敢将公司的6000元私相授受。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对职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不容置疑。

(四)退一万歩来讲,纵然假设领导授权不明,刘建乔的行为也构成了表见代理,上诉人仍然要对刘建乔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只要在客观上“刘建乔行为”与这个“具体承办该(陈xx)事宜”的职务具有关联性,即构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尽管《通源公司处理意见》上只有刘建乔的签名和手印,未加盖公司印章,仍然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

人刘建乔”字样,此举足以使得任何人都会相信刘建乔是在执行上诉人授权。

最后,陈xx家属作为接受补助款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2。

理有专门规定。二、应当纠正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不实之词。

(一)《上诉状》的移花接木之术。

不是由上诉人通源公司发放。在被上诉人陈进猛写的《困难申请书》上的'表述也是洗煤厂,而不是上诉人通源公司,可以进一步证明陈xx生前工作是在洗煤厂。”

上诉人的方法和手段是:

月复印件两页(请详见该判决书第7面第三行),《上诉状》将这一事实偷换成:“1、3、4、6月份四个月的工资结算表,上面均有兴隆洗煤厂的印章”。

单位名称的泛指,绝非《上诉状》特指的兴隆洗煤厂这个“洗煤厂”。

3、《上诉状》想模仿春秋笔法,,通过修改一、两个字或词来篡改事实,使人们误入他们设计的歧路,成就其如意算盘:

首先,《上诉状》将加盖“兴隆洗煤厂”印章的复印件由两页扩大成四页、加盖部份复印件扩大成加盖全部复印件。

接着,删去关键词“加盖”,变成“上面均有兴隆洗煤厂的印章”,给人造成发工资时已经盖有印章的错觉,以图达到“陈xx生前的劳动报酬并不是由上上诉人通源公司发放”的初步目的。

最后,将“煤厂”偷换成“洗煤厂”,进而便“可以进一步证明陈xx生前工作是在兴隆洗煤厂,而不是在通源公司”的总目标。

依据。

3

三、只有“揭开公司的面纱”,才能看请上诉人通源公司和。

第三人兴隆洗煤厂之间的神秘关系。

上诉状第三条说:“上诉人通源公司与一审第三人兴隆洗煤厂系两个不同的主体,且都具有用工资质和承担责任的独立资格。”

言下之意是,因为通源公司和兴隆洗煤厂都在工商局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两企业不可能发生资金、人员、的混同。

亦非同一人,但并不能当然排除两企业在投资、用工方面的交叉和混同。(请详见212号判决书第15面第十行)。

动用人责任。

尽管通源公司与兴隆洗煤厂都具有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身份,但实质上这两个企业的关系暗藏玄机。

上诉人自己直言不讳﹕。

得部分管理人员甚至认为兴隆焦化厂与通源公司系一个企业主体”

”(请见该文第3页倒数第五行)。

员。(一审《庭审笔录》应该对此有记录)。

据,4。

按212号判决书第10页第十二行的编号:证据4-(1),云南招聘网网页】。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我们可据此认定,通源公司与兴隆洗煤厂两家管理机制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着这两个单体企业。

四、《上诉状》第四条:“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是用工主体。”的观点错误《上诉状》第四条引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都是有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新旧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并不规范用工主体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014年9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正好判定了《上诉状》的该确定用人单位观点的谬误!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证明,通源公司招聘陈xx为工人后,再安排陈xx到兴隆洗煤厂工作,符合该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三)款中“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适用条件。在认定陈xx与通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抗争中,我们又增加了一大法律利器。希望上诉人能审时度势,及早打住,不要一错再错。

5

各位法官!

证据且无原件核对,法庭不予采纳,实属正常。

律明确规定,天经地义,合理合法。我们期待着红河中院的合法、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朱永隆律师13887556957。

2014年9月28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九

答辩人(被上诉人,后简称答辩人):许xx,男,xxx3年11月2x日生,汉族,xx省xx人,无业,住xx市xx镇xx村委会一组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后简称被答辩人):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

法定代表人:周xx,村民小组长。

电话:xxxxxxxxxxxx。

掀起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兴潮和必须査处以权压法、假公实私的贪腐行为和官与商勾结行为等一系例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制度、损害民众(城乡居民、农民)利益的违宪、违纪、违法、违规等行为必须一查到底。

致此,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的上诉內容依法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

1、请依法维护xx市人民法院(xxx2)大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合法判决,剥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之上诉。

2、请依法剥回被答辩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偿付33333元未付租金及利息1xxxx.x元。

合计52132.x元之无理上诉。

3、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自负。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许xx认为“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上诉书中认定xx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

”是不对的。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和xx州、市等行政、司法、审判等为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建设法制社会、建设法制xx的宗旨,公开、公正、公平适应法制、法律。

宣传法律的社会公开、公正、公平性等作用下,xx市人民法院(xxx2)大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不具外因,保证法律的公正做出了公开护法实例。

障显了“十八大”会议的护宪、护法启示航标。

答辩人深信二审法院定汇依法审理,剥夺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要求答辩人许xx偿付、承担等上诉之三项无理诉求。

1、在该项民事上诉状中,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再次认定了答辩人许xx已向被答辩人自已交了承包款5xxxx元、公证费3xx元和投资工程款364xx.1x元等事实。

只是纠集于答辩人使用租用场地2x个月之事,并还要答辩人交x个月租金为33333元和1万元的搭伙费等之无理诉求。

答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八十五条、八十四第一款、八十八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六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九条等之规定,被答辩人都是在无理取闹,拿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经济效益不顾。

2、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再次承认了与答辩人许xx的承包事实。

租赁合同生效履行了2x个月后因xxxx年3月2x日被xx市政府征用建设汽车北站而导致了被答辡人与答辩人定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及被答辩人以其种种借口想以xx市政府征用场地建设汽车北站为由来转题削灭自己的合同法定义务,这是依理、依纪、依法等不能达到的自愚自享行为。

答辩:依照我国建设项目的相关法行规定,征用场地的相对方是产权(所有权)人财产,征用人帖贴征地通告是对产权人或向公众告知所建设的项目及所有权变更;而被征用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只存在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

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所以,在权利变更的情事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有通知、协助、保密(相对方)等的法定义务。

如没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构成违约。

而被答辩人不但不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还明目张胆地拉拢刘胜基一起侵害答辩人的使用权权益。

再者,xx市政府征用建设汽车北站是有偿征用。

是我国法定的征用方式,并且是有利于xx以北方面的运输发展的大事。

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范围。

只是被答辩人的自愚理念,想玩自愚的表演。

3、被答辩人再次提到答辩人前期投资款364xx.1x元工程款不知是那部法律那个条款的自愚说法和由xx市政府如数足额的赔偿给他了,他一点都沒有损失。

并将被答辩人自已的违约行为与刘胜基的合伙侵权行为加罪于xx市人民法院“这是那家的法律规定的,那只有一审法院才解释得清楚。

”的.错误认识,证明了被答辩人xx市下关镇xx村民委员会九组的违约、侵权、证据等行为、事实的背后存在“十八大”会议提出的“以权压法、以人代法”的阴影。

答辩:首先,364xx.1x元工程款的来源。

(1)xxxx年4月12日在xx市公证处邱敏等两位公证员的调解中,由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周xx在与答辩人交换证据中复印的1xxx年x月14日xx办事处九社未完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预算书和xxxx年11月3x日办理,郑文进等三页证据。

(2)xxx2年5月x日xx市下关镇政府《关于对许xx信访事项的答复》关镇信复字【xxx2】14号第四款1、项中经审计部门审计决算价为364xx.1x元。

(3)被答辩人认定xx市政府如数足额的赔偿给他了,他一点都沒有损失。

被答辩人所指的他是谁?并且被答辩人应该提供签字证据。

但是xxx2年5月x日xx市下关镇政府《关于对许xx信访事项的答复》关镇信复字【xxx2】14号第四款2、项中“经xx九组前任组长及村民代表共同协商一致、村委会同意,并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由九组垫付你拖欠刘胜基的工程尾款214xx.1x元。

”等等无权代理的侵权行为事实,证明了被答辩人的再次绞辩。

xx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等的一系例违约、侵权答辩人的事实,难到有错吗?答辩人深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审理。

二、在本上诉款中,被答辩人认定答辩人拖欠了x个月的租金来认定答辩人违约,而被答辩人不违约。

(1)被答辩人上诉所提的x个月租金。

只是在上诉状中一在藏头露尾地一再提到认定被答辩人使用场地的日期是一年零x个月,即2x个月等事项的剩余日期。

那止时就是1xxx年3月。

(2)在这x个月中,答辩人未接到被答辩人的任何主张权益的通知。

(3)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就算答辩人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被答辩人可以依法要求答辩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或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被答辩人只是在与刘胜基等恶意地串通实施侵害答辩人的法定权利并如实地达到了被答辩人等所期望的违法目的,违约、侵害了答辩人的法定权利。

三、被答辩人再次提出了《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九款的约定事实。

想进一步蒙骗过关,自打自嘴的自愚嘴脸,更进一步不功自破。

答辩:被答辩人在该款的上诉内容记录与《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事实并无二意,只是对上诉诉求自导自演,体现自已黑白不清的才华。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的该项中记录,“九、以上各条,由双方信守执行,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由反悔方负责经济损失,甲方反悔负责乙方的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反悔,甲方不退己交承包款并责令其交清协议规定年限的承包款。

(1)在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中,1款、2款、3款、4款、5款等记录与《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九条的记录一致。

事实更进一步证明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了《承包场地协议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及法定情由。

(2)在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中第6款约定了被答辩人(甲方)反悔负责答辩人(乙方)的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这里投资造成经济损失包括法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所以被答辩人上诉书中第一项第1款、第3款等中的投资款364xx.1x早在此约定范围,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一审法院并非如被答辩人糊想的只有一审法院才解释得清楚的恶人自立清洁枋的想像。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十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xx,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委会下xx村,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x)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xxx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xx的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xx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xx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xx使其跌倒在地,致胡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xx。

xxxx年06月24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十一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xxx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十二

答辩人:周,男,汉族,x年xx月xx日生,住x市x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x市金明区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

x年八月十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十三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委会x村,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5)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xx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述、杨堂权的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x3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丈夫杨堂权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堂权家门前吵闹,胡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述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x5年06月24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篇十四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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