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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分裂心得体会和方法 国共破裂感悟(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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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分裂心得体会和方法 国共破裂感悟(二篇)
2023-01-07 21:35:20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国共分裂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六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七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情况的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国科协党组指示精神和中国科协机关纪委通知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党中央制定印发《规则》,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全国学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各项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党中央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肩负的重大责任,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推动纪检组织更好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为科协和学会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全国学会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规则》摆在重要位置,自觉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规则》的核心要义和关键环节,准确把握《规则》提出的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推动纪检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更加科学有效。

      学会党委要充分发挥对学会政治引领和纪律监督作用,可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宣讲会等党委活动,组织学会广大党员科技工作者学习好领会好《规则》精神,自觉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各所属党支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研讨,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并及时将学习情况上传至支部工作app。

      学习贯彻《规则》,关键是抓好执行。学会党组织要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政治能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抓好《规则》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全国学会党组织延伸。要对标《规则》要求,谋划好2019年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入手,认真梳理工作中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落实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逐一查漏补缺、健全完善,推动学会纪检工作制度办法不断改进创新。要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行为,严格依照工作权限和流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规则》落到实处,纪检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最新国共分裂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让我们广大党员认识到了新事物发展之初的艰难和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强大生命力。习主席曾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书写了人类发展史上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丽史诗,集中体现为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第一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第二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第三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不可逆转地结束了近代以后中国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悲惨命运,不可逆转地开启了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进军,使具有5000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国面貌焕然一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

(一)黑暗统治下应运而生。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日益结合,中国先进分子在斗争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要从根本上改造中国社会,必须建立一个布尔什维克式的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中国革命的领导核心。从1920年初开始,中国先进分子从各方面展开了创建中国共产党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的创建,是从建立地方组织开始的。最早酝酿创建中国共产党的是陈独秀和李大钊。1920年2月,为了摆脱反动当局的迫害,陈独秀决定离京赴沪,李大钊在护送他去天津乘船的途中,二人交换了建党的意见,相约在北京和上海分别展开建党的准备工作。4月,共产国际派维经斯基(中国名字叫吴廷康)来华,在北京与李大钊等会晤,后经李大钊介绍又去上海会见陈独秀,商讨在中国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问题。经过几个月的酝酿,1920年8月,陈独秀、李汉俊、李达、陈望道、邵力子等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发起组——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同年秋到1921年上半年,李大钊、张国焘、邓中夏等在北京;毛泽东、何叔衡等在湖南;董必武、陈潭秋等在湖北;谭平山、陈公博等在广东;王尽美、邓恩铭等在山东;张申府、赵世炎、周恩来等在法国;施存统、周佛海在日本,也都相继成立了共产主义小组或开始建党活动。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树德里3号秘密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上海代表李达、李汉俊;北京代表张国焘、刘仁静;长沙代表毛泽东、何叔衡;武汉代表董必武、陈潭秋;济南代表王尽美、邓恩铭;广州代表陈公博;留日学生代表周佛海。包惠僧受当时在广州的陈独秀派遣,也参加了会议。他们来自7个地方,代表着50多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科尔斯基也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地党组织的报告,起草了党的纲领和决议。7月30日晚,会议遭到法租界巡捕房的搜查,被迫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继续举行。

中共一大在代表少、局势乱的背景下召开,但它的成功预示着一个伟大的政党即将登上历史舞台。

(二)关乎生死存亡的遵义会议。1934年11月,在湘江战役中,中央红军付出了空前惨痛的代价,由从江西出发时的8.6万人锐减至3万多人。湘江战役后,中央红军仍按原定计划,继续向湘西前进。这时,蒋介石已判明红军的行动企图,在红军前进的道路上部署了重兵。在此危急关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根据当时军事态势,力主放弃原定北去湘西会合红2、红6军团的计划,改向国民党统治力量薄弱的贵州前进,以摆脱敌人,争取主动。1935年1月初,中央红军分别从回龙场江界河、茶山关渡过乌江,1月7日晨,红军先头部队进占黔北重镇遵义。

截至此时,王明“左”倾错误统治全党已达4年之久,给党和红军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还在中央苏区时,许多干部就对中央主要领导人在军事指挥上的错误产生怀疑和不满,一些军团指挥员在作战电报、报告中提出批评意见,有些同志甚至同李德发生激烈的争论。这时,中央大部分领导人对于中央军事指挥的错误问题,基本上取得一致意见。1935年1月15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遵义召开扩大会议。出席会议的政治局委员有毛泽东、张闻天、周恩来、朱德、陈云、博古,候补委员有王稼祥、刘少奇、邓发、何克全(凯丰),还有红军总部和各军团负责人刘伯承、李富春、林彪、聂荣臻、彭德怀、杨尚昆、李卓然,以及中央秘书长邓小平。共产国际驻中国军事顾问李德及担任翻译工作的伍修权也列席了会议。会议着重总结了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经验教训。会上,毛泽东作了长篇发言,对博古、李德在军事指挥上的错误进行了切中要害的分析和批评,并阐述了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战术问题和今后在军事上应采取的方针。

遵义会议改组了中央领导机构,增选毛泽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成立了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的新的“三人团”,周恩来为团长,负责指挥全军的军事行动。遵义会议是在紧急的战争形势下召开的,集中地解决了党内所面临的最迫切的组织问题和军事问题,结束了“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在中央的统治,确立了毛泽东在红军和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这些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同共产国际中断联系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地取得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开始走向成熟。这次会议,在极端危急的历史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在中国共产党和红军的历史上,是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了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和军事路线,屡遭挫折的红军从此有了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保证!

(三)抗日战争中反清剿斗争。1941年和1942年,是世界法西斯势力最为猖獗的时期,是中国抗日战争极端困难的时期,也是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力量由上升转入下降的时期,党领导的敌后抗战出现了极为严重的困难局面。日本为了把中国作为它进行太平洋战争的基地,妄图在短期内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力量,于是集中主力部队,对抗日根据地进行疯狂进攻,对沦陷区残酷地进行殖民统治和经济掠夺。

在华北,日军把1938年底在华北推行的“治安肃正运动”扩展为凶狠毒辣的“治安强化运动”,提出了“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口号。从1941年春到1942年底,日军在华北连续五次推行以“反共”与“建立东亚新秩序”为中心口号的“治安强化运动”,把整个华北划分为“治安区”(即敌占区)、“淮治安区”(即敌我双方争夺的游击区)、“非治安区”(即敌后抗日根据地)。然后对这三种不同的地区,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在敌占区,日军以“清乡”为主,普遍建立汉奸政权,强化保甲制度,镇压人民的反日运动,进行奴化教育和政治欺骗,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在游击区,日军推行“蚕食”政策,大量修筑公路网、碉堡群、封锁沟、封锁墙和岗楼,制造“无人区”,以防止人民武装深入游击区和敌占区活动。对敌后抗日根据地,日军以“扫荡”为主,实行极其野蛮残忍的“三光”政策。

在人民抗战的严重困难时期,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力量处于下降阶段。从1941年到1942年,八路军、新四军兵力由50万减少到40万,干部损失很多;根据地面积缩小了1/6,人口也从1亿降到5千万;生产遭到破坏,财政经济和军民生活发生极大困难,没有任何外援。这时几乎弄到没有衣穿,没有油,没有菜,没有纸,战士没有鞋袜,伤病员没有医药,工作人员在冬天没有被盖的境地。当时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冈村宁次宣称:华北的共产党军队败局已定。

针对敌人进攻的新形势,1941年11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确定了敌后军民对敌斗争的方针是:坚持长期的、分散的游击战争,采取一切斗争方式与敌人周旋,节省与保存自己的实力,以待有利时机。终于在1945年迎来了战略反击,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四)文化大革命动乱十年。1965年11月10日发表在上海《文汇报》上由姚文元署名的《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这就是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此后,全国上下进行了红卫兵运动和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支持青年学生到全国各地去“煽文化大革命之风,点文化大革命之火”

1967年元旦,《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社论,题为《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社论根据毛泽东1986年12月25日在一次会议上的谈话内容,提出1987年“是全国全面展开阶级斗争的一年”,号召“向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社会上的牛鬼蛇神展开总攻击”。从此,“文化大革命”进入全面夺权阶段。

1967年1月4日,张春桥、姚文元以“中央文革小组调查员”身份从北京回到上海,紧急策划夺权。4日、5日,上海《文汇报》和《解放日报》先后被造反派夺权。这就是当时所谓的“一月革命”。毛泽东支持了这一夺权事件,肯定了上海的“一月革命”,把它看作贯彻“文化大革命”方针,彻底改组各级领导的有效方式,认为“这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这是一场大革命。”

这样的严重局势,引起了新中国开国元勋们的担心和忧虑。在1967年1、2月间的中央军委会议上和在2月11、16日周恩来主持的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的政治局碰头会上,政治局委员谭震林、陈毅、叶剑英、李富春、李先念、徐向前、聂荣臻和国务院主管经济工作的余秋里、谷牧,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同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一伙进行了严正的斗争。毛泽东对于批评“文化大革命”十分不满,于2月18日夜,严厉批评了这些老同志。从2月25日至3月18日,中央召开了7次“政治生活会”。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叶群等以“二月逆流”的罪名,对提意见的老同志进行围攻和批判,周恩来也受到责难。同时,他们借机掀起所谓“反击全国自上而下的复辟逆流”,更大规模地打击迫害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此后,中央政治局停止活动,中央文革完全取代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

老一辈革命家的二月抗争被压下去之后,无政府主义的狂潮更加高潮。1967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把1936年薄一波等人经刘少奇请示中央批准决定出狱一事,错定为“自首叛变”,并说这是一个“长期隐藏在党内,窃据了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要职位”的所谓“叛徒集团”。这样,全国刮起了“揪叛徒”的恶风,矛头直指刘少奇,诬蔑他是“叛徒集团的头子”。

7月18日在中南海组织召开“批判刘少奇大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判,并对刘少奇实行抄家和人身迫害。7、8月间,康生、谢富治、戚本禹等煽动组织“揪刘火线”,围困中南海,冲击国务院。

从1967年1月上海夺权起,至1968年9月初止,经历了20个月错综复杂的斗争,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勉强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实现了所谓的“全国山河一片红”,这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夺权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当时,毛泽东认为“文化大革命”已经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夺权斗争”和全面内战,使中国人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冤假错案遍及全国,给全国各族人民造成了空前灾难。

(一)抗战得胜利举国齐欢。1945年上半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继续向胜利的方向发展,盟军在欧洲取得了彻底战胜德意法西斯的巨大胜利。5月2日,苏联红军攻克柏林,8日,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欧洲战争结束。

在中国战场上,坚持在敌后的八路军、新四军根据中共中央“削弱日伪,发展我军,缩小敌占区,扩大解放区”的指导方针,从5月12日开始,向日、伪军发动了大规模的夏季攻势。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发表了波茨坦公告,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8月8日,苏联对日本宣战。8月6日和9日,美国分别向日本广岛和长崎投放了两颗原子弹。中国的抗日战争随即进入全面反攻阶段。1945年8月9日,毛泽东发表《对日寇的最后一战》的声明,号召解放区“军民应在一切可能条件下,对于一切不愿投诚的侵略者及其走狗实行广泛的进攻”。10日至11日,朱德总司令连续发布受降及对日展开全面反攻等七道命令。命令华北、华中和华南各解放区的人民军队,迅速前进,收缴敌伪武器,接受日军投降,并命令冀热辽边区的人民军队迅速深入东北。在党中央的指挥下,根据地军民纷纷出击,在各战场上向敌伪军举行了全面大反攻。

在苏联红军及英美盟军的打击下,在解放区军民的全面反攻下,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苏、美、英、中四国,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15日,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终战诏书”的形式,宣告无条件投降。16日,日军大本营在下达“停止战斗行为”的命令同时,又命令日军“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自卫可以采取战斗行为”。由于日军宣布投降又不放下武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反攻作战仍继续进行。9月2日,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大本营的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至此,中国抗日战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同时胜利结束。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捍卫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使中华民族避免了遭受殖民奴役的厄运,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彻底的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对世界各国人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维护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新中国成立华夏同庆。1949年4月21日,也就是国民党南京政府拒绝在《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上签字的第二天,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尚未解放的广大地区,举行了规模空前的全面大进军。在第四野战军严密监视帝国主义动向的情况下,第二、第三野战军于21日凌晨,在西起湖口,东至江阴,长达500余公里的战线上,强渡长江,彻底摧毁了敌人苦心经营了3个半月的长江防线。23日解放南京,宣告了国民党反动政权——中华民国的彻底覆灭。5月3日解放杭州。27日攻占上海。第四野战军于5月14日,在武汉以东的团风、武穴间200余公里的地段上强渡长江,16、17两日,解放华中重镇武汉三镇。与此同时,华北各兵团于4月20日攻克太原。第一野战军于5月20日解放西安。接着,各路野战军分别向西北、西南、东南、中南等地进军,用战斗和和平两种方式迅速解决残余敌人。8月4日和平解放长沙。17日解放福州。26日解放兰州。9月19日和平解放绥远。25日和平解放新疆。到9月底,全国大陆绝大部分地区获得解放。

10月1日,首都30万军民齐集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亲自升起了第一面五星红旗,宣告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表明,中国其他各阶级的政党都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能建立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历史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可以预料,建国以后的漫长历史还将进一步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

(三)改革开放春潮滚滚。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恢复和发扬了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开成了全局性的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会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围绕工作重点转移这个主题,讨论决定了一系列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实施改革开放的伟大策略。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承包给各家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在城市,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把一部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属企业下放给城市管理,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疏理流通渠道、搞活流通体制,进行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邓小平向广东省委领导人提出了建立经济特区的设想。7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

习主席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事实充分证明,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壮阔进程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了改革开放。事实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核心力量。

(一)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在思想上建党。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思想上的统一是全党步调一致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坚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颠扑不破的科学真理,坚信马克思主义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来不把马克思主义看成是空洞、僵硬、刻板的教条。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我们党犯过错误甚至遇到严重挫折,比如“第五次反围剿失败”、“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等等,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脱离了中国实际。我们党能够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纠正错误,在挫折中奋起,继续胜利前进,根本原因就在于重新恢复和坚持贯彻了实事求是。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注重及时回答实践提出的新课题,为实践提供科学指导。习主席在“七一”讲话中,要求全体党员、干部都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深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真正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咬定青山不放松,真正做到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二)我们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培养和使用人才。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我们党除了人民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党坚持这个崇高原则,为一切忠于人民、扎根人民、奉献人民的人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宽广舞台。我们党坚持以宽阔的视野、高尚的境界、宏大的气魄,广开进贤之路,在革命斗争时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十七年来,我们党已经培养了不少的领导人材,军事、政治、文化、党务、民运各方面,都有了我们的骨干,这是党的光荣,也是全民族的光荣。但是,现有的骨干还不足以支撑斗争的大厦,还须广大地培养人材。在中国人民的伟大的斗争中,已经涌出并正在继续涌出很多的积极分子,我们的责任,就在于组织他们,培养他们,爱护他们,并善于使用他们。”

习主席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把各方面优秀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选拔任用那些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要坚持凭实绩使用干部,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让所有优秀干部都能为党和人民贡献力量。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习主席在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和全社会都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牢固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敢为事业用人才,让各类人才都拥有广阔的创业平台、发展空间,使每个人都成为对祖国、对人民、对民族的有用之才,特别是要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三)我们党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注重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科学的领导方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生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源泉。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习主席在“七一”讲话中提醒全党同志“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要求全党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我们党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提起腐败,很多人都会在脑海中迅速掠过几个贪官的丑陋嘴脸,可能还会记起那令人瞠目的贪腐数字。对腐败的种种形式,比如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等,也并不陌生。腐败,在民众眼里已如“过街之鼠”。我党在反腐败工作上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每年都有不少官员因贪腐落马,锒铛入狱。

1952年,刚刚在废墟中崛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阻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运动。2月10日在保定东关大教场,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面对2万多与会群众宣布:“奉中央人民政府法院令准,判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两个昔日屡建战功的“红小鬼”,没有牺牲在敌人的枪林弹雨中,却因贪污倒在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枪口下。“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新中国反腐第一案两声枪响,举世震惊,举国震撼,广大人民群众无不为之拍手称快!

(五)我们党坚持始终代表广大青年、赢得广大青年、依靠广大青年,注重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活跃力量。习主席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青年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这既是历史的生动写照、现实的深切呼唤,也是对祖国富强和民族复兴的殷切期待。

我们党的伟大征程,就是一部始终代表广大青年、赢得广大青年、依靠广大青年的“青春之歌”。13位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创造了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刘胡兰、雷锋、张海迪、李向群等一批批年轻优秀党员前赴后继,为鲜红的党旗添光增彩;一代又一代从青年时期就追随马克思主义并为之奋斗终生的共产党人,让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今天,8000多万党员中35岁以下年轻人有近1/4,呈现着党的事业对青年一代强烈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赢得青年,就是赢得未来。毛泽东把青年生动地比作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发挥青年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作用,始终高度重视青年工作,党的伟大事业才有了继往开来的辉煌。只有党的队伍里始终洋溢着怀抱崇高理想、充满奋斗精神的青春激情,党的肌体里始终流淌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青春血液,我们伟大的事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我们伟大的祖国才能更加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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