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一种对自己的成绩和不足进行分析和评估的方式。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助一些写作工具和方法,如提纲、脑图等,帮助整理思路。以下是一些心得体会的精选,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一
合同续签是每个人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公司层面,合同续签都是双方达成协议并维持合作关系的必要步骤。作为经历过数次合同续签的职场人士,我深深体会到了合同续签的重要性和学到了一些经验和心得。
第二段:熟悉合同条款。
在进行合同续签前,熟悉现有合同条款是十分必要的。除了了解已有的工作职责和薪资待遇外,还要注意到政策法规和公司的目标变化。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期望和需求,也要清楚公司的期望和需求。这种透彻的了解和明确的双方期望才能确保合同续签顺利进行,并维持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第三段:及时沟通。
在合同续签过程中,及时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什么疑虑或者需要协商的问题,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解决。这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方的意见和需求,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不要逃避或者推迟问题,这会导致间隔加大,增大双方合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段:主动提出建议。
除了对合同条款进行熟悉和理解外,我们也可以主动提出建议,以提升工作表现并顺利完成合同续签。例如,通过提高产品销售额、优化生产流程或创新市场者营销策略等方式,使自己的贡献更加显著并证明自己的价值。同样,也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改善公司管理或者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帮助公司更好地发展。
第五段:总结。
总之,合同续签是一项复杂而又必要的过程,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并一起努力。在进行合同续签时,我们需要充分熟悉合同条款、及时沟通、主动提出建议,以确保合同续签的成功和工作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很好地保持工作合作关系,共同发展,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二
各位公司领导你们好:
在这里我以*常人的心态,参与销售员工转正申请。首先应感谢领导为我们创造这次转正申请的机会,经过四个月工作锻炼使自己各方面素质得以提高,几个月的工作使我深深感受到机遇和挑战并存,成功与幸酸同在。
参与这次申请,使我在求真务实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我深知加入销售部工作十分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企业树立好公司形象做好本职工作,二是为企业促进业务,宣传企业文化,三是为企业回笼资金,当好配角,胸怀全局,当好参谋,服从领导。
如果说我申请成功,我的工作思路是以“三个服从”要求自己,以“三个一点”找准工作切入点,以“三个适度”为原则与人相处,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找结合点,我的处事原则和风格是,努力做到严格要求,严密制度,严守纪律,我将用真情和爱心去善待我的每一位同事,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相互给我们一个宽松的发展和创造空间,用制度和岗位职责去管理我自己,让我象圆规一样,找准自己的位子,象尺子一样公正无私,象太阳一样给人以温暖,象竹子一样每前进一步,小结一次。
我的工作目标是:“以为争先,以为促为”。争取公司领导对销售部的工作给予支持,使我们工作管理制度化,服务优质化,参谋有效化。沟通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关系的桥梁,宣传精神文明的窗口,传播企业文化的阵地,培养人才的摇篮,连接企业合作的纽带,我原与大家共创美好的未来,迎接公司辉煌灿烂的明天。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三
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护士的角色也逐渐得到了重视。护士是医疗团队中至关重要的一员,他们负责照顾病患、协助医生进行治疗,并且承担着重要的沟通和安慰病患的任务。在护理工作中,护士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医疗环境。因此,护士续签合同成为了他们职业生涯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一些个人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广大护士朋友们有所帮助。
首先,积累经验是护士个人职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在与病人接触的过程中,我们往往能够积累丰富的护理经验。这一点尤其对于初级的护士来说尤为重要。在合同续签前,我们应该充分地总结和分析自己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并且对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做到明确。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地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其次,在合同续签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护士,我们需要与医生、患者及其他团队成员进行密切的合作。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成护理工作,还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以及病患的治疗效果。在护士工作中,我们应该保持耐心和善于倾听,与病患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尽力解决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的问题。同时,与医生及其他团队成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尊重并且相互支持,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提升专业素养也是护士续签合同过程中需要重视的方面。护理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护士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在合同续签前,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深化专业知识,适时参加各种专业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了解最新的护理理念和方法。只有通过终身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为病患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
最后,个人自我管理能力在合同续签中也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作为护士,我们经常需要应对各种意外和压力,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合同续签是对我们职业生涯的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总结,我们需要学会如何在工作和生活中平衡,并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合理安排时间,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培养良好的心态,在工作中保持专注和激情,这些都是我们在合同续签过程中需要重视和掌握的方面。
综上所述,护士续签合同是我们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合同续签的过程,我们可以进一步梳理自己的工作经历和成果,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自我管理能力。希望以上的个人心得体会能够为广大护士朋友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让我们共同在护理事业的道路上前进。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四
近年来,医疗行业的发展迅猛,护士作为医疗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患者提供高质量护理的重要责任。在护士工作中,续签合同是一项常见的事务。经历了一次次续签合同的过程,我深感到其中蕴含的意义与价值。以下是我对护士续签合同个人心得的体会。
首先,护士续签合同是对自身职业发展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在续签合同的过程中,医院或医疗机构主动选择继续与护士合作,就是对其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赞赏。当护士获得合同续签的机会时,不仅意味着她所付出的努力被认可,还意味着她的工作质量和职业素养得到了肯定和赞扬。这种认可和肯定将进一步激发护士的工作热情和职业动力,使她们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护理工作中。
其次,护士续签合同是创造稳定就业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能够获得长期的稳定工作机会并不容易。而护士续签合同为护士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稳定的就业使护士能够更好地安定下来,深入了解工作领域,与同事和医疗团队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并逐渐成长为专业的护理人员。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护士还能够积累更多的临床经验和技能,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再次,护士续签合同是增加职业发展机会的重要途径。医院或医疗机构与护士签订合同,不仅是为了满足日常的护理需求,更是希望能够培养和发展这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在合同期间,护士有机会参与更多的临床项目和研究工作,增加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此外,护士还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课程来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这些机会使护士能够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并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护士续签合同还能够为护士提供更好的经济福利待遇。与续签合同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往往会为护士提供更好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这不仅能够提高护士的物质生活水平,还能够增加护士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幸福感。而高薪酬和福利待遇也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护理行业,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和提升。
综上所述,护士续签合同不仅是对护士职业发展的一种认可和肯定,还创造了稳定的就业环境,增加了职业发展机会,并提供了更好的经济福利待遇。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护士应该认真思考和平衡自己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同时,护士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不断追求卓越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赢得更多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和职业梦想。护士们应该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不断努力,为患者的健康和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五
正文:
第一段:引言。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工作中往往需要和顾客、雇员或者合作商之间签订合同。在合同期满之际,我们通常会遇到续签的问题。合同续签虽然是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但是仍然需要认真对待。本文就是要探究一下在合同续签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心得体会。
合同续签,顾名思义,就是在原有合同届满之后,双方以某种方式决定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续签的时候,通常需要注意一些方面的问题,包括条款的变化、时间的延续以及双方之间的解释等。
首先,要详细了解新的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和义务。其次,要对新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分析和评估。最后,需要谈判细节,比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的金额,以及合同续签的具体条款等。尤其是关键条款的谈判,需要双方在尊重对方的情况下,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问题。
合同续签的一大优势是能够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达到平衡。双方都会继续受益于原有的业务模式,并且在续签中可能会进行调整和改进,让业务更具有可持续性。此外,续签还能够增加合作的互信和愉快的工作关系,让合作更加顺利。
在我过去的工作经历中,我已经体会到了在合同续签中应该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实事求是和客观中立的态度。其次,要关注合同续签的细节,如新条款和拖延合同时间等。最终,需要保持耐心,并积极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达成双方具有共赢的合作。
结论:
在合同续签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与合作伙伴保持沟通和协商的精神。通过合同续签,我们可以加强合作关系、实现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促进互利共赢的局面,最终实现自身和企业的双赢。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六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44岁,高中文化,20xx年进入数字化工作以来,已经整整二年了。在这期间,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了上级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其理由如下:
一、三年来走街串巷为老百姓排忧解难,采集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整治市容市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无论刮风下雨,酷暑严寒,始终坚守岗位,并且深深热爱这份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强烈愿望。另外,本着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也对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如违建问题,多次反复核实核查,真正妥善处理的不多;一些无照摊贩今天赶走明天又来了,问题未能真正解决;还有一些老城区的下水道、化粪池多年没检修,一遇大雨暴雨的天气便满院满地积存,几天下不去,老百姓叫苦连天,每次去核实核查时见到这些现实情况也深有感触;相关部门能否在最短的工作日内快捷地处理好这些民生问题?信息采集员工作,应坚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管水平和关注民生诉求,促进社会和谐为追求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城管作用,务实创新。这种责任感使我对工作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也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沉甸甸的,促使我更努力地把各项工作做好。
请领导批准为感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七
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2012年7月26日孙某就收到公司的录用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月28日,孙某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孙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月22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请求。
2013年4月1日,a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部分条款特征,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罚“双倍工资”,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需考量三个要件。
尽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孙某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但是a公司2012年9月4日才正式注册成立。由于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使用孙某应从2012年9月4日算起,至2012年10月3日满一个月,所以仲裁委只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当然从用人单位方来说是这样,从劳动者方来说也需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如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的在校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未签用工协议不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二是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前面提到的案例中a公司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该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如果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本案中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孙某2012年7月26日就收到录用信。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该公司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另外,对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项培训”后另谋高就如何支付违约金?
2010年,小李进入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李提供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查明,该20余万元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花费。小李对此表示,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5万元返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退还公司的培训费用。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公司近一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另外,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基础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则该约定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案例中,虽然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但是实际上公司总共花费了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培训费20余万元,所以小李的培训费只能按他本人所占的份额计算,而且小李违约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合同期满未提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2600元。今年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明向淞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明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女工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吗?
吕某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塑胶厂的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可以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想着小孩还小,在家嗷嗷待哺,心急如焚,便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说没得商量。吕某情绪激动,最后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解雇了吕某。
吕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厂规,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仲裁驳回了她的请求,吕某不服,向法院提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这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的。吕某与工厂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事出有因,虽然其情绪较为激动,但是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元。
首先要明确的是,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3个不同的概念。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八
1995年9月,时年23岁大学刚毕业的任强进入镇江市某公司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小伙子聪明能干,进步很快,几年下来,到2000年9月已经当上了该公司醋酸造气厂车间副主任。
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储备人才,2003年3月,镇江某公司决定出资送任强等16人参加化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训。3月3日,镇江某公司与任强订立工程硕士研究生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签订不久,镇江某公司于2003年3月中旬与任强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劳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任强违约解除本合同,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应承担违约金每月1000元。由镇江某公司出资培训而合同期限或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任强违约解除合同,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比例赔偿镇江某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还约定把镇江某公司、任强双方签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培训协议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强取得了入学资格后,至2004年上半年培训课程全部结束,进入课题研究及论文答辩阶段。镇江某公司已为任强支付培训费12500元、教材费500元、住宿费元。
学成跳槽当被告。
2004年9月10日,任强以“想换个环境,为生活带些新意”为由写了书面辞职报告。
一个月后,2004年10月10日,镇江某公司函告任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不同意你辞职,希望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
收到公司函次日,2004年10月11日,任强还是离开了镇江某公司。至此,任强自签订培训协议后,实际履行服务期限为19个月。
2004年10月28日,镇江某公司向镇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任强的辞职行为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培训费用。为此,镇江某公司请求劳动仲裁依法裁决:1、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同。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101000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元。4、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元。
2005年3月29日,镇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任强与镇江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0月28日解除。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任强一次性支付镇江某公司违约金元人民币。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任强一次性赔偿镇江某公司培训费元人民币。4、驳回镇江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镇江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5年4月18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镇江某公司申请仲裁时的第2、3、4项请求,并由任强承担案件诉讼费。
2005年5月9日,京口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任强辩称,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作为劳动者的任强即使行使的不是法定解除的权利,而是行使的辞职权,根据现有规定,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任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存在违约,更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违约赔损失。
京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江某公司、任强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任强违反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镇江某公司要求任强赔偿服务期培训费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本案中,镇江某公司已为任强支付费用元,约定服务期为120个月,实际履行19个月服务期,任强应承担的培训费为元[元×(120月—19月)/120月.对于镇江某公司要求任强按劳动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双方就违反服务期约定已通过培训协议作出对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且该培训协议也在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上注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镇江某公司再要求任强支付劳动合同第十条上约定的违约金,属重复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2005年7月12日,京口区法院判决:任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镇江某公司违约金元。赔偿镇江某公司培训费元。案件受理费4343元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4543元,由镇江某公司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该判决遂生效。这场辞职纠纷似乎画上了句号,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住房纠纷扣档案。
2005年8月,任强到镇江某公司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镇江某公司即通知相关部门清查与任强之间资料、物品、往来款情况,结清后需各部门签字确认,让任强与其联系办理手续。8月9日,除财务处、房管科外其他部门都已签字。房管科以任强未退回房改房为由不予签字,财务处在房管科未签字的情况下,以任强未按市场现价补交购房款为由也不予签字。镇江某公司遂以“任强所购房改房问题,与房管科和财务处的手续未交接清”为由,没有为任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来,任强于1995年9月进入镇江某公司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后3年,镇江某公司按福利分房规定于1998年9月分配给任强一套住房。镇江某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汇编》中《房产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按房改房价购买了公司住房的职工必须为公司服务至少15年;第五条规定,为公司服务未满15年的职工,在调离本公司前需退回所购房改房或按周边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员工企业再交锋。
2005年9月,任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镇江某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005年11月23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任强将镇江某公司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关系一并转移至镇江市人才市场保管。
镇江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1月5日向京口法院起诉。京口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九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医疗服务日益关注,护士岗位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作为医院中紧密联系患者和医生的纽带,护士们对病患的关怀和治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每位护士在职场中都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而护士续签合同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在护士续签合同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护士来说,续签合同是一种机会也是一种压力。在续签合同前,我常常会思考自己在过去一年里是否发挥了最佳水平,是否积极地参与医院的各项工作和培训。这种思考使我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提供更好的服务。细心观察并关注医院的需求,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让自己拥有更多的技能和知识,在面对续签合同时能够展现自己的价值。
其次,护士续签合同也是一次自我评估的机会。在续签合同之前,我会认真总结自己在过去一年的表现,包括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通过自我评估,我能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优势和劣势,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责任感。这使我能够更好地适应职场的变化,并且更好地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
然后,护士续签合同也是一次与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当我面临续签合同时,我会主动与领导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向他们表达我对工作的热忱和责任感,并积极倾听他们对我工作的评价和建议。通过这样的沟通,我能够更好地了解领导对我的期望,并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这样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建立更好的工作关系,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最后,护士续签合同也提醒我要时刻保持职业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当我成功续签合同后,我会思考自己在工作中的目标和职业规划,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我会与同事和领导一起制定清晰的职业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此外,我会积极参与护士学会的培训和研讨会,并寻找和参与更多的学习机会,以保持自己在专业领域的竞争力。只有不断追求进步,护士才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而言之,护士续签合同不仅是一次机会,也是一次挑战。通过认真思考自我评估、与领导进行交流和保持职业发展的动力,我相信每位护士都能够成功地续签合同,并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就。相信自己的能力,发挥好自己的优势,我们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护士!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十
在职场中,签订合同是每个职业人士都必须经历的过程。而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是否需要续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定。在经历两次的合同续签,我深刻地认识到续签合同的意义和必要性,同时也体会到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续签合同的重要意义。
续签合同的重要意义在于,既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也给予了员工长期稳定的工作机会和保障。在企业内,员工的共识和合作精神是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合同期满时,若是企业愿意与员工继续合作,证明员工过去取得的成绩和对企业的贡献得到了认可和赞赏,也意味着企业愿意对员工提供更好的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空间和福利保障。同时,员工也因为续签合同而得到长期稳定的工作保障和职业发展机会,更有能力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责任和个人发展规划。
第三段: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在续签合同前,为确保合同顺利续签,员工需要提前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对自己的工作成绩和优劣势进行自我评估,积极和主动地与上级沟通和交流,提高自己的个人能力和职业技能,以及增强自己的心理素质。同时,在合同续签过程中,员工也需要了解企业合同制度和流程,明确自身职责和义务,并在面对续签合同条款和内容时,持续关注和审慎考虑,确保自身权益和合作愉快。
在我前两次的合同续签过程中,我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身边同事的经验,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首先,要与上级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参与团队协作和工作布置。其次,要注意合同条款和内容,特别是薪资待遇、职业晋升和福利保障方面的权益,及时与企业协商沟通,确保自身权益不会被侵害。最后,需要主动提前准备材料和资料,避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和沟通不畅的情况,确保合作愉快和合同续签成功。
第五段:结论。
续签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定,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合作。在面对合同续签时,员工需要积极评估自己的能力和业绩,提高自身职业能力和心理素质,并与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会被侵害。在实践中,也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十一
申诉人:宋某,女,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全民合同制护士。
被诉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长。
1996年5月25日,申诉人宋某被被诉人以擅自旷工达五个多月之久,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的规定,对宋菜作辞退处理。宋某不服,委托律师申诉,申诉认为自己并未旷工,而是尚在停薪留职期间,而且本案同一事实已由被诉人进行除名处理而被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对其所作的除名处理,此次辞退纯属重复处理,应当依法撤销。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宋某,1988年11月被招收为被诉人某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清洁工作;1990年7月10日申诉人被诉人签订申诉人离职读书协议后,于同年9月考入某某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学习,1993年6月20日毕业,回被诉人单位,被安排在被诉人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在此之前的1993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3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某某市某某区劳动局于同月27日办理行政签证手续。1995年2月22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同日护理部签署了^v^同意本人意见^v^后,宋某又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请求没有结果,并于同月27日离开工作岗位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其间:被诉人于1995年4月曾派护理部寻找申诉人;7月6日申诉人主动打电话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龙某要求申诉人回单位上班;7月7日,被诉人在当地某某市电视台打广告寻找申诉人;8月2日被诉人到申诉人家中找到申诉人,要求申诉人2天内回医院;8月l5日,申诉人向院领导写了《思想汇报》,对自己违反劳动纪律表示愿意悔改,请求院里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1995年9月7日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于同月10日下达除名处理决定,9月28日申诉人向某菜市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请仲裁,该会于次年1月29以被诉人是事业单位,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除名为由,作出了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在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后十五天内,均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依法生效。1996年3月13日至4月9日,被诉人将申诉人收回,仍安排在医院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宋某已领取当月工资元,同年5月24日,被诉人义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对申诉人作出辞退处理,辞退时间从当年4月9日算起,并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3056元。另查,被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制订的《劳动用工制度》规定,职工停薪留职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答具意见,由院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诉人在取得所在骨科护理部同意其停薪留职书面报告并未转交人事科,医院院长在申诉人出具其已被骨科护理同意的书面停薪留职报告后亦末召开院办公会(无开会记录)。
「分析意见。
本案正式以辞退劳动争议立案后,被诉人就提出其为事业单位,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处理,仲裁委员会不能立案管理本案。其实,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v^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v^,《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亦规定^v^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邦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v^,本案中的申诉人是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劳动法》调整范围,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届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当无疑问。
其次,申诉人有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的权利,能否获得批准,应按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即使同意亦应以办理好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停薪留职协议为依据,因此本案中的申诉人在未获被诉人最终同意和未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情况下就擅离职守是错误的,停薪留职依法也不能成立。申诉人提出了书面停新留职申请,在获其所在科室同意,而且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又亲自看到申诉人送给他的报告时,未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开会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本人,被诉人亦负有一定责任,认定申诉人离岗到1995年7月1日期间为旷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但是1995年7月6日申诉人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打电话时,龙某要求申诉人立即返回医院,申诉人仍不服从,直到8月2日,才在家中校被诉人所派工作人员找到,但在再次要求其2日内回医院时,再次未打招呼拖延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的^v^乙方(申诉人)应服从甲方(被诉人)管理和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v^的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诉人有权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实际上申诉人于1995年9月7日已经被被诉人先行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终止,在法律上申诉人已与被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已经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理。但此一点未被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及,而其裁决书对其后所作除名处理予以撤销,而且裁决已经生效,事隔8个月再对申诉人进行第三次处理——辞退,已属法律上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处分,应当认定其处分是无效的。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合同于1995年9月7日依法解除,
2.被诉人收回对申诉人作出的辞职处理决定;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3056元生活补助费;
4.本案仲裁费680元,由被诉人负担500元,申诉人负担180元。
有关合同续签心得体会实用篇十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注:续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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