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效率。那么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和主题,清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其次,要有具体的参考材料或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经验。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洁性,避免语句冗长和模糊不清。最后,要进行适当的反思和总结,找出自己的不足和改进方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值得一读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指导。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近年来,我国在粮食储备工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保障粮食安全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福祉。作为一名普通农民,我有幸参与了储备粮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并希望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第一段:重视农田培育,提高单产水平。
粮食储备的基础是农田产量。只有提高农田的单产水平,才能确保粮食储备的稳定供应。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农田培育工作。在我的家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改进土壤肥力、科学种植、合理施肥等。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也减少了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在此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粮食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只有保护好农田资源,才能保证我们未来粮食的源源不断。
第二段:完善农产品收储机制,提升储备效益。
粮食储备工作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是农村产品的收储。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不断完善农产品收储机制,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通过建立统一的收储平台和稳定的价格政策,可以有效地吸引农民投入农业生产,并确保农产品的良性流转。我参与的农产品收储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当地农民因为收储政策的保护,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这不仅鼓励了农民继续种植,也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从而为粮食储备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
第三段:积极探索粮食储备的仓储体系。
储备粮的存储和管理对于粮食储备工作的成功非常重要。过去,我们选择传统的粮仓保存粮食,但这种方法存在储存环境不稳定、粮食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近年来,我们在储备粮仓储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我们引进了现代化设备,改善了储存条件,提高了储备粮的质量。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储备粮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了粮食的安全和准确储备。这些改革不仅提高了储备粮的保鲜能力,也为灾害时期粮食的使用提供了保障。
第四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粮食储备除了关乎国家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粮食储备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过去我们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粮食储备中的虫害和霉变等。然而,通过改进储备粮的储存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现在,我们能够确保储备粮的保质期,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的储备粮。这对于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段:不断改进粮食储备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储备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回顾过去几年,我国在粮食储备工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然而,我们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气候变化、种植结构调整、库存管理等。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加强粮食储备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和大数据的优势,提高粮食储备的效率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粮食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的长治久安。
总结:
储备粮心得体会,涉及到农田培育、农产品收储机制、仓储体系、食品安全监管等多个方面。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努力,我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粮食储备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改进和创新,为我国粮食储备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或者承储成品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四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北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
合同。
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五)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
北京市建立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北京市加强市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市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
市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备粮;。
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四)对发现市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储备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区、县的储备粮。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储备粮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储备粮管理办法在保障粮食安全、管理粮食资源上的重要意义,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储备粮管理办法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实行储备粮制度,既是为了防止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和供应的影响,也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供应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储备粮管理办法在管理和监控粮食市场供应方面,确保了粮食的稳定供给和价格的合理控制,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的粮食安全感。
其次,储备粮管理办法在管理粮食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储备粮不仅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家在资源、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支持。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对粮食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利用,通过市场调节扶持政策,引导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再次,储备粮管理办法对促进农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对储备粮的购销政策和补贴政策,鼓励农业生产者投入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储备粮市场的稳定和充足供应,不仅为农民提供了销售渠道,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政府还通过储备粮购销政策和补贴政策,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
最后,储备粮管理办法对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对粮食的管理和决策权限,对粮食进出口、储备水平、品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储备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粮食储备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标准,保障了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安全。这些都为国家制定和实施粮食生产和供应战略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综上所述,储备粮管理办法在保障粮食安全、管理粮食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包括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等。因此,我认为在制定和完善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政策落地的力度,加强监管执行力度,确保储备粮管理办法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农发行)。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拨付给县粮食部门在农发行的县级储备粮专户,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级储备粮管理领导组,县粮食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储备粮管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等相关部门举报。县粮食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原粮实行分期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每年轮换数量约为储备原粮总量的三分之一。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粮食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储存仓位计划,报县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实施常换常新制度,由承储企业结合粮油购销、生产加工以“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方式滚动轮换,保持成品粮油储备常换常新和始终处于数量保证、质量合格状态。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机械通风、环流薰蒸、防潮、低温储粮条件和功能;。
(三)有充足的`粮温、水分、害虫密度检查器具;。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保管、检验、防化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制定。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部门、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粮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动用县级储备粮形成的损失和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承担。形成的收益上交财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整改;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粮食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计划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县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承储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承储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由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承储计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粮食部门、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和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粮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9日县政府《关于呈报祁门县建立县级粮食储备的实施意见》所附《祁门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轮换申请。
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以当年粮油的生产时间计算,参考储存年限为:小麦三至五年;稻谷二至三年;玉米二至三年;豆类一至二年;食油二年。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在落实轮换差价费用的前提下,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的方式进行,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当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本息;轮入新粮时,应当根据轮出时收回贷款额和收购入库进度申请办理贷款。
经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高的承储企业可以将回笼货款在轮换期间周转使用,周转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财政部门按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和价差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油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地方储备粮油的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等渠道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储备粮是维持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储备粮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这一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储备粮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受益匪浅,让我对储备粮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核心基本要求是信息化、智能化和保障安全的三要素。储备粮管理数据要全面、及时、准确;储备粮管理要具备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特性让粮食管理更有效;同时也要加强安全建设,确保储备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储备粮管理新进展中,要充分考虑人口合理需求,确保居民正常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二、储备粮库房的建设和维护。
储备粮库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储备粮管理的基础。应当适应粮食库房应用的场景和应急救灾特点,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和山区粮食保障的实际,权衡风险和效益,统筹考虑日常运用和应急救灾要求。在建设和维护上,要注重标准化、智能化、控制化的特性,适应数字化管理和应急救灾的快速反应能力要求。
三、储备粮市场化的推进。
从根本上讲,储备粮的市场化方向是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体现市场价值。实现储备粮市场化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多渠道储备,控制粮价波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二是通过市场化交易,将储备粮向市场开放,满足市场需求,进行粮食的优化供应。在实施储备粮市场化时,也要注重科学的市场化运作,健全的市场体制,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全面的市场规范监管。
四、储备粮食的流通和运输。
储备粮食的流通和运输对于维护储备粮安全、顺畅和稳定具有积极影响。针对现代化、智能化、高效化的运营模式,通过精准地掌握全过程的监管,采用多元化的快速动态调度展开无缝对接,提升储备粮运输效率,力争在短时间内实现交货或运输,快速响应市场变化,以最短的周期、最快的速度响应市场需求。
储备粮降、减、征是保障国家和市场对粮食的需求,与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消除之间的一种协调方式。优先考虑粮食市场供需状况,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安全需要制定储备粮降减征制度,提高粮价市场化形态,疏通政策对粮食产销方面的影响,推动粮食市场多层次化发展,让粮食保障工作更加健全、稳妥和有效。
总之,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举措,储备粮的意义不可忽视,要知道储备粮并非是为了储存大量慢吞吞的粮食,而是为了确保每一个人都能有稳定、可靠地获取粮食的供应。同时也通过储备粮管理办法深入地理解到现代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推动粮食市场化发展,实现了国家粮食保障和市场利益的协调发展。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储备粮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战略物资,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农产品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储备粮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储备粮的收储工作(250字)。
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粮的收储程序和标准,要求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主动履行收储职责,加强粮食收储工作。我们单位在实践中注意了加强储备粮的收储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收储策略和计划。通过定期收储,及时调整存储粮食的数量和品种,确保了粮食的安全储存。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粮食收储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了收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段:完善储备粮的质量控制体系(250字)。
储备粮管理办法对于粮食质量的要求非常高,明确了储备粮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监督机制。我们单位在实践中注重完善储备粮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了对储备粮的采样、检测和质量评估工作。我们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和合格性。通过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了储备粮的整体质量,满足了粮食市场和消费者对于质量的需求。
第四段:科学合理利用储备粮(250字)。
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储备粮的利用原则和程序,要求科学合理利用储备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我们单位在实践中注重了科学合理利用储备粮,制定了详细的利用计划和措施。通过统一配发和采购的方式,保证了储备粮的科学合理利用,避免了优质粮食的浪费和低质粮食的流入市场。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储备粮利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了储备粮的有效利用和利益最大化。
储备粮管理办法强调了储备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素质要求,要求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加强对储备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我深刻体会到,储备粮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储备粮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我们单位注重对储备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通过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储备粮管理的职责,提高储备粮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结(100字)。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储备粮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在储备粮管理的实践中,我们单位深刻体会到了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通过加强收储工作、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科学合理利用储备粮和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例如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管理制度的改进。以此为契机,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提升储备粮管理工作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的;。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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