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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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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凝聚镇巴追赶超越、加快“五个镇巴”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镇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在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中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敢作为、勇担当的良好氛围。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四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五条 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全委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市考县指标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区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级主要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县后3名的镇(街道办)、排全市后3名的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上述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九条 主要依据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者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五)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工程创建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
(六)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的镇(街道办)、县级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双考”中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重点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县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报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向县委提出调整建议,县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调了之”。
第三十二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三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琼教师〔2019〕4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改革,推进县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源科学配置,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为我县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和县深化改革小组的工作部署,由县教育局根据我县教育实际草拟了《澄迈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为《“县管校聘”方案》),并于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19日分别经县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论通过,最终由县政府印发。
《“县管校聘”方案(讨论稿)》全文5900余字,共6大部分,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核心为第四部分“主要任务”和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涉及7方面任务内容和5条具体措施。
(一)主要任务。主要围绕“县管”,明确了完善我县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机制、优化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落实中小学教师招聘的主体责任、落实中小学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均衡配置、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等7个任务内容。其中,对具有“身患癌症(需省级(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的”或“身患精神疾病(需省安宁医院证明)”或“工龄满30年的,不适宜于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教师,经本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为此次改革创新之一。
(二)保障措施。主要围绕“校聘”制定的工作措施有5条,具体为:一是直接聘用;二是实行二轮竞聘上岗制(第一轮为校内竞聘,第二轮为跨校竞聘);三是竞聘落选人员安排;四是实施岗位聘用合同制,聘期为3年;五是对长期病假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为稳妥推进我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我县将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从不同区域筛选条件比较成熟的5-7所中小学校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方案后再全面铺开,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最新县管校聘文件学习心得体会实用四
根据《云梦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云梦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和《沙河学区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精神,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特制定《沙河中心小学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
1.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原则;
2.坚持师德为首、师能为重、注重实绩原则;
3.坚持岗责统一、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
4.坚持以岗定酬、优劳优酬、岗易酬变原则;
5.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
6.坚持分类管理、顺向流动、进城必考原则。
(一)竞聘范围
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二)竞聘对象
当年12月底前未到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下列人员今年暂不参加竞聘:
1.2017、2018、2019三年新招教师不参加竞聘,由设岗学校直接聘用。
2.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以竞聘当年12月31日为界)的教职工,服从工作安排,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给予政策倾斜,分类予以安置。其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平均工作量的80%。
3.因病或孕、产等原因,暂不能上岗工作,并持有相关证明,履行了请假手续,正处在规定假期内的教职工,服从学校在岗位清单内的相关工作安排,可不参加竞聘,待假期满后由所在学校直接聘用。
4.经县教育局和学校同意,局机关、二级单位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可不参加竞聘,按其原岗位类别继续聘用,不占用所在学校岗位,也可自愿申请回原单位参加竞聘。
5.经县教育局和学校同意参加对外交流项目的教师,可不参加竞聘,按其原岗位类别继续聘用。
6.城区、城镇学校教师自愿申请到农村偏远学校任教的,由教育局根据需要安排,学校直接聘用。
7.近三年公开招录进城的教师,由设岗学校直接聘任。
8.经县教育局党组研究同意,其他不宜参加此次竞聘的教职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师德。
2.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4.具备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工作严谨,积极进取,善于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
6.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学校可依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学校实际,细化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教职工工作岗位分为管理、专任教师、教学辅助和工勤四类岗位。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经过充分论证,并经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科学合理设置学校教职工岗位清单(包括具体岗位、职数、职责等),拟定岗位说明书。小学不得超过岗位总数的10%。岗位清单报教育局核准后实施,岗位总数须控制在县教育局下达的岗位总量内。
(一)管理岗位。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岗位,包括中层管理岗位和职员岗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机构按三处一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进行设置;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管理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根据办学规模和特色化发展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中层管理岗位、职数、职责。同时考虑管理人员兼任学科教学等因素,可适当放宽管理岗位职数。
(二)专任教师岗位。是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岗位。专任教师必须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计划、学校岗位总量及学校实际需要,遵照满负荷工作量原则,科学设置专任教师岗位、职数、职责。
(三)教学辅助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教务、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财会以及卫生保健、档案管理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岗位总量、相应专业资格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遵照满负荷工作量原则,设置教学辅助岗位、职数、职责。
(四)工勤岗位。是指食堂、水电、文印、宿管等在编后勤服务人员。学校要根据学校的岗位总量、相应专业资格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遵照满负荷工作量原则,设置工勤岗位、职数、职责。
竞聘上岗以学校为单位,每三年一个周期,根据学校内竞聘上岗,校内竞聘上岗实行校长负责制。
(一)宣传动员
召开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省市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政策知晓率达100%。
(二)组建机构
(三)制定方案
依据本方案制定竞聘上岗方案,由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数,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经学校教职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
1、校内竞聘上岗。
(1)管理岗位竞聘:校长竞聘由教育局及学区组织,方案另行制定;各学校根据中小学校管理岗位设置要求组织开展中层干部竞聘。
(2)学校按班主任、业务管理人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科任教师、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分类公布竞聘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条件及岗位职责清单。
(3)教职工向学校书面提出岗位竞聘申请;学校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竞聘人员的应聘资格;组织教职工竞聘会。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学校监督小组全程现场监督,县教育局及学区安排专人现场监察督导。
(4)聘任原校教职工的比例按原编制情况(超编、等编和缺编)及区域类别(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边远)聘用相应的比例,具体为:超编学校聘用原校人数=(教职工实有在编人数-超编数)×85%(90%、95%);等编缺编学校聘用原校人数=教职工实有在编人数×85%(90%、95%)。
(5)学校对已竞聘上岗人员、校内转岗人员可综合协调,统筹安排。
具体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各中小学校将《学校缺岗情况一览表》报学区及教育局,由学区及教育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竞聘岗位,并通过工作群、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2)报名。符合岗位要求的竞聘对象自愿报名,并填写《云梦县教职工公开竞聘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双选会。根据岗位要求,聘用学校自主确定考核方式,择优录用。但不得设置性别、年龄等基本限制条件;小学岗位除体音美学科外原则上不限制专业;对岗位只有1人竞聘,竞聘人又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聘任学校不得拒聘。
2、教师交流。竞聘上岗结束后,各学区根据实际先组织学区内交流,教育局再根据需要组织县内交流和城乡学校联盟等。
(五)签订聘用合同
确定岗位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履职及考核情况,进行新一轮竞聘上岗并续签合同。
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人员,按照《云梦县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转岗或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按《云梦县中小学校教师待岗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经培训和考核仍不能上岗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六)争议处理
教职工对岗位竞聘有异议的由学校人事争议仲裁小组及时调解,不服学校调解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请调解,仍不服调解的可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结果报送
学校完成岗位聘任工作后,向学区报送教职工竞聘上岗情况,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工作总结,由县教育局形成全县改革工作总结报县委县政府,聘任结果报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备案。
(八)时间安排
校内竞聘上岗,原则上在当年8月26日前完成;学区、跨学区竞聘上岗在当年9月1日前完成。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二)落实“县管校聘”配套方案
落实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和县财政局指导细化改革的配套政策,落实转岗退出、待岗培训、交流轮岗、教师考核评价、绩效分配、职称聘任等实施办法,保障教育改革有效推进。
(三)严肃纪律。认真研究相关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做到公开透明。要严格遵守纪律,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争议仲裁。学校要成立“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人事争议仲裁小组,负责受理调解岗位竞聘过程中的各种争议,学区、县教育局具体协助处理。
(五)考核评价。“县管校聘”工作纳入对学校及学区的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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