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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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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七篇)
2023-01-09 14:21:27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一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二

贪腐官员忏悔录:汶川地震后开始追求金钱享乐

《忏悔实录ⅱ》封面

9月25日,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了6.4万册警示教育读本《忏悔实录ⅱ》。这本记载了24名因贪腐入狱的基层官员忏悔自述的小册子,被免费发放到全省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手中。据四川省纪委网站通报,2013年至2014年9月底,全省共立案查处涉及“四风”问题的案件3847件,处分3306人;建立分级通报曝光机制,点名道姓内部通报典型案件736件(次)、公开曝光376件(次)。

自十八大以来,四川成为官员落马的重灾区。按照四川省纪委及四川省监察厅的要求,《忏悔实录ⅱ》被要求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任前廉政谈话的警示教育读本,以及“廉政教育大讲堂”、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必修课。

这是四川省继去年下发《忏悔实录i》之后的又一本警示教育读本。今年以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还组织播放《聚焦廉政》37期,制发《阳光下的“黑幕”》警示教育专题片6500套,组织397个单位的27000多名党员干部到省法纪教育基地参观接受警示教育。

24名贪官忏悔自述,全栽在钱上

《忏悔实录ⅱ》全书由24名因贪腐入狱的官员自述组成,每篇官员自述后配有一篇名为“警钟长鸣”的具体点评,针对该官员具体的贪腐事项,做出说明,并加以告诫。

全书由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作序。王东明在《序言》中写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毁。反腐败斗争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个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动摇了理想信念,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最终在权力、金钱和美色面前打了败仗,沦为历史的沉渣。”他希望这些真实的案例,能够给人以思想震撼,起到警示教育意义。书中选取的24名基层官员,分别来自四川全省除资阳市外的20个地级市(州),其中达州市、广安市、眉山市、甘孜藏族自治州各有两名官员入选。

“5·12之后,我觉得要吃喝玩乐”

在24名官员的忏悔书摘录中,12名官员自述出身农村,艰苦求学后方入职党政队伍。“看到那些来找我办事的煤老板,素质不高,个个开好车、住好房、胡吃海喝,莺歌燕舞,于是心理开始失衡了。把自己与他们比,心里不服。”、“拒绝了第一次、拒绝了第二次,没能拒绝第三次;拒绝了其他老板,没能拒绝朋友推荐的老板。”有官员在忏悔自述中这样写到。

24名官员都对自己从政生涯中的错误做了总结:“人生坐标错了、个人私欲膨胀、组织观念淡化、责任意识丢失”、“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学习”、“盲目自信、心存侥幸”、“下属撺掇”、“交友不慎”、“放纵欲望,没有时刻约束自己”、“不讲党纪国法,胆大妄为敛财;不讲组织纪律,对党不敬不忠”、“唯我独尊、过于自负”……在这些小标题下,是他们写下的对父母妻儿的满纸悔意。

不少官员都提到自己年轻时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后随着职务的升迁,社交圈子的变化,他们的想法与行为也出现了变化。“与有钱人打交道的时间多了,大家谈论比较多的话题是如何当官,如何挣钱,如何送子女出国。”一名前县委书记写到,他曾经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模范个人,三年前,因收受贿赂138万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名前交通局局长写到:“我把哪些钱能收,哪些不能收的分开,一类是自己觉得收了人家的钱,要给自己在工作上添麻烦、添乱的不敢要,即便收了也要退回去;另一类是事情已经做完,且没有给自己添麻烦的,收了就觉得没事,他们是在感谢我。”

这名前交通局局长因收受贿赂1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后,我更加感觉到人的生命脆弱,活一天算一天,活着就要抓紧时间吃喝玩乐。……我的人生没有目标,生活追求享乐,我开始无休止地追求金钱和享乐。”每名官员从廉洁走向腐败的转折点不尽相同,这位前体育局局长,最终被判处了十二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交友不慎,染上赌博恶习

达州市某乡财政所长,侵吞、挪用、借款近150万元,用于赌博。

“2008年,我挪用单位公款23万多元,大部分打麻将输掉了。我没有办法,就用单位的专用收据向民间借款,自己支付利息,如果有机会赢回本钱,就把本钱还给人家。但后来我又输了15万,所以我又挪用公款26.3万元。为了填补这笔漏洞,我先后两次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26.3万元。然后,我在一个诗人茶馆里又输了22万多元。”这名官员详细陈述了自己多年来慢慢被赌博改变的人生轨迹,后悔不已。他回忆,很多年前,自己是一名成绩优异的农村少年,有过聪慧贤达的妻子,乖巧听话的儿子,“但因为赌博,我用双手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这名官员被判处二十年的有期徒刑,他最后写下的话是“千万要远离赌博,远离损友,它会葬送你的一切,它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它是一个无底深渊。”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

在每篇官员的忏悔书后面,都附了一篇评论。评论分析该官员如何一步一步走向贪腐,受到了怎样的诱惑,然后对领导干部给予谆谆告诫。

“谭xx极爱思考,但他对‘人为什么活着’,‘人生的底线在哪里’,‘利与义孰轻孰重’这三个问题却没有弄明白。他面对金钱的诱惑、权力的考验,没能经受住,丢掉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思想防线失守后的谭xx自此犹如江河决堤,屡屡触碰法纪红线,彻底蜕变为一个为人所不齿的贪官。”

除了类似上述的点评外,全书评论中共引用33句古文,劝诫人们为官莫贪:“前车已覆,后未知更,何觉时”、“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者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以权交友,权倾则情绝;以利交友,利尽则友散”、“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临财勿苟得”。此外,评论中亦引用康德的话,“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同时,全书还配发了66幅漫画,直指官员贪腐后必被绳之以法。

“这个书是通过真实的案例,原原本本的忏悔,深入浅出的点评,以案说纪,以案明法,给人以强烈的思想震撼,为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王东明在序中说到。

“上班时间,下河游泳” 县委书记的绝对权力

在一名前县委书记的自述中,他称自己,“上班时间,下河游泳,给全县机关作风带来不良影响;在接待方面讲排场,衣着讲名牌,讲派头,忘了党的艰苦朴素。”

这名县委书记年轻时也有过“到边远地区干实事”的想法,他用了5年的时间,使乐山市的一个区综合考核排名年年上升。“然后,就有人叫我老板,逢年过节就有人给我送钱送物,我就真的以为是自己能力高、威信高,就开始飘飘然。”

“我感受到,党和人民赋予县(区)委书记的权力是很大的,区县的所有决策部署,虽说是由县(区)委集体决策决定,但作为县(区)委书记的意见是起主导作用的。

在区县,虽说党政主要领导在事权上有所分工,但实际上,县(区)委书记,不但掌控了人事权,而且也掌控了经济圈。因此,在区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请求协调工作,帮忙办事或希望升迁、调整岗位等,县(区)委书记手中的权力,都是能办到的。

在区县,谁不听招呼和服从安排,我可以以影响阻碍发展、办事不力的理由,对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即便是重要部门,人事权不在区县,我也可以以县(区)一级党委的名义向他们上面反映,提出建议调整人选的意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该县委书记在面对组织调查时,还试图转移非法所得财物,找相关人员串供,并拒不承认所有罪名。“现在我认识到,自己的这些做法是非常愚蠢和错误的,组织的力量是强大的,任何人都无法阻挡。”

这名前县委书记后被判无期徒刑。

2名试图辩解的贪官自述

在24名官员忏悔自述中,有两名官员的忏悔书被点评为“一再为自己开脱,并不全面、深刻。忏悔中颇多狡辩之词。”相比其余22位官员的深刻反省与自责,这2位官员的忏悔自述显得简短而自信。

其中一人的忏悔书是其在法庭上的发言,“我来自农村最基层,镇政府补助给我的工资是每月510元,且是半年发放一次。就光是我工作的地点离乡镇大约是20公里路来讲,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两轮车费来回都要60元。如果全靠镇政府所补助给我的工资来养家糊口,那是远远不够的。”这名官员是内江市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因侵吞集体财产2.96万元被判刑四年。评论中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共同违法的案件。“他的行为表明,目前在一些村干部中,还存在着‘法盲’,他们缺乏基本的是非判断,不清楚错与非错,罪与非罪的边界”。

另一官员因滥用职权改变土地用途而被判十三年零六个月,他称“在招商引资中,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普遍存在,想到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就同意该集团落户产业园并答应边干边完善手续。”

评论里严厉批评了这一托辞,称其“胆大包天”。“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要严以用权,按规则、制度行驶权力。”

四川省纪委要求全省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分层分类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座谈交流、撰写体会等形式,认真学习《忏悔实录ⅱ》。书中还设计了“回执单”,要求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学完后,必须填写回执单,撰写读后感。

在全书最后,引用了郑板桥的诗作为结尾:

名利竟如何

岁月蹉跎

几番风雨几晴和

愁风愁雨愁不尽 总是南柯

2014.10.22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三

一、自然情况及简历:

,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法律大学学历,自1988年至今在**市**区人民检察院任书记员、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现任**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20xx年8月主持全局工作至今。现将本人在基层执法评议活动中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述职,请大家评议。

二、具体工作表现:

**区检察

院反贪局是检察院业务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全区科级以下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或事项;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处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时分析反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预测贪污贿赂犯罪动向,加强犯罪预防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xx年**区检察院反贪局在院党组和市院反贪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践“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执法检查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和有影响的案件。20xx年11月26日至20xx年10月31日反贪局受理举报线索31件,初查9件9人,依法立案侦查7件7人,其中涉嫌受贿案1件1人;涉嫌行贿案1件1人;涉嫌挪用公款1件1人,涉嫌贪污案4件4人,补充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另办理市院交办县处级干部涉嫌受贿案件1件1人。

涉嫌贪污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7件7人,占立案总数的100%。全年结案6件6人,中止侦查2件2人,移送公安1件1人,移送其他院1件1人,通过办案依法追缴赃款60余万元。 全年撰写论文被国家级刊物采用7篇,信息被检察专网《县区之窗》和《反贪局部门频道》采用6篇。圆满完成了本院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今年反贪工作在全市案件质量考评中名列第三,反贪工作考评位列区院前列,预防工作始终位于全市前列。

三、深入开展执法评议活动

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本人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全局干警认真学习,扎实开展活动,紧紧围绕评议项目进行查摆,使全局干警统一了思想,更新了观念,进一步提高了公正执法的理念和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精心部署,扎实推进执法评议活动

区委、区政府在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是规范执建设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司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活动开始后反贪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使全局人员深化了对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了规范执法的观念,营造了浓厚了活动氛围。

(二)、深入查摆问题

为确保执法评议活动取得实效,反贪局结合自身部门实际,对照实施方案逐一进行认真对照和查摆,深入分析,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对反贪局依法执法情况、执法能力建设情况、执法规章制度情况、工作流程情况、公正执法素质情况等进行自我分析评议。对照职责,认真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干警个人排查思想道德、执法观念、纪律作风、廉政意识、大局意识等方面问题。

通过查摆,反贪局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的规定依法公正办案,院专门制定了党风廉政责任制,制定了监督制度、考评制度及措施,办案中没有出现过徇私枉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情况,无不按法定程序乱执法情况、无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等情况,无吃拿卡要现象,办案干警严格遵守检察机关“六条禁令”管理规定,无违反“六条禁令”情况。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干警思想还应进一步提高,个别规章制度落实还不完全到位。

(三)、强化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实效

反贪局以这次评议活动为契机,促进了队伍建设,使全局干警素质不断提高,更加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评议活动杜绝了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1、建立办案工作区,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的合权益。院里对反贪局规范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省、市院的相关规定专门重新装修了办案工作区,购进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杜绝了刑讯逼现象的发生。

2、注重加强执法思想教育,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全局干警反复、认真学习《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确保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办理。

通过评议活动使全局干警充分认识到规范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规范执法,秉公执法。

综上所述,本人能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严格按照反贪办案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带领全局同志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正

执法,文明执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服务大局为目标,为创建和谐更努力的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执法能力,更好的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四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大会年度议题安排,组织部分会组成人员和工委委员,在会刘显平副主任的带领下,于3月下旬对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为本次会议听取审议区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准备。我们实地视察了区检察院九华山办案中心,听取了该院分管领导的工作情况汇报,邀请区法院、区纪委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并组织调研组全体成员进行了认真评议。与此同时,为全面掌握情况,我们还致函上级检察机关书面征集意见建议,得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回复。会前我们已将视察调研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向区检察院作了集中反馈,要求对反映问题、工作建议进行研究,陆宁平检察长在报告中也已给予初步回应。现将我委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则,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及时有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预防腐败。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55件6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安全,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反贪工作力度

始终坚持将依法独立办案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坚决查处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将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作为主攻方向,先后查办了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副局级干部王某、南京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某、副总经理沈某、南京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助理调研员王某等人受贿案,遏制了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二是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民生民利、造成恶劣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查办了南京市儿童医院原副院长龚某、南京农业大学原招生就业处处长王某等一批受贿案和南京水务集团副总郑某、尤某等六人受贿的窝串案件,惩治了腐败,净化了社会风气。三是深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抓住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规划调整、质量监管、拆分转包等关键环节,持续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查处了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黄某、项目党支部书记杨某等人受贿案,为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积极应对贪污贿赂犯罪形式多样、手法隐蔽、反侦查能力增强等新特点,着力在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合力上下工夫。一是推进“两化”建设。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侦查办案的新要求,加大侦查装备建设投入,积极推进电子取证、数据恢复、手机定位等新型侦查装备的应用,不断改进和扩大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的方式和内容。二是拓宽案源渠道。加强举报宣传、信息收集和线索管理工作,健全与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三是深化办案一体化机制。完善检察系统内部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整体效能,从控申、预防、刑检获取各类职务犯罪线索,切实增强查办大要案和行业性、系统性腐败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反贪工作质效

一是突出抓好案件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举报线索受理和案件查办各环节纳入统一管理,加强流程监控和质量把关。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意见,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二是坚持惩防并举。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按照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办案,拓展渠道,创新手段,积极推行案件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案件分析与案件侦查同步、检察建议与案件终结同步、案件通报与警示教育同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三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党委和人大会汇报高检院及省、市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强化内部制约,规范办案行为,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努力提升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以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反贪队伍为目标,不断提升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能。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反贪干警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反贪工作的政治方向,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反腐败神圣职责和使命。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廉洁从检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纪律约束,把对干警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增强干警自我管理、廉洁执法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加强执法专业化建设。深入推进反贪队伍全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干警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能力。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专题学习培训,针对反贪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实战竞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相对于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相对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调研中各有关方面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预防腐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一是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执法理念、查办力度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发展需要,反贪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二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获取线索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自行发现、上级交办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发案单位很少移送线索;三是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对贪污贿赂“多发、易发”行业、领域实施有效预防的手段还有待加强; 四是与反腐败的要求相比,反贪工作部门还存在人员偏少、侦查手段单一等问题,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侦查人才不足,反贪污贿赂工作队伍专业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寄予厚望。区检察院要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使命,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用执法办案的效果推进法治玄武建设。为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继续保持反贪污贿赂的强劲势头,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彰显反腐肃贪的决心。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犯罪案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是要努力扩大反贪污贿赂的线索渠道。加强举报宣传,落实高检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反腐信心和参与热情。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强化与各行政机关的协调互动,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及时发现并查处隐藏在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继续完善举报信息的集中管理、集成研判和跟踪督办的制度建设,加大举报信息的利用和查处力度。

三是要深入推进预防贪污腐败工作体系建设。主动融入全区反腐败工作大局,加强对贪污贿赂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指导区各有关单位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群体,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方法,开展生动有效的廉政教育,充分运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单位“一把手”的廉政意识,提高其拒腐防变的能力。继续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建议等工作,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

四是要继续抓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反贪污贿赂队伍忠诚可靠、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以更加严格的要求强化自身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检务公开,切实杜绝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发生。以全省首批试点司法改革为契机,整合资源,优化反贪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努力提升执法规范性、专业性,不断提升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五

民生领域发生的贪腐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民众的切身利益,伤害了民众的感情,民众对调查这些领域的问题、查处这些领域的问题干部呼声很高、尤其敏感。办案的经济账值得算,政治账、社会账、民生账更值得算。去年年初,群众举报县供销社政工股股长范学魁,反映其在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安排精干力量慎密调查。

查出所谓的“穷庙”却发生了小官大贪的问题——范学魁贪污受贿110余万元,通过对范学魁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深挖出县社保局一系列贪腐串案、窝案。县纪委监察局对这些问题、对这类贪腐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让民众看到了党和政府保障民生的决心,看到了相关机构着力构建清正廉明行政的希望。

一、基本案情

xxx,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浠水县蔡河镇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供销社政工股原股长。2012年年初,纪检检查一室对群众反映的范学魁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慎密初查,发现其在帮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2年3月20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对范学魁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范学魁在2006年至2012年。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清泉、华桂等11个供销社324人办理了进入社保,收受他人贿赂1236514元,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进社保工作中贪污公款24800元;县人社局易友、县社保局朱彦、陈建白、陈建平、何军民、县供销社张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6月19日,县纪委监察局对范学魁解除两规措施并依纪依法将其移送浠水县检察院,与此同时,对陈建白等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xx,男,1984年1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浠水县社保局核定股副股长。2012年5月12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对朱彦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范学魁办理相关人员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从中贪污社保款计128460元和收受贿赂20000元。5月17日,将朱彦移送浠水县检察院,浠水县纪委监察局跟进该案后续调查。

xxx,男,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浠水县竹瓦镇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县社会保险局稽核股股长。何军民,男,汉族,现年36岁,浠水县竹瓦镇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社会保险局支付股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陈建平,男,汉族,现年50岁,浠水县团陂镇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副局长。

经查,2006年12月底,浠水县供销社政工股股长范学魁找到当时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的陈建白,并将30人共60万元参保费汇入陈建白帐户。陈建白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何军民、陈建平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缴费也视同缴费年限、分年度计算少核定缴费等手段截留并贪污社保资金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六

典型是一个汉语词汇,指旧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类事物特性的标准形式。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国纪检监察报杨淑华,女,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大学文化,曾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纪委对杨淑华立案调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杨淑华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投标、工程款拨付以及征地手续办理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系受贿未遂);此外,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8万余元,挪用公款398万元,另有人民币394万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杨淑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为留“后路”,反断了“后路”

——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钟季执

升迁无望转而谋求“后路”

“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

在刚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时,杨淑华一度有着很强的事业心,对自身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曾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淑华未能做到善始善终。

杨淑华在担任局长的最后几年中,自感升迁无望且面临退休。恰逢这个时候,她看到别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时,心理逐渐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杨淑华的眼中,官场成为了一个市场,权力变成了交易的资本,官位当做换取金钱的商品,她开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杨淑华开始琢磨着为自己找“后路”,将精力放在对金钱的疯狂攫取上,最终把自己推进了违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三宝镇河滩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送给杨淑华35万元,后者欣然接受。

从在单位报销丈夫出国的费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补助;

从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帮助亲友承建工程自己从中分钱,杨淑华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疯狂敛财,甚至达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

铤而走险大搞“权力寻租”

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并迫使其签订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资源,一些利益主体总想从中分一杯羹,土地领域“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对土地征用的条件、征用租用的价格、补偿费用的标准等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如在处理具体的土地事务中,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有关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杨淑华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要求,并迫使其签订合同,以掩盖索取巨额贿赂的事实。

眉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洪雅县从事项目开发时,杨淑华在土地拆迁及征地手续的办理中为该公司提供过帮助。2014年5月,杨淑华在该公司所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中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该公司总经理易某索要100万元。同年6月至8月间,杨淑华收受易某给予的所谓“分红”款50万元并退得所谓“本金”50万元。

20xx年初,杨淑华为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办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与该公司约定在某房地

产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资分红”600万元,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储、土地拆迁、土地平整、土地测量、土地规划等由国土部门管理的事项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权。300万的工程,好处费要拿70万,杨淑华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断地铤而走险,最终轰然倒下。

手段隐蔽多样用心良苦

从以“借用”为名索贿,到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在大肆收受、索取贿赂的过程中,杨淑华采取多种隐蔽手段,可谓用心良苦。

20xx年,杨淑华为洪雅某电力公司水电站工程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提供帮助,后将该公司一辆小轿车长期“借用”,直至案发。

除以“借用”为名外,杨淑华还多次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20xx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江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给予的帮助,按杨淑华授意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价值26万余元的公寓送给其妹妹杨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间,杨淑华为侄儿杨勇等人承建洪雅县中保、中山、止戈镇河滩地整理,以及东岳镇多个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20xx年11月,为感谢杨淑华的“关照”,杨勇按照与杨淑华的事先约定,将付给

杨淑华的200万元“好处费”折算成杨勇名下某企业的60%股份送给杨淑华。

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

管理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杨淑华担任县国土资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时间,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设、土地整理、征地办理等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材料,但都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使得其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

本案中,权力失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是杨淑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监督体制不合理。众多监督主体发挥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杨淑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其担任部门“一把手”期间,很多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她往往一个人决定许多重大工作事项,即使研究也是走走过场,或者是先确定后补办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长意识强,民主作风差,独断专行,唯利是图,杨淑华将公众赋予的权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办理征地、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监督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造成了监督真空,滋生了腐败的土壤。国土资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衔接不够有效,存在空当。

链接@办案者说:

在查处杨淑华这样的典型案件的同时,我们还应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更要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官商勾结的制度和监督漏洞。

一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对权力集中岗位的领导干部加大交流力度。严厉打击官商勾结、违规投资入股、权力“期权化”等问题。严格落实重要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二要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深入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及其他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结果公示制度,严肃查处破坏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

三要在“治官”的同时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各领域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将行贿人划入“黑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或永久性禁止其进入市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运用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约束行业行为。

评论:

有效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

杨淑华案涉案金额较大、发案环节典型、作案手段隐蔽,是发生在基层国土资源领域中的一个典型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作为稀缺资源,社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着土地和矿产两类稀缺资源,集行政审核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大额资金预算分配权于一身,权力运行的环境复杂、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牵涉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多个方面,一些个人和单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这个平台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目前深入推进的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目前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一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既是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在杨淑华担任国土资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时间里,虽然有不少反映其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但都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使其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这说明有些单位对举报案件不予重视的现实情况,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对

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认真了解,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决不姑息迁就。与此同时,应认真剖析研究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强化办案的治本功能,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17部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规与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策法规为补充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以及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应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法规,对自由裁量度过大的权力明确行使标准,规范运行程序。如在国土资源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集中的招标投标环节,现有的《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对招投标的一些具体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时有发生,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权力与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共

同体。杨淑华的违纪违法事实再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行为,不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加强监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体会审制、专家论证制等,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将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杨淑华案中,其手中握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从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国土资源领域之所以腐败行为易发多发,有其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只有推进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分解国土资源领域过于集中的权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这一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国规则统一、程序科学、公开透明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应深化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能够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各

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罗发玉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罗发玉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罗发玉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更多

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虏。

关于贪污反面心得体会总结七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坚决同贪污腐败作斗争的同时,也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高尚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廉洁守规的人。根据局党委的要求,通过近期学习,我对照“六对照”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在此向党支部将各方面状况汇报如下:

忠诚是共产党人政治品质的本质和核心,内含着信仰、信念和信心,内含着意志、道德和定力。具体地说,这种忠诚,就是对党的信仰的忠诚,对党的组织的忠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忠诚。对于一名党员和干部来说,对党的忠诚具体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二是要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实效上;三是要体现在日常言行上。在做到“两个维护”上,必须是全面的、具体的、坚定不移的。任何时候都挺招呼、守规矩,勇作为、敢担当,通过身体力行影响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坚定做到“两个维护”。

政治上的坚定源于思想上的清醒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初心使命,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夯实筑牢理论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要联系地、系统地、全面地理解学习。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浄化思想灵魂、提升精神境界。要通过学习,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努力把学习贯彻落实到本职工作和实际行动中。

党员干部接受监督,是纪律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每名党员干部都应该自觉置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要有“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底气,道德修养不会是一劳永逸,接受组织监督是无条件的和全天候的,是一种政治纪律,是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服从的。要把主动接受监督当成是一种爱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有主见不主观,敢决断不武断,并从理想信念、纪律规矩、党性原则等方面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还要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检身正己,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接受组织监督,真正在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才能更好服务于社会。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贪污腐败的事件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个政党最根本、最重要、最关键的约束性规范,决定着政党的兴衰、决定着政党事业的成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心有所畏。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信仰和习惯,坚决避免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行为的出现。让法治思维融入血液之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之中。

讲道德、有品行,要从慎初、慎小,从小事做起。党员的作风养成,要从日常处着手,从点滴中做起,从小事上破题,从细节上加分。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要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课,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立德、修德、践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守住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

党员干部要践行宗旨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怀着真诚坦荡之心与企业打交道,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做企业家的娘家亲人,理直气壮亲商、安商、护商,为企业的发展设便道、加油鼓劲,为企业家保驾航。绝不能靠山吃山,绝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绝不能以政策、规定为借口“为官不为”,要规范,依法依纪履职,带着为民服务的情怀,真心真情服务企业发展,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的发言提纲,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和指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这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以实际行动改正缺点,弥补不足,努力提高,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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