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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台湾民法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关键词:台湾问题;“一国两制”;对策
众所周知,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谓“台湾问题”的形成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但是,因为美国等国的反华政策,台湾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台湾问题将如何解决?今天我们就来作一个理论上的梳理和分析。
影响台湾问题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美国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大障碍
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对中国推行的是“接触”加“抑制”政策。美国插手台湾问题,从根本上说,绝不是为了台湾,而是为了美国自己的利益。
政治上,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日益强大、国际地位的提升,美国日益感到中国所带来的威胁和挑战,其防范与遏制的重点目标从冷战时期的苏联转移到中国身上来,而台湾问题当然是美国遏制中国的一张王牌。美国力图通过加强与台湾关系,控制海峡两岸局势来阻挡中国的统一与强大,维持亚太地区目前的战略均势,确保美国在这一地区的主导地位及其在这一地区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经济利益。
经济上,美国是台湾最大利益的获得者。台湾是美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台湾对于美国来说有至关重要的经贸利益。美国插手台湾问题,除了用武力庇护台湾当局外,对台湾更是倾注了百亿美元以上的投资。台湾的一些重要部门,如电子、电器、化学和军工等,实际上都是美国资本控制的,而仅仅从这些投资中,美国每年就可获得几亿到十几亿美元的利益。[1](p.541-542)另外,美国还向台湾大量出售武器装备。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0年,21年间美国的对台军售高达410亿美元,其中的巨额利润可想而知。[2]
军事上,台湾海峡是美国在亚洲安全防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首先,台湾可以作为美军向波斯湾、印度洋部署力量时的补给、休整地。而如果中国统一,美国失去台湾这艘“不沉的航空母舰”,将对它的军事部署带来很大的困难。其次,台湾是中国直接面向太平洋的唯一岛屿,海峡两岸的分离有助于限制中国海权的发展。战时通过控制台湾海峡,可以切断中国与海南舰队的衔接。第三,中国东南地区是经济重镇,台湾距离中国东南地区很近,美国控制台湾,可以对东南沿海构成巨大威胁。
迄今为止,美国巧妙利用各方因素,设计了一套牵制和驾驭各方的台海战略。它从大陆和台湾同时获得巨大的利益:一方面,在外交场合它公开宣称支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甚至和中国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另一方面,它又暗地里怂恿台独势力,从对台军售中获取巨额利润。美国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台湾的战略牵制作用,企图遏制中国,延缓中国崛起的进程。
另外,同样处于美国保护伞下的日本也积极参与台湾问题。由于中日两国历史的宿怨和日本对中国统一台湾后将切断日本海上运输线的恐惧,日本必然积极参与台湾问题,它最希望中国天下大乱。日本因素使和平统一台湾更加复杂化和困难。
(二)台湾当局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大阻力
台湾现在有完整的“国家”架构,它设有“总统”、“副总统”,其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个院,这五个院之下又有许多部委;除立法院,还有国民代表大会;军队也是中央政府的建制,设有国防部长、参谋总长、陆海空三军总司令、联勤总司令;法院和监察院也是从中央到地方都配套。完整的国家机器养活了一大批既得利益者,他们不希望失去现有的统治地位,从而失去权利和利益。因此,无论国民党还是民进党,他们都在想方设法抵制“一国两制”,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大阻力。
(三)大多数台湾民众希望“不统、不和、不独”,维持现状的心态给解决台湾问题带来一定的难度
由于台湾和大陆目前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大多数台湾同胞希望两岸暂时维持现状。笔者认为,除了因为两岸隔绝的时间太长,以及台湾当局长期对大陆刻意的歪曲宣传,使得台湾民众对大陆了解不深,心存疑虑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历史因素。
在历史上,台湾人民有过两次痛苦的殖民回忆。一次是甲午战败,台湾被清政府割让给日本,使他们受到50年殖民统治的屈辱。另一次是台湾光复后,台湾人民满怀希望和欣喜,但迎来的却是腐败的国民党政府的高压统治,令人大失所望。终于在1947年爆发了“二·二八”起义,最后遭到国民党的残酷镇压。由于这种任人宰割的痛苦经历,台湾人民一直盼望当家作主。而现在台湾实行的“总统”直选满足了他们多年的愿望,所以大部分台湾民众不希望改变现状。
其次,现实原因。台湾的一些“台独分子”,在感觉到“政治台独”是死胡同后,就试图走“文化台独”这条路,采取以“台语”取代汉语,削减教科书中有关中国历史和文化的内容等手段,影响岛内二、三代青年台胞,以割断台湾文化与中华文化联系的纽带,进而削弱和淡化青年台胞对祖国文化的认同和历史认同。从大陆看,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而来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等所造成的一些台商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等问题,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使台胞对统一后的前景心存疑虑、持观望态度。
台湾问题的性质是由法理“一个中国”与分裂的中国这个基本矛盾所决定的,因此台湾问题自始至终都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今后,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祖国统一模式仍然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在这一模式的指导之下,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准备:
(一)国际上,促使中美关系平稳发展,使台湾当局和日本失去靠山
冷战结束以来,各国之间以增强科技和经济实力为标志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加剧。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美经济贸易持续发展已经逐渐成为稳定中美关系大局的一个强有力的新的战略支点。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潜力十分巨大;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则把开拓中国市场看作是振兴美国经济的重要目标。美国政府已经把中国作为世界十大新兴市场之首,并把抢先占有中国市场作为美国发展海外贸易的战略重点之一。可以说,只要中美关系正常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前景将不可估量。无论是美国民主党还是共和党上台,都决不会把自己拴在“台独”的战车上,为“台独”分子流血卖命,决不会为了“台独”而丢掉大陆市场。
(二)国内,发展经济和军事力量,增强我们的综合国力及民族凝聚力
首先,经济上,还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只要大陆的经济水平高过台湾,相信赞成统一的台湾人会越来越多。有个有趣的经济现象很多人都注意到了:近年来我们的对外贸易对欧美国家无一例外都是顺差,只有对台湾是
逆差。这说明我们在经济上,对台湾有能力大有作为。其次,军事上,大力加强军备建设。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在台海地区达到与美日军事势力的平衡。目前如果单独和台湾比,大陆的军事实力已经占据绝对优势。但关键在于我们要考虑美国和日本因素。如果把美日和台湾放在一起比较,中国大陆目前总体上仍然处于劣势。因此要加大军备建设。
另外,要增强民族凝聚力。一个没有凝聚力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台湾问题如何解决以及解决的好坏和人心向背有密切的关系!建国初期,我们能靠“小米加步枪”在朝鲜战场上和装备精良的美国达成平手。今天的中国人民如果不允许台湾独立,那台湾独立会比登天还难!
(三)做好对台工作
一方面,解放思想,增强信心,积极主动地做好台湾同胞的工作。据统计,目前在大陆的台商及其家属、技术人员达40多万人,来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有3500多名,在大陆定居的台胞有3万多人。两岸日益密切的广泛交流为我们争取台湾人民的支持提供了空前的机会。台湾与大陆有着五千年中国文化传统,两岸文化同根、同宗、同源、同脉,其根深蒂固的影响维系了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因此,我们要按照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增强信心,继续做好台湾同胞的工作。不论什么阶层、什么党派、什么团体、什么人,只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拥护祖国统一,我们都坚持同他们的联系,达到瓦解“台独”势力、争取“观望”民众、扩大“统一”力量,实现早日解决台湾问题的目的。
另一方面,坚决遏制台独。台独不等于台湾,台独分子不等于台湾人民。对台独势力决不能姑息容忍,要坚决打击和消灭。这方面我们国家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是非常好的举措,它从法律上规定了台独行为的违法性。真有台独分子敢踩红线,我们有法可依,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想这其实很简单:台独之日就是统一台湾之时!中国高层早就在几年前说过:奥运会对于中国就像“锦上添花”,锦都没有了,还要什么花啊?台独分子真要敢触犯底线,那我们武力统一就有理有据,任何外国的介入就是侵略中国。
台湾问题的解决,一定是中美日三国的博弈中中国胜利后的结果。只要我们有坚定的决心和意志,统一台湾的时间表就掌握在我们手中。只要我们的军事实力上去了,我们就有能力控制台海局势;只要是我们的经济和政治文化水平提高了,我们就能处理好统一后的治理问题。
我们坚信,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不断提高,两岸的分歧一定会越来越小,外部条件一定会越来越有利于和平统一,台独势力一定会越来越受到压制,两岸的和平统一也一定会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台湾总览[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1.
[2]美国对台军售:阻挠中国统一危害地区和平[n].解放军报,2001-03-19.
2022台湾民法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
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
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第六条)
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
第三十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
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辖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十九条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他错误的除外。(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劳动合同法的三十条;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2022台湾民法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当今形势下,两岸同胞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已经站在新的起点,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在困难面前坚持不懈、勇往直前是对我们两岸同胞的共同要求,同时也是两岸同胞不可推卸的责任。
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需要两岸双方充分发挥政治智慧,积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大陆台湾两岸关系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难免遇到的新问题带来的各种挑战。如何抓住机遇,保持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双方共同的课题。
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需要回顾台湾大陆的种种风雨历程和历史经验。需要冷静梳理两岸关系的历史脉络,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准确地把握好两岸关系的本质属性,深刻认识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的重要意义。继续按照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循序渐进的步骤,扎实稳步地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趋势。
要积极推进两会协商,着力解决两岸关系发展的各种迫切需要、两岸同胞最为关心的经济议题,如开通两岸空中定期航班、推动两岸金融合作、投资保障、避免双重征税、知识产权保护、渔业劳务合作、农产品检验检疫等,达成并签订新的协议。要大力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和经济合作制度化,从而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共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两岸的共同繁荣。要继续推动实现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进一步发挥“三通”的积极效应,切实让更多的两岸同胞从中受益。要加强力度扩大和深化两岸全方位交流,特别是文化教育交流,进一步密切两岸同胞感情,增进相互了解。要本着积极务实、面向未来的态度,探讨、解决两岸关系中长期存在的固有矛盾和分歧。
古人说,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今天,对于两岸双方来说,谋全局,就是要以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为重,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为重。只要秉持和认真贯彻“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理念。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道路就一定会越走越宽阔、前景一片光明。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还需要积极探索和加强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思路、新方式。通过两岸同胞多年以来的不懈努力,两岸交流合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人员往来之频繁、经济联系之密切、文化交流之活跃、合作领域之广泛、共同利益之扩大,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今天,两岸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又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呈现出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可以说,两岸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以上的看法,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这就是: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需要我们进行历史性的总结和反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还需要前瞻性的思考和开拓性的实践。希望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努力履行维护两岸同胞和平相处的义务,都能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要永远坚信“无论力量再小,乘以13.39724852也可以汇成力量的汪洋”。其中“一个中国,和平发展”是新形势下两岸关系的主线,科学发展观是和平发展两岸关系的根本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推动国共两党、海峡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关键是要把握好“科学发展”、“和平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台湾地区政党政治的实际情况,认识到由国共两党决定中国前途、命运的时代已经过去国民党本土化的趋势有增无减。以及国共两党建立一种新型合作关系的可能性,从而制定可行的对台政策,促进两岸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壮大,切实把这种可能变成现实。
其中必须协调好以下六组关系:①要协调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感情、价值观、生活方式及社会制度之间的差异;②要协调好国共两党、海峡两岸对“一个中国”原则在内涵认识上的差异;③要协调好海峡两岸发展的长远目标和现实要求之间的差异;④要协调好两党两岸全面交流、合作和逐步签署、实施各种协议之间的差异;⑤要协调好两岸双方在事务性商谈
中出现的各种具体认识上的差异;⑥要协调处理好两岸各政党之间、各民族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各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
台湾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国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大陆台湾两岸关系却历经风雨、踏着沧桑和坎坷。如今两岸关系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这个新的历史舞台、机遇和挑战依然如影随形。但是所有的一切,都光明磊落。让两岸同胞对两岸的未来充满美好的希望和美丽的憧憬。我相信,只要两岸同胞牢牢地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携手同心,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
我们都爱和平,人人平等的世界。我们都爱我们高山巍峨,气势磅礴的祖国。我们都爱两岸和平发展,共同繁荣的新气象。那么就让我们履行好我们的义务,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坚持不懈,不抛弃、不放弃,为我们向往的所有一切。
2022台湾民法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一、谈判前的充分准备
(一)确定谈判态度
在法律谈判中,我们所面对的谈判对象多种多样,要笃而论之,不能拿着一种态度去对待任何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一模一样的人,我们需要根据谈判的对象和所期待的谈判结果来选择我们谈判时所要采取的态度。
当我们谈判所遇到的对象是对我们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的人时,这就显示出维持关系的重要性了,在谈判时,我们对人和问题,就要采取较为温和的态度,适时做出一定的让步,有时候在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促成合作,这也就是软式谈判。在遇到对方态度十分强硬时,可能我方也会情不自禁地采取较为极端的谈判方式,这属于硬式谈判。但在很多情况下,谈判过程中不会单一地选择谈判态度,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变自己的态度。
法律谈判过程中所期待的谈判结果也会影响到我们的谈判态度,如果谈判的结果对我方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时,可能更多的是采取让步的心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但如果谈判的结果对我方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时,我方就会采取积极竞争的态度去参与谈判。很多情况下,可能期待的谈判结果都是双方所需要的,那么就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去进行谈判,争取达成共赢的场面。
(二)法律谈判的情报收集与整理
古话说得好,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对有关谈判对手的情报,应该尽可能地详细,了解得越多,我方就能把握更多的主动权,争取在谈判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在很多谈判人员的眼里,很容易忽视的是“知己”,在了解对方的情报之外,也要对己方的情况了如指掌,对己方条件进行客观分析,做好充分准备,这有助于了解己方在谈判中的优势和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谈判方案与策略,使己方在谈判过程中能够扬长避短,促成更完美的谈判结果。
搜集谈判对手的情报我们说,最佳的策略来自于对情报的把握,真实有效的情报可以给我们的谈判带来巨大的帮助。谈判对手的情报包括很多内容,比如说谈判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一方面是确认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另一方面是打探对方的资本情况、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谈判人员可以根据公共会计组织对对方企业组织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者根据银行、资信征询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渠道提供的资料对其进行查明。对对手的谈判意图的把握,理解对方真实的谈判意图,所期望达成的协议,对我方的信任度和对谈判结果的迫切度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谈判的进行,对方的合作意图越强烈,己方的优势地位就越明显。了解对方谈判人员身份、地位、年龄、经历、职业、爱好、性格和谈判经验也十分重要,尤其是对方谈判人员中的首席代表的情报,通常而言,首席代表的谈判态度、意见倾向在整个谈判团队中占主要地位。[1]所以对谈判人员来说,搜集谈判对手的情报对整个谈判过程己方所期待的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促使己方占据主导地位,让对方受到己方的压迫,从而促使谈判结果朝己方预料所进行。
在搜集谈判对手情报的同时,也应当对己方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的信息资料越全面,就越容易驾驭谈判的进程。熟悉己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参与本次谈判的人员的组成情况、己方谈判人员的水平情况、本次谈判的结果对己方的影响及重要性等,通过这些能有助于了解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对所处立场有个清醒的认识,从而胸有成竹地与对方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永远不去打没有信心的仗。
(三)营造和谐的法律谈判环境
谈判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是受到一定的法律制度和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而进行的。这些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谈判,因此,在谈判正式开始前,谈判人员就应该认真分析这些环境。
谈判环境主要指谈判对方置身其中的所有客观因素。英国谈判专家p-d.v.马什对谈判环境因素作了系统的归类。马什总结得比较全面,他把与谈判有关的环境因素概括为:①政治状况;②宗教信仰;③法律制度;④商业做法;⑤社会习俗;⑥财政金融状况;⑦基础设施与后勤供应系统;⑧气候因素。[2]
在综合戴勇坚老师的《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在吸收两者的思想前提下,我做如下简单叙述:
政治法律环境,科特勒( koteler)认为,“政治与法律环境是由法律、政府机构和在社会上对各种组织及个人有影响和制约力量的压力集团构成的”。政治法律环境不仅关系到谈判结果能否成立,而且关系到谈判协议履行的效果。法律谈判中的政治状况,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政府间的关系是否影响谈判,政府对商品进口是否进行国家管制,政府的政策倾向是否影响谈判等。在谈判前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谈判毕竟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证谈判行为的合法性和谈判结果的有效性。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研究便于谈判者更快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谈判行为,避免因价值观念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和误会。这告诉我们谈判人员,在做谈判准备工作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宗教信仰、商业习俗和价值观念等。首先要先清楚对方的宗教信仰,并且熟悉日常生活中的禁忌与喜好,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宗教信仰的方便(比如有的穆斯林时间一到,不分场合的进行祈祷),当对方对方感觉你尊重他的宗教信仰的前提下,谈判的成功率会大的多。由于环境、文化、历史等各种原因,双方谈判人员习惯遵循的商业习俗也就不一样,比如美国人性格较为奔放,他们善于在法律谈判中运用策略,而且办事不会拖泥带水,行动干净利落,所以与他们进行谈判要体现出果断利落、运筹帷幄的风格,作为一名合格的谈判人员,在谈判前应该事先了解对方的风俗习惯、商业习俗等,促使谈判能够顺利进行。价值观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人们应处理的社会关系中,谈判双方在时间观念、审美观念、决策方式等方面的差别,充分了解价值观的不同,能够避免在法律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分歧与冲突,消除因文化不同的差异所带来的误解和障碍,从而为己方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四)制定多种谈判方案
如果在谈判过程中,始终都是一套方案的话,就很容易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谈判双方都希望谈判结果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两全其美是非常困难的,谈判最终的结果一定是通过双方互相磨合、协商、变通所达成的。为了不被对方带入误区迷失自己的意愿,从而损害了己方的利益,最佳选择就是在正式谈判前多准备几套合理的谈判方案。在与对方进行磋商时,首先拿出对己方利益最优的方案,因为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获得最大利益,所以谈判就是互相磨合的过程。在达不成协议的时候就拿出次一等的方案,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不断变更己方的方案,确保不让谈判结果偏离当初的最低目标。
二、法律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法律谈判就是一种博弈,局势瞬息万变,如何在错综复杂的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依靠于预先制定以及运用的谈判策略。占领了有利的位置就能让自己坐得舒服,所以熟悉谈判策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一)扬长避短,发挥所长 在很多时候谈判双方都不是有绝对优势的,所以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应该竭尽所能,发挥其长,充分运用谈判策略,促成合作。当己方有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劣势之处时,要争取掌握主动权,在谈判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即深入研究了对方的经济状况、财务状况及平常惯用的策略,己方谈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或者间接婉转地向对方显示自己的有利地位,给对方造成压力。浑水摸鱼策略也是一种能给己方带来不少利益的策略,它被戏称为“炒蛋”策略,[3]是指在己方优势地位明显的情形下,打乱谈判的顺序,将问题一股脑地一次性在谈判桌上提出,使对方心生怯意,自乱阵脚。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更能体现团队精神的策略,比如说消磨策略,利用己方的时间优势,而对方时间较为紧凑,己方谈判团队轮流上阵,消磨对方的时间与耐心,让对方感觉如果这样下去将是一场持久战,从精神方面让对方处于超负荷的状态,从而使对方做出妥协。[4]“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在法律谈判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要与时俱进,审时度势。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有着实力悬殊也是常见的,这也就要求谈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有意识地将己方不利的条件包装起来。“言多必失”是自古以来传下来的训诫,言语多了自然也就有漏洞了,在日常生活中,“老江湖”在我的印象里话就不是很多,他们不会急于要去表达自己的看法,不会给对方留下可挖掘的空间,所以在己方处于劣势地位时,可以少说话,沉默寡言会让对方找不到突破口,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权力有限是老师教的很实用的方法,它有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没有权限,而是一种谈判的策略,为了使对方降低条件,做出让步,这不失一种良策。古人说,“伸手不打笑脸人”,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圆滑一些,将笑容挂在嘴边能营造一种较为和谐的谈判氛围,也可以表达自己的难处,博取对方的怜悯之心。在己方处于劣势,而谈判结果对己方又较为重要时,谈判人员一定要表现出诚恳的态度,在语言方面较为温和,在行为方面较为坦率,这就如同放风筝,在把握住那根弦的基础上,对“风筝”收放自如。
(二)制造和打破僵局
所谓僵局,是指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因暂时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形成的对峙。出现僵局不等于谈判的破裂,它在谈判中是一种比较客观和正常的现象,僵局并不可怕,更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它。
人为制造僵局又称为策略性僵局,谈判的一方有意识的制造僵局,给对方造成压力而为己方争取时间和创造优势的延迟性质的一种策略。由于僵局而导致的暂停,可以重新审慎地回顾己方的出发点和着眼点,维护己方的合理利益,同时给予双方时间空间去挖掘共同利益。
对于打破僵局充满了学问,孙子曰“以迂为直”,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去突破它。除了要了解僵局的产生原因外,还要了解僵局的具体内容和原因,要搞清楚谈判双方在哪个环节产生了分歧。突破僵局的关键是找出关键的问题和关键的人物,虽然参与谈判的人员可能很多位,但是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人往往是特定的,所以因人制宜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突破僵局,谈判双方应该力求做到客观,很多时候尽管双方有很多共同利益,往往会在具体的问题上出现利益冲突,这就要求谈判人员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去思考下一步应当是否为合作做出些许让步,站在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很多事情就能得到有效解决了。为了打破僵局,要避免情绪化,情绪不能替代原则,也不能带来利益,要做自己情绪的主人,管理自己的情绪,不能意气用事。寻找替代方法打破僵局,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法律谈判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在遇到僵局时创造性地提出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就能掌握主动权,比如说,中美在恢复外交的谈判中,在关于中国台湾问题的表述中,如果中方执意用“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那就不可能顺利谈成,当措词为“中国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时,双方的冲突就得到了有效缓解。克劳塞维斯将军说,“到达目标的捷径就是那条最曲折的路”,在为了突破僵局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不怕艰险,采取有效的策略去打破僵局。
2022台湾民法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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