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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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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心得体会(9篇)
2023-01-12 10:52:47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例:_________________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_________________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_________________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姓名)因___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二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拥挤、踩踏,确保事故处理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预案。

1、机构设置:

(1)学校成立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学校安全办公室,由吴志兵具体负责。

(3)监督检查组:由学校德育团队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随时督察。

(4)医疗救护组: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受伤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一是全面领导学校拥挤踩踏事故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意见,并对办公室、预防检查小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统一指挥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幼儿活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校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各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拥挤踩踏事故安全的宣传预防演练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拥挤踩踏事故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安全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全体教职工。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拥挤踩踏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上课教师为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实行学校拥挤踩踏事故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团队活动、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对幼儿深入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让幼儿充分认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逐步完善和提高照明等设施的配备。

1、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有幼儿受伤,打电话、口头向学校行政值周报告,再由行政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现较严重事故,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校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情况,彻查事故原因,并建立相关名册。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拥挤踩踏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幼儿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幼儿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保问题的解决。

5、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公安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6、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4、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违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门对相关管理者实行连带责任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三

银行自产生以来,风险就与之形影不离、相伴相生。风险既是一种挑战,也蕴藏着机会。银行因为有效管控风险而生存和繁荣,也因为风险管控不力而衰败和消亡。困此,风险管理是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也是现代银行科学管理的核心内容。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能否正确认识风险、能否有效管控风险,将决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近几十年来,随着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人们对银行风险的重视和认识逐步加深,银行风险管理已引起社会、政府和银行机构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别是防范案件,已成为银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银行风险的含义(一)风险

1、风险定义。目前,学术界对风险的内涵还没有统一定义,由于对风险的理解、认识程度不同或对风险的研究角度不同,不同的学者对风险概念有着不同的解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风险一般是指未来的消极结果或损失的潜在可能。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二是损失的可能性。

2、风险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结果是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风险困素是风险形成的必要条件,是风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包括有形因素如物质条件、无形因素如道德品行等。风险事件是风险因素没有被有效管理控制从而导致风险结果的事件,它是风险存在的充分条件,在整个风险中占核心地位。同时,它也是连接风险因素与风险结果的桥梁,是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媒介。风险结果是风险事件发生后所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资金被挪用无法追回、间接损失如声誉1

形象受损等。

3、风险与损失。风险与损失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风险是损失的条件,损失是风险的结果,但风险并不必然有损失。风险通常采用损失的可能性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绝不等同于损失本身。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所造成的实际结果;风险是一个事前概念,反映的是损失发生前的事物发展状态。风险既是损失的来源,也是盈利的机会。盈利来自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高风险可能带来高收益。混淆风险和损失,也就混淆了发生损失之前的风险管理和损失发生后的损失处臵,从而影响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风险管理。人们在追求目标的同时,为降低和规避风险,利用各种手段识别、分析、计量、管理、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决策与行动过程就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本质就是用科学、先进、有效的方法,在业务发展、盈利需要和风险之间找出平衡点,其目标是把风险带味的积极影响(机会)最大化,同时让消极影响(损失)最小化,实现等量风险最大效益。

(二)银行风险

1、银行风险。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其损失或盈利能力下降的可能性。银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管控风险并承担风险损失、获取风险收益的特殊行业。作为一种核心能力,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兴衰存亡。

2、银行风险管理。银行风险管理是指银行通过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等方法,预防、回避、分散、转移或承受经营中的风险,在追逐利益的同时,维护银行安全的行为。

(三)银行风险的主要特征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风险的主要特征包括:

1、客观性。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主体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局限性,市场经2

济主体作出的决策往往是不及时、不全面和不可靠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客观上可能导致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风险产生;即使作为“理性经济人”,人也有一种道德上的冒险精神和趋利避害动机,其投机、冒险和各种钻营性的客观存在导致银行风险不可避免;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客观上面临着期限、数量、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加之信用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存在的必然性。

2、隐蔽性。银行对信用的传导放大作用,导致许多损失或风险隐患被信用循环所掩盖;银行具有信用货币发行和创造信用的功能,使得本来属于即期银行风险的后果,可能被通货膨胀、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所掩盖;银行垄断、行政干预或政府特权,使一些本已显现的银行风险被人为的行政压抑所掩盖。

3、扩散性。银行风险不同于经济领域其他风险的一个最显著的特性。就是银行机构的风险损失或失败,不仅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突出的是导致众多储蓄者和投资者的损失或失败。这就是银行风险的扩散性。一方面,银行作为储蓄和投资的信用中介组织,一边联结或聚集着成千上万的众多储蓄者,是存款者的集中地;另一边联结或聚集着众多的投资者,是投资者的总代表。银行经营管理的失败,必然连锁造成众多储蓄者和投资着蒙受损失。另一方面,银行业不仅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创造信用、放大信用。因而,银行风险不仅对原生存款和初始投资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且还具有数量倍数扩散的效应。

4、加速性。银行风险一旦爆发,不同于经济领域其他风险爆发时只在既定范围内匀速变动,而是因风险失去信用基础,从而加速变动。如一旦某种情况下银行出现某笔或某几笔存款不能兑付时,就可能导致挤兑事件发生。这时越是存款兑付不了,就越是投有客户去存款,客户越是挤兑;越是挤兑和存款减少,就越是兑付用难,从而形成“马太效应”。再如,银行一旦大量贷款难以收回,就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越是资金周转困难,贷款就越难收回,从而形成贷款循环“锁定”和恶性循环。所以。一旦银行风险爆发,往往都呈现突发性、加速性,如不及时有效控制,极易导致大范3

围的金融危机,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5、可控性。随着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规范、历史经验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银行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方法和技术手段等,对风险在事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防范,在风险发生时进行化解、补救。控制风险并不等同于彻底消除风险,而是把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限度,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此外,宏观金融监管的加强,特别是金融监管法规、条例、制度、办法的建立健全及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使金融行为主体受到有效约束,从而把银行风险纳人可控的组织保障之中。正因为银行风险是可控的,才使银行案件防控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常将银行面临的风险划分为八大类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无法按照协议条款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它是威胁银行机构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稳健性的最大因素。只要存在银行资金的发放、承诺、投资或其他的风险敞口,无论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还是表外,都会产生信用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贷款(授信业务)是银行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信用风险不仅包括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还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或评价下降(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如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等。常见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和结算风险。违约风险是交易对手因经济或经营状况不佳或恶意逃债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结算风险是交易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一方支付了合同资金但另一方不能履约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交易类业务是市场风险的主要风险来源。市场风4

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是银行财务状况受到利率不利波动影响的可能性,是市场风险中尤为重要的风险类别。汇率风险是耒预料到的汇率变动给银行头寸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股票价格风险是银行受到股票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投资负面影响的风险。商品价格风险是指在二级市场(期货)交易的实物产品受到价格的不利变动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及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它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银行之所以承担是因为操作风险不可避免。管理的策略是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下列事件带来的损失: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实体资产的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风险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增加资产和偿还到期债务提供融资或变现资产而造成损失或资不抵债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危害性较大,如出现储户挤兑就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一般可分为负债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负债流动性风险是银行无法以与其他类似银行相同的成本从市场上筹集资金(融资)的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银行无法在市场上出售或冲销资产头寸(变现)的风险。

(五)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又称国家信用风险,足指经济主体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往来时。由于别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国家风险存在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和金融交易活动中。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的国家的行为引起的,它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如冰岛、希腊等国家出现的债务危机,伊拉克的战争等。

(六)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银行的负面评价,从而导致其客户群缩小、发生昂贵的诉讼或使其收益下降、形象声誉受损的风险。银行的意外事件、政策调整、市场表现及任何一项日常经营活动都有可能对银行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声誉损失。银行通常把声誉风险看做是对其企业价值的撮大威胁。维护客户和整个市场信心、预先防范和有效应对声誉风险是银行非常重要的任务。

(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违反法律或法律不完善、不明确情况下发生交易行为,导致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其表现形式有:银行在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违法);金融合约不能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而无法履行或金融合约条款不周密(缺陷);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使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缺失);各种犯罪及不道德行为给金融资产安全构成威胁(外部威胁)等。

(八)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不适当的未来发展战略,或与该战略有关的假设条件、参数、目标以及其他特征发生了负面改变,导致银行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来自银行战略目标缺乏整体兼容性或相互矛盾,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存在缺陷,实施时所需要的资源匮乏,以及整个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难以保证。

上述风险分类并不是绝对的、孤立的,各种风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操作风险中内控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所以,风险管理中必须注意各种风险的关联性,这也从一个侧面对银行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近30年来,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20世纪80年代。80年代初期,由于受债务危机影响,各国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西方主要国家银行纷纷展开合作,《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诞生是这个阶段的重要成果。该协议通过对不同类型资产规定不同权数来量化风险,是对银行风险比较笼统的一种分析管理方法。

2、20世纪90年代。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及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等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危机大案,促使人们在对信用风险关注的同时,加强了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臵模型,以弥补《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足。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3、21世纪初。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引起的新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和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也暴露出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缺陷、应用失度和监管缺失。这些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管理工具,并没有消除风险,而是分散、转移了风险,并通过它的高杠杆交易功能放大了风险,形成极大的金融泡沫,最终导致了危机的大爆发。这次危机对持续加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再次敲响了警钟。由于造成了惨重的损失,除国际金融组织外,各国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在展开全方位金融救助的同时,着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容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从战略定位、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文化等全方位入手,以资本为基础,对整个机构内所有层级和部门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各种风险进行的统一度量和控制。

1、全面风险管理概述。全面风险管理是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和资产组合,由管理这些风险的各个层级纳7

人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然后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机构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国际监管机构对银行机构提出的一种要求。在新的监管措施得到落实后,全面风险管理方法会更广泛地得到应用。

2、全面风险管理过程。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是贯穿于业务发展每一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

风险识别:指银行对宏观、微观环境中潜伏的各种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网素进行系统归类分析,从而识别出风险因素的操作过程。目前,普遍采取的风险识别方法主要有:财务报表分析法、德尔斐法、故障树和筛选一监测诊断方法等。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二是分析风险发生后所导致的损失程度。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基础。风险评估方法主要有:缺口分析法、久期分析法、外汇敞口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情景分析法、风险价值法。

风险评价与决策:是指在取得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研究该风险的|生质、分析该风险的影响、寻求风险对策的行为。风险评价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主观因素。常见的风险评价方法有:概率统计法、概率分布法、概率树和损失模拟法。

风险处理:又称风险处臵、风险化解,是指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规模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方法,使风险损失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风险处理的方法主要有:规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和承担与补救措施。

风险学习:对风险进行总结,使每一次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技术等形成相应规范案例和可运用的技术方法,并在银行内部对风险案例进行学习培训,熟悉处臵过程,掌握具体处理技术、方法,从容应对可能再度发生的同类风险。

3、全面风险管理方法。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主要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资产证券化以及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防范和转移8

各类风险。随着技术的成熟,银行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通过内部模型来识别、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此外,建立全员风险管理文化也成为银行防范风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效识别、计量和监测风险,银行通常设有风险管理部门,但风险管理绝不仅仅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无论是董事会、高管层还是业务部门,每个人在从事岗位工作时,都必须深刻理解可能潜在的风险因素,并主动预防。

4、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着力建设支持全面风险管理的“五大体系”:一是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建立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行业监督和外部监管全方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个层面和各个部门管理风险的综合优势。二是风险管理岗位职责体系。对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管理风险的责任进行明确,并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推进流程化操作、实施有效监督和奖惩使之落到实处。三是业务和管理流程体系。完善并落实覆盖每项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的操作管理流程,使每项业务和管理行为都按流程操作,并保持业务的灵活性,从而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四足风险管理工具体系。针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的指标与监测体系、方法与策略体系、行为与规范体系、监督与奖惩体系。五是风险考评奖罚体系。完善与员工薪酬、职位晋升密切相关的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各级经营管理者管理风险的绩效,视风险管理成效兑现奖惩,使有效控制风险者得到激励,制造风险者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

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称为银行的三大主要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因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仅次于信用风险。从银行业暴露的案件情况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能转化为损失的几乎都与操作风险相关。因此,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操作风险的含义、特性及成因,对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控9

制和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承认操作风险在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允许银行出于内部管理目的使用自己的操作风险定义,只要其中包含巴塞尔委员会定义中给出的基本成分即可。尽管对操作风险很难作出确切的定义。但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已在整个银行业赢得了基本的认同。

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参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实际,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通常以不经常发生的离散事件或偶然事件等形式出现,其成因简单,事件发生概率一般较小。

(二)操作风险主要特征

操作风险是银行“开门即来”的最古老的风险,具有内生性为主、涵盖全部业务、难以度量等特征。

1、内生性。操作风险源于银行业务操作,主要由内部因素引起,如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是,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或风险过高的业务,除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盗抢欺诈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外,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多的则是一种外生10

风险。

2、具体性。操作风险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存在于银行的业务操作之中。且几乎涵盖了银行的所有业务活动。虽然前后之间有关联,但单个的操作风险因素与操作性损失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可以定量界定的数量关系。难以用分散化方法进行管理且不易量化。因此,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具有各自的具体特性,难以用一种方法对各类操作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和计量。

3、多样性。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和外部事件。由于引发操作风险的因素十分复杂,如多样化的产品、产品营销渠道的拓展、新技术的应用、人员的流动、违规操作以及制度流程的变化等都可能引发操作风险,而通常可以监测和识别的操作风险与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规模、频率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常常带有鲜明的多样化特征。因而。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难以确定哪些因素对于操作风险管理采说是最为重要的。

4、不对称性。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来说,一般原则是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与收益存在对应关系,它们是一种投资风险或带有投机性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是一种纯粹的风险,承担这种风险不能带来任何收人,只会造成损失,而且操作风险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收益的产生没有必然的联系。

5、分散性。操作风险管理实际上覆盖了银行经营管理的所有方面,既包括那些高频低损的日常业务差错,也包括那些低频高损的自然灾害、欺诈行为等。操作风险与各类风险相互交叠、涉及面广,试图用一种方法来管理控制所有领域的操作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完成,银行应将更多日常性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于各相关业务部门。

(一)内部欺诈。指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此类事件至少涉及内部一方,但不包括性别、种族歧视事件。

(二)外部欺诈。指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三)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指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者因性别、种族歧视事件导致的损失。

(四)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指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内义务(如信托责任和适当性要求)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

(五)实体资产的损坏。指实体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丢失或毁坏导致的损失。

(六)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指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

(七)执行、变割和流程管理风险。指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和因交易对手及外部销售商关系导致的损失。

在我国银行管理实践中,这七种类型大体可以归纳为人员、流程、it系统及技术、外部事件四类风险。

(一)人员风险:指银行员工违反职业道德,违法或违规、违章操作,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盗用、诈骗银行资产;或者由于自身素质、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工作不尽职造成的损失。

(二)流程风险:指银行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存在缺陷,甚至留下漏洞。导致员t操作差错或不法分子蓄意犯罪而造成的损失。

(三)it系统及技术风险:指银行内部it系统不完善、软件硬件故障,不能形成对风险的技术预警、控制,或影响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

(四)外部事件风险:指直接来自外部的主、客观因素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包括犯罪、法律纠纷、灾害、政治事件等。

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从营造适宜的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识别、评估、12

监测和缓释/控制)、监管者的作用、信息披露的作用四个方面提出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十项原则:

1、营造适宜的风险管理环境。

原则一:董事会应了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风险所在,把它作为一种必须管理的主要风险类别,核准并定期审核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对存在于本行各类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进行界定,并制定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所应依据的原则。

原则二:董事会要确保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受到内审部门全面、有效的监督。内审部门必须拥有一支独立运作、训练有素、业务精良的内审队伍。内审部门不应直接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

原则三: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在银行内各部门得以持续的贯彻执行,并且各级员工也应了解自己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责任。高级管理层还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程序和步骤,以管理存在于银行重要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

2、风险管理: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

原则四:银行应识别和评估所有重要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固有的操作风险,并确保在引进或采取新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之前,对其中同有的操作风险已经经过了足够的评估步骤。

原则五:银行应制定一套预警程序定期监测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风险。对积极支持操作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应该定期报告有关信息。

原则六:银行应制定控制、缓释重大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步骤,定期检查其风险限度和控制战略,并根据其全面的风险偏好和状况,通过使用合适的战略,相应地调整其操作风险状况。

原则七:银行应制订应急和连续营业方案,以确保在严重的业务中断事件中连续13

经营并控制住损失。

3、监管者的作用。

原则八:银行监管者应要求所有的银行,不管其大小,制定有效的制度来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重大操作风险,并且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原则九:监管者应直接或间接地对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独立评估,并确保有适当

4、信息披露的作用。

原则十:银行应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允许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银行对公众进行及时和经常性的相关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约束力,并促成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操作风险管理

在建立清晰完善的组织架构基础上,银行要合理运用量化工具,识别和评估所有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计算应对这些操作风险所需提取的资本准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进行充分识别、计量、监测、预警,事件发生后以资本准备结合各种手段及时控制、处理风险,避免更大损失。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起点,也是后续各环节顺利开展的基础。风险识别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出银行的操作风险暴露情况。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不同的银行业务将会分别面临哪些操作风险,什么因素会导致这些风险的发生,这些风险发生的频率如何,可能产生何种影响或多大损失。

2、风险计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这些方法已经整体操作风险的尺度。基本指标法是指以单一的指标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的方法。标准法是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8类产品线,对每一类产品线规定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并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然后加总8类产品线的资本。即可得到商业银行总体操14

作风险资本要求。高级计量法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资本要求以及定性和定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这三种计算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性上是逐渐增强的。那些操作风险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的、尚未达到量化阶段的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较为简单的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操作风险的特殊性,它的风险计量需要大量的孤立事件的历史损失数据,而目前只有欧洲部分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和数据统计系统,大部分银行机构则缺少丰富的历史事件和损失数据积累,不能实现对操作风险的科学计量。因此,这些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主要根据经验进行判断、推测和进行硬性手段准备(如对人的控制,政府、司法力量的介入等)。

3、风险评估。是指银行根据内外部损失经验分析、情景分析等方法,综合银行业务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对所有被识别的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因素进行测评,以决定哪些风险可接受,哪些风险不可接受,需加以控制或转移。评估的要素主要包括:内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外部数据,以及银行业务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等方面。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自我评估法、损失事件数据法和流程图等。

4、风险控制、缓释。是指银行针对不同性质的操作风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银行风险容忍度之内的许多操作风险,可以通过银行的内控机制被调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人员操作失误可通过有效稽核减少其发生频率,系统漏洞可通过不断更新维护系统予以控制,损失可以通过保险予以减缓等。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案件的秩序破坏性和损失不可控性,在制度安排设计中,不能为其留有容忍度,即要对案件实行“零”容忍,一旦出现,须严加处理。

在具体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中小金融机构还可购买保险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15

施的重要作用。以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同时,要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5、风险监测与报告。是指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在中小金融机构,稽核部门搬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一、案件与操作风险的关系

操作风险是产生银行案件的主要根源,案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操作风险七种类型中,有两大类可直接导致银行案件,即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主要表现形式是违法违规操作,直接后果是犯罪和案件。

(一)金融犯罪

银行案件主要是指金融犯罪案件。我国《刑法》界定的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中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等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不包括那些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共明确具体罪名37个,其中常见的银行领域犯罪主要有: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

2、金融诈骗的犯罪,如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

除了上述罪名,在侵犯财产罪中还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谥窃罪等可适用。(二)银行业案件定义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治理和信息统计的特殊性,本书关于案件的概念与法律案件概念有所不同。2009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该文件根据案件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将银行案件分为两类,并分别给出了定义。

第一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进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巳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二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鉴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的特殊性,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定义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或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银行案件风险

银行案件风险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是银行工作人员(内部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或内外勾结及外部侵害(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造成银行资金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

银行案件风险遍布于所有银行机构,近年来统计数据硅示,我国银行业案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居多。对案防思想认识不充分、公司(法人)治理不完善、制度流程不健全、监督检查不深人、责任追究不到位、教育培训不重视、经营思想不端正、选人机制不科学等是引发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充分。对案防重视不够

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形势的严峻性、案件风险的危害性、案件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监管机构、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部署的案件治理、风险排查的工作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照本宣科,原文转发,不能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和业务风险状况制定案防措施;有的根本不对下传达部署,基层员工对案防工作不了解,对案件风险缺乏防控意识,甚至有的单位发生了案件,仍不能举一反三,彻查相关风险,认真进行整改,导致同质同类案件频繁发生。

(二)公司(法人)治理不完善。监督约束缺失

中小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相比,在公司(法人)治理上十分薄弱。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仍处于改革过渡期,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科学决策机制缺失、监督制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缺乏有效制约。一些机构虽巳基本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按行政模式运作,理(董)事长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理(董)事会代替经营班子,监事会作用没有有效发挥。行业管理组织的政策、职能不清晰,对所辖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业务决策与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一些县(市)18

联社(农村银行)理(董)事长、主任(行长)聂分支机构负责人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存在诸多违规甚至违法问题。

(三)制度流程不健全,执行力不足

1、制度流程存在缺陷。部分机构制度流程不健全,特别是一些业务环节存在瑕疵和漏洞,不能覆盖所有风险点,多数机构没有建立制度流程后评价机制,制度流程出台后长期不作修订。

2、规制流程执行不力,部分机构制度执行意识淡薄,管理层内部控制、条线管控缺失,对违规、越权、逆程序操作见怪不怪,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习以为常。部分员工原则性差,人情大于制度,对个别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使权力不抵制,屈从或盲从领导意志,甚至同流合污。部分高管人员、业务条线管理人员、制度流程制约岗位人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没有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助长了违规操作、违规经营行为,致使一些人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作案。

3、重要案防制度落实不力。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和休假等“四项制度”和印证押卡、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贷款三查、授信授权、岗位制约、监控安保、员工行为等重要管理制度,但有些机构始终没有落实。在已发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案发机构没有认真执行制度或疏于重点环节防控。

(四)监督检查不深入,不能有效揭示风险

1、缺乏风险管理机构,没有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合规部门,未配备风险、合规管理人员,风险、合规管理存在“真空”。

2、业务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业务辅导、风险揭示和本业务条线的风险防控职责。部分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不重视,稽核人员配备、经费与其职能不匹配,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业务管理和稽核监督没有有效发挥防控风险的作用。

3、业务管理和稽核监督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没有完善、协调的业务和稽核条线检查规划,缺乏对风险的研究分析,不能准确把握风险点,头痛医头,脚痛医19

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检查方式单

4、缺乏尽职免责、尽职奖励和渎职惩罚等相关制度安排,相关人员不尽职,应揭示的风险不揭示,该奄出的问题查不出来,该发现的案件发现不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落实整改,导致同样的问题屡查屡犯。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惩戒誓示作用不足

在处理违法违规案件中,案件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处理尺度上宽严不一。在责任追究上,普遍存在只追究基层机构不追究管理机构、只追究当事人不追究相关监督岗位和领导的现象,特别是有的重大案件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问责力度不够,导致有关违规违法人员和不作为的监督管理者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此外,一些机构存在避重就轻、以罚代处和袒护开脱、久拖不处问题,以致在很多地区形成员工普遍受罚、问题屡在屡犯、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没有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

(六)教育培训不重视,部分员工行为失范

部分中小银行机构不能正确认识员工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状况,忽视对员工相关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应知应会的培训,偏重于请大学教授、金融理论专家讲授国际金融理论、国外银行经验、公式模型等,严重脱离实际需要。不重视对新知识、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特别是计算机应用、it系统操作培训不到位,导致一些基层网点计算机业务操作严重依赖于个别人员,使流程制约、岗位监督形同虚设。有的单位长期缺乏对员工的思想品德、法律法规教育,少数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经不起金钱、物欲的诱惑,染上黄赌毒等恶习,甚至与黑社会勾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许多案件都是因为对员工的思想和不良行为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的。

(七)经营思想不端正,弱化了内部管理

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脱离自身基础和发展实际,片面追求做大做强,抢占市场份额,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理,重业务发展轻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上,缺乏自我约束意识、风险意识。部分管理部门考核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简单地以存款、贷款、利润等规模性指标考核经营业绩,且每年都累进式增长,由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客观情况、风险考虑不够,部分指标严重超出基层机构实际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致部分机构为了完成任务而弄虚作假、违法违规。

(八)选人机制不科学,重要岗位用人失察

在选人用人上,没有形成客观、公正的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使用、考核、评价、监督和处罚管理机制。

1、在人员选用上,重关系轻品行,重“社会能力”轻专业水平,谁能拉来客户、业务,谁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必拿高薪酬,甚至任人唯亲。把一些心术不正、品行不端的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甚至坐上高管的位子,埋下风险隐患。

2、缺乏对各级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日常考核和履职效果评价,对其思想、行为变化缺乏监督约束,特别是对异常行为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囊。使有问题的人员长期居于高管或关键岗位,有的单位将履职效果差、出了问题的人安排到异地继续任职,甚至提拔重用,把恶习和风险叉传染到其他机构。

3、对用人失察缺乏问责惩戒机制,明显任人唯亲、用人不当酿成案件和风险损失,很少追究有关领导用人失察的责任。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四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五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__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__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__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__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__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__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__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指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检查中给予积极配合,有悔改意愿,我们建议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其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保险的违法行为。

2、对其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3、没收其违法所得333738.85元。

承办人:王 朝 马 汉

20__年十一月五日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六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手段,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为重点,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广泛地号召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最大限度遏制命案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断巩固和发展和谐康普的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坚决确保“三个不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命案;坚决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案件;坚决确保不发生有影响性全乡治安大局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通过整改命案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2020年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全面高质量落实,确保在命案防控方面,实现2020年命案发生数同比下降,力争不发生命案,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案件,全乡命案破案率达95%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命案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由和慷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重点

以预防和减少可防性命案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抓源头预防,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效防控婚烟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落实居家监护责任,有效防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加强出租房屋、公共娱乐场所等服务业和重点行业治安防控力度,有效防控酒后杀人、激情杀人等命案;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未就业就学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排查摸底,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控命案发生。加强命案快侦快破,坚持“命案必破”,提高对命案犯罪的震慑力。

(一)狠抓目标管理责任。按照2020年平安建设任务要求,落实好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定期督促检查,落实责任,确保平安建设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责任部门:党政办、综治中心)

(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是提高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系统的运用,督促各村、综治委成员单位及时录入、调解、回访排查出的矛盾问题,紧紧围绕家庭邻里纠纷、琐事纠纷、感情纠纷、民间债务纠纷等重点矛盾问题、全面深入开展易到发命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防止“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二是紧盯矛盾问题排查、化解、稳控情况。实行每周开展一次矛盾问题排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跟踪回访工作,随时掌握动态,对可能引发“民转刑”“刑转命”案件的矛盾问题,按照“四定三包”(定牵头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化解、包反馈)的要求,及时发现,就地化解。对于本级无法化解的,迅速逐级上报,妥善应对。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可能引发个人端事件的信访信息要及时通报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并跟进工作,有效防止命案等极端案(事)件的发生。每月召开综治例会,听取黄任单位矛盾问题化解情况,掌握工作进程,督促各责任部门落实举措,确保因久拖不决而引发矛盾激化,发生命案。三是强化信访排查预测。高废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切实提高初责任部门落实荦措,确保因久拖不决而引发才盾激化,发生命案。二是强化信访排查损测。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切实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做到联防、联调、联动,发挥整体合力。加大对不安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对情绪极端、扬言报复社会或他人的来访人员,要及时通知乡政府、派出所,主动关注动向、落地核查及全力做好解释劝导,引导正确的信访途径和司法途径维护个人利益,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案(事)件发生。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红袖章队伍等作用,提前介入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因情绪激动、泄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责任部门: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各村)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与救治。乡民政所要协调各村、派出所开展筛查随访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全县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得患者底数,健全分类台账,更新电子信息系统、落实包保责任。各村要不断加强与民政所、派出所的联系,一方面,继续实施居家看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扩大居家监管精神疾病患者签约服务的模式,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无力监护或监护不力的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申请低保或予以政策范围内的救助帮扶。按时给精神病人发放药品,每月及时上报病例用药随访情况及病人死亡情况,确保信息互通,情况互明。民政所、派出所、各村要对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每月回访一次,掌握现状,视情况进行约束或收治,确保应治尽治、应管尽管。(责任部门:乡民政所、派出所、各村)

(四)加强重点人群管控和帮扶。

1.在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和帮扶方面。各村、司法所、派出所要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各村工作人员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人员、吸毒人员、邪教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逐一查清居住、工作、生活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分类施教等工作机制,防止漏管、脱管、管理不严的问题出现。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根据实际表现,适时调整管控措施,严防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加大人文关怀,大力组织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就业、就医、基本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做好安置工作。(责任部门: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各村)

2.在重点青少年的管控和帮扶方面。积极开展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调查摸底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在学龄期的可采取劝学返校等方式,开展继续教育;超过学龄期的可协调各方关系,落实就业措施,避免再次流入社会。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掌握思想动态,适时调整管控措施。建立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机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实现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零障碍”。深入开展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设立维权站,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婚法、继法、儿童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将贴切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生动形象的进行多种形式的传播,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责任部门:司法所、中心校、派出所、各村)

3.在流动人口管控方面。落实“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工作模式,派出所、各村要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依托警务室、网格管理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摸清全乡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底数,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复杂部位、高危人员摸排,全面采集、登记、核对实有人口信息,建立数据共享、实时更新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系统,强化数据分析,查询比对、关联应用。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通过对出租房屋信息的摸排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全面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眀,同时,要对外来人口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每月向辖区派出所和综治办上报情况(责任部门:综治中心、派出所、各村)

4.对其他重点人员的管控方面。各村要发挥村干部监督作用,凡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群众,扬言报复社会、家庭关系紧张、离婚独居和酒后闹事、状态异常、行为失控等重点人员,要纳入监控视线,及时发现问题,提前做好预警,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恶化。建立每月跟踪回访制度,掌握思想动态,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责任部门:综治中心、派出所、各村)

(五)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管控。一是强化对公共复杂场所、酒吧、网吧、出租房屋等命案多发地点或部位的监管力度,明确业主治安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遇事有人劝阻、有人报案、有人处置。二是加强对街面、公共复杂场所、学校、卫生院及周边偏僻路段、村居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布点,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三是要坚持巡警、治安民警、各村治安巡防队、义务巡防队员“四位一体”巡防模式,加强对易发案地区、场所和夜间的治安巡逻和安全巡查,每月开展清查活动,收缴管制刀具等危害社会治安的危险凶器和物品。对旅店、酒吧、洗浴、棋牌社等场所进行反复排查,开展专项打击黄、赌、毒等容易诱发刑事犯罪的违法活动。四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开辟受害人救治“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予以抢救,减少因伤致死命案。五是要大力推广和运用“微信巡防”,民警将村、社区、重点地区巡防情况在微信中得以信息分享,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掌握周围动态情况。(责任部门:派出所、各村)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微博、做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推动“七五”普法进程,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使群众享受到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帮助群众提高诉讼能力和纠纷解决能力。(责任部门:司法所)

(七)加强命案攻坚和情报研判。一是强化命案攻坚。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侦破命案战斗力,切实做到到达现场快、勘查快、抓捕快,把握案发初期的破案黄金期,在最短时间内破案,确保命案发生一起破一起,有效震慑犯罪。同时,结合矛盾纠纷引发命案较多的现实,做好防控应对,减少发案。二是加强情报研判。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实战引领,针对案件高发区域、时段和重点人群,及时制定打、防、控方案,加强巡逻防范和打击处理举措,并跟踪问效。通过研判推进侦查方式方法转型,实现“更多地破小案”的目标。(责任部门:派出所)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七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学生因上课下课拥挤发生踩踏意外事故以及迅速、有序、高效处理好学校踩踏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生密集出入时防踩踏应急预案。

预防踩踏事件工作以保护学生安全为目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部门分班级负责的原则,针对学生上下楼梯时人数密集,本着以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确保师生安全。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

预防学校踩踏事件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姚永胜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珍珠老师兼任副主任。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2、学校行政领导要识别容易出现踩踏的风险所在,重点防范,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守秩序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学校行政领导要经常性地对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确保走廊、楼道的畅通。

4、办公室印制全校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所有行政、班主任、值日人员确保通讯录中能有一个电话畅通。班主任要在身边常备家长通讯录。

5、学生密集出入时,每楼层安排一名少先队干部维持秩序:

前楼梯口一楼xxxx二楼xxxx三楼xx

后楼梯口一楼xxxx二楼xxxx三楼xx

(备注:楼梯站岗队干要督促大家按秩序、不推搡、握扶手。)

1、各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行,不要拥挤,防止踩踏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这样现象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

2、上下楼梯的教师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

3、学生在经过楼梯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所在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值班教师或所在老师要马上报告学校领导,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5、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特别是对上下楼道应该注意安全的问题要经常讲,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6、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紧急铃声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7、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行政会议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后,目击者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所有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迅速拨打电话报警并向中心校报告,请求援助。报告应该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程度、危害;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急行动。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和财产处理问题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

(一)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人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问题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

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

第三者,由

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

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

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

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合同无效。 承包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安排劳务的经营自主权,某些临时性的劳务,如季节性的农活,果子的摘收、销售等,可以不经发包人同意包给他人。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包括劳务)加上由于投资(劳务)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

(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

(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人劝阻无效的。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责任免除问题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审理涉及这类问题的案件,必须查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承包人对自然灾害的抗御情况,然后决定对承包人的责任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如果承包人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既有自然灾害的影响,又有承包人经营不善的原因,则应按两个因素所占的比例,酌情免除承包人的部分责任。 发包方单方任意毁约问题 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发包方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而引起的。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的应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应负责任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问题 审理因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应对承包指标的高低作具体分析,主要审查指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承包指标一般可根据承包前三至________年平均产量(或产值)并考虑合理增产比例予以确定。 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指标一般都以投标方式确定。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承包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而无法履行。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但对指标基本合理,主要由于承包人本身不努力而完成不成指标的,应当维持原合同的承包指标。 对于发包人因缺乏经验,导致指示明显过低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如果承包指标基本合理,承包人通过积极努力和科学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发包人为此要求提高指标的,则不予支持,而应维持原合同的承包指标。 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承包人搞破坏性京夺性生产问题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例如: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乱伐;承包矿业生产不得乱开乱采;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阻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的乡镇企业承包中对外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 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前的债务,如果在承包合同中规定由其承担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如果承包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亦可酌情由承包人先予偿付,然后从应向发包人缴纳的承包金中扣除。 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期内所欠的债务 ,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逃匿或无力清偿债务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 合伙承包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合伙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待。合伙人众多的,可由他们选派代表(须经法院认可)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一经确定,其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或合伙组织的全体成员有效。 执行问题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丧失给付能力的,可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的,应传唤其到庭,责令自动履行,仍不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十七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描写刑事案件应急处理心得体会实用九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是由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委托人,依法签署并赋予其委托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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