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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 土壤水分含量的测定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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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 土壤水分含量的测定心得体会(5篇)
2023-01-12 13:57:33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本次综合地理野外实习活动是在大学学习了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专业课程,对气象、土壤、植物、综合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等学习完成后,于20__年5月13日至20__年5月19日,在莫世江教授、陈群利副教授、丁卫红副教授、张群生老师的带领下,和全体毕节学院地理与生命科学学院20____级地理科学本科班同学,在北海海底世界、北海银滩、北海老街、北海金海湾红树林、涠洲岛火山等地区,主要针对土壤、植被、气候、地貌、地质、人文景观的实习活动。

1.实习目的和意义

综合野外实习是地理科学本科专业重要的教学 内容和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强化技能和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对野外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能够获得更多典型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的相关知识,拓展视野,陶冶情操,加深对课堂教学 内容的理解,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并初步掌握地理野外考察、调查方法和步骤。

2.实习时间、地点和线路

2.1实习时间: 20__年5月13日至20__年5月19日

2.2实习地点:广西北海

2.3考察路线:海底世界——北海银滩——北海老街——北海金海湾红树林——涠洲岛火山地貌

3.实习区域概况

3.1地理位置:北海市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所辖地级市之一,地处广西南端,北部湾东北岸,面向东南亚,位于东经108°50′45″~109°47′28″,北纬20°54′~21°55′34″之间,西北距南宁206公里,东距广东湛江198公里,东南距海南海口市147海里。它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与海南省隔海相望,西濒越南,是东南亚、中亚、西亚、非洲和欧洲各国与中国大陆海运最近的港口之一,云、贵、川及广西各省区对外贸易便捷的出海通道,也是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之一。

3.2面积:总面积3337平方公里

3.3人口:总人口135万,其中市区人口43万

3.4气候:北海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部沿海地区、北部湾东北岸,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温、光、雨源充沛,气候宜人。

北海市每年从春季开始雨量逐渐增多,湿度变大,有时会出现阴雨连绵的天气。夏季温度不算太高,平均最高温度为32-33℃,极端最高气温也不过36-37℃,但由于湿度大,人们仍会感到炎热潮湿。夏季是北海多雨的季节,时常出现大到暴雨,月雨量可达300-400毫米,此时出门需要注意携带雨具。北海的秋季雨量锐减,秋高气爽。到了冬季,雨量更少,月雨量约20-30毫米,天气不冷,平均温度在15℃左右。

3.5概貌:环视市区,道路宽阔笔直,绿树成荫,四季飘香。碧蓝的大海,明媚的阳光,沙白水净的海滩,中西合壁、华洋并存的市区建筑,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别具风格的绿化广场,组合和谐,相映成趣,美不胜收。城市居民淳朴友好,珠乡文化、客家文化、蛋家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地方文化风貌。

北海素有“南珠之乡”之称,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陲,北部湾东北岸,总面积3337平方公里,约有139.46万人口,海岸线长达50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

北海所濒临的北部湾是中国沿海四大渔场之一,有经济鱼类600多种、虾类10多种,海产品十分丰富。北海自古是南珠故乡,这里出产的珍珠素有“西珠不如东珠,东珠不如南珠”之称,为珠中极品。北海盛产优质亚热带水果、蔬菜和花弈。

北海的贝雕、角雕、竹编工艺品美伦美奂。北海同时是中国烟花炮竹生产基地。在北海,你可以自由燃放烟花炮竹,五彩缤纷的烟花令你童心大发。

3.6景观:北海市拥有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涠洲岛、星岛湖两个省级旅游度假区、冠头岭国家森林公园、山口国家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儒艮(美人鱼)国家自然保护区、白龙珍珠城遗址、合浦汉代墓葬保护区和大士阁、东坡亭古建筑群等一大批国家级、省级著名的旅游景区(点),集“海、滩、岛、湖、山、林”于一体,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兼备。北海银滩被国家列为中国五个最美的休憩地之一;星岛湖是大型电视连续剧《水浒》拍摄的主要外景地,湖光山色,景色迷人;涠洲岛是中国最大的火山岛。岛的周围浅海生成的珊瑚礁,是中国最靠近大陆架的珊瑚礁,具有很高的开发价值。

4.实习观察路线及其描述

4.1第一观测点:海底世界

观测时间:20__年5月14日中午

观测点编号:01

观测点路线:水产展览馆——海兽厅——珊瑚海——珊瑚海海洋剧场展厅——高科技打造的无水水族馆——负压缸——海底隧道海——人鲨共舞海之角——豹表演场。

观测点的意义:北海海底世界座落于北海海滨公园内,是以展示海洋生物为主,集观赏、旅游、青少年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海洋馆。

观测点的位置:北海海底世界座落于北海海滨公园内。

观测点的地理内容:北海海底世界坐落于北海海滨公园内,是以展示海洋生物为主,集观赏、旅游、青少年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海洋馆, 分为a、b两区。这里有珍稀的海牛(美人鱼)、鲸鱼骨骼、龙虾标本、千年海龟标本和奇特的亚热带鱼类等2800多件展品和近千种海洋生物;还有水族箱、海龟池、海豹池、360度全方位透视海底隧道、潜水表演、喂鱼表演和人鲨共舞表演等。

4.2第二观测点:北海银滩

观测时间:20__年5月14日下午

观测点编号:02

观测点路线:沿海岸和银滩观测

观测点的意义:北海银滩面积超过大连、烟台、青岛、厦门和北戴河海滨浴场沙滩的总和,而平均坡度仅为0.05。沙滩均由高品位的石英砂堆积而成,在阳光的照射下,洁白、细腻的沙滩会泛出银光,故称银滩,北海银滩以其“滩长平、沙细白、水温净、浪柔软、无鲨鱼”的特点,被誉为“天下第一滩”。

观测点的位置:北海银滩度假村位于风景秀丽的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北海银滩西起侨港镇渔港,东至大冠沙,由西区、东区和海域沙滩区组成,东西绵延约24公里,海滩宽度在30--3000米之间,陆地面积__平方公里,总面积约38平方公里。

观测点的自然地理内容:北海银滩度假区内的海域海水纯净,陆岸植被丰富,环境优雅宁静,空气格外清新。由于其具有“滩长平,沙细白,水温净,浪柔软,无鲨鱼。”的特点,可容纳国际上最大规模的沙滩运动娱乐项目和海上运动娱乐项目,是我国南方最理想的滨海浴场和海上运动场所,所以被海内外游客所深深地吸引。北海银滩的沙质,均为高品位的石英砂,沙滩中二氧化硅(石英)的含量高达98%以上,为国内外所罕见,被专家称为“世界上难得的优良沙滩”。沙子晶莹洁白,掬一把在手里,如精盐一般。因为沙子细腻致密,游人在潮水刚退去的平坦宽阔的海滩漫步,甚至连脚印也不会留下。这一滩碎银,便是无价的富矿。石英砂是制造玻璃、搪瓷、光学仪器等工业品的上好原料。

4.3第三观测点:北海老街

观测时间:20__年5月15日上午

观测点编号:03

观测点路线:沿珠海路观测

观测点的意义:广西北海的珠海路以其历史悠久及房屋建筑风格的特殊,于20世纪80至90年代备受中外专家、学者的关注。该路建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它的建成与当时北海建制的升格有关,并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

观测点的位置:北海市珠海路

观测点的自然地理内容:北海老街——珠海路是一条有一百多年历史的老街,始建于1883年,长1.44公里,宽9米,沿街全是中西合璧骑楼式建筑。这些建筑大多为二至三层,主要受19世纪末叶英、法、德等国在我市建造的领事馆等西方卷柱式建筑的影响,临街两边墙面的窗顶多为卷拱结构,卷拱外沿及窗柱顶端都有雕饰线,线条流畅、工艺精美。临街墙面部不同式样的装饰和浮雕形成了南北两组空中雕塑长廊。

4.4第四观测点:北海金海湾红树林及海岸

观测时间:20__年5月15日下午

观测点编号:04

观测点路线:红树林——红树林-海岸

观测点的意义: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是我国极富滨海湿地风情和渔家文化内涵的黄金景点。

观测点的位置:位于北海市区东南方约15公里处。

观测点的自然地理内容:金海湾红树林景区内有红树种类7种:白骨壤、桐 花树、秋茄、海桑、卤蕨、木榄和红海榄;整个景区面积约20平方公里,由红树林观光带、金滩和主园区三部份构成。区内拥有一片2000多亩的海上“森林卫士”——红树林,百种鸟类、昆虫、贝类、鱼、虾、蟹等生物在此繁衍栖息,是我国罕见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景区内的红树林属于沙地红树林,约2000多亩。金湾沙地平坦、阳光充足、降雨充沛,非常适宜红树林的生长。红树林也是陆地与海洋间特有的景观。红树林是一种特有的木本胎生植物,红树胎生的方式非常特殊。红树种子成熟以后不掉落,而是在母树上发芽,向下伸展出幼根,将胎根暴长成茎,上端生出两片叶子,变成一棵幼树。幼树一旦长成,便自行从母树上脱落。由于茎和根较重,幼树便垂直下坠,幼根很好地插入海滩泥中,继续独立地生长,一至二年后便可长成一株小灌木。从种子成熟到完全成材,红树的这一系列创造生命的过程,完全可以和哺乳动物生养后代的行为相比。适应海水,胎生幼树,红树的这两种特性是植物中独一无二的,所以它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科学家和民众的高度重视。此外,红树林还有个奇特的功能,它的根叶可以滤去使植物死亡的咸水,因而是惟一能生长于热带地区沿海滩泥和海水中的绿色灌木。

在金海湾郁郁葱葱的红树林和浩瀚的海天之间,是一望无际的迷人沙滩,金海湾的沙滩辽阔、纯净,虽然和与沙质细白著称的银滩相隔不远,却呈现出迥然不同的令人惊艳的金黄,远远望去像是镶在岸边的一条金色丝带,这片沙滩因此得名金滩,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也由此命名,金滩绵延20多里,滩平坡缓,沙质细腻,因为红树林的原因有着丰富的海产品资源。退潮时宽广的沙滩上留下无数的贝类、螃蟹、沙虫、泥丁,当地的渔民男男女女都走出家门拿着工具准备去赶海,他们的工具分为两种锄头和铲子,男的力气大用锄头,女的力气小用铲子。看到沙滩上有小洞,洞口里有水并有小气泡,那就说明洞里有东西,这时要求动作非常快把小洞挖开,迅速掏出里边的东西,有时是沙虫,有时是贝类总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哦!说到这时有些朋友忍不住要跃跃欲试了,那么一会我们到主园区后,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我这报名领取工具,小扒犁和小竹篓跟随渔民一起在沙滩上去赶海,摸螺、捉蟹、挖沙虫、挖泥丁,体验渔民生活。经常有很多游客在赶海的过程中,不仅学会了摸螺、捉蟹、挖沙虫的技巧,而且还确确实实收获了不少的海产品,乐趣无穷!

4.5第五观测点:涠洲岛地貌特征

观测时间:20__年5月16日至20__年5月17日

观测点编号:05

观测点路线:火山口地质公园——涠洲岛灯塔——滴水丹屏——石螺口海滩

观测点的意义:涠洲岛是火山喷发堆凝而成的岛屿,涠洲岛是中国最大、地质年龄最年轻的火山岛,有海蚀、海积及溶岩等景观,尤其南部的海蚀火山港湾更具特色。现在也是中国国家地质公园。涠洲岛火山地貌十分典型,选择涠洲岛作为重点观测点,对于了解火山地貌具有重要作用。

观测点的位置:涠洲岛是南海北部湾中的最大岛屿,位于北海市沿海南面滨外浅海,离岸直线距离48km,距北海南、北部港口分别为26海里和36海里。

观测点的自然地理内容:涠洲岛由第四纪玄武岩浆喷发时在水下堆积而形成。该岛经受长期的地质作用和演变过程,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地貌类型。据调查、分析,该岛地貌可分为火山地貌、流水地貌、海蚀地貌、海积地貌、珊瑚岸礁地貌、海积一冲积地貌、重力地貌、人工地貌等八大类型。涠洲岛总的地貌特征是南部沿岸以海蚀地貌为主,北部沿岸以海积地貌和珊瑚礁地貌为主,岛上不同程度地保存有火山活动的遗迹。总的地势则为南高北低,自南向北缓缓倾斜。

火山喷发加上随后的海洋抬升,留下了千姿百态的火山熔岩、火山灰、火山弹以及海蚀崖、海蚀洞、海蚀平台,那一壁壁因火山爆发的烧灼,挤压留下的线条怪诞,色彩绚丽的岩纹和多姿多彩的海蚀,海积地貌随处可见。尤以奇特的海蚀、海积地貌,火山熔岩及绚丽多姿的活珊瑚最为出色,成为岛上丰富的旅游景观。涠洲岛因此被誉为“难得的火山地貌博物馆”。经地质专家考察认定,涠洲岛及相邻的斜阳岛为距今第四纪海底火山喷发沉积,后经构造运动而升出海面的火山岩岛。

涠洲岛地势南高北低,其南面的南湾港是由古代火山口形成的天然良港。港口呈圆椅形,东、北、西三面环山,东拱手与西拱手环抱成娥眉月状,像世大无比的螃蟹横卧海中。码头背靠高10~30米的悬崖峭壁,崖顶青松挺拔,巨型仙人掌攀壁垂下,各式船艇进进出出,人来货往;飞鸟水禽,时隐时现;浪涌波兴,空阔无边;水天一色;气象恢弘。位于涠洲岛西南端,是涠洲最富特色的游览区,其火山口景观、海蚀景观、热带植物景观、生物和天象景观独特,并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主要景点有绝壁揽胜、龙宫探奇、平台听涛、百兽闹海等。

在港口东拱手与西拱手下,有几处景点:有个山洞传说是反清武士的驻地,叫“贼佬洞”;有个状似卧龟的石穴,叫“海龟窿”;一个形像仔猪的小岛,叫“猪仔岭”;一个酷似一张长着宽额、高鼻、翘下腭的人脸的岩石,叫“洋人头像”。在波浪、海流、潮汐的侵蚀下,涠洲岛海岸基岩出现海蚀洞、海蚀沟、海蚀龛、海蚀崖、海蚀柱、海蚀台、海蚀窗、海蚀蘑菇等奇妙地貌。

从整体山岩上分离出的巨型石块,在海水旋流冲刷剥蚀下,形成头大腰细的海蚀蘑菇。岛上西港码头有高3米、宽6米的巨型海蚀蘑菇。当几个海蚀洞受侵蚀而连成一体时,就成为凹进陆地的槽形穴,它被称为“海蚀龛”。涠洲岛风光壮美,比较著名的景点有“滴水丹屏”,“龟豕拱碧”,“芝麻滩”,“法国传教士人头像”,“火山弹荟萃”及三婆庙,圣丹庙,天主教堂和汤显祖观海处等。

5.体会与收获

这次综合地理野外实习北海之行不仅让我们丰富了地质、地貌等自然地理和人文知识,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地理科学这个专业的认知程度。在这个野外实习实践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使用自身所学的知识来对我们生活或专业领域内碰到的一些现象及问题进行广泛的思考,并寻求出呵护主客体双方利益或多方利益的博弈机制。

本次野外实习,可以活也算得上是一次毕业旅行,沿途到处流溢着无限的地质地貌和海滩风光。在看过很多地方后,我们会发现,有差别的地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域发展前景,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北海老街的文化景观——建筑景观上看出来。当地的气候、水文、地貌、植被、土壤等地理要素决定了其主要的建筑骨骼,而文中的一些宗教、政治等因素也是一个地域所具有的特点。

任何在地理空间存在的事物都能在它所处的地理环境中找到能与之对应的地理因素(自然地理六大要素:气候、水文、地貌、土壤、动物、植物),而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相互作用而产生各种地理人文景观现象的分析要素、方法则是在本次实习过过程中感觉到应该锻炼的地方。也就是说,以后要通过综合地理学各种理论、方法来综合分析各种地理空间现象。

2022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2022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1.4.1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修订);

(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6) 31号) ;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9]61号) ;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修订) ;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 (2016) 63号) ;

(9)《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做好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工作的函》(川环函 (2017) 2069号);

(10)《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川府发(2017) 14号);

(11)《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20年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021]12号。

1.4.2标准与规范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 ;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

(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 ;

(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版) ;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 ;

(7)《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7-2017) ;

(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298-2007) ;

(10)《阴极保护技术条件》 (gb/t33378-2016) ;

(11)《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 2008) ;

(12)《钢制储罐罐底外壁阴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88- 95);

(13)《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05) ;

(14)《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20576-gb20602);

(15)《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2.企业概况

2022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野外实习是地理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习过程中,我们能验证和巩固地理科学知识,学习地理科学方法,端正地理科学态度,更好地领会地理科学精神。在专业训练方面,我们能掌握野外实习的工作程序、实习路线和实习地点的选取原则,实习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野外判别方向等:在综合素质方面,能很好地锻炼我们的吃苦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地理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一门专业学科。它的综合性很强,包括了人文地理学、自然地理学、地质学、气象学、土壤学、区域地理学、经济地理学等等。而作为一名地理科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对这些知识进行必要的实践应用。在大二的时候我们对地质学、自然地理学进行了野外实习。为了更好的学习区域地理学、经济地理学、,老师带领我们进行了实习,路线是衡阳——安徽宏村、黄山——苏州东山镇、西山镇明月湾。这次实习内容丰富,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我都获益良多。

20____年4月9日到4月22日,我们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管理系11级地理科学进行了“区域地理学野外综合实习”。 区域地理野外实习的目的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印证课堂上学习的书本知识,锻炼野外工作的基本能力;其次,收集第一手资料,为解释区域经济、人文、自然现象的空间特点,联系实际和区域综合分析能力;第三,发现新的问题,激发新的研究兴趣点和科学探险精神。

区域野外实习的意义:

1、扩大地理视野,提高地理思维能力

2、培养野外考察和研究技能

3、推动“统一地理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4、有助于引导学生关注地理学发展的前沿领域和研究重心

5、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 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所在。

20____年4月9日,我们去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高兴村,主要实习内容是当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规模、结构、样式和布局等。4月10日,衡阳市珠晖区,主要实习内容是城市公共设施现状调查。4月11日,公铁大桥至船山大桥、主要实习内容是商业网点调查。4月__日,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高兴村,主要实习内容是土地利用调查。4月13日休整一天,次日出发去安徽省黄山市。4月15日,安徽宏村,主要实习内容是山川分布与走势、大型公共设施与建筑的朝向、路网结构、古城墙及护城河的形状;调查村落基本信息、村落传统建筑、村落选址和格局、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人居环境现状等。4月16日,安徽黄山,主要实习内容是旅游资源共有因子综合评价、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设施满意度。4月17日,出发去往江苏省苏州市。4月18日,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主要实习内容是东山半岛北部两个村落的分布与地形的关系。4月19日,苏州东山镇,主要实习内容是商业网点调查。4月20日,西山镇明月湾,主要实习内容是村落基本信息、传统建筑、村落选址和格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人居环境现状等。4月21日,拙政园一游。4月22日,出发返回学校。

通过这一次的野外实习,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得到了联接,补充了我们平时在学校学习生活中的空缺,实习安排很紧,时间比较短,地方很多,目的性很强,这次实习我们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自然、人文、旅游地理方面多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并且,这次实习让我觉得非常充实。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努力做到最好。与上次实习一样,我们还是分组,各组员之间团结一致,共同完成老师交与我们的任务,各司其职,生活上互相帮助。这次实习增进了同学们之间的感情。也让同学们体会到集体精神的可贵。最后我想说一些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次实习时间太短,当然这是由于经费问题决定的,所以我觉得如果增加一点经费会更好。这次实习,增长了许多见识,留下了许多美好的回忆,总之,不虚此行,流连忘返,终生难忘!

2022土壤含水率测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工程编号:_________

合约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 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 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 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

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

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 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

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 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 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 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年 月 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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