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公安机关九个是否心得体会总结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二)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健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二)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有关公安机关九个是否心得体会总结二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有关公安机关九个是否心得体会总结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使用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
警务辅助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原则。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因公(工)死亡后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专业技术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从事需较高专业技术能力的专职岗位工作。
第七条文职辅警和专业技术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或专业技术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享受本单位工会会议的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佩戴警用标志,仪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规范;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招聘与解聘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五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商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内,分职位提出招聘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县级公安机关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指导全市辅警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的辅警招聘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本级辅警的招聘工作。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辅警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等环节,也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增加、简化环节或采取其他程序、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报同级政府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后,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具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经验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合法用工,应与劳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确定、调整情况和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公布前没有依规招聘和各警种自行招聘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应依本规定重新参加招聘考试,考试合格的重新聘用。
重新聘用相关细则由市公安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县级重新聘用有关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岗位设置、招聘、绩效考核等工作;公安机关政工训练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级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财政保障工作,公安机关督察纪检部门负责本级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辅警的履行职责、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基本情况报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招聘后需经初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初任培训不得少于十五天,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队伍建设规范、体能训练、受聘岗位业务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教育等。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进行法律知识、保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累计不能少于一周。对人民警察进行的教育训练应有计划的安排辅警参加。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市局各警种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政治部训练部门负责对全市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组织对优秀辅警进行高级培训。
第三十二条勤务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设定层级,根据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评定和晋升,勤务辅警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文职辅警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可根据工作岗位评聘职称;专业技术辅警可按照文职辅警管理也可按照企业同类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按照公安部确定样式配发。根据工作岗位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应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具体细则由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商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应吸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依规加入工会,并发展为会员。
第六章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辅警管理考核、晋升奖励、监督问责等相关制度细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现实表现、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由政工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学习培训、岗位调整、奖励惩戒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表扬奖励。
表扬奖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提出表扬奖励意见。
第三十九条对从特别的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中招录人民警察有关事宜,按照事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单列招聘计划和招聘职位。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督察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对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与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与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待遇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薪资、保险、培训、装备、奖励、工会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勤务辅警的工资待遇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和政工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勤务辅警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据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应包含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项目;文职辅警工资及相关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辅警工资待遇可高于文职辅警,工资参照企业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金,签订短期合同或长期合同。
第四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有关公安机关九个是否心得体会总结四
根据厂区规划要求,加强单身宿舍住宿管理,保障住宿职工生活的便利,使单身职工有一个良好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特制定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一、宿舍的组织管理
1、单身宿舍应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全面管理。
2、集体宿舍各房间设“舍长”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履行对本宿舍的管理职责。
舍长主要职责如下:
1)管理寝室内务,维持秩序,安排分配卫生清理工作,管理门户及用电,保证本宿舍的卫生达到“宿舍卫生管理标准”。
2)监督住宿人员是否出现违纪行为,保证本寝室内的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3)对寝室内发生的不法行为,出现灾害、急性病症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人员、部门通报并做应急处理。
二、宿舍入住办理、审批
1、办公室根据“入住条件”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签批。
2、要求住宿的职工提出住宿申请,并按“职工住宿条件”有关规定自检个人请求,填写《集体宿舍住宿申请表》。
三、住宿条件
1、申请住宿职工须经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核对。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的证件、证明。
2、根据公司集体宿舍房间限制,当地职工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根据班次给予安排午间、夜间休息床铺)。
3、申请入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原则上为未婚单身职工。
4、凡有不良嗜好或者患有传染病的职工(包括高发区传染病嫌疑)不得申请住宿。
四、宿舍管理规定
1、凡入住集体宿舍职工,出现违纪行为,按照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办法处理。
2、住宿职工必须严格履行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服从管理。
3、住宿职工必须坚持文明住宿的原则,不准在厂区内穿三角短裤流动,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4、遵纪守法,在宿舍内不得聚众赌博、酗酒、撒酒疯。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等。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5、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随意将公司以外人员带入宿舍中,不得任意留宿亲属、朋友等。
6、做好宿舍内配备的公共物品的爱护、保养工作,爱护公共设施(如卫生间设施、消防器材等)。出现人为破损,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及处罚。同时要妥善做好个人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的保管、存放,出现丢失或损失,责任自负。
7、在宿舍内,不准乱扯乱拉电线、支锅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燃气炉等不安全电器用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防火工作。
8、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室内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杂物,保证宿舍卫生达到公司提出的“宿舍卫生管理标准”。
9、住宿职工在下班以后,遇有意外事件发生时,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事件的处理工作。
10、随时准备好身份证、务工证等证件,以便接受公安部门临时性检查。
11、服从宿舍“舍长”的管理、监督,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宿舍的检查。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换宿舍房间或床位。
13、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住宿人员收取一定比例的住宿费用,如:水、电、洁具、配备家具修缮等费用。住宿职工应主动、按时交纳足额费用(月收费用另行制定)。
14、住宿职工离职、调离及出现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应及时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
五、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公安机关九个是否心得体会总结五
20xx年来,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政策促发展、强化征管保收入”两大主题,突出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全面发挥国税职能作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围绕“保增长、保发展、保民生”,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来,我局围绕服务“三保”,认真贯彻结构性减税措施,累计办理各项税收优惠50多亿元(不含免抵调库12亿元),为抗击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撑。
1、广泛宣传解读各项减税措施,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一是深入开展“税企同心、共克时限”主题实践活动。制订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落实保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召开政策落实推进会;组织干部深入1000多户企业宣传、落实新政;举办60多期培训班,对2万多名企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培训;编印1万多本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在全市组织发放;开通服务“三保”税收政策“网上直通车”,开设日报、晚报专栏,加强宣传解读,取得较好宣传效果。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组织税收政策进党校、进园区、进校园、进军营;开展新中国成立xx周年暨国税成立xx周年征文活动;发布20xx年国税纳税二十强企业名单;曝光20xx年涉税违法案件,以案说法。
三是深入开展“我为××发展献一策”活动。市局领导带头深入仪化、油田等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政策执行调研;通过《国税收入月度简析专报》,及时、主动向市、县党委、政府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2、认真执行各项结构性减税措施,不断强化税收政策的拉动效应。
一是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投资成本,激发投资热情。全市576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6.7亿元,其中累计抵扣千万元以上的企业达12户。
二是全面落实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提高个体起征点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依法减征税款近6532万元;认真执行部分矿产品提高抵扣率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是认真执行小排量汽车车购税由10%减按5%征收的政网策,激发购车热情,拉动汽车消费,共减征税款3686万元。
四是认真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等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税款4.5亿元;继续执行利息税零税率政策,对改善社会民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及时落实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强力支撑外贸出口。
一方面,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指标。经过努力,省局共下达我市退库指标24.88亿元、调库指标1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54%和4.8%。其中,年初一次性分配我市退库指标9.9亿元,创单笔历史新高,为及时足额退税提供了充足保障。
另一方面,不断加快退税进度。继去年在大洋船厂试行“先退税、后核销”后,今年又扩大到诚德钢管、江苏顺大等10户重点出口企业,涵盖造船、光伏、化学、机电、轻工等支柱行业,11户企业累计预退税款6.94万元,其中,仅大洋船厂预退税就达6.33亿元;进一步扩大b类企业范围,由原来的69户增加到106户;继续简化退税单证,使退税申报周期由30天缩短为7天,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全市共办理出口退税24.88亿元,办理调库12.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03%和15.77%,为全市外贸出口扭转下滑势头提供强劲动力。
4、全面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是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共为4664户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10.27亿元,其中,涉农优惠44户420.90万元,资源综合利用10户707.94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47户4015.75万元,购置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抵免税4户533.85万元,“三资”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363户9.7亿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4033户1321.98万元,其他企业89户1944.23万元。
二是结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审批办理3903户企业所得税优惠2.84亿元。
三是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审核上报4批44户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申请,有26户已通过审核认定。截止年底,国税征管范围内共有38户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实现销售70.03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815万元。
二、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和结构性减税等因素叠加影响,坚持一门心思、一着不让,依法采取一切措施抓收入
今年来,我局坚持狠抓组织收入不放松,挖潜增收,堵漏增收,全市共征收入库省局口径国税收入111.78亿元,同比增长5.29%。其中,“两税”入库90.83亿元, 企业所得税入库16.99亿元。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点企业管理。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收入工作挂钩联系制度。将挂钩联系范围逐步延伸到全市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种,市局领导经常深入企业,广泛调研,现场督查;多次召开局常务会和组织收入工作专题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总局、省局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采取落实措施。
二是强化组织收入工作考核。科学分解税收计划,按月组织收入进度考核;从下半年开始,按月倒排收入计划,分解收入指标,强调“月月都是十二月”,逐月抓冲刺、抓进度、抓考核,编发10多期《组织收入工作专题简报》,强化交流通报。
三是深化税收分析。坚持“点、线、面”相结合,深入开展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分析、各项专题深度分析,以及政策调整变动分析,牵头完成《全省船舶工业税收经济分析和行业发展建议》,受到省局肯定;办好市局《税收经济分析简报》,形成《商贸企业税负分析》等抽样调查报告10篇、《重点税源企业收入质量解析》等数据应用分析报告11篇,指导和促进税收征管。四是强化重点税源日常监控。深化重点税源三级监控机制,通过重点税源预警监控平台,市局将453户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纳入直接监控范围,占全市总收入58%以上;各县(市、区)局将1007户年入库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监控范围,占全市总收入78%以上;各基层分局根据红、橙、黄三类不同预警等级,实施差别化应对,补缴税款2853万元,调减留抵407万元,调减亏损2522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69万元。国际处重点税源风险管理优秀案例在省局办公会上作专题演示,受到好评;江都市局、开发区局突出加强重点骨干企业管理,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2、全面推进税收规范管理,狠抓堵漏增收。
一是继续推进商贸企业税收规范管理。今年重点抽取44户企业,评估补税760万元;制订下发《商贸企业税收规范管理办法》,狠抓长效管理,全年征收入库商业增值税11.58亿元,同比增长30.25%。江都市局逐步推行库存商品管理软件,狠抓规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全面开展中小工业企业税收规范管理。狠抓动员辅导、企业自查、重点稽查等五个环节,对全市9000多户年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累计补税5599万元。
三是不断加强个体、市场税收管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重新核实调整个体税收定额,确保在调低个体征收率、调高起征点的情况下,定额税收不下降;组织开展市区4大商业区个体户、28个专业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补征税款1200万元。市直一分局每月组织开展对一个专业市场的税收检查;江都、仪征市局加强对造船企业外包施工管理,有效防止了本地税源外流。
3、强化纳税评估,狠抓以评促管,以评促收。
一是强化流转税评估。分析产生7个行业269户重点企业名单,下发基层评估补税610万元;市局通过案头分析产生 72户风险企业,发动企业自查补税142万元;组织“两税”联评补税19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3万元,弥补亏损584万元;编制14个行业管理模型和评估指南,推进行业规范管理、长效管理,补税2650万元。
二是强化所得税评估。开展对156户企业沟通评估,依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952.27万元,补税1821.53万元;开展所得税专业化评审48户,补税2950.28万元,调减亏损135.04万元,限期补正资料26户;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江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专项评估工作,共调整应纳税所得税额9386.37万元,补税1567.5万元,得到省局领导批示肯定。
三是强化出口退税评估。筛选290户出口企业开展五个类别专项评估,发现问题110户次,移交稽查1户,补税1100多万元,扣回已退税额0.61万元;组织征退税联评69户,发现问题57户,直接补税150.3万元,扣回已退税款22.3万元,加收滞纳金7万元。
4、强化税务稽查,狠抓以稽查促自查,以自查促收入。
一是及时做好税收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移送案件检查,组织日常检查81户,组织移送检查2户,发现有问题94户,有问题面达91%。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六个行业专项检查。一方面,不断加大企业自查力度,按风险等级排序共筛选出2843户发动企业进行自查,补税面达80%;另一方面,对自查不深入的企业筛选131户进行抽查,有问题面达100%。江都市局开展酒类行业突击检查,查补120万元;高邮市局对灯具行业实行“五查、五核、五看”,补税1000多万元。
三是不断加大举报案件检查力度。受理a、b类举报103起,查结103起,结案率达100%。四是认真抓好专用发票协查工作。委托发出45起806份发票,受托协查124户次797份发票,按期回复率达100%。五是与公安、地税紧密合作,认真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卖方市场”,兼顾整治“买方市场”,联合办案24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1人,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13个,摧毁发票犯罪团伙8个,缴获各类假发票141.22万份,有效整顿了发票管理秩序。全年各类税收检查共补收入2.05亿元,同比增长3倍,创历年新高,其中,自查补报1.62亿元。
三、结合深化税源联动管理,全面推进税收风险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综合质效
今年来,我局坚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征管资源优化配置和层级资源控管”为主线,全面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先后召开税收风险管理、征管基础建设培训推进会、汇报分析会,以及五次专题会议和四个专业现场推进会,强势推进。
1、建立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一是在组织管理上,将风险管理与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有机融合,联动办下设风险管理规划、分析评定和应对三个小组,具体承担市局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局和市直各单位也对税源联动管理小组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上下配合、联动顺畅的税收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二是在职责分工上,进一步明确风险规范、分析评定、应对、评价、支撑等五个环节,以及市局机关、县(市、区)局、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四个层级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是在内容安排上,明确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商贸企业、所得税管理、个体税收等五大风险领域,确定重点税源户服务性调研、重点行业纳税评估、重大风险户税务稽查等八项风险管理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强化督促检查。
2、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和排序。
一是建立税收风险特征库。市局组建税收风险分析评定小组,编写风险预警查询系统业务需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包括26个风险特征、35个风险指标、67个参数分值区间、1个规模系统的税收风险特征库。
二是认真做好风险分析排序工作。经对全市所有行业税源总量、户源结构及分布、税负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金属结构、化学试剂等5个行业584户企业,通过运用特征库和人工干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析、排序和发布。
三是不断拓展第三方信息运用。制订了《关于加强第三方信息分析应用提高税收风险分析能力的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第三方信息应用机制;积极参与市政府《综合治税平台》(二期)建设,主动与工商、地税、质监、外管等部门联系,建立涉税信息采集、核对制度。全系统利用第三方信息共补税6302万元,核减退税1081万元。各县(市、区)局、市直各单位结合税源结构和工作实际,分别确定1-2个第三方信息运用重点,不断拓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领域。
3、结合推进机关实体化运作,组织专业团队强化税收风险应对。
今年,市、县两级机关适当上收重点税源企业、重大税收复杂事项的主要风险应对职能,组建各类税收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76个,参与管理人员256人次,占税收管理员总数的64%。
一是加强流转税风险应对。对87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他146户享受审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年度清算;开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费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异常企业等风险应对,共补税400多万元;设计专门表格和台账,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金抵扣情况进行审核监控;加强成品油、烟、酒消费税税率、税额调整前后日常监管,开展烟、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专项核查,全市共征收入库消费税4.48亿元,同比增长87.91%。
二是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应对。对出口收入、退税额上升幅度较大、税负异常、只退税无免抵等8类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组织评估检查补税85.67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11万元,核增所得税51.38万元。
三是加强所得税风险应对。认真组织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共汇缴企业14465户,汇缴面100%,调减留抵亏损1142.51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8.9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68.57万元;通过所得税日常预警监控和常规风险审核,分别补税985万元和424万元,组织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风险应对补税7784万元。
四是强化跨国税源风险监控。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督促343户企业正确界定关联方,关联企业申报面同比提高20%;加强关联交易申报审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990万元,补征非居民所得税2300万元,得到省局领导批示肯定;认真组织开展总局定点联系的部分重点企业税收检查,6户企业累计补税756.72万元。
20xx年,我局将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精细管理、保证收入”两大主题,突出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深化征管基础建设,大力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五好和谐基层建设,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充分发挥国税对促发展、调结构、推改革、惠民生的保障作用,努力为××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贡献。
有关公安机关九个是否心得体会总结六
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鲁政办字〔20-〕221号)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辅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警务辅助人员是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辅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警辅人员对于缓解警力不足、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鲁政办字〔20-〕221号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警辅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警辅人员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严格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确保警辅人员队伍稳定和战斗力提升,进一步夯实公安工作的根基。
(一)明确部门职责职务。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警辅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警辅人员用人计划审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辅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辅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辅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合理确定用人额度。公安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警辅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报区政府核定审批。
(三)稳妥开展过渡工作。罗庄公安分局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现有警辅人员过渡考核办法,报区政府批准。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警辅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过渡条件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程序,集中登记造册,确保警辅人员队伍稳定。现有警辅人员过渡工作要于20-年10底前全部完成。
(四)严格规范招聘程序。罗庄公安分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要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研究制定警辅人员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规范实施招聘工作。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警辅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警辅人员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要严格把新招聘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五)落实职业保障经费。警辅人员的招聘、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警辅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予以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辅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待遇。
(六)健全教育管理机制。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罗庄公安分局具体负责警辅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警辅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警务辅助力量纳入公安队伍建设的整体来规划和管理,研究制定警辅人员的岗位责任、教育培训、绩效考核、保密管理、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等具体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对警辅人员的规范管理。
罗庄公安分局具体负责警辅人员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政策,强化经费保障,完善管理机制,切实规范警辅人员管理工作,力争到2-年10月底,基本理顺警辅人员管理体制;20-年,开展警辅人员招聘工作;20-年,实施警辅人员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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