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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心得(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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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心得(八篇)
2023-01-05 03:21:33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自治区教育系统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党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总结20xx年度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部署20xx年工作,努力实现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长治久安。

一、20xx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480万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教育事业的科学跨越、后发赶超。20xx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安委会、安监局、公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不断强化校园安全保障措施,重点加强和改进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了教育系统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安排部署。及时调整和充实了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强化了对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与指导。重新修订了《自治区区属高等院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分解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印发了《自治区教育系统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季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每逢节假日都对机关、直属单位和高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督查

一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落实安全责任,去年教育厅与区属各高校主要领导及教育厅各位副厅长、副书记签订了《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教育厅及高校各级负责同志之间也层层签订了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人。

二是加大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20xx年在自治区安监局和消防总队配合下,先后对克拉玛依、阿勒泰、塔城、哈密、吐鲁番、昌吉州、和田、喀什等8个地(州、市)的23个县(市)、112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和18所区属高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共排查出校园周边治安乱点471处,各种安全隐患1524处。配合教育部“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组,完成了对全区教育系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接受了教育部、公安部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检查组的专项检查。

三是加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20xx年会同自治区安科院,举办了两期高等院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班,培训高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200多人。会同自治区红十字会举办了三期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技能师资培训班,共培训七个地、州、市的学校及驻乌15所高校防灾避险师资骨干187人。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乌市举行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启动仪式。结合全国“11.9”消防日,在各高校和中小学进行了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和灾难应急疏散演练。

(三)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一是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印发通知,对各级各类学校春节、新学期开学、全国“两会”、期间等重大节假日和敏感节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关键时刻、重大事件学校和谐、师生安全。

二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印发了《教育系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并根据新修订实施的《消防法》,重新修订印发了《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教育系统消防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是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八项措施》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六项安全措施》,不断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综合治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开学后和放假前的时间,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许多学校还聘请了交警担任校外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对中小学生开展较为系统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四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及防疫工作。20xx年,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学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了食堂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和培训要求,坚持粮油、副食品采购索证、食品原料及饭菜留样、餐具消毒等各环节的卫生制度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了学校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定期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五是加强校园安全及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从提高认识、加强学校技防工作、严格校园门卫制度、强化学校各项安全稳定措施、加强学校安全稳定教育、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进一步加大了学校安保投入,为学校安装监控系统,购买防暴器材,配备专职保安,提高了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在继续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安全校园的长效工作机制,重点整治针对师生的伤害、抢劫、敲诈、盗窃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止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会同综治部门对学校周边的网吧、商铺、餐厅、流动商贩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治理,进一步净化了学校育人环境。积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在校门口建立“治安岗亭”和“校园警务室”,强化学校周边治安防控措施,目前我区公安部门已在全区中小学校门口建立了治安岗亭1230个,建立校园警务室1469个,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

六是大力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去年,各级学校按《20xx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教育系统第十七个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安排》等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会同自治区安监局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了“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安全知识有奖竞赛活动,与“中国·习网”联合举办了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为主题的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通过各类主题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有效减少了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在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年来,在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学校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向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师生事故伤亡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为教育系统的发展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安全、综治、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与协作的结果,更是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工作、恪尽职守、努力拼搏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自治区教育厅向给予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和帮助的各部门、各单位、向教育系统的全体教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安全生产的形势不容乐观,学校安全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部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没有安全生产的专门管理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学校安全工作由不同部门管理,工作缺乏协调性,许多工作处在应付状态,有些具体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一些单位和学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认识上的差距,重视程度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

三是一些单位和学校领导对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够重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不了解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难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是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投入不足,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措施不到位。

五是一些学校对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大,致使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造成问题“年年检查、年年在”的被动局面。这些问题的存在,绝大多数属于领导重视不够的问题。对此,同志们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增强忧患意识,要敢啃“硬骨头”,用变化变革的思路破解难题,用敢于担当的精神推动发展,用务求实效毅力落实工作,把那些长期影响学校安全的隐患和问题解决好。

二、20xx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

20xx年,教育系统要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为聚焦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核心,以提升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能力和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成效,提高学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确保教育系统持续安全稳定。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常规检查和年度考核,落实好学校“一把手”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和学校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总结和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措施取得实效。

(二)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

要从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新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制度的落实,确保教育系统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跟踪和预警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学校要进行重点督导。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超标单位,不得参与评优选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狠抓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是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本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联合检查、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必须采取严厉措施,该停就停,该关的关,该取缔的取缔。要改进检查方式,创新检查方法,注重发挥专家查隐患的作用,对检查结果要跟踪落实,限期整改,提高安全检查的实际效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教育系统和学校各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及时指导、督促、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尤其要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的督查力度,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区和各学校要认真总结、不断推广近几年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突出重点、抓好一般,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大型集体活动以及勤工俭学活动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整治力度,切实解决好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今年,专项治理要着重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今年自治区将继续严厉查处消防安全手续不全、消防设施故障、灭火器材老化过期、公众集聚场所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着力整治各种消防隐患。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强义务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应急援救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员工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加快构筑教育系统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试验试剂的管理,对废弃的试剂做好处置工作;强化锅炉、电梯、配电室、车辆、机房等特殊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学校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及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处理好调整学校布局和保证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保证年龄较小的学生就近入学;对就学路途较远及寄宿制学校的学生,保障其往返家校的交通安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校车管理工作。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学校必须与驾驶人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师生员工宣传道路交通法及相关知识,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他们在交通安全方面的自我防范知识和能力,特别是要教育教师和学生远离农用车、报废车、非法营运等车辆,确保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安全意识和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媒体、广播、板报、班会、队会、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报告会、专题课等形式多样的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广大师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尤其是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学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坚持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师生在遭遇火灾、地震等灾害时的逃生、自救能力和习惯养成。在中小学中深入开展“三个一”(上一堂安全教育课、写一篇安全教育作业、开展一次安全逃生演练)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狠抓落实,推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政治任务,关键在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主要领导必须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在创新工作机制、方法、手段等方面下工夫,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让学生安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一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学校安全情况,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落实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的基础上,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构,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责任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实现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全覆盖。

二是狠抓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综合、重点与普遍等多种形式,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工作,及时了解每一所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帮助学校及时发现、预防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安全事故信息保送制度,确保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严厉处理,绝不姑息。

三是狠抓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能,把校园安全稳定与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加强与安监、综治、公安、消防、防疫、卫生、工商、交通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与配合。要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管理薄弱地区、周边环境复杂地区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积极推动在中小学设立警务室,加快落实保安监控系统配置,加强对低年级学生、女学生、住宿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和水平,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志们,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民生、事关学校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做好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新的一年里,全区教育系统要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全面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保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实现两大历史任务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社区工作者:

与党同心、与民贴心,建和谐社区,是我们社区工作者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学习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社区工作者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更是社区工作永远的主题。正如所指出的那样,要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础上,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区是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处在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最前沿,是体现群众利益最直接、联系群众最密切、反映群众呼声最集中的工作领域。要实现社区的和谐,作为社区工作者,就必须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迫切需要依托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这些组织中的党建工作;随着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和流动人口进入社区,迫切需要街道、社区转变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随着社区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多层次、多样化趋势的出现,迫切需要街道、社区增强领导、协调、服务等功能。作为社区工作者,就必须高度重视党在城市工作中社区建设这个基础环节,在近民、亲民、为民上多下功夫,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近年来,龙井街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领社区工作者,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为方向,全面推进社区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坚信,在龙井街党委的领导下,在全体社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改善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探索社区服务新思路,健全社区自治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区文化水平、强化社区稳定机制,就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涌现出一个又一个文明、平安、和谐的新型社区。

各位社区工作者: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掀起开展与党同心、与民贴心,建和谐社区主题实践活动的热潮,踊跃争当与党同心、与民贴心,建和谐社区模范,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奉献出自己全部的光和热。

谢谢大家!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已经是家喻户晓,是一项我们长抓不懈的工作,但在我们即将送走忙忙碌碌的20----年,如何继续将20----年的计生工作在--社区中开展得有滋有味,使之更加出色,是需要我们深究的。我们--社区20----年计生工作的工作思路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

社区党总支书记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干部具体抓、放手干。加强计生协会班子、楼组长、信息员、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带领这些班子、队伍人员不断学习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政策和新规定,不断充实和提高我们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做到具体工作有人抓、大事小事有人管,使协会工作得到正常开展,使我们的服务能真正让群众得到满足和满意。

二、创新机制,提供宣传服务

随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包括孕产期保健的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开展婚育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都离不开宣传工作。我们利用社区中的大小会议、各种阵地向群众宣传党对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的作用,利用社区协管员与楼组长、志愿者及信息员队伍,采取形式多样、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根据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做到特殊对象有计划生育宣传员送资料上门、普通群众通过宣传栏获取信息。在社区居民中广泛开展“青春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科学掌握了计生保健知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育龄人群生殖保健意识有所增强。

三、勤于走访,实际服务群众

人口计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关系复杂,工作量大。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每当小区中有人家结婚,或有新生儿出生,都要登门拜访。一来摸清信息,便于管理;二来联络感情,便于开展工作;三就是送上社区居委会的一番关爱。把最新的计生政策、把婚育新风宣传到他们,给她们送去生殖健康、科学育儿、产后保健、避孕选择等知识手册,相信对于这样的走访、这样的温馨服务是社区居民所需要的。

四、定期验证,关注流动人口

以上是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的工作思路,群众的需求度和满意度,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尺子,我们要在优质服务工作方面有所新的突破,以满足现时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需要。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

做到有计划,计划生育工作。有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纯在为体育难题,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要由就计划生育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中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逐步向建立利益相导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

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严格依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方针,综合服务。积极组织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挥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咨询,服务,监督等作用,全年搞计划生育宣传活动10次,法律宣传2次,得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肯定,被评为度计生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1公开办事顺序。设立服务窗口,便民维权服务点和信访服务。

2规范完善基础统计台帐、卡、册、表。半年育龄妇女190人。帐、卡、册、表相符,无一漏报。

3符合法律法规生育32人。无一计划外生育。

4科技服务b超三查2次。

5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8次。向街道上报宣传法律、科普、文化信息平台5次。

6按计生局精神做好了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档案工作。

7药品专柜无一过期药品发生。发放叶酸片10人,共60瓶。

8对社区低保家庭儿童奖励金上报16户。

9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任务下达后 克服困难。批复2户。全年发放儿保金300元。

10按省、市、区计划局要求。独生子女死亡4户,重残2户,经审查核实上报6户,批复6户,并已得到帮扶。

11社区常住育龄妇女190人。签约率98%以上。

二、流动人口工作

1全年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的办证。其中女性216人,男性1041人,验证250人。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础统计帐、卡、册、表率100%

3对流动人口进行同服务、同管理、同宣传。完成率64%

4按 市 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积极组织100人进行迎接国家流动人口动态检查。

5按区要求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补录200人。

三、妇联工作

1广泛宣传开展“城乡综合整治工作。

2积极组织她参与各类培训。

3对下岗女工进行讯岗问岗解决就业1人。

四、关工委工作

社区成立工作小组,按上级要求。联系辖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2次,防艾宣传1次,积极组织青少年投入到城乡整治的工作中来。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实践,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摸索社区工作的新路子,发扬优点,克服缺乏,努力为居民服好务,办实事、办好事为社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1. 社区卫生服务,健康长相护。

2. 社区卫生服务,保健千家万户。

3. 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4. 社区是大家,帮助你我他。

5.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6. 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7. 人人为社区,社区为人人。

8. 热心公益,互助友爱。

9. 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10. 清洁环境,人人有责。

11. 青年服务社区,社区培育青年。

12. 强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13. 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14. 您的健康就是我的心愿。

15. 你我齐心携手,共创和谐城区。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市政府林涛副市长带领各区分管区长,市、区民政局负责人,部分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和民办养老机构、社会组织负责人,先后到市、市、市,学习考察了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先进做法。就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认真思考,现报告如下:

一、呼包鄂各地的社区建设工作经验

(一)市社区建设工作

1、稳步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社区干部职业化进程,稳定社区工作队伍。社区专职干部一般配备6-10人,到20年每个社区配备1名负责社区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招聘的大学生社区工作人员已3年为一个聘期,连续工作满2个聘期后可转为长期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实行“区街共管”调整或调动社区干部,要经区组织部、民政局(社区办)同意,社区干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街道负责。推进“政民工评”,绩效津贴、岗位津贴与社区居民满意度挂钩。

规范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推行“居财区管”。各区在会计核算中心成立由财政局、民政局(社区办)共同监管的社区专户,将预算内的办公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各区民政局(社区办)建立社区工作用房产权管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理顺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清理、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账和材料表表。

2、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

建成在社区信息化系统、三级公共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平台互联互通。既能准确掌握社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居民的需求,又能减轻社区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3、提升社区自治能力

健全社区自治体系,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救助、环境治理、公共卫生、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居民自治组织,从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居委会主任和热心人士中选强配齐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建立一支居民广泛参与的网格化服务队伍。

规范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深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新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民主形式;建立社区工作人员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建立社区与驻区单位定期议事协商制度。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改革管理登记体制,对暂不具备条件、但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培育社区志愿者服务类、慈善公益类、生活服务类、家政服务类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二)市的社区建设工作

1、推进精街道强社区的管理模式

市对街道办事处进行精简,每个办事处的内设科室由原来的7-8个减少到4个,工作人员由原来的45-50人减少到18人左右,领导班子成员由原来的6-9人减少到4人。并重新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作了界定,街道主要行使社区建设统筹规划、协调资源、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综合治理职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相关事务性工作下放到社区。建立“一委一站一居”三位一体的社区工作格局,区域性社区党委对辖区内地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负全责,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区域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服务站全面承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劳动就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统计等12类64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原来街道12类64项服务下沉到社区,通过机关选派和社会招聘专业社工补充基层工作力量,社区人员增加17人,每人既承担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事项,又承担网格内居民各类事务的服务职责,充分履行“一人双岗”职能,实现了精细化、无缝隙服务;居委会回归本位。成立了各类议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加强自治工作,做到“贴身贴心”式服务。

2、注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促进社会工作及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融合为目标,以培育社工机构推进社工服务专业化为依托,以社工、助工、义工良性互动为平台,从培训上强化人才,从管理上优化结构,从经费上保障发展,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在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工作科,在自治区率先成立了社会工作者协会。各旗县区、街道、社区分别相继成立了社工办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协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所、社会工作服务站。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政府先后投入l60多万元,以项目招标、委托等多种形式,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为老人、青少年、家庭等提供服务,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市民政局与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签订了“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协议”,引导现有社工运用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方法做好社会工作,并印发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通过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25期,参训人员达3500人次。共有 1556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市区建立了“以社工为引领,以助工为主体,以义工为辅助”的“三工”联动模式,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工作实务,打造了“民政社工服务”、“司法矫正服务”、“为老服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各具特色的社会工作实务示范点,采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来开展社会工作实务。

市投入100多万元向能够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民间社工机构购买服务。从深圳引进首家民间社工机构——德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依托内科大、包头师范学院成立三家本土化社工机构,并与市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机构合作,为专业社工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和资源。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合同编号: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 房屋座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年 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 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 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 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 。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 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共有

份额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 市 × 【区】【县】【市

】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路/街/巷】 ×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兴安灵渠历史文化街区(财神庙街)提升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容积率为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年 × 月 × 日,竣工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房屋座落: × ,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 ,终止层为 × ,名义层为 × ,层高为 × 米;

该商品房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库】【乙类人防工程车位】【首层架空层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在战时应服从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购买车库、车位需填写)。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买受人已购买本小区商品房,房屋坐落为 × (购买车库、车位须填写)。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5 层,其中地上 × 层, 地下 2 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 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其它√】,有 x 室 x 厅 x 厨 x 卫 x 【x】;该商品房有 x 个阳台,其中x 个阳台为封闭式, x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预测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兴安县众擎规划测绘信息中心 ,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25ma5k9f119h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 户型结构: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其他】。

6. 房屋朝向:该商品房的朝向为【东】【南】【西】【北】【东北】【东南】

【西南】【西北】向。

*7. 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服务型公寓】【车位】【农产品批发用房】。

8.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9.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权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日期:20__ 年 06 月 30 日,#债务履行期限:3 年, # 抵押登记机构: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x,抵押权人:x,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x。抵押登记机构:x。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x;

5. x。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 x 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 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3. 按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 按照 × 个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 × (币种) × 元

(大写 × 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

× 。

3. 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 其他方式: x。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 ,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x 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3. 满足第十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x。

5. x。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实现一户一表。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x;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x;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该商品房无供暖;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详见附件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出卖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临时用水用电。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3. 规划的车位、车库: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4. 物业服务用房: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5. 医疗卫生机构: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6. 幼儿园: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7. 学校:x 年 x 月 x 日达到 x;

8. x;

9. x。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行整改。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_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x。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x;

(6) x。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详见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2) x。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2(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x。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

×100?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x。

4. 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同意不因该商品房面积差异而解除合同,该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该商品房单价保持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补计息。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

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 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x;

4. x;

5. x。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 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采取措施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

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予以更换、修理并恢复正常使用。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3 方式处理(可多选)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由出卖人继续施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4. x。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__ 年版),标准文号:gb50325-20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

,标准文号: ×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 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x。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

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其他不属于《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质保范围的维修事项。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x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该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约定时 间或约定条件)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x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且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结《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缴清欠付的出卖人受让债权款项(若有)后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在买受人未予配合前,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购房款时间),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 x ;

西至 x ; 南至 x ; 北至 x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0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兴安县天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20__ 年 5 月 1 日到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为 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 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3.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4. x。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详见附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2. 会所:x;

3. x。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 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第二十五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三)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四)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五)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六)x。

(七)x。

第二十六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9 页,一式 × 份,其中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兴安县房地产服务所】壹份,【不动产登记局】壹份,【按揭银行】 × 份,【 × 】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在社区居民的支持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许多不足。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各位居民代表批评指正。

我们服务里社区是由原来的4个居委会即:xxx、xxx、xxx、xxx合并而成的。3000户的大社区,对于年轻的新干部,对于我有5年社区工作经验的老干部来说,都是一个挑战,细算起来我们社区工作任务有30多项,来源于 再加上政府职能部门的临时任务,我们的工作任务的确很繁重,但是,自从我选择了这份职业,我就没有一天后悔过,我把全部的精力和热情都倾注于社区工作中,甚至连我的爱人和孩子都跟我一起忙活,因为是社区给我提供了展示才能的舞台;是社区塑造了我;是社区给我提供了为社会做贡献、为居民办实事的机会;是社区让我懂得了人生的价值;是社区实现了我一生的愿望,我是一名预备党员。社区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我选择了社区,我离不开社区,因为我深深地爱社区。

由于xx区居委会体制的改革,老一届居委会干部被淘汰,新招聘的都是有学历的年轻干部,我的年龄也自然成为了被淘汰的对象。这正是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胜旧人。

新旧交替,实属必然。于是,我于1月8日办完了交接手续,干起了我得心应手的房屋中介工作,两个月我就赚了4600块钱,就在这时(3月10号)我突然接到民政局的电话,我被聘为居委会干部,3月15日到港城大街办事处报到。

这一消息来的很突然,也改变了我的生活,是喜是忧,我很矛盾,喜的是我又能重返岗位,干我所热爱的社区工作,忧的是我现在的经济收入很高,我干中介一年下来能挣几万多块,可到居委会全年也挣不了5000块钱,是去是留我犹豫了,后来我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精神,最后决定服从安排,忍痛把中介所兑了出去,选择了自己热爱的社区工作。

3月15日我正式到港城大街办事处服务里居委会上班,我分管服务里小区,可是服务里小区400多户人家什么档案资料也没有,一切从零开始,我又不想干了,就在我犹豫不定的时候,人大代表,居委会主任孟祥敏同志做我的思想工作,她好心的挽留我说:"魏大姐,你不能走,别忘了你是人大表,你是上级派来的骨干啊......"是啊,我是人大代表,一句话提醒梦中人,我不但不能走,我还要好好干,我如果不好好干,对不起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

53岁的我在xx区居委会干部当中,可能是年岁最大的一个,上级领导能录用我,说明我还是有能力胜任的,我一定要克服种种困难,把本职工作干好。开始我自费印制了民政户卡400多张,我给自己定任务每天入户8-10户,完不成任务不回家,在我的工作最难开展的时候,服务里有一位热心肠的老党员一直陪着我走家串户,她就是杨桂珍大姨。她人好、心眼好,热情高,我俩用了1个多月的时间,民政户卡建全了。

同时我还结识了不少朋友,认识了服务里大部分居民,有的老百姓说:这么多年也没有见过居委会干部到老百姓家中嘘寒问暖的......, 我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可,拉近了居干部和群众之间的距离,深得居民好评。现在我每次到服务里,居民热情的和我打招呼:"主任来了,你好啊,到家坐会吧",我听了心里暖暖的,我虽然不是主任,但是我在他们心目中就是主任。

在社区工作中我主抓社区文化、社区教育、妇联、民调等项工作。我刚接任社区文化工作时,社区内共有以高蕴珍老师为首的八九个人参加活动,文艺队处于瘫痪状态。在困难时刻,高蕴珍老师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积极主动的帮助我广招人才,到5月份就发展成为一支有30名队员参加的"俏夕阳"文艺队,6月份我凭着多年的社交关系和能言善辩的社交能力,到辖区单位求援来了几千元钱,先后购买了电子琴、音响、椅子、凳子、饮水机、电风扇、演出服装等。今年的"七一";"彩色周末周";"十一";"老人节",都演出了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彩色周末演出时在7月份,还有十几名"小虎子"队员参加了演出,给我我们节目增添了不少光彩,孩子们的家长都高兴的说:"是社区给我们的孩子提供了才艺展示的机会,象这样的活动,希望每年多搞几次"。

一年来,我的工作开展的很红火,得到了办事处领导的肯定,广大居民的拥护。我们居委会班子力量很强,有办事处所有居委会干部中唯一的男性--韩博,有深藏内秀的--王学芹,有三名老主任且又是人大代表。搜一百虽然我的职务不是主任,但我事事以主任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敢挑重担。

我社区居委会严格按照选举工作章程,执行县委县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党工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意见书。向社区居民发放选举宣传材料,在宣传栏中张贴选举法和选举工作流程,使选举工作深入人心,每个社区居民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及责任感,选出广大居民信任的,有领导能力的,能够真正为群众做实事的领导班子,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

1)4月15日圆满完成了居委会党总之换届选举工作,党员代表认真负责推选出党总支成员如下:....五名党总支成员。

2)历经两个多月的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多次动员会议的召开,5月18日第七届换届选举工作胜利结束,广大居民通过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共计九委,均全票通过。

3)同时,第一届妇联换届选举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并于5月21日由本社区的妇女代表正式选举出妇联主席:....。

为使商户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鼓楼街道关于在全街道成立商管协会的意见办法书,从五月份开始,我长安社区积极组织居委会成员向辖区内的所有商铺发放商管协会宣传材料,耐心细致地向商户朋友们进行宣传讲解。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全情投入到商管协会工作中来,做到了宣传讲解广泛到位,深入人心,信息采集准确,电子台帐无误,于6月9日在居委会会议室,长安社区商管协会正式成立,并推选出以居委会主任刘伯珍为商管协会主席,辖区内有威望的商铺管理人员为商管协会理事,使长安社区各个商铺不再分散无管治,营造和谐稳定的商铺经营氛围。

围绕"健康进社区"这个宗旨,我长安社区居委会狠抓社

区环境卫生,为此,社区居委会及时进行了部署,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召开了创建动员会和社区成员单位,进行了分工。从宣传、组织、措施、落实等各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我们结合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县生态文明县的创建,全国绿色社区的创建等,综合性地、全方位地打造长安社区。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我们为营造创建气氛,在各住宅小区、公园等悬挂横幅标语三十余条(分批分次);出版宣传栏、墙报10期;由党员代头,居委会组织,对本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扫。

针对今年的流感病毒h1n1的肆虐,我社区特别在志愿者宣传日举办了"h1n1专场讲座"特别聘请了共建单位密云县医院的有关专家,为60多名志愿者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在讲座结束时向居民朋友们发放了预防流感的宣传材料,通过志愿者们的宣传,使社区居民真正了解什么是h1n1,如何正确预防,从而避免因为不了解引起的恐慌。

根据街道工作指示,我社区对留外人员进行了登记,避免输入型流感病毒的发生。

为了减少女性宫颈癌,乳腺癌的发病率,我社区特别举办了"两癌讲座"。让社区女性了解两癌,预防两癌,从而健康自我。为创建"健康社区"奠定基础。

围绕"社区建设、服务居民"这个宗旨,社区居委会在上半年继续狠抓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安保、社区服务做为重点工作。

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重点又放在抓社区文体活动方面。上半年我们社区除积极参与县、街道组织的各种文体宣传活动外,立足自身、重在参与,动员社区居民开展日常文体活动。在社区文体协会组织下,各支文体队伍都常年进行正常活动。星期一至星期五,从清晨到晚上,每天都能看见居民文体活动的场面。在鼓楼街道举办的居民运动会中,我社区的李少珍获得飞镖比赛第一名的好成绩。进入五月份,我社区参加了街道举办的所有文艺比赛,李丽银获得了"激情红歌会"三等奖,特殊群体石玉在"国庆六十年艺术节"声乐组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年过七旬的穆瑞森老先生京腔京韵的大鼓书感染了在场所有的观众和评委获得曲艺类三等奖的好成绩。

精神文明建设还包括居民的整体素质、日常行为、邻里友善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社区居委会一班人依靠居民组长、协会成员、积极分子共同做好社区和谐工作。老人病了,我们组织群众上门看望;小孩放假了,我们联系居民志愿者组织他们活动;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我们上门劝解;居民们有意见、建议,我们耐心倾听,及时反映、解决......。上半年,我们接待、走访居民百多人次;进行家庭上门访问100余家;排解邻里纠纷二十多次;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问题十多次,对居民不文明、不和谐的行为举止,随时进行劝导、教育。

我们还结合创建工作,对居民养狗扰民、车辆乱停放等老大难问题坚持不懈地进行工作。特别是对大排档夜间扰民,居民反映强烈问题,居委会对大排档做了很大工作,使大排档扰民得到了一定的治理。

因东区无物业管理,曾一度出现垃圾无人收,积水无人排,楼灯无人修的状况,与创建生态县完全不符。我社区结合创建工作精神,本着遵重民意,服务居民的工作指导思想,特别实行了"东区自治"。居民自己进行管理,成立居民自治小组,自己管卫生,自己管环境。居委会协调清华同方物业对东区进行了彻底环境治理,清理污水管道,两天一宿抽出地下室积水,修理楼道灯。一系列的整治便民措施的实施,得到了广大居民的好评。当然,这项工作难度较大,存在各方面困难。我们一定一如既往地努力,争取社区成员单位和广大居民互相理解、善意行事、化解矛盾、共建和谐社区。让长安社区这颗明珠不褪色!

在计划生育方面,我们充分发挥计生网络和计生协管员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追踪"调查力度,不放过死角和难点,不断完善建档资料,主动为工作对象服务;上半年,出版计生宣传栏五期;公示计生工作资料三次;上门联系计生宣传对象23人次;发放计生宣传品上百份,发放避孕药具2011盒,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68份。

现在,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社区商家中的流动育龄人员,全部建档建卡,全部采取了节育避孕措施。新统计建档流动人口798人,小区已婚育龄妇女438人,组织长安社区育龄妇女参加免费妇科体检900人。春节期间慰问走访了三户困难家庭,两户独生子女户,为他们送去了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让社区居民体会到政府的关怀,温暖人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计生宣传服务工作,居委会新增一名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充分体现了上级部门对本社区工作的重视。

在安保方面,根据我社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特殊化,特别成立了志愿者活动站。志愿者带袖标上岗,每天按时来居委会签到,分片分楼进行巡逻。两会期间,治安巡逻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志愿者们的辛苦劳动,防止了个别居民因不满现状而上访事件的发生。在8964期间,志愿者们走街串楼巡逻,确保社区的安定稳定团结

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 | 社区述职报告 |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居委会主任述职报告 | 社区述职报告 |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描写自治区实施教育法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

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09年的“7.5”事件使生活在新疆的我们更加体会到稳定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于2015年12月29日,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通过学习,我有了以下体会:

在我们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什么时候民族团结搞好了,什么时候社会就安定,经济就发展,各族人民生活就改善。坚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动新疆历史前进的必然要求。

1.《条例》指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新疆制定施行该《条例》旨在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2.《条例》将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3.应大力吸纳少数民族就业。《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社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4.鼓励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条例》指出,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5.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6.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条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7.影响民族团结将依法处罚。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民族地区处处呈现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文化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喜人景象。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族群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传统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历史一再证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我国人民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国际上的敌对势力,一直蓄意挑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企图分裂、肢解我们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极力鼓吹民族独立,脱离社会主义祖国这个大家庭。他们分裂阴谋虽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不可能得逞,但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决不会停止。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地方民族冲突加剧,民族战乱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华民族的大局出发,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我国多民族统一的传统出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由于我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民族发生分裂,必然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导致战争发生,这样对国家、对民族、对每个人都会带来损失乃至灾难。相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环境安定,各族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就发展,民族分裂就倒退,这也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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