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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心得体会实用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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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心得体会实用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2篇)
2023-01-08 07:15:30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刑罚执行心得体会实用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______罪判处罪犯……(刑罚种类和刑期)。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怀孕的妇女(或写“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有关刑罚执行心得体会实用二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监刑暂执字第2号

罪犯宋,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年5月30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止x年11月28日。

x2年5月24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2年12月1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2)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罪犯宋当时正在哺乳期,本院于x3年5月13日作出(x3)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x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吴铁军等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4月10日作出()洛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年4月22日,罪犯宋以其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x年5月4日本院立案后认为,罪犯宋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关键问题在于罪犯宋目前哺乳的婴儿宋某某是否是其亲生孩子,经调查罪犯宋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确系自己亲生。并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网上公示,公示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x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出席听证会,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均派员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男婴宋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x年6月17日我院向xx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是否同意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xx县人民检察院于x年6月18日回复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婴,现婴儿尚在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宋正在哺乳自己的亲生儿子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司法通()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至x年12月19日止。

xx县人民法院

x年八月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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