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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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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优质16篇)
2023-11-20 18:53:56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写心得体会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的表达准确和简洁,避免空洞和华丽的辞藻。请大家认真阅读这些心得体会的经典案例,借鉴其中的经验和方法。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一

主题是:“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请购买有益于臭氧层的产品”

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的主题是:“保护天空,保护臭氧层”

的主题是:“拯救我们的天空:保护你自己;保护臭氧层”

的主题是:“拯救蓝天,保护臭氧层:善待我们共同拥有的星球”

的主题是“善待臭氧,安享阳光”

的主题是:“保护臭氧层,拯救地球生命”

的主题是:“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

的主题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合作保护全球利益”

的主题是:“全球参与:携手保护臭氧层”

臭氧层作用。

大气臭氧层主要有三个作用,

其一为保护作用,臭氧层能够吸收太阳光中的波长300μm以下的紫外线,保护地球上的人类和动植物免遭短波紫外线的伤害。臭氧层犹如一件宇宙服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得以生存繁衍。

资料。

其三为温室气体的作用,在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底部,即在气温很低的这一高度,臭氧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如果这一高度的臭氧减少,则会产生使地面气温下降的动力。因此,臭氧的'高度分布及变化是极其重要。

相关研究。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每个人都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在实践中,我逐渐积累了一些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并共同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首先,人们需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个人信息主动保护是信息安全的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我们往往会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商品,甚至在社交网络上发布自己的生活动态,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在注册账号时,首先要选择有名气和信誉的平台,其次要设置复杂的密码,最好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以防止被破解。此外,定期更换密码也是非常必要的。在使用社交网络时,要正确设置个人信息的可见性,避免敏感性信息落入陌生人手中。总而言之,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应成为我们日常习惯的一部分。

其次,要警惕网络诈骗和钓鱼网站。网络诈骗和钓鱼网站是近年来信息安全的一大隐患。我们收到的垃圾邮件、陌生电话、虚假广告等都有可能涉及诈骗行为。因此,我们要保持细心并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任何承诺和诱惑。当收到垃圾邮件或陌生电话时,应及时删除并拉黑,避免被骗取个人信息。当浏览网页时,要注意网址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采取了相关的安全措施,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可疑的文件。警惕网络诈骗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此外,我发现数据备份也是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存储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样化。然而,硬件故障、病毒入侵、意外删除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重要的个人数据可能会永久丢失。因此,我们应定期将重要的个人数据进行备份。可以选择将数据保存在云端,这样即使设备损坏,数据仍能恢复。同时,备份数据应保存在多个地点,以防一旦某个存储设备出现问题,仍能从其他设备中恢复。数据备份能够有效防止重要信息丢失,并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我深切认识到人们对信息保护的态度至关重要。信息保护不能仅仅依赖技术手段,更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要明确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时刻保持警觉,不随便泄露个人信息。在使用公共设备或网络时,要注意退出账号、清理浏览记录等操作,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此外,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分享,我们应慎重选择合作对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唯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保护意识,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总结起来,信息保护是当下每个人都需重视的问题。通过个人信息的主动保护、警惕网络诈骗与钓鱼网站、数据备份以及正确的安全意识与保护意识,我们都可以有效地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让我们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共同享受数字时代的便利与快乐。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三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许多方便的同时,也让我们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相应提高。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了当今社会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我深入学习和了解公民信息保护法,并在实际生活中尝试了许多方法实际应用,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公民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许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如明确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权利,要求数据处理者需优先考虑用户隐私权等等。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重要性,也扩大了我们对于程序设计以及系统架构的理解。在受到侵犯时,该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用于在互联网和其他通信网络上追求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识。

在学习公民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个人信息的价值和重要性。我们经常使用网络、手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个人信息就会不知不觉中留下痕迹,尤其是在用户登录、注册,采取授权码等一系列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意识到,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告知我们的银行账户、电影院票价、电话号码等信息,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我们的信用、生活习惯、地理信息等更多的个人隐私。在开展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提醒自己以后谨慎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私人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支付宝等所有相关的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信息泄露,同时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复杂的密码来保护账号和资料,避免在公共场合的使用网络,避免用简单密码等方式来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各个信息安全软件辅助我们完成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五、结尾。

信息技术时代我对我们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呢?学习和了解公民信息保护法,寻求更为有效,更为合适,更为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已成为必要的选择。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更需要警醒地认识和关注这个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切实将个人信息保护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进一步强化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加强自身动手能力,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四

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自然存在着一定的责任。而客户信息作为客户重要的个人隐私,必然受到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清楚地划分权利和义务,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办理个人业务遵循保密原则以及违反保密原则所需要付出的相关法律责任。随后,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又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属于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政策。除了以上规定的法律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制订了相应的规定。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同时,我国在银行卡及账户管理业务监管规定上明确指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为保护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制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取信于民,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的强制规定,有利于对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使用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银行内部对信息的使用;二是银行界相互使用客户信息;三是因业务需要提供给第三方。第一种,因为银行内部开展业务的需要,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共享客户信息。银行对信息实行严格控制,银行信息保护率极高。第二种,在各个银行之间,为了银行业务的需要,比如转账业务、境内外交易等,银行之间需要共享客户信息。这种使用方式因为存在跨不同银行或跨境信息共享,信息的保护可能会存在漏洞,需要设立一定的监管制度。第三种,当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的时候,比如和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合作的时候,可能存在与第三方共享客户信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信息可能会脱离银行监控,客户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的机率大大增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我国在20xx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隐私权才被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的设立,是历史的要求,更是人民的呼声,但是,隐私权刚刚确立,关于隐私权的具体法律明细还没有规定,因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方面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缺乏法治理念的现状还要维持较长一段时间。

随着银行的普及,几乎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接触到银行,关于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制定迫在眉睫。首先,法律制度建设缺乏信息权利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基础法律是目前银行和客户主要依赖的信息保护法律,但在这些法律中,对于客户信息方面都是笼统的要求,在客户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上则没有明确规定。相比而言,国外在信息保护上就专门规定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享有的包括知情权、修改权在内的多项细化权利。其次,在客户信息的转移上,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银行之间存在着跨境交流与合作。然而,在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的跨境共享上,国内银行完全受制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规规定,信息流动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妥善处理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国内法律制度需要一定的完善,以保护商业银行在跨境交流时候的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加,银行的客户信息量越来越大,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越来越复杂。然而,我国的银行目前来说,对于信息管理方面依然缺乏健全的保护机制。比如在银行内部信息进行交流时,经常出现职责不明确、使用限制低等情况。其次,银行缺乏独立的'客户信息监管部门。在客户信息的使用上权限不明,各业务部门缺乏相关的信息监管,信息泄露情况层出不穷。

1、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

随着社会对隐私权的关注,鉴于我国对于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极度缺乏,特别是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不足,我国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首先,国家应出台关于隐私权的相应细则,将隐私权在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内容加入《商业银行法》中,并做出一定的强调;其次,借鉴国外的信息保护立法经验,在信息保护的保护原则、权责归属、信息转移制度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分析,以有效弥补我国当前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第三,对于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的权利规定具体化,切实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利益,防止银行利用法律漏洞损害信息主体的情况出现。

2、培养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与法律观念。

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方面,除了依靠国家的法律规定,信息主体也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我国信息主体缺乏安全意识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长期缺乏信息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薄弱。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培养全社会的信息安全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时候,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要制定客户信息管理方面相应的保护机制。

商业银行在客户信息的管理方面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机制,保证信息保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商业银行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客户信息在内部交流的监控,在信息共享的时候注重安全性,设立一定的监督检查机制。商业银行还要注重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在与第三方共享私密信息之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通知,同时,在接收到客户的投诉之后,要妥善处理,避免发生重大纠纷。

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缺乏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和银行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增强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商业银行要健全保护机制,而个人要注重信息安全,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保障个人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五

第1条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科学、高效地保管和利用客户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3条客户的分类如下。

1.一般客户: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经销单位及个人。

2.特殊客户: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律师、财务顾问、广告、公关、银行、保险等个人及机构。

第4条客户开发专员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信息专员处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

第5条客户服务部负责企业所有客户信息、客户信息报表的汇总、整理。

第6条为方便查找,应为客户档案设置索引。

第7条客户档案按客户服务部的要求分类摆放,按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第8条客户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等)应选用质量好、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信息书写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9条客户服务部信息管理人员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客户信息统计报表。

第10条其他部门若因工作需要,要求客户服务部提供有关客户信息资料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的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11条客户信息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应报总经理批准,由客户服务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客户服务部编制的各种客户信息资料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及发放。

第13条为确保客户信息统计报表中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客户信息主管、客户服务部经理应对上报或分发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方可报发。

第4章客户档案的检查。

第14条每半年对客户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15条发现客户档案字迹变色或材料破损要及时修复。

第16条定期检查客户档案的保管环境,防潮、防霉等工作一定要做好。

第17条建立客户档案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档案。

第18条查阅客户档案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申请查阅者提交查阅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概况等情况。

2.由申请查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由客户服务部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予以批准。

4.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客户档案,必须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进行登记和审核,查阅密级文件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批准。

第19条客户资料外借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分散保管客户资料和将客户资料据为己有。

2.借阅者提交借阅申请,内容与查阅申请相似。

3.借阅申请由借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4.信息管理专员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5.借阅者把借阅的资料的名称、份数、借阅时间、理由等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填写清楚,并签字确认,客户资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20条借阅者归还客户资料时,及时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注销。

第21条客户服务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配合,自觉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22条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资料,登记造册时,必须在检索工具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

第23条各类重要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客户信息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4条企业相关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资料时,应事先获得客户信息主管和客户服务部经理的批准。

第25条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作废纸出售。

第26条客户信息管理遵循“三不准”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客户信息。

2.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信息。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第27条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信息主管及客户服务部经理。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7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29条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六

信息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泄露和安全威胁也日益增加。作为个人或企业,我们应该意识到保护和管理好自己的信息的重要性。在信息保护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了一些心得和经验。下面我将从加强密码安全意识、注意网络隐私、谨慎分享个人信息、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控与保护等五个方面,总结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密码安全意识是信息保护的第一步。密码是我们保护个人和企业信息的第一道防线。我意识到密码不应该简单易猜,更不应该使用重复密码。为了保证密码的安全性,我经常更新和修改密码,并尽量使用不同的密码来保护不同的帐号。此外,我还学会了使用密码管理工具来记住大量的密码,这不仅方便了我,也加强了密码的安全等级。

其次,要注意网络隐私。在网络上,我们很容易成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因此,我在网络上尽量减少个人敏感信息的暴露,避免隐私泄露的风险。我学会了清除浏览器的缓存和Cookie,定期清理浏览记录和搜索历史。同时,我也尽量减少在公共网络上的活动,以保证我的网络行为不受到不可信的连接的危害。

第三,在信息保护中,谨慎分享个人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常常会被邀请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或参加调查等活动。但是,不是所有的邀请都是真实的,而是可能是诈骗或钓鱼网站。因此,我学会了不随意点击链接或下载不明文件,并提高了辨别诈骗邮件和电话的警惕性。同时,我也尽量避免在陌生网站上留下个人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四,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是信息保护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我学会了定期检查和更新操作系统、浏览器、应用程序和防火墙等软件和设备的安全补丁和更新。这样可以修复可能存在的漏洞,提高系统的安全性。此外,我保持软件和设备的杀毒软件和防护软件的及时更新,通过阻止恶意软件的攻击,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控与保护也是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我们都喜欢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和感受,但是这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容易受到威胁。因此,我设定了严格的隐私设置,只向我信任的人分享个人信息。同时,我也定期检查和删除不再使用的社交媒体帐号,以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总之,信息保护的意识和做法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密码安全意识、注意网络隐私、谨慎分享个人信息、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控与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减少安全风险。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为自己和他人的信息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七

信息责任感是指对信息的传播、发布和使用负责任的意识和行为。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和获取越来越便捷,然而信息的泛滥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我们应该怎样培养和落实信息责任感?在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信息责任感的重要性,也体悟到了什么是合理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正确方法。以下是我对于信息责任感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我们要对所传播的信息负责任。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很多人都喜欢发布各种信息,而有些人对于所传播的信息并不进行核实。他们往往只看表面的事实,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不负责任。然而,虚假信息的传播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容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和误解。因此,我们在传播信息时,应该经过仔细的考虑和核实,确保传播的信息具有准确性和可信度,避免误导和造谣。

其次,作为信息的接收者,我们要对所接收的信息负责任。网络上的信息来源繁多,内容也五花八门。我们在接收信息时,应该主动思考、辨别信息的真伪,避免盲目相信。不仅要多角度、全面了解,还要注重信息的可靠性,不轻信不明真相的谣言。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过滤有害信息,对于传播不积极、错误、或违法的信息,我们要有拒绝接受的责任感,不随意转发和传播,以免对他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还应该培养自己正确使用信息的能力,以避免因误用信息而产生后悔。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曾经因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而引发了争议和误解。这件事让我意识到,我们在使用信息时要慎重行事,要充分考虑言辞的影响和后果。我们不仅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还要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使用不当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对他人造成伤害。只有通过正确使用信息,我们才能够发挥信息的价值,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我们还要提高自己的信息素养,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信息素养是指理解、评价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一种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要敢于拓宽视野、吸收新的知识和信息,不断提升自己的信息素养。只有拥有广博的知识储备和敏锐的辨别能力,我们才能够更好地运用信息,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和互动。

总之,信息责任感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和素养。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我们要对信息的传播和使用负责任,并通过正确的方法和途径来传播、接收、使用信息。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积极健康的信息环境,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提升,我能够不断培养和落实自己的信息责任感,成为一个在信息时代充满责任的人。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八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移动设备和智能手机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存储在互联网上。但是,随之而来的威胁也与日俱增。信息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比如,在社交媒体上不要随意透露我们的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良分子利用,从而造成我们的生命和财产上的损失。再比如,在网上进行银行转账或进行在线购物时,不要轻易点击不明的链接,以免被骗取银行卡密码或泄露个人隐私。

其次,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的设备和应用程序。为了保护我们的手机和电脑,需要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更新其最新版本以获得最佳保护效果。此外,在使用电脑和手机时,应该开启密码锁屏功能,以避免窃取数据。

最后,我们也需要关注互联网服务的安全。比如,在使用共享WiFi时,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敏感信息,比如支付宝、微信等。在使用公共计算机时,最好不要登录个人账号,以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信息保护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我们的行为,保护我们自己的安全和个人隐私。同时,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健康的数字化社会。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九

信息保护是十分重要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并在其中留下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银行卡号、社交媒体账号等等,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到不法分子手中,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信息保护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填写各种表格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申请银行卡、租房、交通工具购票等等。在如此多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在填写这些表格时,我们也应该格外小心,防止被个人信息泄露。一般来说,我们需要了解填写表格的机构是否合法,并在填写表格时仔细阅读注意事项,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其次,我们也应该注意信息保护的策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方法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我们可以设置密码来保护手机、电脑等设备,同时也可以更加小心地使用公共网络,防止被恶意软件攻击。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社交媒体等隐私信息,比如可以把好友设为私密,防止不熟悉的人进行无意义的添加。

最后,我们还需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法律法规的帮助下,我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追究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不法行为。比如,如果出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我们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总之,信息保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而这种努力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应该体现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自己的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社会,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已经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信息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因此,保护信息安全和保密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感悟到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并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和后果。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金融诈骗、身份盗窃等问题,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在我身边,曾经有亲朋好友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和精神伤害。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信息保密不仅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

其次,我领悟到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并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更是一个团队和社会的责任。在工作场所,保护公司信息的安全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我们接触到的公司机密资料和客户信息,都需要妥善保管和保密,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客户的权益。同时,在社会层面,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会给整个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破坏信任、扰乱秩序。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共同建立起保护信息安全的防线。

在保护信息安全中,技术手段和个人的安全意识是互相依存的。在信息流动的时代,技术手段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共享和传输。然而,正是因为技术手段的进步,黑客和犯罪分子也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来窃取信息。因此,个人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只依赖技术手段来保护信息安全,更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警惕各种潜在的风险。比如,在使用电子设备的时候,我们要加强密码的设置,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要警惕网络诈骗的手段并提高辨别能力;在面对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时候,也要慎重分享个人生活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我明白信息安全和保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需要个人和组织的共同努力。信息泄露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息保密机制,包括从技术层面到制度层面的完善。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信息保密培训,建立相关的信息保护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使用,提高网络的安全性。个人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也要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增强信息保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总的来说,信息保密是我们每个人应该重视和注意的问题。只有每个人都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才能共同保护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通过对信息保密的思考和体悟,我认识到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并且明白了保密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更是一个团队和社会的责任。同时,我也明白信息保密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个人到组织层面都需要思考和行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安全、和谐的信息社会。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一

作为宣传信息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一项重要的使命:宣传党的主张、传递基层声音、展示我单位的形象等。在这个工作中,我不仅需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还需要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使自己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宣传信息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感悟、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确立职责,提升自身素养。

作为宣传信息员,我深知自己的职责是要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方针政策,为党宣传工作服务。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持良好的品质,养成敬业、认真负责、奉献精神,增强宣传信息员的执行力和影响力。

同时,在工作中,我也需要具备较高的智商和情商,掌握各种宣传方式和技巧。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不同宣传对象、不同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提升自己的宣传能力。

第三段:直面挑战,勇敢担当。

在宣传工作中,免不了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如面对一些不同意见和看法时,如何通过宣传工作让大家转变观念,或是在宣传方式上要求创新,如何让传播效果更明显等。作为宣传信息员,我们必须要面对这些挑战,勇敢担当,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宣传工作。

同时,在宣传信息员的工作中,我们还应该时刻关注身边人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将自己的宣传工作更快、更准、更好地做到家。

第四段:与时俱进,不断学习。

宣传信息员的工作需要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新型媒体渠道,如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以及综合性媒体平台进行进行宣传工作。而在这个信息革命时代,宣传工作的变化日新月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信息的日益追求,宣传工作也在不断地向品质化、服务化、专业化、社会化、商业融合等方向转变。因此,作为宣传信息员,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宣传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技术,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对这样的快速、变幻和多变。

第五段:总结。

作为一名宣传信息员,我要认真负责,不断学习,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在实践中,我体会到,只有不断地探索、实践、总结,才能不断地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党和人民。因此,我将倍加珍惜和赞叹这个幸福的职位,准备好听取领导的指导、与同事合作共建、与人民群众交流。让我们共同举旗口号,凝心聚力地干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二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涉及到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法规,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近期互联网上的数据泄露事件,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种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如个人隐私信息被盗用、买卖个人信息、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等。这些事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而破坏了公民信任互联网的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遵循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积极行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我们个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首先,要加强对自己信息的保护;其次,不要把自己的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维护密码安全、避免使用同一密码登录不同的网站,定期更换或强化密码设置。此外,还可以使用专业的密码管理软件,开启双重身份认证等多种安全措施。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不合理的信息采集行为不仅有可能破坏个人信息安全,也会对国家的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由立法实施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和维护。我们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维权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比如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反映,要求互联网企业删除个人信息,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公民信息保护法在行政和刑事方面对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都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标准,比如行政罚款、警告、责令整改等优解,对于危害极大、严重违法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侵权发生时,我们需要及时向互联网企业和有关法律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国家法律发展的必要条件,更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积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具体保障。同时,我们也要呼吁互联网企业重视公民信息安全的问题,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制,实现企业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保障公民信息安全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相信在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引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三

信息的保密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个人层面出发,探讨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并分享一些个人的感悟和体会。

第一段:介绍信息保密的重要性。

信息保密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都处于被泄露的风险之中。例如,许多个人在社交网络上分享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被黑客利用,导致身份被盗或者金钱损失。同样,企业的商业机密如果泄露出去,将直接导致竞争劣势和经济损失。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信息保密,做好自我保护。

第二段:信息泄露的危害。

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被冒用,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许多人的个人信息被盗用,甚至导致他们的银行账户被盗刷。其次,企业商业机密的泄露会导致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下降,竞争优势丧失,甚至可能面临倒闭的危机。这些危害都提醒我们,保护信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第三段:加强个人信息保密的做法。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就如同保护自己的家一样。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密。首先,我们要注意使用强密码来保护个人账户,不同网站的密码要设置不同,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其次,我们要谨慎处理个人信息,不将敏感信息随意提供给他人。在使用公共网络时,要避免访问一些不可信的网站,防止个人信息被黑客攻击。最后,要定期关注自己的账户和信用记录,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段:加强企业信息保密的重要性。

企业信息的保密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增强信息的安全性。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规范员工的信息处理行为。其次,企业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止黑客入侵和信息泄露。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整体的信息保密水平。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保密体系,才能保障企业的长久发展。

在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信息泄露的风险,并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我始终保持警觉,谨慎处理个人信息,避免信息在不可信的环境中泄露。同时,我也学会了与他人分享信息的时机和方式,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我也会注重保护商业机密,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不仅增加了个人的安全感,还提升了自己的信息保密意识。

信息保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信息保密,采取措施来加强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保护。只有形成社会共识,才能共同建立起一个安全的信息环境,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四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充斥的世界里。而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成为了亟需思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并解决这个问题,我进行了反思和思考,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信息保密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我们每个个体应该认真对待的社会责任。下面,我将从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信息泄露和社会责任四个方面展开,分享我的感悟和思考。

个人隐私保护是信息保密的第一层防线。如今,我们的个人信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我们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这也使得我们面临着更多的安全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惕,不将个人隐私随意透露给他人,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同时,我们还要定期更换密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只有通过个人隐私保护,才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网络安全是信息保密的重要环节。在网络时代,我们的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动到各个角落,并很容易遭到黑客攻击。因此,我们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电脑和手机等设备的安全,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等必要的安全工具,及时更新软件以避免被攻击。其次,我们要远离不法网站和不明链接,避免下载不明应用。网络安全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尽一份力。

信息泄露是信息保密的重要隐患。现在很多公司提供免费的服务或者购物平台,然而,这些平台在向我们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搜集我们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要理智对待这些平台,尽量减少在这些平台上提供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在我们填写个人信息时,也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滥用。信息泄露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强烈的安全意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

信息保密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在使用网络和社交媒体时都应该严守信息保密规则,不传播不实信息,不散布谣言,不恶意攻击他人。信息保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此外,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员,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到相关的法律制定和社会讨论中,促进信息保密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综上所述,信息保密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要重视的问题。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信息泄露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都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行动。只有每个人都对信息保密负起责任,才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信息社会。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信息保密教育,共同守护我们的信息安全。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五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我们每个人都被赋予了更多的信息获取和传播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的增强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信息责任。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员,如何对待和使用信息成为了每个人需要思考和重视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信息责任感的重要性,并在实际生活中感悟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信息责任感是我们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员应该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我们每天都能轻松地获取到大量的信息,包括新闻、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等。然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证。作为信息消费者,我们要明辨是非,不盲目相信一切信息,要有批判性思维和独立判断能力。同时,我们也要有责任感地传播信息,不随意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要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具备了这样的信息责任感,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处理和利用信息,不被信息所左右。

其次,信息责任感的培养需要我们自觉地进行学习和思考。在信息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非常快,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同时,我们也要主动去思考和分析信息,不能停留在表面,要深入了解信息的背后含义和影响。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们才能够培养起自己的信息责任感,才能够真正成为思想独立的人,不被媒体和舆论所左右。

第三,信息责任感的实践需要我们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行动。作为信息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开放的心态,乐于接受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在网络时代,信息的来源多样化,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渠道或观点。同时,我们也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轻易相信谣言和偏见。在信息传播方面,我们要积极参与公共讨论和社交媒体的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用积极的言行影响他人。只有积极地保持心态和行动,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对待和传播信息,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第四,信息责任感还需要我们保持对他人隐私和权益的尊重。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隐私权益变得尤为重要。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不随意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在使用社交媒体和网络论坛时,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自己的隐私。只有保护好个人信息和尊重他人的权益,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文明使用信息,建设和谐的网络社会。

最后,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员,我们要始终保持对信息责任感的重视和培养。信息责任感是我们与信息时代相处的必备能力,也是我们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员应该具备的道德素养。我们要警醒自己,时刻保持对信息的批判性思维,不被信息所愚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用正确的态度和行为面对和传播信息。只有真正具备了信息责任感,我们才能够在信息社会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一个负责任的信息时代公民。

总之,信息责任感不仅是我们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我们应该重视和培养的一种思维方式和道德观念。在信息社会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对信息的批判性思维,不被信息所愚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用正确的态度和行为面对和传播信息。只有真正具备了信息责任感,我们才能够在信息时代中做出更好的选择,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及感悟篇十六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来源,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

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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