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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装卸心得体会和方法 暴力装卸的原因(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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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装卸心得体会和方法 暴力装卸的原因(二篇)
2023-01-06 18:36:42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暴力装卸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对于构建和谐校园的思考与建议

调研人

调研时间2011年 2 月 3 日至5 日

正文

前言

现今,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稳定和地区安全的最主要威胁,也是影响和谐发展的强大阻力,被视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有人把它和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并称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校园本该是文明的殿堂,造就高素质人才的象牙塔,近年来高校暴力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给恐怖主义向高校渗透提供了机会,也引发了在全球大环境恐怖主义阴影下对天之骄子的大学生频频发生的暴力犯罪事件进行探讨。 主体

大学校园暴力犯罪原因

根据nbc等媒体的公开报道统计,在“9·11”事件后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全球总共发生了2929起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伤亡事件,其中仅2004年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就有1709件,占到了袭击总数的58%。 虽然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打击,但并没有遏止世界范围内恐怖事件上升的势头。在国内以“达赖”“热比亚”为代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与国外恐怖分子沆瀣一气,阴谋策划西藏、新疆独立,发动了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对西藏和新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大学校园。

首先传媒暴力文化的影响, 由于大学生尚处于成长期,生理和心理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和个性正处于形成之中,故媒体所传递的信息质量,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和人格个性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一些反映恐怖分子犯罪记录的印刷品、录像带、淫秽画报、黄色书刊等,也通过各种渠道涌入我国。这些描绘淫秽色情、宣扬暴力以及腐朽生活方式的音像印刷制品,严重腐蚀着大学生心理和意志,埋下犯罪的种子。我国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也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其违法犯罪之前均直接接触并受过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餐饮界名人萧某遭绑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完全模仿网络犯罪游戏“生存游戏”的犯罪模式,要求被害人家属依约定前往指定地点“寻宝”,“过关”后再进行下阶段游戏。不难看出,传媒暴力与大学生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次是贫困的影响。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贫富的悬殊差异通常容易让一些大学生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和不平衡,加之受到恐怖主义的影响,看到社会上很多不公正的现象,自然容易让人产生蔑视社会甚至逆反的心理。当机会的障碍非常明显时,便会将实现不了自己的抱负归因于社会原因而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有专家分析认为:弱势、贫困家庭的学生更易成为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潜在主角。例如马加爵,就他从贫瘠的乡村到繁华的都市求学而言,在他身上体现出的两者之间的鸿沟、差异、生活水准,乃至社会的认同和价值观,对他来说都是多么大的震荡。就边缘性而言,他是来自偏远农村,家庭贫困、个性内向,难以融入社会的大学生,属于城市边缘人群中的一员。2004年马加爵事件后,一些媒体围绕贫穷导致自卑是否是马加爵犯罪的根本原因有过争论。虽然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以及“自我中心” 的性格缺陷。但因为没有正确处理好贫困问题导致的心态变化对于马加爵犯罪的动机是有“促进”作用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北京高校中,60%的贫困生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感到“羞愧难当” ;22.5%的贫困生感到很自卑,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处境,并不可抑制地抗拒师生善意的同情。

家庭的影响是最早、最直接、也是最持久的,一个人最先接触到的环境就是家庭。父母是子女天然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表率作用是子女的最好教材。也是大学生人格形成的主要渊源。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代替不了的。一方面父母态度粗暴、争吵甚至漫骂殴打,长期的影响将使孩子形成无情、冷酷的心态,从而寻找发泄的目标导致暴力犯罪。一些因其父母离异或重组家庭后,易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对自己、对生活缺乏信心,对于别人的批评敏感,其性格集自卑、孤僻、冷漠于一体。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子女的4.2倍。另一方面,现在有的家庭过多依赖学校教育,在进入大学以前只重视智力开发,而忽视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当孩子进入大学后,一些家长更以孩子为中心,溺爱有加,无区别地满足孩子的一切欲望,对于子女思想变化和精神需求很少留意,使一些娇性的大学生处于一种放任的或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养成了一些大学生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习性,在校园里一旦遇到“导火线”,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便容易发生暴力事件。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的那样:“父母象牛马一样娇惯出来的子女,不是家庭的叛徒,就是社会的暴君。”

其一松散的校园环境的影响。大学校园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校园环境、管理制度、教师的教学态度、方式、为人等都对大学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有些学校忽视这一工作,控制功能弱化,客观上造成了校园环境的“真空”地带。目前,大学里普遍开设了政治理论课和法律基础课,老师、学生皆不重视,教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说教,缺少说服力,学生大多以应付考试了事。使一些大学生道德品质、法制观念下降,是非不分、善恶不辨,很容易被社会上消极因素所影响、腐蚀,而误入歧途。其二,学校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忽视。传统的教学方式认为“学习好,一切都好”。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部分大学生存在着公德意识、社会责任、团体精神、诚实信用等道德修养的严重缺失,甚至荣辱不分。由于未能及时做好这些大学生的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使得部分大学生心理压力逐渐增加而无正当的发泄途径,很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首先是理想信仰危机的影响。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长远者不足以谋一时。有些大学生缺乏坚定的理想信仰,缺乏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的理性热爱,不能理智地表达爱国情感。受社会和媒体等负面影响,遇事缺乏理智分析而因易冲动,导致犯罪。其次是法制意识、道德观念淡薄的影响。大多犯罪的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没有与自己的社会行为联系起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多数大学生犯罪后,都有程度不一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都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而为之。以上种种表现都说明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说出此类幼稚无知的话,更不会作出违法乱纪的事,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是压力过大的影响.大学生所承受的压力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过级压力、经济压力,特别是在毕业即等于失业的就业压力,让大学生的致富梦、淘金梦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让一些大学生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出现心理障碍,从而引发了攻击性或者暴力犯罪行为。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当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攻击性的行为。当人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满足,受到阻力时,就会表现出人的攻击性的一面——使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利益。第四是不正确的恋爱观的影响。如:2007年9月中旬,发生在河北某大学校园杀人案就是因为恋爱问题。原本很要好的两名男同学,因为同时爱上一名女生,拔刀相见,致使一名男同学丧生。这种心理上的不成熟与所谓的“为爱决斗”注定是一场暴力。在校大学生如果没有形成良好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恋爱观,他们就极有可能在错误思想的引导下出现越轨行为。

大学生是祖国振兴的希望,正确引导和帮助大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大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兴旺发达。因此构建和谐校园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这个新概念,并将和谐社会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位一体”的目标。构建和谐校园同时也是教育规律的体现。 关于构建和谐校园的思考和建议

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灵魂。在新形势下,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的创新力度,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效果,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思想和政治保障。要全面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清楚地了解当前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现状,使教育做到以人为本和有的放矢。学校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中坚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员工奋发图强、锐意创新,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凝聚人气,激发活力,打造合力,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新形势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教育、理论指导和实践实习等,为学生创造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建立适应社会需求的培养机制,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服务和指导功能,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爱岗敬业精神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和健全的人格品质,做一个德才兼备的人。

学校要加强组织建设,重视组织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的组织框架。要精简行政部门办事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的教育和培养,注重梯队建设,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人才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学习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水平和能力,保持组织管理与学校的和谐发展。

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观念新颖、思维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同时他们又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民主意识。因此,建设和谐校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首先考虑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的特点。要通过建章立制,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为师生员工才能和潜力的发挥营造一种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和谐、宽松的环境和良好氛围,建设充满活力的校园。

学校要善于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良性竞争机制和监督、服务体系,塑造宽松、协调、包容的校园氛围。学校要时时处处站在集体的高度,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做好事,为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创造条件,为他们排忧解难,做教师和学生的知心人。

学校要以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为中心,建立有助于教师工作的体制,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工作环境。要以尊重人、激励人、关爱人、发展人为前提,为每个教师智慧和才能的发挥创造机会和条件,创建民主、务实、积极向上的学术科研氛围。支持教师学历进修,分批选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给教师施展才华创造空间。发掘教师潜能,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加大表彰力度,树立典型。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学习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教师特点,分门别类地进行培训和指导,特别要关心、支持和重视新教师的发展,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新教师的业务本领。要引导教师弘扬正气,遵纪守法,对教育事业做到用心、耐心、细心、热心、爱心。同时,大力培植团队精神,特别是科研团队和集体意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位教师都能爱岗敬业。在全体教师中广泛开展以“崇教厚德,教书育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培养学生成才是学校的根本目标,而人才培养环境又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站在有助于学生成才的角度,不断完善教育设施,开发教育资源,建设和谐校园文化和人才培养环境,为学生学习、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创建和谐的教育服务体系,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学校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在管理模式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教育的服务功能。要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引入校园,增强服务意识,特别是对特困生、问题学生、后进生等弱势群体,要通过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回信心,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要对学生充满爱心、耐心、信心,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思想教育帮助和指导学生成长。要加强图书阅览室、实验室、科技活动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等服务功能建设,为学生学习创造条件。要通过太空桥艺术节、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活动,为师生交流搭建舞台。

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教育,创建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学会换位思考,特别是在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中广泛开展互帮互助等活动,发挥党员和干部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知识竞赛、风采之星大赛等,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学会与人协作、与人沟通、与人相处。要发挥网络在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创建和谐的校园文化和健康的校园环境。

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保障。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学校事务管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地提高校园结构的协调性和学校发展的合理性。和谐校园应是法制的校园,依法治校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校园管理,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校关键在行动。一是要转变观念,形成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二是要依法建章立制;三是要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四是要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做懂法、守法的人。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体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工代会制度,收集大家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置学校制度于众人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章体制的保障作用。建设和谐校园必须要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持学校政策、规划的持续性、发展性和长远性。学校出台的各项政策、策略不能因领导班子的改变而改变,要在发展基础上保持一定的持续性,在稳定中求发展。规范管理制度,精简管理机构,以科学的理念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学校要定期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置广大领导干部于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之下,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需要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提高谋求发展的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等。学校党委要把好干部的任用关,将优秀人才吸收到领导干部队伍,做好干部的培养工作。

最后,与以德治校相辅相成,发挥德治的思想保障作用。学校要重视以德治校,使其与依法治校相互补充。要重视思想教育和引导,做好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工作。正面疏导和解决学校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在广泛讨论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奖惩体制,营造民主、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 结尾

当前,恐怖主义阴影下大学校园暴力犯罪问题已经不是某一高校的问题,而是一种较严重的社会现象,值得深入的研究。我国在应对恐怖主义阴影下大学生暴力犯罪事件处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尤其对涉及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反应机制方面,还缺乏相应理论,严重制约着危机应对能力的提高。小道消息、虚假信息、社会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隐瞒真相等还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学生整体的危机意识淡薄,应对危机的心理准备缺乏,学生整体应对危机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构建和谐校园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然而,构建和谐校园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为之不懈努力。学校只有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才能实现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

参考文献:

李健和,王存奎,梅建明等,《当代恐怖主义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李强,周孝正,邓建伟,《应用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武玉红,《高校校园暴力犯罪诱因解析及防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12)2. 韦耀东,梁艳华,曹聪等,《大学生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预防》,《卫生职业教育》,2007.6.刘张洛,《浅谈高校暴力犯罪的防范》,《鹜江职业大学学报》,2005.3.张腾明,李文虎,黄仁辉,《高校暴力犯罪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2.意·恩里科·菲利,《实证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白建军,《控制社会控制——一种犯罪学的范式分析》,《中外法学》,2000.2.

推荐暴力装卸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禁止家庭暴力。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普法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的内容,并给予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列入村(居)民公约。

第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有权依法予以劝阻。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请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应当记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地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制作见证材料并保存。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及时协助相关单位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公安机关、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或者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受害人,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场所。当地民政部门对请求临时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提供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经济困难且没有临时居所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

鼓励社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处理家庭暴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调解劝阻,或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负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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