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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 责任报数感悟(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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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 责任报数感悟(8篇)
2023-01-07 04:33:2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1、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园、离园,严格清查幼儿人数。

2、值班人员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幼儿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带领幼儿户外活动时随时清点人数,不得把幼儿单独留在室内;在室内活动时,防止幼儿单独外出,特别要防止新入园的幼儿离开班出园。

4、教育幼儿团结友爱,不、不推人、不抓人、不爬高、不猛跑、不攀登阳台栏杆,以免跌伤、碰伤。

5、不让幼儿单独到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去。

6、随时检查班上的玩具、用具,损坏及时修好。

7、随时检查幼儿口袋有无危险物:如小刀、钉子、小球、小瓶等,并注意不把这些东西带到床上。

8、要仔细照顾幼儿的衣食住行,注意观察幼儿的情绪,鼓励幼儿有不舒服的地方及时告诉老师,发现病情报告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9、药物、剪刀、针等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给幼儿吃药时要仔细核对。

10、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私自外出,如果私自外出,幼儿出现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11、户外活动时检查幼儿鞋带是否松开,松开时及时系好。

12、接送幼儿时家长与带班老师要见面,不得丢失幼儿。

13、不得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否则后果自负。认真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能指导保育员配合保育员管理幼儿一日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使各项工作达标。

1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年内评优树先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有失责行为,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适当处理。

2、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经研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负责人和教师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教师签名 巨峰中心幼儿园(章)

20xx年3月7日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公司安环部和选厂安全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工段的生产实际情况,承诺如下:

一、安全生产目标:

1、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工作重点: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本工段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2、严格做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进一步加强转岗人员和新分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试。

3、严格管控本工段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4、认真组织安全会议,参加班前班后,加强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5、积极组织本段人员参加安环部和厂安全组的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演练。

6、严格执行安环部和选矿厂安全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落实:(1)交接班制度,监督检查班组交接班,管控每班次的设备状况、存在的隐患情况和交接情况。(2)安全确认制度,对操作前、作业中的作业场所周围环境、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安全确认、监督、检查、整改。(3)摘挂牌制度,监督执行检修人员作业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防止误操作。(4)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的入厂制度。

7、严格要求本段人员做好各项记录,保存好本段的交接班记录、

安全会议记录、培训记录等上级部门要求保存的记录。

工段长签字:

年 月 日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为了确保幼儿的在园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的处理办法》和市、区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园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具体要求,构建安全,健康,和谐校园,特制定《家园安全责任书》。

一、幼儿园安全责任

1、幼儿园成立安全小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使幼儿园安全工作制度化,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管理规范化。

2、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教学,生活及活动场所,并保证园内教学和生活等设施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3、严格执行ic卡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每节课之前幼儿清查制度,避免幼儿发生意外。

4、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

5、幼儿园要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使幼儿掌握一定的自救自护和逃生知识。

6、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偏爱,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7、接送车辆要符合安全要求,按期办理审验手续做到三证齐全,严禁酒后驾车,不开快车,不抢道,定期检查车辆。

8、严格门卫制度,建立外来客人预约制,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幼儿园,幼儿入园后立即关好大门,无特殊情况谢绝探视。

二、家长安全要求

1、家长应在孩子入园后将孩子的一切相关信息与老师进行沟通,不得隐瞒任何关于孩子健康问题的情况,如孩子有癫痫、高热惊厥、心脏病,过敏史等特殊病情必须如实告知带班教师。

2、家长要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安全意识的教育,如:在园幼儿之间友好相处,不打人、骂人、不做危险游戏等。

3、禁止幼儿携带刀具、铁钉、火柴、烟花爆竹、玻璃等危险物品入园,家长应经常检查幼儿身上的不安全物品,幼儿在园不得佩戴玉器、金器等饰品,如家长坚持戴,必须写一份书面协议交给幼儿园,如以此引起的后果家长自负。

4、无特殊原因,幼儿一律应在本园规定的时间入园、离园,幼儿在入园、离园时,家长应与当班教师当面交接,家长不得随意委托他人接送幼儿,不得委托未成年人接送幼儿,更不能让幼儿独自入园、离园,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卡制度,否则,后果自负。

5、为了便于幼儿园管理,家长中途不得来园探视及接走幼儿,如有特殊情况,家长必须事先和老师联系,并在门卫保安处填写接走登记卡。

6、家长接完幼儿离班后,在园游玩时应负起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

7、家长通讯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本班教师。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幼儿园,家长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到幼儿离园终止。

中华小区幼儿园(盖章)

幼儿姓名:

电话:

家长签字:

教师: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订工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1、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坚持上班前自检制度,对所使用的脚手架、板,施工环境中的洞口、安全网、电源网等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不符合要求不得施工,加强自我防护。

3、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并且不得任意变更,不得动用非本人操作的机械和电器设备。

4、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进入现场要佩戴上岗证,高处作业或危险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要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具、安全标志、消费器材等,不得拆除任何防护设施。

5、对各级检查提出的隐患,按要求及时整改。

6、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往地面抛掷物品,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器材要随时清理,按类堆放,有条不紊。

7、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8、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能培训。

9、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传授安全知识,新工人要虚心向老职工学习。

10、本责任书由班组长与本班组人员签定。

11、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生效。

班组长(签字):________责任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作为工程的承包商/供应商/外包方等服务方,为确保给工程提供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我单位保证承诺遵守以下安全责任要求:

一、遵守国家现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要求:

1.1、我单位具有为提供的服务/项目/设备/设施/产品等(包含分包的项目)等相匹配的国家规定的行业/专业安全资质。

1.2、我单位派驻工程所属项目的服务人员具备专业上岗资格和安全操作技能。我单位承诺在将上述人员派往工程所属各单位前,我单位已经过认真审查,保证上述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真实、有效。

1.3、我单位在为工程所属项目服务中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车辆交通安全及食品卫生安全等行为均遵守国家、省、市、行业现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要求。

二、单位内部安全保障措施:

2.1、我单位内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供货。

2.2、我单位为工程提供的产品/服务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关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资质。

2.3、我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和提供服务期间按国家安全标准要求配置相关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的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用电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劳动防护防护用品等等)保证符合国家安全消防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由我单位负责。

三、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

3.1、派入本工程工作人员没有劣迹或犯罪经历。

3.2、所有人员不携带香烟和火种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3.3、派入工程工作人员按照人员进出入手续办理登记并佩戴胸牌方可进入施工区域。

3.4、进入工程各单位人员遵守xx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酒后进入工程各单位,不擅自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区域,无工作时不在工作区域内逗留,不违章/冒险作业,不进入危险区域。

3.5、现场施工安全责任:

3.5.1、现场施工包括设备安装/维修/维保/加工以及建筑施工/修缮等,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检查和全程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监护到位。

3.5.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器材,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3.5.3、设备/设施安装施工/维修/维保/加工等安全资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特种行业作业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弄虚作假现象或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3.5.4、设备/设施安装施工/维修/维保/加工等人员进入工程各单位前由项目负责人到安保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按工程制定的标准缴纳施工保证金(或押金)并通过施工安全资质标准审查后方可施工。

3.5.5、现场施工如有明火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品作业/设备内部作业等特种作业提前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设立专人安全监护(穿桔红衣服,带安全袖标),配发相关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物后,方可施工作业。同时对施工作业可能出现的应急的情况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全部培训到位。

3.5.6、在未交接验收给工程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安全施工检查和监理工作,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后方可施工。

3.5.7、装饰装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定使用不易燃装饰材料,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穿桔红衣服,带安全袖标),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必须配备到位。使用明火作业等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保证清理现场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3.5.8、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设备设施的改造等工程项目,须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在施工前进行保证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工程竣工时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9、工程项目及设备设施在试运行期间,施工单位须安排作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护运行,以便事故应急处理和故障维修,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5.10、所有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分包队伍人员必须自备安全帽,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否则一律不准进人施工现场。

3.6、车辆运输安全责任:

3.6.1、运输车辆运营证件齐全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驾驶员须严格按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使。

3.6.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和装卸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必须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到位。

3.6.3、运输车辆在装卸或暂存期间必须有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禁止在现场过夜存放。

3.7、原材料/零部件/设备/设施等安全质量责任

3.7.1、提供原材料/零部件/设备/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7.2、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保证通过相关安全认证。

3.8、物业保洁/绿化等:

3.8.1保洁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8.2、在为工程服务期间严格遵守工程人员、物资出入管理规定,不利用岗位作业之便盗窃个人和公司的财物。

3.8.3、在工程内服务人员有义务向工程相关部门提供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信息、隐患的义务;出现应急情况有及时报警和协助处理的义务。

3.9、承办大型活动所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用电等安全要求,活动现场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

3.10、制作大型灯箱、广告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用电、防倒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到位。

3.11、其它作业和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行业等安全标准执行。

四、安全责任赔偿

4.1、如由于我公司承担/承包的项目或提供的产品/服务/项目/设备/设施等因质量原因或违反安全规定和安全标准所造成的所有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我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造成工程员工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我公司给予赔偿和处理。

4.2、工程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可通知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停止施工或业务的开展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影响由责任单位承担。

4.3、服务人员在工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按照工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违章人员的责任处罚,处罚金额从工程款、保证金(或押金)中直接扣除或现金交付。

4.4、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提供的产品/服务/项目/设备/设施等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火险事故/盗窃事故/职业危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等),除了赔偿相关损失外,工程有权依据事故严重程度/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给予壹万元至贰拾万元人民币的安全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5、工程各单位对我单位提供的产品/服务的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我单位的担保责任,如在后期因我单位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双方在验收过程中未发现的安全隐患而给工程各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4.6、我单位给工程各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我单位不能执行,我单位同意由我单位法人代表以其自有财产向工程各单位进行赔偿,法定代表人对我单位的一切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国家刑事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司法部门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4.7、我单位在给工程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从而给工程带来不良影响时(不良影响包括介不限于工程被政府机关或第三方处罚或工程相关单位被媒体曝光),我单位同意在赔偿工程相关单位所有损失的同时我单位愿意每次向工程相应单位支付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伍拾万元。上述款项我单位同意工程各单位从应付我单位款项中直接扣除。

五、其它:

因本安全承诺书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与工程各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不同约定的,同意按该协议约定执行。本安全责任承诺书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盖公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处)、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实验室、办公室均须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xx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尊敬的学生家长:

为了保证您的孩子安全, 形成学校与家庭教育的合力,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正常地学习,健康地成长,请您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对您的孩子的监管。我校根据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醒学生和家长时刻注意安全,并签定《学校与家长、学生安全责任书》 。

一、温馨提醒同学和家长:

1、保管好自己的东西,请勿轻信他人,谨防受骗,爱护公物,不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学校领导反映,不要私自解决问题。

3、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无证无照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上、放学途中不拦车、不追车、不爬车。

4、禁止使用、收藏、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禁止学生在监护人不知的情况下在校外吃宿,校园内禁止追逐打闹、聚众喧哗、惹事生非。

5、学生应穿学生装或运动装上学,最好不要穿拖鞋、背心上学。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1、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私自离校、不假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安全事故。

2、学生在校外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购买食品发生饮食安全事故。

3、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实验等,均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规范操作,学生未按照教师的要求私自违规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

4、学生翻越或推拉围墙、栏杆、门窗,私自进入禁区,私自下河(塘)游泳发生的安全事故。

5、学生因骑摩托车、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无证无照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发生的安全事故。

6、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家长应如实向学校说明,如因未如实告之学校而发生突发安全事故的。

三、学生家长安全职责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教育子女在学校要听从老师的教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课间活动的安全,同学间的玩耍应该有礼、有度,严禁在校内打闹;平时不与陌生人或社会不良青年接触来往,以防上当受骗或沾染不良习气;教育子女不吸烟,不饮酒,教育子女不进游戏机室;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吃“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防止食品中毒;父母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或有关老师,加以防范。

3、父母应教育子女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如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承担一切责任。

4、父母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销假,如果无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到校上课,私自外出玩耍,校外就餐住宿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家长承担。

5、要教育子女及时回家、准时到校,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在公路上追逐、打闹、嬉戏,否则途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教育子女离校期间,在家或外出的活动安全,有外出活动须告知家长或有家长亲自陪同,详细指导活动的过程以防不测,确保学生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安全。

6、父母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雷、防溺水、防汛、防寒、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教育,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7、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支持学生参加人身平安保险,购买学平险。

8、家长有责任、有义务接送子女上、放学,特别是小学低年级的学生(1-3年级)。上学时家长必须把子女送到学校,放学时家长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地点接学生。日常学生上学、放学、节假日住校生离校返校,家长不愿接送的必须向学校递交自愿承诺承担学生校外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的申请书,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班主任、值周教师要做好学生离校、返校登记工作,离校后、返校前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9、非寄宿制学生,在行课期间请假。学生家长(监护人)必须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销假返校时间,交班主任签字(必须强调路途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值周教师签字,做好记录记载,接送学生家长(家长或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必须签字(按手印)。特殊情况请假,如:电话请假,班主任记录好通话记录,要求学生家长事后补请假条,并将学生情况及时通知给值周教师做登记。

10、寄宿制学生,在住校、行课期间请假。

(1)区乡学校家长必须向学校提供乡(镇)党委政府出据的请假证明,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销假返校时间,交班主任(必须强调路途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值周教师、寄宿制学生管理员签字,做好登记。接送学生家长(家长或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必须签字(按手印)。

(2)城区学校学生由家长(监护人)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销假返校时间),交班主任(必须强调路途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值周教师、寄宿制学生管理员签字,做好登记。接送学生家长(家长或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必须签字(按手印)。

11、家长、监护人、家长(监护人)指定的亲戚朋友(年满18周岁以上):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四、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防范能力;关心、爱护学生,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学生如出现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生病等异常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

五、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时间为一年(20xx年8月24日—20xx年8月23日)

家长(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学生签字: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班 主 任:__________

学校(盖章):

年月日

主题责任报数心得体会和方法八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 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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