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第三节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四节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第六十一条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20xx〕3036号
违法行为人:三和镇姚皋村程国进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12程北组
程国进,男,36岁,初中文化,三和镇姚皋村人。20xx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三和镇姚皋村境内,北是张家庆承包地、东是村级道路、南是汤多涛承包地、西是张在杰承包地、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1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三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为证。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违法主体是程国进。
综上所述,程国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
1、责令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村民程国进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xx年3月27日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新农村为主题,紧扣“整村推进、劳务培训、产业扶贫”三项重点,积极争取项目,健全扶贫机制,采取党员干部包保,强化扶贫责任,全力实施“基础扶贫、产业扶贫、生态扶贫、就业扶贫、社会扶贫”五项工程,扶贫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一年来精准扶贫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国土资源局联系的贫困村是石婆店镇连四塘村,该村位于石婆店镇北面,东与独山镇太安村相邻,北与狮子岗乡健康村接壤,罗鲜路穿村而过,距镇政府3公里,属于岗畈丘陵地区。
全村总面积12平方公里,辖15个村民组,726户,总人口2671人。全村耕地面积3790亩,山场550亩,水面面积500亩。20xx年人均收入6600元,目前没有村集体经济和民营企业,属于集体经济空白村。
在20xx年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经过“回头看”和精准核查,全村有贫困户226户,贫困人口798人。20xx年脱贫12户,59人;20xx年脱贫43户,165人;20xx年拟脱贫36户,147人。现有贫困户171户,贫困人口574人,其中一般贫困户98户,400人;低保贫困户39户,137人;五保贫困户34户,37人。因病致贫76户,因残致贫16户,因学致贫5户,因缺劳动力致贫16户,因缺技术致贫30户,因缺资金致贫13户,其他原因致贫15户。
二、主要措施
(一)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帮扶措施。为全面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我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区委关于精准扶贫精神,建立了“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的双包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平均每人联系三户,共包扶贫户78户。局党组成员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及时到所包保的贫困户开展入户走访,详细了解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和致贫原因,认真制定帮扶措施,切实给予贫困户有效帮助,共同争取早日脱贫。
(二)强化村级组织建设,提高精准扶贫意识。一是成立了中共六安市xx区国土资源局·石婆店镇连四塘村联合党委,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局领导深入村级给村两委干部和全村党员上党课,理清扶贫思路,坚定脱贫信心。二是派驻工作人员。我局选派一名年轻同志任连四塘村扶贫工作队队长,住在村里,与镇村干部一同深入到贫困户,开展扶贫攻坚工作。三是加强村级阵地建设。连四塘村老村部办公环境差,群众办事也不方便,为此,我局积极协调和帮助并拨付40万元进行了新村部的建设。同时,支持2万元资金添置了办公桌等办公用品,村部面貌焕然一新,提高了办公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50万元在连四塘村实施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硬化道路2条,总长3公里。二是对九子堰水库支渠进行硬化,投资5万元修建提水闸一座,为该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进行上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一是积极走访。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我局干部职工每月到贫困户走访一次,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还存在哪些困难,如何增加经济收入等。二是开展慰问。春节期间,我局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为连四塘村困难群众送去慰问金共2万元余元,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近期,全局开展集中走访,并带去慰问金16400元。
(五)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该村贫困户养殖的鸭子,发生疾病。我局接到消息立即带贫困户的病鸭到畜牧检疫站检查并对症开药救治,使使鸭子病情得到控制,减少经济损失。有一贫困户孩子脑瘫多年,不能行走,我局干部帮助联系残联,办理了残疾证。我局干部在节日期间还购买礼品到贫困户家中慰问,使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
三、存在问题
一是精准到户产业落实不足。实施镇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容易落实,但具体到贫困户的产业方面,因情况复杂,落实困难,基本上还维持在原有的生产渠道上。
二是有的贫困户发展意识不强。有的因年龄偏大,劳动力弱,无钱投资;有的是有依赖思想,认为扶贫,就只等资助,没有内生动力。
因此下一步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引导贫困户发展产业经济,同时做好开化引导工作,扶志强心,转变观念,增强内生动力,使贫困户家庭经济发展持续不断。同时,要想方设法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协调解决好村光伏电站建设,为村集体经济稳定增加提供保障,确保如期摘帽。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20xx年,我们国土所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国土监察,规范基础业务和内部管理,大力开展机关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我所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为工作目标,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正确对待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特别是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学习,增强了全所职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全所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基层国土所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我们基层国土所纳入了乡镇政府的日常管理范围,成为了乡镇政府的一员,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听从党委政府的指挥,积极参加乡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今年以来,我们全程参与了环境治理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工作中认真负责,圆满的完成了各项任务。
我们基层国土所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土地违法监察工作,我们是土地监察工作的最前沿,是党委政府及县国土局的眼目与喉舌,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那就是没尽到责任,会给政府的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使工作被动。针对近年来违法占地频发的情况,我们所最大力度的加强了巡查工作,每天巡查辖区内的各个地方,争取对违法占地情况早发现、早制止,争取把违法占地发现在最初期,扼杀在萌芽状态。20xx年,我所共立案查处违法占地八宗,面积共计48亩,(住宅三宗,面积1、49亩;养殖一宗,面积2、xx亩;企业四宗,面积44、35亩。)其中有两宗占地面积较大,分别为孟村xx非法占用李家铺村东未利用地20亩建设电子厂,这块地为沧县与孟村插花地,权属不清,找不到当事人,我所已经上报县局核查,现其建设围栏两面,没有其他建筑物,已经被我们停工。另一宗是xx村xx非法占用本村东耕地xx亩建设收购站,现正在平整地面,已被我们停工,上报县国土局立案查处。
宅基地管理工作也是我们基层所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涉及到广大农户,如果稍有差错,轻者引起纠纷、上访,重了还会引发家族争斗、暴力事件。针对于此严格把关,无论是新宅基审批还是老宅基过户变更我们坚持做到每宗都先看现场,详细调查,不合格的坚决不上报,在这方面坚持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为已为局都把好关。今年共申核办理宅基地准建卡5宗,宅基继承过户3宗。
近年来,土地纠纷逐年上升,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接连不断,牵扯了我们的大量精力,有时处理不得当,还会引起大矛盾,给政府带来麻烦。我们积极协调加强了与村干部的沟通,让他们在处理纠纷上多出力,利用他们在村内的威望与各种社会关系,来平息纠纷,处理事件。
一、执法乏力,违法占地屡禁不止
我们基层国土所人员少,也没有强制执法权限,造成制止违法占地乏力,效果不明显,很多违法者对我们的停工通知书置之不理,采取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方式,甚至于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
二、矛盾纠纷多发,调解困难
近年来,村民土地矛盾纠纷多发引起不少信访案件,而且很多纠纷问题复杂,甚至年代久远,调解困难,牵扯了我们很多精力,但效果不大。
一、要认真完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
二、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争取及时发现制止新发违法占地,对违法占地行为要大力度制止,及时向乡政府及县国土局汇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杜绝违法占地形成事实。另非法取土有上升势头,需要重视起来,我们要多巡查,多与各村班子沟通,加强与县局执法队的共同协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取土行为。
三、要多关注各村的信访稳定工作,多与村干部沟通,多与司法所,各包村干部协调共同,共同探讨矛盾纠纷排调机制。
四、在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的同时,也要协调疏导,鼓励新建企业多利用闲置建设用地、挖潜增效集约利用土地。要为企业服好务,积极帮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日期:年3月30日
当事人:劳谦
地 址:xx市乌乌树村301号
经查实,20xx年3月10日,你与xx市赤坎区百姓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原称湛江市赤坎南桥街道办尖咀岭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将位于赤坎区文中路2号之a5号用地,以价款31050元(人民币)转让给你。20xx年9月,你开始在转让的土地上动工建设楼房,经湛江市国土测绘大队测量,并由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和你分别确认,实际建设占地面积379.2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50.64平方米。该用地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转让(买卖)集体土地上建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转让379.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550.6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按非法转让土地价款31050元处以15%的罚款,计罚款为4657.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xx4068863824103500000005。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3月28日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今年的行风评议,我们国土资源局是被评议单位之一。民主评议行风,是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20xx月下旬,我局被评为省市驻茶单位倒数第一。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员,我深感羞耻,也难逃其责。通过这一阶段的评议,我深刻的认识到我们工作的不足,要多多反省自身的工作,国土局的形象是靠全局每一个人来维护和创造,所以行风评议要从我做起。按照局里的安排,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做到边工作,边整改。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一方面是政治理论上的学习可以使自己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另一方面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知识,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2、思想观念上缺乏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在转变职能,服务上,思想观念缺乏超前意识,工作方式方法按部就班缺乏创新,协调解决工作中问题水平需进一步加强。
3、工作的方式方法上没有与时俱进。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完成目标任务上,还需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
二、整改措施,努力方向通过对行风评议文件的学习理解,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努力方向。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行风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做好工作,以确保实施方案顺利进。
1、深入学习,抓好机遇,实现工作的新突破。我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作为必修课,做到真学、真信、真用。学习国土部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2、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学习过程中自觉的将理论同工作实际联合起来,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学习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我加压。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在工作中自觉的服从服务大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廉洁奉公、从严律己。对待群众办事要热情、周到。办事不拖拉,不敷衍塞责,在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不能“索、拿、卡、要”。
总之,要通过这次行风评议契机,充分认识开展作风整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做到边整边改,使自己做到政治上过硬,工作上优秀,作风上清廉的一员。
有关国土轮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帮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我局与大豫镇巩王村结对帮扶,全局上下坚持真心为民,真情帮扶,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扎实推进,使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解决该村农民的实际困难,维护和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做好结对帮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局党总支以支部为单位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大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出发,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与此同时,我局进一步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党务的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党员干部参与的帮扶工作责任制,并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关干部与低收入家庭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东国土资〔20__〕43号),就结对帮扶人员、目标、形式、内容及工作要求进行明确,为有序开展好结对帮扶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密切联系,掌握实际情况
为准确、真实、客观掌握结对帮扶的基本情况,我局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深入大豫镇巩王村,详细了解该村面积、人口、农村社会保障、产业发展以及目前经济发展制约因素、村民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基本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的帮扶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针对结对帮扶的贫困家庭,我们还进行了一对一走访,并逐户建立了“帮扶记录卡”,制订出“一送、二理、三帮、四扶”的帮扶方式,从而使帮扶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送”:即送温暖、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理”:即理思想、出点子、谋发展。“帮”:即资助资金、解决难题。“扶”:即项目扶持、介绍就业。
三、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工作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达到“真帮实扶,真心为民”的目标,我局党组织对帮扶活动常抓不懈,按照要求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帮扶活动:一是积极开展党员募捐活动,利用春节、“七·一”、“八·一”等节日,为农村特困户和老党员送去现金及慰问品等共计5200元,使他们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二是坚持既扶贫,又扶志,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慰问,不仅从物质上给予帮助,更从思想上进行帮扶,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意识,鼓励他们创业致富;三是夯实基础,加强基层建设,在继续指导村部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协助抓好巩王村解决现实困难和具体问题,年内化解邻里矛盾纠纷3起,解决属地权限问题1起;四是利用职能优势,扶持大豫镇积极申报20__年挂钩复垦项目2个,其中巩王村一个地块位列其中,项目总投资3.25万元,预计增加耕地面积361平方米,村营收入达5400元。
一年来,通过我局的定点帮扶和巩王村上下的共同努力,村内道路硬化基本完毕,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下阶段,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虚心学习先进单位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和服务群众的方法,为促进党群和谐,推动如东经济快速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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