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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 外事工作经验(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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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 外事工作经验(八篇)
2023-01-05 12:19:21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阅读: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__】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__】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回顾和总结刚刚走过的一年,外办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取得了一些令人欣慰的成绩,为安徽工业大学的发展扩大了国际影响,赢得了国内外社会声誉,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学校、海外合作伙伴及相关国家驻中国使领馆的赞誉,也受到了众多出国留学学生家长和同学们的称赞。同时,我们也十分清醒地认为,这些赞誉与肯定只能说明过去,未来需要继续努力,继续创新,继续保持稳步、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为学校做大做强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就20xx年度工作,分两部分总结如下:

1、借助现代网络平台和国际良好声誉,充分发挥外办优势,与国(境)外相关高校和组织广泛联系,在教育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的支持下,20xx年度已联系并确认新的合作伙伴学校为6所。这六所学校分别是: 美国鲍尔州立大学、美国东华盛顿大学、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彭布罗克分校、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卡尼尔分校、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贝纳迪诺分校、美国特洛伊大学。

2、发挥利用学校学科优势,在校领导的支持下,与研究生部等单位一道,引进世界冶金设备知名企业 — 意大利达涅利集团与安工大合作培养“新一代精英工程师”研究生合作培养项目。该项目已完成前期准备、合同签订、组织学生面试等阶段性工作,目前已转入培训阶段。

3、与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一道认真总结和调整“安徽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培养项目”课程计划,启动合作专业课教师送往国外合作学校执行“访学计划”项目,经反复友好洽商,对方大学为我校派出的老师提供住宿、伙食、机场接送交通等便利和经费支持。

4、启动了外语教师出国访学计划,第一名教师已完成任务回校,第二名教师已办理完签证手续。对方大学为我校派出教师在生活、工作、交通等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

5、不断充实原国(境)外合作学校合作内容,巩固原友好合作关系,20xx年度与美国longwood大学、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瑞典皇家学院、韩国国立昌原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加拿大皇后大学等一批合作伙伴的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6、外办不断加强对送往国外大学留学学生的跟踪了解和教育服务,使在国外学习的同学,同样接受我们的“期中(末)教学检查”,真实反馈每位同学的平时上课出勤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完成作业情况、考试考核情况及参加集体活动情况等,切实掌握派出同学各方面的表现信息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切实做到让家长放心。比如我们去年有两位同学因学习问题,对方大学根据我们的要求,打破他们传统做法,由学校外办、学院教授分别找我们学生谈话,做思想工作,督促他们搞好学习。同时美方大学对我们安徽工业大学的严谨工作作风和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加赞赏,进一步促进了双方的信任和友好合作。另外,我们对毕业班出国读研同学,也同样做好出国前培训和出国后的相关支持和服务工作,培养他们与母校的感情和联系,努力提升安工大的国际影响。

7、打造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特色项目。对一本、二本、三本及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同时结合专业特点,选择合作专业优势学校,真正让出国学习的同学,充分享用发达国家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我们对在校生和毕业班学生分别提供了不同的平台和服务系统。比如一本学生,六个专业,我们以美国普渡大学为主、中外合作培养专业我们以美国朗沃德大学为主。普通二本学生以德国项目、英国项目、韩国项目为主。三本学生以“中美1+2+1”项目为主。让更多的综合素质较高、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有机会出国学习深造,使他们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未来国际人才,毕业后有条件在国际大舞台上施展他们的才华。目前这一计划有的已运作几年,有的正在执行之中。外办为开拓这些项目,从主动联系、谈判,到达成一致签署协议,项目实施、细节落实等每一个环节倾注了大量心血,但为了学生的发展,为了安工大的发展,我们感到这些付出非常值得。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们的学生已遍布在美国、德国、英国、韩国等几十所高校。有的申请到全额奖学金,有的部分奖学金,有的自费。总之,都在不同程度的分享安工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果。

8、关于外教、外专工作,20xx年度,共聘请长期外教6名,短期外教及来访专家、教授、学者、海外校友及合作机构友好人士和留学生等共120余人次,外办为他们从办理签证等提供安徽省和学校各类文本,来校接待、工作安排、上岗培训等提供一揽子服务。同时代表学校,对他们进行涉外管理。由于工作细致、管理严谨、服务周到,各方面工作进展顺利,受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充分肯定。所聘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国际化人才培养做出了积极贡献。

9、外办坚持为各类出国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办文和出国前教育培训等工作。**年度仅为出国人员办理各种文本、翻译件等超过1000份,无一出差错。受到安徽省和各有关驻我国使领馆及国(境)外大学等机构的普遍认同和好评。

10、省重点实验室、科技产业以及冶金、材料、化工、电气、计算机、经济、管理、管工等教学单位,随着学校管理重心下移,都在不同程度的加强与海外联系,走出去,请进来,拓展学院层面交流,外办为他们认真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全力支持他们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同时注重督促、扶持另外几个教学单位努力创造条件,整合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注重提高外语应用能力,早日进入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以适应大学国际化发展需要。

11、注重加强外办队伍自身建设。一是时刻牢记“外事无小事,外事人员授权有限的原则”,二是掌握和运用好涉外“四大原则”,即依法原则、服从大局和外交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和严格请示汇报原则,三是注重发扬建国以来,老一代领袖人物和成功外交家留下的“多做少说”的外事特有风格。外办作为涉外窗口,我们必须自觉践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创新意识,紧密结合安工大校情,制定安工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一步一个脚印,多做少宣传,注重实际效果,稳步推进安徽工业大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12、关于廉政工作,外办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履行涉外人员准则,自觉贯彻十x大反腐倡廉精神。

1、要不断深化大学开放意识和大学国际化意识,适度加大基础性投入,为外国专家的引进,留学生的增量和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的学习与实践创造良好条件。

2、要继续提高对“中外合作”专业教师、外语教师、双语课教师赴国外进修学习的认识,加大派送力度,建议根据专业发展和项目需要统一规划,适度增大资金投入,由国际合作交流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分步实施。这对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开阔视野和全面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发展特色培养项目具有深远意义。

3、要不断加大管理队伍国际交流力度,在精力和财力上要适度投入,要根据交流工作内容和需要,保持正常国际交流活动。交流是双向的,学习是互相的,合作是共赢的,这也是我们学校发展必须的。因此,适量投入是需要的。

4、解决外办人手少问题。我们非常有体会,外办的工作大多是靠自我加压拓展出来的。安工大正处于做大做强,由教学型转向教学研究型的发展时期,省内、国内、国际竞争激烈,不进则退。我们责任重大,要做的事、想做的事、能做的事很多,但目前,我们外事办公室仅有工作人员3名,满足不了安工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需要,建议20**年至少能增加编制一名。

5、为适应安徽工业大学做大做强需要,更好地发挥各学院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的积极作用,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大学经验,建议部分有条件的学院率先成立二级学院外事办公室,或设置“外事秘书”岗位(初期可兼职),在学校外办的统一指导下,成为外事内行,以辅佐学院领导和重点学科教授开展国际交流工作。

总之,外办一年来,取得了一些业绩,但离学校的要求和发展需要还有很大差距,20**年我们将继续努力。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一)奖励

酒店对于表现杰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公告表扬、奖金、书面嘉奖、记功、晋升荣誉,并以“奖罚令”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1、奖励等级

奖金:每次奖20元至50元。

书面嘉奖:奖励奖金100元并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视同一次记功。

记功:奖励奖金200元并公告,副本归该员工的人人档案,一年内有五次记功者自动晋升一级。

员工凡签《处罚通知单》者,取消评选a级工资标准,季度优秀员工,凡犯有严重过失者取消一切评选资格。

员工在工作中因服务质量好,而得到客人的书面表扬两次者,可冲减一次轻微过失《处罚通知单》。

2、奖励性质:

◇奖金

1.拾金不昧者;

2.热心服务并有具体事实者;

3.提出有益于酒店发展规律的意见和建议的员工‘

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酒店争创荣誉者;

◇书面嘉奖

1.季度优秀员工(包括:销售冠军、礼仪形象大使、服务标兵);

2.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对酒店服经营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且卓有成效者;

4.节约酒店各项资源,卓有成效者;

5.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6.检举违规或损害酒店利益者;

7.保护宾客生命安全和酒店财产者,见义勇为勇敢献身者;

8.以现职守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者;

9.对于酒店临时组织的、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能按时并出色完成任务者;

10.检举飞单现象,经确认情况属实后,给予该员工书面嘉奖;

11.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妥善处理,避免酒店遭受损失者;

◇记功

1.拾金不昧且金额较高并受客人表扬者;

2.技术、业务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者,获市、区级先进称号,为酒店赢得声誉者;

3.维护酒店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增收节支方面做出成绩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人身伤害或减少损害者;

6.其它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3、奖励评选

1.酒店每月给员工做一次等级工资考核,注:连续三个月拿a级工资才可参加“季度优秀员工”评比;连续拿二个“季度优秀员工”者可参加“者可参加”“年度优秀员工”评比。

2.酒店按季度、年度评选优秀员工,标准按部门人员编制情况而定;

3.评选程序:优秀员工由部门推荐、报行政办公室审核备案,总经理批准;其它形式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提名,并写出主要事迹和具体意见,报行政办公室核实后,由行政办公室推荐并报总经理行政办公室会议批准;

4.晋升按酒店规定的岗位级别设定办理。

二、员工惩罚制度:

(一)处罚等级

(1)轻微过失

处罚10-50元,并签第一次《处罚通知单》,签满3张《处罚通知单》,酒店将给予辞退。

(2)过失

处罚50-100元,并签第一次签《处罚通知单》,签满3张《处罚通知单》,酒店将给予辞退。

(3)严重过失(并签第二次《处罚通知单》)

扣除当月工资的50%(当月工资不够扣除者,从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依次顺延,或从服装制作费中代扣),并处停工留职察看7天。

(4)开除

扣除工资,服装制作费。

(二)处分权限及程序

(1)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处分,由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处理;书面警告的,经违纪员工本人签名,由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报行政办公室存档:凡拒绝在违纪单上签名的,处罚上升一级。

(2)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本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办画理解除合同手续。

(3)开除的员工,由部门、保安部、行政办公室立即联合办理并清除酒店。(特殊情况可直接办理)。

(4)凡涉及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员工违纪,由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报总经理或总经理行政办公室,由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处分手续。(本条款也适用于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

(三)处分有效期限

凡犯轻微过失签书面警告第一次者二个月内撤消;第二次警告者三个月内撤消,第二次者半年内撤消(含严重过失且签第二次《处罚通知单》者)。员工犯有上述过失后,确有悔改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经部门经理提出,行政办公室核准,报清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备案,可提前撤消。

(四)过失性质

轻微过失(第违反以下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1.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或早退一次;

2.上、下班不到部门签到,或上班时间不经允许外出;

3.上、下班不按指定通道进出;

4.不按规定的时间站立或站位时倚靠其它倚靠物;

5.对客人服务有按规范标准服务或见客、见上司、同事不问候者;

6.因工作失误,忘录消费单者(总单金额不超过100元以内),并由个人赔偿;

7.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下班后在酒店无故逗留15分钟以上;

8.不按规定着装,衣着不整洁,不佩戴工号牌;

9.擅自离开本岗位,但尚未离开本酒店(串岗)未酿成事故;

10.违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但尚未造成后果;

11.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或非工作需要走客用通道;

1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

13.在工作时间到卫生间吸烟或吸流动烟;

14.未经部门负责干部和行政办公室同意带亲朋参观酒店;

15.未经部门经理同意进入或参观酒店其它部门;

16.未经部门经理同意打私人电话或用内线电话聊天;

17.在酒店内行为不检点,如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18.工作时间洗澡、吃零食、听收音机、看书报杂志;

19.工作时间扎堆闲聊,影响服务质量;

20.拨弄是非,影响员工团结;

21.擅自变更办公室、更衣柜,床位擅自更换钥匙或加锁;

22.违反银川市政府关于建设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

23.区域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24.私自将食品带入酒店;

25.在酒店洗涤私人衣物或到洗衣房熨烫衣服;

26.由于工作过失,造成酒店财物损失200元以内;

27.厨房员工穿工作擅自进入非工作区;

28.工作时间手插口袋或在客人面前手抱胸前;

29.不按规定时间关闭各种设备设施;

30.不按规定折兑浴区内的洗浴用品;

31.了解其他员工犯有严重过失行为知情不报者;

32.给服务技师乱点钟者;

33.穿便服在营业区走动者(特殊情况除外);

34.非工作需要,用内线电话闲聊;

35.交接班事项不清楚或用品交接不完善;

36.工作区域内存放私人物品;

37.不按规定时间开关设备或使用设备;

38.在夜间执班时穿个人衣物执班;

39.到员工洗澡间洗衣服。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回顾和总结刚刚走过的一年,外办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取得了一些令人欣慰的成绩,为xx大学的发展扩大了国际影响,赢得了国内外社会声誉,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学校、海外合作伙伴及相关国家驻中国使领馆的赞誉,也受到了众多出国留学学生家长和同学们的称赞。同时,我们也十分清醒地认为,这些赞誉与肯定只能说明过去,未来需要继续努力,继续创新,继续保持稳步、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为学校做大做强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就20xx年度工作,分两部分总结如下:

1、借助现代网络平台和国际良好声誉,充分发挥外办优势,与国(境)外相关高校和组织广泛联系,在教育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的支持下,20xx年度已联系并确认新的合作伙伴学校为6所。这六所学校分别是: 。

2、发挥利用学校学科优势,在校领导的支持下,与研究生部等单位一道,引进世界冶金设备知名企业 — 意大利达涅利集团与安工大合作培养“新一代精英工程师”研究生合作培养项目。该项目已完成前期准备、合同签订、组织学生面试等阶段性工作,目前已转入培训阶段。

3、与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一道认真总结和调整“xx大学中外合作培养项目”课程计划,启动合作专业课教师送往国外合作学校执行“访学计划”项目,经反复友好洽商,对方大学为我校派出的老师提供住宿、伙食、机场接送交通等便利和经费支持。

4、启动了外语教师出国访学计划,第一名教师已完成任务回校,第二名教师已办理完签证手续。对方大学为我校派出教师在生活、工作、交通等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

5、不断充实原国(境)外合作学校合作内容,巩固原友好合作关系,20xx年度与xx大学等一批合作伙伴的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6、外办不断加强对送往国外大学留学学生的跟踪了解和教育服务,使在国外学习的同学,同样接受我们的“期中(末)教学检查”,真实反馈每位同学的平时上课出勤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完成作业情况、考试考核情况及参加集体活动情况等,切实掌握派出同学各方面的表现信息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切实做到让家长放心。

比如我们去年有两位同学因学习问题,对方大学根据我们的要求,打破他们传统做法,由学校外办、学院教授分别找我们学生谈话,做思想工作,督促他们搞好学习。同时美方大学对我们xx大学的严谨工作作风和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加赞赏,进一步促进了双方的信任和友好合作。另外,我们对毕业班出国读研同学,也同样做好出国前培训和出国后的相关支持和服务工作,培养他们与母校的感情和联系,努力提升安工大的国际影响。

7、打造xx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特色项目。

对一本、二本、三本及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同时结合专业特点,选择合作专业优势学校,真正让出国学习的同学,充分享用发达国家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我们对在校生和毕业班学生分别提供了不同的平台和服务系统。

比如一本学生,六个专业,我们以xx大学为主、中外合作培养专业我们以xx大学为主。普通二本学生以xx项目为主。三本学生以“中美1+2+1”项目为主。让更多的综合素质较高、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有机会出国学习深造,使他们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未来国际人才,毕业后有条件在国际大舞台上施展他们的才华。

目前这一计划有的已运作几年,有的正在执行之中。外办为开拓这些项目,从主动联系、谈判,到达成一致签署协议,项目实施、细节落实等每一个环节倾注了大量心血,但为了学生的发展,为了安工大的发展,我们感到这些付出非常值得。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们的学生已遍布在美国、德国、英国、韩国等几十所高校。有的申请到全额奖学金,有的部分奖学金,有的自费。

总之,都在不同程度的分享安工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果。

8、关于外教、外专工作

20xx年度,共聘请长期外教6名,短期外教及来访专家、教授、学者、海外校友及合作机构友好人士和留学生等共120余人次,外办为他们从办理签证等提供安徽省和学校各类文本,来校接待、工作安排、上岗培训等提供一揽子服务。同时代表学校,对他们进行涉外管理。由于工作细致、管理严谨、服务周到,各方面工作进展顺利,受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充分肯定。所聘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国际化人才培养做出了积极贡献。

9、外办坚持为各类出国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办文和出国前教育培训等工作。**年度仅为出国人员办理各种文本、翻译件等超过1000份,无一出差错。受到安徽省和各有关驻我国使领馆及国(境)外大学等机构的普遍认同和好评。

10、省重点实验室、科技产业以及冶金、材料、化工、电气、计算机、经济、管理、管工等教学单位,随着学校管理重心下移,都在不同程度的加强与海外联系,走出去,请进来,拓展学院层面交流,外办为他们认真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全力支持他们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同时注重督促、扶持另外几个教学单位努力创造条件,整合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注重提高外语应用能力,早日进入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以适应大学国际化发展需要。

11、注重加强外办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时刻牢记“外事无小事,外事人员授权有限的原则”,二是掌握和运用好涉外“四大原则”,即依法原则、服从大局和外交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和严格请示汇报原则,三是注重发扬建国以来,老一代领袖人物和成功外交家留下的“多做少说”的外事特有风格。

外办作为涉外窗口,我们必须自觉践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创新意识,紧密结合安工大校情,制定xx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一步一个脚印,多做少宣传,注重实际效果,稳步推进xx大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12、关于廉政工作,外办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履行涉外人员准则,自觉贯彻十x大反腐倡廉精神。

1、要不断深化大学开放意识和大学国际化意识,适度加大基础性投入,为外国专家的引进,留学生的增量和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的学习与实践创造良好条件。

2、要继续提高对“中外合作”专业教师、外语教师、双语课教师赴国外进修学习的认识,加大派送力度,建议根据专业发展和项目需要统一规划,适度增大资金投入,由国际合作交流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分步实施。这对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开阔视野和全面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发展特色培养项目具有深远意义。

3、要不断加大管理队伍国际交流力度,在精力和财力上要适度投入,要根据交流工作内容和需要,保持正常国际交流活动。交流是双向的,学习是互相的,合作是共赢的,这也是我们学校发展必须的。因此,适量投入是需要的。

4、解决外办人手少问题。我们非常有体会,外办的工作大多是靠自我加压拓展出来的。安工大正处于做大做强,由教学型转向教学研究型的发展时期,省内、国内、国际竞争激烈,不进则退。

我们责任重大,要做的事、想做的事、能做的事很多,但目前,我们外事办公室仅有工作人员3名,满足不了安工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需要,建议20xx年至少能增加编制一名。

5、为适应xx大学做大做强需要,更好地发挥各学院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的积极作用,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大学经验,建议部分有条件的学院率先成立二级学院外事办公室,或设置“外事秘书”岗位(初期可兼职),在学校外办的统一指导下,成为外事内行,以辅佐学院领导和重点学科教授开展国际交流工作。

总之,外办一年来,取得了一些业绩,但离学校的要求和发展需要还有很大差距,20xx年我们将继续努力。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考评组成员:

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今年5月18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升格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此前,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对内作为市政府办公室的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外事和侨务工作。200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外侨办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市外侨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和全省外事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立足服务于“四大一新”发展战略,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归侨侨眷,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我代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导班子述职如下: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外事归口管理规范有序。2007年2月27日在南昌召开了全省外事工作会议,会议全面传达了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我省外事工作经验,明确了新形势下我省外事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会议结束后,我办立即在三个层面抓好贯彻落实:迅即将会议主要精神和贯彻意见向市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了书面汇报;迅即向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专门汇报;迅即召开了全市外侨办主任会,传达了会议精神,布置了工作,并就贯彻落实赣办发[2007]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意见》进行调研,提出了我市外事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去年以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外办和外交部就外事归口管理因公出国(境)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的通知》等一系例文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根据领导批示精神,我办及时草拟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十三个部门征求意见。通过采取一系列举措,我市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健康有序:一、因公出(入)境审核工作规范有序。我办加强计划,控制总量,严格审核,认真把关,2007年以来,审核办理了因公出国(境)团组117批239人次,拒批了5批5人次的不合规定的出访团组。出访团组成员在国(境)外都能遵守外事纪律,没有发生滞留不归和非法移民的现象。办理了外国来鹰入境申请6批21人次,

在接待中,我办始终坚持“外事无小事”原则,坚持形式服务内容,强化礼宾礼仪,完善接待细节,注重接待实效。2007年以来,我办直接邀请和接待了外宾、华侨、华人、港澳同胞53批359人次,来访的重要团组有以色列高科技代表团,华侨华人高科技代表团和澳、日等国的参赞。通过接待和交流,积极对外宣传鹰潭,扩大了鹰潭的知名度,树立了鹰潭的良好形象。三、涉外管理规范有序。我办积极加强同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鹰活动、来鹰外国记者的严格管理,完善涉外应急机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积极处理好涉外突发事件。加强了对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外事纪律教育。

紧紧围绕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外事服务经济工作成绩卓有成效。一年来,我办积极贯彻外事服务经济工作的原则,着力做好三篇服务文章:

一是着力做好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相关外事服务工作。积极做好2007、2008年我市赴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共计90人次的赴港通行证的办理工作。全力做好了龙虎山申办世界地质公园代表团等我市重要的出访团组工作。2007年11月龙虎山申请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会在马来西亚举行,在签证过程中,由于马来西亚驻广州总领馆签证时间比较长,有可能延误龙虎山世界地质公园的评审工作。我办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与广州外办和马来西亚领馆积极有效的沟通,及时把签证办好,保证我市代表团按时出席评审会议,确保龙虎山成功申报世界地质公园。

二是着力做好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工作。利用信息灵、渠道宽,朋友多的优势,我办每年组织7、8批市民营眼镜企业走出国(境)外,开拓市场,目前这些企业已在俄罗斯、吉尔吉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眼镜销售网点,每年为我市出口创汇达数百万美元。在服务于“走出去”企业的同时,把我市出口创汇企业,把诚信好、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列入计划,为他们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方便他们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

三是着力做好涉外企业服务工作。建立了涉外重点企业审批办证绿色通道,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乌尔巴兴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我市引进的一家大型铜加工企业,我们主动上门服务,为其外方代表办理邀请签证函电,并协助市有关部门为外方代表办好外国专家证,并为他们提供多次入出境往返的便利。通过我办努力开展涉外企业服务工作,我市“走进来”的企业聘用的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顺利、生活安心,有力保证了企业正常生产。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描写外事研修心得体会和方法八

甲方:男岁地址: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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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__】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__】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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