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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 举报活动的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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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 举报活动的心得体会(8篇)
2023-01-06 06:32:26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_____》,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网络实名服务及涉及的相关事宜签订合同书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项目及相关事宜如下:

服务项目:

服务年限:

费用:

实名名称:

对应网址:

二、合同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规定的网络实名总服务费用为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

(2)协议正式签定生效后,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缴付实名全部服务费。

三、网络实名生效周期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费用后两个工作日内生效实名。注册者未在服务期届满前续费,____有权自服务期届满之日的第二日终止提供服务并注销有关网络实名。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网址:网址: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盖章)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第三十条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一条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

第五十四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区纪委信访工作在县纪委、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按照县纪委信访室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办理,把信访工作落实到实处。通过完善机制,加强教育,切实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我镇20xx年度信访举报工作汇报如下:

今年镇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基础来抓,亲自安排,具体过问。一是按照要求,于年初制定了年度信访工作计划,确立了“抓信访,保稳定,促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二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布置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并进行处理。三是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将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逐日排班接访,做到随接、随访办理,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信,由党政领导亲自批阅,镇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认真核查,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信访举报件件有落实,宗宗有结果。四是结合每月的信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及时了解各类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上访人员情况汇,做到有问题早知道,早预防,早处理。截止年底,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人员。五是实行目标责任制。今年年初镇纪委把各村信访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年终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并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不力造成越级访、集体访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我镇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制度,督察落实制度,用制度来规范信访工作。建立了覆盖全镇的信访信息员网络。我们把各村村民代表中素质相对较高的村民小组长和镇直单位中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确定为信访信息员,建立了一支覆盖全镇、面向各行行业的信访信息员队伍,从而使全镇信访工作形成了级级有组织、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访工作格局。并在年初对这支队伍分类、分批进行了信访工作培训,提升了他们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使全镇的信访信息、社会稳定的动态情况能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各级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得到调解处置。在镇机关内部,一是我们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度,实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由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对分工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按要求进行考核,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三是建立了工作程序制度、案件审核报结制度。对来信办理、来访接待、接收举报等程序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件、落实一件、结报一件。

一年来,我们坚决要求信访接待干部认真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量不发生越级上访。同时,对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信访事项深入一线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反映情况,然后再形成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每天,及时将受理的信访件转给领导,让领导批示,做到信访问题及时、妥善解决,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奠定基础。今年,镇党委还进一步协调规范了政府机关信访值班制度,在办公楼大厅设立了今年,我镇共受理群众信访案件30件,其中县纪委批转2件,县农廉办批转25件,直接接访3件,这其中涉及违纪的村级主干3人,组级干部2人,党员1人。以上30件信访案件都己按时办结上报。最后反馈办理结果,群众对此很满意。

一是建立了领导包案制度,从信访案件的初核、立案到处理,一包到底,并参与其中,随时听取案件调查的情况汇报,亲自指挥和协调。二是加强纵向和横向协作办案。今年镇党委十分重视信访案件的查办力度,针对涉及违纪的,直接交给镇纪委查处;针对一般性的信访案件,涉及哪个片交由包片领导负责解决。规定时间,规定期限,并且要求及时汇报解决进程和结果,实名举报或有联系方式的必须反馈处理结果。收到良好效果。今年全镇共计党纪处分5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4人,诫勉谈话2人。

总之,今年我镇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访举报网络没有规范化运行,深层次、高质量的信访信息少。二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人力不足,查案力度不够。三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鉴于上述情况,明年我们将从以下工作着手,重点加强纪检信访工作。一是对照镇纪检信访目标逐一贯彻落实,以便更好地发挥信访作用。二是进一步发挥信访网络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三是及时办结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信访件,加强联系,做好解释稳定工作。四是积极落实县纪委联合办案、交叉办案的政策,增强镇纪委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五是进一步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突出直查快办职能。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受理下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 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禁隐匿、毁弃信访举报材料。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来信应及时拆阅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对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摘抄并提出处理建议后,呈报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对需要经过初步了解再做处理的来信,经主管领导批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三条对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或者属于有关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受理的信件,应及时转交处理。

第十四条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重要信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发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案件查处结果。

第十五条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函后六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案件查处结果。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查处时间。

第十六条对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名来信,一般应将处理情况告知来信人。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接谈来访人应在专门场所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二十条接访人员应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的叙述,并作接谈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

第二十一条接访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危险倾向的来访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来访所反映问题的具体处理,依照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举报电话应专门设立,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举报电话应保证有人接听。接听人应认真、耐心,并作好接听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

举报电话为自动录音电话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员应及时听取录音、保存录音和整理录音。

第二十五条对电话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具体处理,依照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涉密文件,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信访举报材料应严格管理,不得私自查阅、摘抄、复制。更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者。

第二十九条初步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来信,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三十二条各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共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根据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委机关整治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我镇整治信访举报工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态度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及时,处置不及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巩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认真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准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判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进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现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按照《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整、不清楚、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督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镇通过总结和运用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成功经验指导推动新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动员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根据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委机关整治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我镇整治信访举报工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态度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及时,处置不及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巩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认真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准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判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进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现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按照《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整、不清楚、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督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镇通过总结和运用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成功经验指导推动新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动员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根据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委机关整治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我镇整治信访举报工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态度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及时,处置不及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巩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认真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准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判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进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准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现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按照《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整、不清楚、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督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认真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镇通过总结和运用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成功经验指导推动新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动员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对于实名举报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区纪委信访工作在县纪委、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按照县纪委信访室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办理,把信访工作落实到实处。通过完善机制,加强教育,切实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我镇20xx年度信访举报工作汇报如下:

今年镇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基础来抓,亲自安排,具体过问。一是按照要求,于年初制定了年度信访工作计划,确立了“抓信访,保稳定,促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二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布置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并进行处理。三是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将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逐日排班接访,做到随接、随访办理,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信,由党政领导亲自批阅,镇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认真核查,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信访举报件件有落实,宗宗有结果。四是结合每月的信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及时了解各类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上访人员情况汇,做到有问题早知道,早预防,早处理。截止年底,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人员。五是实行目标责任制。今年年初镇纪委把各村信访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年终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并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不力造成越级访、集体访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我镇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制度,督察落实制度,用制度来规范信访工作。建立了覆盖全镇的信访信息员网络。我们把各村村民代表中素质相对较高的村民小组长和镇直单位中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确定为信访信息员,建立了一支覆盖全镇、面向各行行业的信访信息员队伍,从而使全镇信访工作形成了级级有组织、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访工作格局。并在年初对这支队伍分类、分批进行了信访工作培训,提升了他们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使全镇的信访信息、社会稳定的动态情况能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各级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得到调解处置。在镇机关内部,一是我们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度,实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由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对分工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按要求进行考核,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三是建立了工作程序制度、案件审核报结制度。对来信办理、来访接待、接收举报等程序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件、落实一件、结报一件。

一年来,我们坚决要求信访接待干部认真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量不发生越级上访。同时,对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信访事项深入一线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反映情况,然后再形成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每天,及时将受理的信访件转给领导,让领导批示,做到信访问题及时、妥善解决,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奠定基础。今年,镇党委还进一步协调规范了政府机关信访值班制度,在办公楼大厅设立了今年,我镇共受理群众信访案件30件,其中县纪委批转2件,县农廉办批转25件,直接接访3件,这其中涉及违纪的村级主干3人,组级干部2人,党员1人。以上30件信访案件都己按时办结上报。最后反馈办理结果,群众对此很满意。

一是建立了领导包案制度,从信访案件的初核、立案到处理,一包到底,并参与其中,随时听取案件调查的情况汇报,亲自指挥和协调。二是加强纵向和横向协作办案。今年镇党委十分重视信访案件的查办力度,针对涉及违纪的,直接交给镇纪委查处;针对一般性的信访案件,涉及哪个片交由包片领导负责解决。规定时间,规定期限,并且要求及时汇报解决进程和结果,实名举报或有联系方式的必须反馈处理结果。收到良好效果。今年全镇共计党纪处分5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4人,诫勉谈话2人。

总之,今年我镇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访举报网络没有规范化运行,深层次、高质量的信访信息少。二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人力不足,查案力度不够。三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鉴于上述情况,明年我们将从以下工作着手,重点加强纪检信访工作。一是对照镇纪检信访目标逐一贯彻落实,以便更好地发挥信访作用。二是进一步发挥信访网络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三是及时办结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信访件,加强联系,做好解释稳定工作。四是积极落实县纪委联合办案、交叉办案的政策,增强镇纪委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五是进一步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突出直查快办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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