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表达方式的准确、简洁和生动。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例子,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技巧和方法。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二
一、为了充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严格学籍管理。依据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严重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法令,学校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根据省教委《学籍管理规定》,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四、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旷课节数达三天(二十四)以上者;寄宿生经常不上夜自习,外出看电影或参加其它活动,经教育仍有发生者。
2、同学间谩骂、打架或严重不尊重教师和职工,经教育对错误不能认识者。
3、考试作弊、破坏考场纪律者。
4、故意破坏课堂纪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5、经常逃避劳动者。
6、吸烟、酗酒或传看、传抄淫秽书画者。
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8、违反公共秩序及其它社会法规,给学校声誉造成轻度影响者。
五、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受到警告的处分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再犯者。
2、违犯警告条文,后果特别严重者。
3、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经教育对错误不能认识者。
六、凡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予以记过的处分:
1、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重犯者。
2、犯有严重警告第三条、第四条条文的错误,后果特别严重者。
3、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七、凡受到记过处分,仍不思悔改继续再犯者,应予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记入学生学籍卡,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应记入学生学籍卡。调查笔录、处理结果、处分决定等文件应存档备查,并将情况报市、镇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政教处核实、校长室批准后宣布。
十、警告处分在年级大会上宣布,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宣布或张贴布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十一、学生处分后一学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长室讨论批准,可以在原有范围内撤销处分,已注入本人学籍卡和档案的可在学籍卡和档案内注明,但不得销毁。
十二、处分仅仅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法宝,处分必须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后实行。
十三、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议。
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十月九日起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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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四
“活到老,学到老”是一个有志者追求的鲜活画面,反之者碌碌无为,两者心存天壤之别,后者心存“鸡肋心态”。今天,当我得知关于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好学的情绪像大海浪涛一样,久久不能平静,这个通知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社部第4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而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的。我也个“各省”之人一员,学习此规定义不容辞,天经地义,现把我学习的心得成文如下:
一、一步一个脚印。
通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我清清楚楚地知道,此规定总共有五章。第一章总则共有6条,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以上规定说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我的是一种清澈入底感觉,犹如春天阳光明媚。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说明申诉、复核的公平性,法律的保护性。
二、想起身边的事。
身边的书,身边读,身边用,做身边的事,我通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后,领会了其基本内容和公平实质,增强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明白了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争取做到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见到不公的事必须上诉,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总之,我通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我深刻认识到法规的重要性,同时增强了法律责任意识、自己的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高标准要求,扎根在这山区无私奉献,敢于与不合法合理的行为作斗争。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五
在忙忙碌碌中,我顺利的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一年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着作,特别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努力把自己锻炼成适应时代要求和发展的人民教师。我对待工作精益求精,对待学生有火一般的热情。我热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我用我的心去教诲我的学生,我用我的情去培育我的学生。
二、工作方面:我服从领导安排除完成校领导给予的份内工作档案管理、图书管理外,还完成领导安排的兼职工作,帮助幼儿园教师看管孩子。我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学海无涯,教无止境“,只有不断充电,才能维持教学的青春。一年来,我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并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多种兴趣爱好,利用图书管理的方便条件博览群书,不断扩宽知识面,为教学内容注入新鲜血液。
三、一年来,我协助校领导认真开展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顺利完成了上级领导的各项检查验收。同时我积极参与学校课题研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州级十一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结题证书,参与十二五省级规划课题的研究,获得了阶段性成果。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个过程中,对违法人员的处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违法人员处分规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违法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论述违法人员处分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违法人员处分规定应该重在教育和改造。处分违法人员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与制裁,更应该通过适当的教育和改造,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只有在真正改变了违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后,才能够达到预防再犯罪的效果。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违法人员处分规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其次,违法人员处分规定应该注重个案的特点和因素。每个违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背景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分违法人员时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对于初犯和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可以考虑采取教育处罚的方式,如社区服务或强制参加法律教育活动等。而对于多次犯罪或恶性犯罪的人员,则应该从严惩处,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第三,违法人员处分规定要注重全员参与和多元化治理。处分违法人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违法人员的处分与改造工作,在底层基层社区推行多元化治理,通过引导和帮助,促使违法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大家庭,增强其获得感和归属感。
第四,违法人员处分规定要注重制度建设和程序公正。对违法人员的处分应该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正当程序,确保处分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在规范处分行为的同时,保护违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改变违法人员的行为,达到社会治安的维护目标。
最后,违法人员处分规定要注重预防和再犯率的控制。除了对违法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还应该重视预防和再犯率的控制工作。这包括加强对社会危险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提供适当的社会服务和帮助,以及加强对社区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人员的再犯率,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违法人员处分规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既需要惩罚与制裁,又需要教育和改造。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注重个案的特点和因素,注重全员参与和多元化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和程序公正,注重预防和再犯率的控制。只有真正做到这五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更好地处分违法人员,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七
近日,我所在的单位出台了一项新的《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对于单位里的人员工作和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有了一些感受和体会,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来跟大家分享。
第二段:规定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人员处分规定越来越受到重视。这项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导,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分,以及处分的种类和力度。这不仅有益于保护单位的正常运转,也有助于促进员工间的关系和单位风气的优良。
第三段:规定的实施。
新的规定的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起初,一些人对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表示疑虑和不满。然而,经过逐步的推广和宣传,大家逐渐认识到规定的价值和必要性。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遵守规定的良好氛围。
第四段:规定的启示。
新的规定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思想政治课。这不仅要求我们自律和严守规矩,更要求我们对单位的工作要有更高的认识和更广的视野。我们应当时刻明确,惟有杜绝违纪违法的行为,才能更好地为单位做出贡献。
第五段:规定的挑战和应对。
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切记规定的重要性和规定的精神内涵,认真对照自身的行为和思想是否与规定相符合,从而避免犯错。同时,在面对别人的错误时,也应该尽量客观、公正和理智,科学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结论:
最后,总体来说,新的《单位人员处分规定》的实施对于单位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都有着积极的影响。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不仅是促进单位和谐稳定的保障,更是对我们个人性格素质的考验和提升。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加以遵守。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单位越来越好!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八
xx县xx中学xxx2012年的10月29日至11月2日,我参加了由县人社局和党校组织的培训。通过5天的培训,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这次培训的内容题材广,形式多,有全县发展的思路,有心态调整,有沟通的指导,还有拓展训练,精彩案例。党校安排的课程体现了其科学性、适用性,前瞻性、现实性。体现了各级领导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以及对我们青年教师的殷切期望。在培训中,我收获颇丰、受益匪浅。对于我们新教师,学校领导为我们考虑的非常周全。从教育学生到专业成长,从师德学习到班主任培训,从教师教学工作,到学生学习常规,面面俱到,在各方面对我们加以培训。让我们树立起师德观念,规范教学过程,从而迈好第一步。
总结。
经验。当然,不足要通过向老教师请教解决。让自己不断进步,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目的、增强责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是每一个新教师成长的必备条件。更要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增强与时俱进的观念,不仅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为“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综合素质好、管理水平高”的工作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担当起学校赋予我们的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攻坚破难,干好事业。
光有责任感还是不够的,教师不应只成为学生的导师和帮手,更应该是学生的朋友。所以关心、爱护学生是一个好教师最起码的道德,是强烈责任感的体现和升华。关爱学生首先应当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以公平客观的眼光去看待和评价每一个学生,不能以偏见、片面的态度对待他们。除了关心他们的学习以外,还应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向着积极、乐观、上进的方向发展。除了关心他们在校的行为,还应了解他们课堂以外的生活,以便及时、适当、全面地帮助和引导他们健康成长。阳光心态,有效沟通。阳光心态对于我们在工作中团结协作、用心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沟通是一个人对本身知识能力、表达能力、行为能力的发挥,我们经常需要和别人沟通,沟通方法的优劣直接决定着结果好坏。关于阳光心态、有效沟通和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从理论知识到实际体验,不仅拉近了我们学员之间的距离,为我们以后在工作、生活中保持阳光心态,有效沟通提供了有效途径。
不能在工作中只积累经验,更要边教边思考,有所实践,有所创造。拓宽领域,丰富知识。我们都处于风华正茂、挥斥方遒的年龄,与时俱进、充实知识、提高能力既是科学发展的时代形势也是干好具体工作的现实要求。
“作为教师,不仅是一个学习者,她更应该是一个研究者,”在教学育人的过程中,我们教师必须以学生的生活本身入手,对于我们这些新老师来说如何与家长沟通是一个难题,学生心理辅导与家庭教育也给我们帮助。使我们对家庭教育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家庭教育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搞好家校联系。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继续,家庭教育也很关键。我还有许多地方要学习,在教学中,我会努力去工作,丰富自己,让自己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促进者,而在生活中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让学生相信自己,我相信只要有付出,就有收获,我的青春我做主,不怕困难。
当今社会人们普遍感到一种浮躁,再这种环境下要时时保持一个积极良好的心态对于我来说是至关重要也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要想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先认人的本性特征。
我的控制和压制上。任何能成为意识的东西都在自我之中,但在自我中也许还有仍处于无意识状态的东西;超我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自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层领导,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指导自我,限制本我,就像一位严厉正经的大家长。
所以只有当着三个“我”和睦相处,保持平衡,人才会健康发展;对于本我和自我的关系,可以打这样的比喻:本我是马,自我是马车夫。马是驱动力,马车夫给马指方向。自我要驾御本我,但马可能不听话,二者就会僵持不下,直到一方屈服。自我又像一个受气包,处在“三个暴君”的夹缝里:外部世界、超我和本我,努力调节三者之间相互冲突的要求,所以说自我是永远的矛盾产物。
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同的自我,要有良好的心态首先要有良好的自我,什么才是良好的自我呢?普遍认为自我分三类:父母自我、成人自我、儿童自我。其中父母自我儿和儿童自我都当自我无法驾驭本我时才会体现出来的一种非良好的心态。如何才能时刻保证自己时刻都处在成人自我的范畴里,这对一个人的成功是很关键的。
通过培训学习,不断强化终生学习的思想理念。时刻注重学习,不仅向书本学,也在工作中学;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的理念,提升工作效力。努力做到查找疏漏、弥补不足,争取各个方面都有所提高。
2012.10.31。
单位人员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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