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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 办案的经验与教训(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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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 办案的经验与教训(5篇)
2023-01-08 14:08:35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依法规范经营需要,需对公司进行全面风险防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法律服务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守:

第1条 顾问律师、联系人

1.1 顾问律师及承办人员

1.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由乙方主任郭志联、陈涛、申晓伟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服务律师,为甲方提供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1.12 法律顾问律师根据具体业务的情况,可以指定本所其他人员从事协助、配合性的工作。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专业分工,由法律服务律师指定本所相应的专业团队律师承办具体事项。

1.2 联系人

为便于工作开展,甲方指定 为乙方顾问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通知。

第2条 顾问律师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对甲方及甲方股东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主要涉及:

2.2 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及发展历史沿革;

2.3 重要资产情况调查,包括固定资产及重要流动资产;

2.4 重要知识产权情况,包括商标、专利等;

2.5 重要业务合同情况;

2.6 对外担保、债权、债务情况;

2.7 内部劳动人事情况,等等;

2.8 审核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第3条 顾问律师工作方式

3.1 鉴于处理承办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下,乙方顾问律师可以以座谈处理、书面处理、e-mail及其他网络通讯工具处理、电话沟通处理等方式择一进行。

3.2 工作方式以乙方对甲方或相关主体提供的带有真实承诺性的文件进行书面调查为主,以对乙方认为重要的信息抽样实地核实为辅。

第4条 专项服务费及服务期限

4.1 专项法律服务费为年¥ 元(大写:年人民币 万元)。

4.2 支付时间:

第5条 办案费及支付

5.1 服务律师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实际发生的,由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北京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查询费等实际开支由甲方承担。

5.3 甲乙双方往来文件、信函均使用中文,因需翻译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服务律师对于其他可能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提前预估并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服务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并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第6条 双方义务

6.1 甲方义务

6,11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办理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情况,配合律师开展工作;

6.12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13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方运用乙方律师工作成果可能导致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乙方律师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有关工作。

6.22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6.23 乙方对委托事项涉及的有关甲方的情况予以保密,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双方有权对外表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权在其产品、广告、对外宣传资料上载明委托聘用关系及联系方式。

第7条 合同效力

第8条 双方因本合同项下及相关事项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他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这使他在上班的第二年即通过了初任检察官考试,并很快成为能够独当一面的侦查能手,多次因能力出众,被省、市检察院抽调参与办理全省、全市大要案件;他是一个勇于探路的人,这使他成为**县人民检察院第一份电子笔录的开创者,第一个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办案的尝试者,第一个在办案中引入测谎仪引导侦查方向的探索者;他是一个不拘常规的人,这使他被战友们称为“怪才”,却被查处对象称为“鬼才”,但官方正式地称他为“复合型人才”。他,就是**县人民检察院最年轻的反贪局副局长——董山。自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从事反贪工作。十六年来,他与战友们一道立案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0余件。先后被省市检察院和县委授予 “先进检察官”、 “优秀政法干警”、“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新形式,新成果

反贪侦查工作是一项极具艰苦且充满挑战的工作。作为反贪战士,常常面对的是那些职务地位高、文化层次高、见多识广、社会关系网庞杂、高智商的职务犯罪分子,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相应的社会知识、敏锐的侦查思路和顽强的斗志。

为适应侦查工作需要,从参加工作开始,他就不放过任何一次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做到政治理论和侦查技能学习并重,勤于动笔,善于思考,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与时俱进,始终走在反贪工作发展要求的前列。但他更注重的是知识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为此,他一方面多向身边的优秀检察官虚心请教,多在专业报刊杂志中吸取营养,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典型案件剖析等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实战能力,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前的模拟演练,集中大家智慧,明晰主攻方向。

在学习中运用,在运用中学习,使他很快便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并多次被省、市检察院抽调办理专案,他在办案过程中撰写的经验信息也多次被上级院转发。第一个会电脑查账、第一个使用电子笔录、第一个运用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诸多的“第一”,让许多干警不由自主发出由衷的敬佩和赞叹,也让他成为大家心目中的学习标杆。

学习给他带来的好处让人惊叹。应用新知识带来办公办案效率的大幅度提升还只是“一碟小菜”,更多地则是在办案中对知识的创造性应用。他在侦查活动中率先引入“微创新”理论,强调通过细微的观察,综合运用的现实比照、逻辑推理等方法,及时确立或改变侦查方向,迅速捕获案件的关键性事实和关键性证据,为突破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他曾经根据在公交车上听到的几句闲话而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并一举侦办一起大案;还曾经从犯罪嫌疑人的废纸篓里的一张废纸中发现关键证据;也曾经在不到1秒的时间内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眼里的一丝慌张,力排众议,继续深挖出了隐藏极深的案中案„„

正是由于他的“微创新”理论,使得他在办案中的思路异于常人,飘忽不定,捉摸不透。常常令那些自认为有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手足无措,处处被动。一名被其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事后哀叹地说“栽在这个‘鬼才’的手下我无话可说!”在一次全院的工作交流会上,他说,我的工作经验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知识就是保障,创新就是力量。

新思路 新格局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预防减少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目标,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如何将三者融合在一起,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需要破解的难题之一。在十余年的反贪生涯中,董山同志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提出了打击、预防、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即每办一起案件,都要到发案单位、人民群众中走访调研,开展一次犯罪预防,努力解决好因职务犯罪而给单位和群众带来各种矛盾和权益损失,切实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一方平安”的良好效果,为检察院的工作开创了一个新的格局。该工作思路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于20xx年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了推广。这种办案模式,不是他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他和战友们在办案中逐渐形成并提炼出来的。

近三年,他所带领的办案组共立办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件,有效缓解和钝化了社会矛盾。

打击犯罪并不是检察机关唯一的目的。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才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多年来,他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直注重在工作中同时做好案前、案中、案后预防。经常性到案件易发、多发单位开展预防调研,查找腐败源头,提醒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办案中,认真收集发案的环节和原因,他曾经一口气向一个发案单位领导指出了该单位在管理中存在5个方面薄弱环节,个个都是有理有据,使得该领导惊叹不己;而在案件查办完后,他又坚持做到一案一治理、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建议的“三个一”活动,根据犯罪症因特点,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多年来,他所带领的办案组共发出“检察建议”20余份,帮助发案单位及时堵塞犯罪漏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另一方面,通过办案清除由职务犯罪引发的“病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也成为他们办案的一项重要内容。20xx年,在办理城关镇某社区文书李××贪污案时,他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区资产、资源、资金以及国家“村村通”等惠农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不放松,查明了李××在管理国家“村村通”惠农物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之后,又乘胜追击,一举挖出该社区书记(已故)勾结开发商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将社区价值近千万元的门面房转移到各自名下的重大案件。并将被侵吞的财产返还给该村。此案的成功办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为此,县委、县政府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乡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中进行剖析。同年,该案被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xx年精品案件。

新方法 新模式

20xx年以来,在我省检察机关反贪系统内部,有一种新的办案模式,即倒查侦破模式被各院探索运用。而他正是我院这一模式的率先探索者。

调查取证难,是一个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常常因为短时间内无法获取直接证据,使检察官们在办案时举步维艰,甚至陷于被动地位。结果是人民群众有气,办案人员憋气,违纪人员神气,极大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威望,挫伤了干群检举揭发违纪现象的积极性,使得违纪人员逍遥法外,得不到及时的应有处理。为此,各级各地检察官们纷纷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积极在办案中探索着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位卑未敢忘国忧”,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他同样加入了破解难题的行列。

20xx年5月,刚办结手头案子的他还没歇口气,突然接到市院通知:抽调他作为办案骨干,到市院参加襄阳市某局干部张某、侯某贪污900余万元特大案件的办理。张某原系南漳县某局的业务骨干,精通业务和计算机软件,为此被市局长期借用,该局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支付软件就是在张的指导下开发的,张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技术伙同前台会计侯某贪污巨款。案发前,他精心设计好反侦查的“套路”,抓获时已潜逃近1年。张某到案后,深知罪行重大、难逃法律的严惩,就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拒不认罪。为了打破审讯僵局,他和专案组的同志及时调整思路,一方面请教软件专家,一方面追查赃款去向。在短短一个月里,他和办案组的同志跑遍了湖北、河南、湖南、安徽等十几个城市,行程一万余公里,终于查清了赃款的去向。通过继续深挖,又带出其堂弟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上述情况,他马上改变审讯策略,制定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和讯问计划,预设多套方案。审讯中更是察言观色,从嫌疑人言行举止判断掌握其心理活动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张某,安徽淮南的房价又涨了。”他话音刚落,张某心虚了,本认为其在淮南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很安全,是其最后的庇护所,不想也被发现。面对那正义而逼人的目光,张某不得不缴械投降,交待了其与侯某串通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多次作案,贪污9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正是这一案例,成为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他改革侦查模式的契机。是啊,以往办案往往都是先获取直接、正面证据,再来进行讯问取得供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手法的升级,现在办案很难在短时间内直接获取证据。为此,他全面总结办案经验,深入剖析办案难题,决定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倒查侦破模式。即先从查清赃款、赃物等入手,攻破其心理防线,让犯罪分子彻底崩溃,从而查清其犯罪行为。

20xx年5月,在办理**市某医院院长高某涉嫌受贿案时,仅仅只有只言片语的举报线索。他和战友行程数千公里,冒着炎热酷暑,克服了在外地办案的种种困难和阻碍,终于查获了嫌疑人精心隐藏的赃款、赃物,再通过侦查,一路追踪,获取了犯罪直接证据,彻底粉碎了高某的侥幸心理,从而一举侦破这起职务犯罪窝案,立案5件,追缴赃款、赃物300余万元。

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他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创新创造的哲学。

人们常说“十年磨一剑”,但他则认为,十年磨一剑太久,我们的侦查工作要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不同时期的犯罪特征,随时磨出一把把对付各类型犯罪的新剑,这样才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让各种犯罪分子无所遁行。这,也许就是他善于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内心写照吧!路漫漫其修远兮,经常变化的是他的方法,而永恒不变的则是他对查办职务犯罪、坚定反腐的信念和追求----用智慧谱写出青春绚丽的诗篇!

关于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因科研(或教学)需要,兹向 实验室(办公室)借用 台设备。本人承诺,在外借期间,保证设备的安全。

借用设备的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仪器编号

仪器名称

型号

单价(元)

厂家

出厂号

借用人:

xx年xx月xx日

借条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借款人:×××(签名)

借款日期:20xx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xx年8月1日借条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日期借条甲方xxx(身份证号:*****)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

借款人签名日期

生活工作当中使用借条的地方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借条内容都是一样的。具体还需要看当事人之间借用的是什么的东西,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这样写出来的借条才是符合自己需要的。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欠条则不代表合同关系,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说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而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本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因无能力或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所以说应当认定债权人自出具欠条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书写欠条之次日起起算,当然这是针对欠条中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针对写下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日起计算。

手里有他人借条或者欠条的亲,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不然损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借条的学问:教你如何打借条

法律风险在于防范,日常生活民间借贷多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往往不注重保留书面凭证,发生纠纷时,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书面凭证不规范,从而导致没有证据去追讨,打起官司来可能会导致败诉。现在我跟大家谈一谈这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借贷时要留书面凭证。

民间借贷很多都是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借钱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比较好,债权人很可能抱着大家这么熟,无所谓的心态。但纠纷往往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况:1、债务人没有钱还,当债权人多次追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恶化,此时,若没有书面凭证,将可能会发生债务人不承认借钱的事实;2、未还钱或未完全还钱之前,因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债务人可能会否认借钱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有汇款凭证案件顺利受理,也会因没有借条不能形成书面合意而败诉。因此,在借贷时,出借人应要求对方写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二、大额借款要有转账凭证。

对于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院除了审查借条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并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数额予以确定。

三、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

确定借款人的身份,说白了,就是日后你找谁还钱的问题。要注意以下方面:

1、查看借款人身份证并复印件身份证件。

查看借款人身份证能够确定借款人的身份,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最好能够复印他的身份证,以后即使发生纠纷,债权人也有债务人足够的身份信息,留好债务人的基础信息。

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2、一定要当场看他签名,确定是借款人书写。

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借款人写借条时,一定要他当场出具,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四、出具借条要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首先,汉字存在一字多音、多解的现象,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其次,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最后,借款数字一定要有大写。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五、民间借贷利息要明确约定,但又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

1、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若约定了还款期,但期不还的,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2、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六、可适当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若有需要,可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

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借款时最好有第三者在场,作为见证人。

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借款人还钱时索回借条。

借款人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并注明是归还哪笔款项。

十一、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

曾有一个真实的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文章源自网络

如何书写借条、欠条、收条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借、欠、收条,如何书写?

民间借贷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广泛讨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一个现象。关于借贷凭据,例如借条、欠条、收条等,怎样书写格式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借、欠、收条,如何书写的参考。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关于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纪委的重要职能之一。富阳市纪委始终围绕经济发展这个目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1、适应新形势,明确办案重点。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高发易发阶段,腐败现象呈现出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市纪委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研究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根据省、市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富阳实际,要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今年要重点查办阻碍改革发展、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案件,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恶劣的案件,查办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案件,查办严重影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案件。

2、开拓新思路,创新办案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开拓新思路,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始终掌握办案的主动权。要继承完善行之有效的办法,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从依赖信访为主,拓展为全方位挖掘线索;要大胆突破原有模式,积极采用异地办案、上下联动办案等方法,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方法,从侧重强攻为主,拓展为谋略取胜;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从原先的单兵作战为主,拓展为合力办案;要继续大胆而又慎重地、安全地用好“两规”“两指”措施,降低办案成本,提高“两规”“两指”的使用效率和办案效率;要有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态度,健全办案制度。今年初已制定出台了《案件检查相关工作细则》、《案件查办主办人制度》、《“两规”“两指”期间调查组及办案人员工作职责》、《“两规”“两指”期间陪同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完善了对查办案件有功集体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主观性、能动性、积极性。

3、掌握新技能,提高办案水平。一要加强学习。在全委营造出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事物、掌握新本领的良好氛围,尤其要利用学习两个《条例》的契机,认真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中央、省、市纪委全委会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案件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办案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局把握办案方向的能力。二要利用培训、研讨、讲座、考察等形式,学习他人的好做法好经验,开阔眼界,拓宽办案思路,掌握新技能,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并要善于总结办案得失,不断提升办案经验和办案能力。三要加强队伍管理,严格办案纪律,培养“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工作作风。对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一线办案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律性,让我们的干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御腐败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队伍。

二、突出重点、惩防并举

1、抓自办案件,确保案件质量。首先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不局限于信访反映,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更多的获取案件线索。其次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分析各种信息,进一步明确办案重点和具体线索。今年根据线索排查,重点要在领导干部、司法执法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园林绿化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专制中侵吞资产及典型农村村官的腐败行为等问题上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第三是落实责任制,确定案件主办人,理清办案思路,找准案件突破口,开展案件初核工作。既要明确办案责任,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又要加强团结和相互协作,提高整体战斗力。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办案方法,充分运用异地办案等方法,综合使用多种办案手段和技巧,提高突破大要案的能力。

2、抓乡镇办案,稳定案件数量。市纪委纪检监察室继续采用分人分片负责联系的办法,从立案、调查、取证到结案等环节对乡镇办案实行一条龙指导,保证基层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从市公安局拉出20xx年度治安处罚名单,与党员名单比照后下发到各乡镇,为乡镇提供案件线索。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帮助乡镇分析、排查各种信访反映和当地的热点现象,挖掘在村级财务、违法建房、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案件线索。同时,还要加大案件督办和指导的力度,尤其是情况复杂的乡镇或新任纪委书记的乡镇,要重点指导。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采用协办或上下联动办案。

3、抓案件防范,注重惩防并举。案件预防是案件检查工作的职责之一,也是开展全委抓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源头治腐中的作用,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对已查办的案件作深入细致的剖析,找出机制、体制、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开展案件通报、教育和整改工作,真正做到杭州市纪委提出的“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关于办案条规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2、律师代理服务

(1)代理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代理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_________, 账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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