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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求法归来心得体会和方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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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求法归来心得体会和方法(3篇)
2023-01-05 15:15:27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2022求法归来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2022求法归来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席学春,现任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从事法院工作二十二年来,积极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在民商事审判20xx年中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调解率达85%以上,无更审、改判和上访缠诉案件发生,正确率达100%,实现了让党放心,让社会满意,让群众信赖的执法标准。

一、头顶国徽,一双铁肩担道义

在二十二年司法工作中,时刻告诫自己:“自己肩上扛起的不仅仅是天平,而是千千万万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呼唤,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平断案,不然就对不起头顶的国徽,对不起天地良心”。

我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从公安局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我始终不忘自己的成长,时刻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人民群众的支持,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勤政廉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办案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不主观臆断,不以权谋私。以此为全庭干警树立了榜样。

1997年5月,我承办一起木材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渤海家俱工业公司诉被告黄泥河林业局某加工厂。原告得知被告请的代理人是原法院工作人员,担心此案不能顺利审结,心中惶惶不安,便拿出1000元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我,请求在办案中给予照顾。在取证时多关照,虽经我严辞拒绝,原告硬是把钱扔在桌子上跑了,此时我心中很不平静,外地与本地、生人与熟人,金钱与公正之间的关,就如何摆正,我及时将案情汇报给主管院长,在组织上的大力支持下和办案人员一道,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怕当事人误解和不信任,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向当事人讲清法院有关规定,不能与当事人同行,同往。希望双方相信法律一定能够公正断案,使双方当事人能看到法律的公正,看到人情不等于法律,友情不能代替法律,案件经调解审结后,我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把钱还给了原告,并告诫的说,“你可以不相信我,但你不能不相信法律”。原告如愿拿回了自己的货款,像这样的事情我不知经历了多少,而我心中的那架天平,却始终以事业为重,从未向自己私欲倾斜。

在权与法,情与法的考验面前,我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不搞唯权主义,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随着林场采伐生产外委作业的加大,为外委作业老乡维护合法权益已成为林区法院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待外委老乡与林场职工的经济纠纷上更是以法律为准绳。20xx年3月中旬,我连续接待了多位追索劳动报酬的外委作业老乡,所反映的均是一个林场几位山林承包户,我一面及时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一面向来访人员讲解法律常识,此事引起了院长的高度重视,并同我一道接待了几位来访的外委作业老乡,当几位来访者得知,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却一口同声的说,我们身无分文,无法交纳诉讼费,院长当即决断,可缓交诉讼费用,并指令立案庭的同志协助来访者,办理立案手续,同时指示我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我接到指令后,便立即组织本庭人员深入到该林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将几位承包户召集到一起,向他们讲法律、讲道理。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仅用了3天时间,十余人3万余元的劳务费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中,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原告拿到他们辛苦劳动的报酬款时,感动的热泪而下,连声道谢的说:“在异乡我们也能打赢官司了”!20xx年11月,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原告是三位年过半百的原林业局退休工人诉某加工厂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三位退休后为经济能多收入些,便为某加工厂打更,半年过去了,该加工厂总是以无资金为由却始终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款,要求加工厂立即支付工资款,庭审中了解到。其中有一位老人老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退休工资低,只靠为加工厂打更挣些工资来补贴日常生活资金短缺,生活很困难,被告加工厂因体制变革,经营转轨,职工工资也难以开出,生产经营也极为困难,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该加工厂有到期债权,但无钱支出差旅费无法前去催要,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在院办案经费也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我与另一办案人员自担旅差费到上海某厂,催要到期债权,经过近半个月的辛勤工作,将该厂债权顺利执行,即把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三位年过半百的老人如数得到打更工资,矛盾得到化解,加工厂又及时得到货款,结案后,双方对法院的做法均满意,双方之间的隔合得到了理解,并联合向院增送了锦旗以表谢意,我认为,这是对一名法律工作者来说,坚持为民司法的最好褒奖。

古人云:“欲不可纵,纵必成灾”。贪如火不抑燎原,欲承不止则滔天,多年的法官生涯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无愧于法官这一神圣的职称,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社会上的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不正之风,不可避免地向法官袭击,但其清醒知道,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用来换取各种的工具,法院是人民讲理的地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应做到,人情说不倒,权力压不倒,权力压不跨,金钱买不动,拒腐永不占,应永远保持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一次双休日在家休息,周一准备去延吉汇报案件,突然案件当事人来到家中,请求在汇报案件时请我关照一下,并偷偷地塞给我兜里500元钱,当我发现后,当即将钱退回,并严肃地说我们是依法办案的,绝不搞这一套,如果你有理就会赢得官司,如果你没有道理,就是来这一套,也会输了官司,这名当事人听后无奈地离开了,后来这件案子经调解圆满结束,当事人心里十分感激。

近几年来,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共计拒吃请和拒办人情案百余次,拒礼、拒贿几十余次,全庭干警无一人违纪违法,连续五年分别被州分院、本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心装百姓,一身正气铸法魂

我是一名法官,我要坚持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就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牢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1997年时,我是在经济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工作,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林业企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此时民营企业,个体经营业,合资企业等等纷纷涌入市场,多种原因的促成,导致林业企业近七千余万元的货款积压在全国各地,单靠行政手段,无法收回,同时企业资金危机,资源危困,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党委林业局决定,欠款的追偿任务移交到法院处理,面对外欠户点多、面广、倒闭、破产繁多,人员难找的情况下,我没有懦弱,按照院里交给我的任务,义不容辞的肩负起了清欠的重任,在实际清欠中,全国范围内划片,分省落实到每个审判员人员身上,我与另一同志负责五个省市的清欠木材货款任务,这几个省市路远,点多,风险大,情况不明, 一切都需自己调查了解每起木材买卖原因,拖欠企业及个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将自己承担的任务完成的好,少花时间,多清货款,在有限的差旅费中多去几个地方,多清货款,外出一趟就需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克服了种种困难,跑遍了江南江北。有时为了找到当事人,早早就到当事人家门口等候,一等几个小时,为了一车货款冒雨在几个收货人当中周旋取证,为多收一笔货款,为企业挽回损失,受到当地乡政府及村民的围功,危协,冬季坐在冰冷的三轮车里冻得受不了,夏天骑自行车去巡找当事人热得浑身是汗,但我懂得在关键时刻一个共产党的职责和作用,几年中通过我审理林业企业清欠案件百余起,为林业企业清收木材货款近500余万元,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常常告诫自己,“自己能为企业的振兴多做点事,对得起这身法官服,对得起自己神圣的职业,对得起党,对得起林业企业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

我不但在时时处处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经常教育身边的干警,执法的公正与断案,公平不仅要体现在办铁案上,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一种对人民对事业对大局负责到底的精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关心去帮助,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法律温暖和威严,无论遇到案件多么复杂和遇到什么样情况,只要我们有耐心和韧劲,正确运用法律,一切矛盾都能案结事了,社会才能享和稳定。

三、融情于法,一心一意为人民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做怜贪惜弱之事,以此提高“亲和力,树立形象”,这是我们这几年来一直遵守的信条,办案中,我常与其他干警一道,一边公正执法,一边为当事人着想,我深深懂得,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干好工作的基石,便积极抓好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鼓励自己和干警多为当事人着想,方便诉讼,20xx年末一对男方八旬老人和一女方七旬老人因家中儿女对老人经济花销意见不同,又因双方是再婚到一起生活的,在双方儿女的纠葛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女方无奈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和他的儿女也同意离婚。经了解得知,其实双方老人离婚后都不愿意随任何一位儿女一起生活,更不愿意拆散近三十年的夫妻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及时下判,而是主动打车将二位老人送回家中,劝说他们先不要急于办理离婚手续,应安下心来认真的再思考。此时身边的同志很不理解,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何必要多此一举,费那么多心没有用。我认真的和同志们讲,我们办案不能以案结为终止,我们应在办案中体查民情、民意。时时刻刻要为老百姓着想,虽然我们多做些份外工作,但为挽回一对老人晚年幸福,在累也是值得的。通过各种渠道,又分别找到了双方老人的儿女,又将双方儿女聚集在一起,耐心的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运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法析理,讲明做儿女的权力与义务,在我们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儿女改变了态度,最终使老人和好,享和共渡晚年,也随了这对老人心愿。

20xx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冒雨刚到办公室,发现在我们的办公室门口,站着五位中老年妇女,我急忙把门打开,便将他们请进屋来,得知这五名中老年妇女是为邻居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来打官司,要求法院判令老人其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原来这位老人生育四个儿女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伴去年因患病去世,至此靠老伴的抚恤金独自生活,今年的5月份不幸身患脑血栓疾病,开始时还能得到四子女的照顾,但近半个多月来,谁也不来看望老人,老人不能行走和自理,近期全靠附近的邻居给予照顾,邻居们感到不是长久之事,便合伙来到法院,请求一个公道,我得知此事后,心情非常焦虑,老百姓的事,就是我的事,我当即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并请示提前介入审理此案,院领导当即同意了我的主张,并告诫我,不但要把案件审理好,还要尽一切努力安顿好老人的生活,我随后率领庭室内的两名同志冒雨赶到老人家中,细心了解情况,查清了四名子女的住所和所在单位,并分别登门,用法与情耐心细致的做他们思想工作,并采取了先予执行的作法,中午12点多钟我便将两千元先予支付的赡养费送到了老人的手中,当日下午,在居民委的参与下,在老人家中进行了开庭调解,经过我们苦口婆心的艰苦工作,终于感动四名儿女,按照各自的生活条件达到了和解协议,老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在场的旁听群众得到了法律教育,可我和同志们回到家中却已近晚上6点多钟了,虽然我们忍受了饥饿和风雨,身体感到非常的疲惫,但我们心却是暖洋洋的,我们为老百姓又做了一件好事。

四、刻苦学习,勤于钻调

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培养教育下,我敢于大胆实践,善于总结。1994年我通过全国法院业余法律专业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20xx年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xx年7月到法官学院参加培训,不断地学习和对法律知识的吸取,为的是把自己从办案型法官向学习型法官转变,业务知识的不断积累,使我在办案中游刃有余,为老百姓、社会提供了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让自己的业务知识更加强壮,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昌盛,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我常常结合工作实践,积极的与庭室干警在一起共同研究在审判实践遇到的新型案件,用实际案例钻研司法理论,边学边干,勤于探讨,带领庭室内干警刻苦学习,带好身边的同志,为此,我总是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大家,多年来,无论是上级组织的评庭,还是法律文书写作,都在行业评比中取得了好成绩。多次被评为省、州优秀审判长。优秀法律文书写作。得到了林业局党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和肯定,由于我和全庭全体干警的努力,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连续多年被院评为先进庭室,我本人 20xx年3月被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20xx年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法委评为优秀干警。

2022求法归来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两周的实习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回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经历,不禁对逝去的实习生活有些怀念。感谢各位老师给了我这么好的一个锻炼机会,也很感激xx区法院的各位朋友能这么悉心地教导我,让我在学习的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也有了自己的见解。本次实习时间虽然很短,收获却颇丰。

一、实习目的

本次实习主要有三个目的:

(1)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考。

(2)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深度与高度认识,尽力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学会解决问题之道。

(3)利用本次机会,找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了解理论与实际的背离,现实与模拟的差距,从而在背离与差距中找到平衡点,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现实能力给一个准确的定位。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本次实习的单位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其成立于20世纪中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昆区法院有大批优秀而努力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做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尽最大的努力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昆区法院具有规范而体系化的组织机构,内设机构有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室、立案庭、立案二庭、司法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各机构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方面相互独立,而实则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共同为昆区法院的发展而努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本次实习我的具体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是,在民四庭从事书记员的工作。民四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负责的案件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其主要运用的法律有《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民总》《债权法》等。民四庭办案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实行调判相结合的运行方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慎重地行使法院的审判

权。而书记员的工作是琐碎而又需要认真细心的,其主要工作范围有整理并装订卷宗,扫描案卷,作庭审、调解、谈话笔录,送达法律文书等。在实习期间,我在从事以上工作之余,还能参与案件听审,以一个非专业人的身份去看待司法审判。由于实习时间短,所以还有很多工作并没有涉及到,在以后的时间里一定会抓住机会去尝试和体验。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本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过程如下:

1、整理卷宗,扫描案卷。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缴款书、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原件等。这种整理工作对于我这个实习生而言并非易事,因为不是所有卷宗里资料都想以上所说的那样详细而又简单,很多时候会出现很多新的东西弄得我不知所措,所以我总在一遍又一遍的向庭里的正式书记员们询问,还好她们都很耐心而又细致的为我讲解。当然有些时候,我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向她们询问的时候她们也会不知所措,毕竟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并且从事工作的时间不是很长,所以我们只好按自己的理解行事了。编页码倒是一件不需要用脑子的事情,只要小学数学过关了就能胜任,所以其间也没遇到什么问题。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也不是很有技术含量的活,根据之前编的序和排的页码,将信息综合之后填在目录表上就行了。当我将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分开写了之后,遭到了书记员之一的反对,她说两个应该写到一起。于是我按自己的理解告诉她说,调解笔录是法院在当事人之间主持调解时的记录,应该属于法院文件的一部分;但是调解书虽然是在法院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但是那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者可以说成是契约,其一旦成立在当事人之间起作用,而法院只享有其不履行时的后续权利。在我不很专业但是听起来还算比较合理的解释下,并且在她向比较有资历的书记员的咨询下,她采取了将两者分开写的方式。其实这都是比较小的事情,但是通过这件事我有了两方面的启发:第一,法学作为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体系,其在实务工作中对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是比较高的,所以我应该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第二,现实中,基层法院大多数书记员并非科班出生,甚至很多法官也并非受过专业教育,因此要想法院的运行更加的专业化、水平化,在注重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如果一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其工作领域所涉及的知识没有最基本的了解的话,那么他的工作必将是盲目而又危险的。对于扫描卷宗,我想这也是一项比较轻松地工作,机械的将一页页的资料放到扫描仪里,等扫完后再将它们取出来订上。虽然很无聊,但是依然会有收获,因为这样就可以再次确定案卷整理的顺序,所以说两者应该是互补的。

2、作调解、庭审、谈话笔录。

鉴于去年暑假在巴东县法院的实习经历,这项工作对我而言并不陌生。由于地区差异性以及我自身的原因,在做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惑。首先,昆区法院的笔录基本全部是电脑录入,对于没有学过速录的我来说还真的跟不上,所以明显的感觉到掌握速录技术的重要性。不过据此我也明白了,昆区法院大多数的书记员并非科班出身但却能够进法院工作的原因之一了,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所掌握的速录技术。其次,由于我不是xx本地人,所以语言了成了很大的障碍。开庭期间,大多数当事人都是用的方言,其速度之快、言辞之激烈难懂并非我所能应付的,所以很多东西都是不知所云也不知所往。不过这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在招书记员的时候更倾向于本地人的缘故了。语言作为交流的工具在这个时候起到了关键性的决定作用,也许这也算是地区就业的优势吧!不过做笔录也不全是机械性记录,其中存在一些小技巧。比如说,在庭审过程中并不是当事人及审判人员说的每一句话都得写下来,我们可以只记下关键性的语句或者词语,这样就可以提高效率。当然一般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都会对于比较复杂的部分会加以总结,这样就直接减少了书记员的思考时间,也是提高速度的好方法。总之,笔录对于法官的裁判会起到很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这就对于书记员的工作有更高更细的要求,认真对待每一句话、写好每个关键字也许是对书记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3、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所谓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打电话把当事人叫到法院,然后将文件交给他们,告知他们权利义务,然后让他们填好送达回证就行了。当然也有当事人拒领的情况,不过我这次没碰上。去年暑假实习的时候倒是碰见过一次,离婚的被告方拒不领取,最后只好劳驾我跟主审法官给送到家里,但是送去之后当事人拒不签字,我们又好说歹说劝了半天才勉强把字签了。不过对于那件事,我一直觉得有点遗憾和愧疚。在现实中,即使当事人不领取相关文件,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或邮寄的形式送达,还可以留置送达,所以这并不影响效力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来说,诉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总是像伴随而存在的。送达看似简单,但事实上与当事人打交道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很多时候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问题,所以法院的工作都不是简单的工作。

4、参与案件听审。

案件听审是本次实践中身份转变的机会,在从事其他工作时,我更多的是将自己当做法律工作人员对待,所以每件事上都会很谨慎出错。但是听审则不同,我将自己的身份换成一个普通人,甚至是法盲。我不在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去看待案件的全过程,而是以一种独立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身份,用一般的理性看待并分析问题的合理性。摒弃合法性分析,从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收获。但事实上,司法审判过程中却是将法与理想相结合,将法与情相融合,最终达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本次听审的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与所有权确认纠纷,这样让我对物欲横流的经济社会有了新的更深的认识,所以听审过程的所见所闻与所想对我都有很大的影响,让我更现实更理性地去看待这个社会。

四、实习总结及体会

本次实习是我从学习法律以来所经历的第二次与专业有关的实践活动,总结两次实习经验的统一性和差异性让我对于现实司法活动有了更浓厚的兴趣,同时对于基层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优势及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于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运用中的差距甚至背离有了更清楚的理解和更理性的认识,从而对自己以后的学习乃至工作都有了比较现实的借鉴意义。

通过本次实习,我发现了基层法院在司法体系及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些共性。第一,法官及书记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在基层法院中,大多数法官都不是科班出身,很多来源于军人转正或其他领域,而书记员就更不用说了,学什么专业的都有。也许不仅是基层法院所存在问题,全国很多法院都是如此。虽然在司法审判的启动上法院及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其在案件审理过程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了他们不仅应该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社会人,更应该是一个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律人。也许精通法律的法官更容易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法官的专业素质必须得到提高。至于书记员,其虽然主要从事一些比较琐碎的文字及档案整理工作,但是如果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做,可能会更得心应手,这对于法官开展工作也是有利的。第二,判决书缺乏说理性。在法院我所看到的判决书,不分案件大小或简单与否,其页数一般都在三页左右。我一直在怀疑,如此 精简 的判决书何以将那些对当事人来说并不简单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说清楚,所以我一直在留意从我手中经过的每一份判决书,从而发现了一个共性 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没有说理部分。当然,在判决书的最后都会附上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我想,也许是法院理想化地每一个公民都当成了精通法律的人,所以说理部分不用赘述。或者说,根据以上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也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存在的某些合理性。第三,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诉讼过程中,不管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如何偏向,其程序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法院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保证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权利,保障看得见的正义。

鉴于以上的总结,对于以后的学习,我认为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更积极地更广泛地参与司法实践。就像在最后民四庭庭长跟我说的一样,我们不应该把眼光局限在法院,而应该拓展范围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企业乃至监狱去探求法的足迹,用不同的身份、不同的眼光、不同的心境去体会发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发现,在学校学习法律跟在现实中使用法律完全是两回事,两者可能会有很大的差距甚至出现背离,这都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中去探索去权衡。这是庭长作为一个过来人对我发自肺腑的忠告,也会是我以后不断努力的方向,学好理论知识只是基础部分,最关键的是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发展、成熟甚至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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