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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截止底我市常住人口中有妇女175.35万,占常住人口的39.6%。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促进男女平等为目标,以改善妇女生存发展条件为主线,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重点,加快发展妇女事业,促使妇女在参政议政、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健康保健等各个领域得到全面进步。
一、基本情况。
连云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妇女发展规划,并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和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妇女享有全方位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各级妇女组织抓住每年人大政协两会召开的契机,积极提交议案建议,督促各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政策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在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是健全培养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益。市委《-连云港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后备干部的比例,要求“县处级女后备干部应当不少于20%,乡科级女后备干部应当不少于25%”。20底,市本级党代会代表中女性比例为23.6%,比女性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高2.22个百分点。新发展党员中女性比例为42.59%,比省妇女规划高7.59个百分点。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的配备率均为100%,市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67.9%,县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64.9%,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职干部的比例为14.97%,全市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至少配备了1名女干部;全市村(居)中配有女委员的党支部比例达100%。
二是坚持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妇女就业创业权益。我市不断完善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体系和机制,制定出台了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市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从政策扶持、税费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创业基地等方面为女性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各级妇联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强培训、典型引导等方式提高妇女综合素质,扶持女性创业就业。“”以来,市妇联联合市委农工办、市农委等部门大力实施巾帼现代农业“双增双富”、“巧媳妇”农家乐等巾帼富民行动,帮助4万余名农村妇女实现科技致富、生态致富。成立市巧娘联谊会搭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举办计算机、syb创业培训等妇女急需的培训200期,深入县乡举办女性专场招聘会120余场次,帮助5万城乡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创建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基地64个、来料加工基地76个,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95亿元,帮助3万留守妇女、女大学生圆梦创业就业。成立全省首家女性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女企业家、女科技工作者赴深圳、浙江义乌等地学习考察和项目对接,推动近百项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全省首个“好苏嫂”家政培训学校,每年培训和推荐就业2019余人,市妇联巾帼联佳服务中心被评为“全国百强家政服务企业”,市妇联连续多年被市政府表彰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先进集体”。2019年底,全市从业人员250.2万,其中女性118.95万,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54%。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1.41万,其中女性0.65万,占46%。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监督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动村民委员会将男女平等写进村民自治章程。人社、工会等部门积极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重点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按照女职工特殊权益新法规,及时调整修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相关条款,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目前,全市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4834家,覆盖女职工24.3万人,2019年底,全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为98%。市妇联通过健全机制,运用项目化运作从源头维护妇女权益,联合法院等部门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召开“”妇儿规划新闻发布会,举办妇儿规划培训班,组织纲要、规划知识竞赛,提交涉及妇儿权益保护的议案、建议20余件。联合市司法局成立“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市、县全部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全市村(社区)设立妇女维权站,全市召开妇女议事会议9800余次,参与调解纠纷6200多件,受理妇女来信来访3万余件,信访结案率和满意率均达100%,。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联合民政加大对村规民约修改完善的督查指导,配合市委农工办积极开展土地确权登记,联合公安全力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联合法院、司法局开展“模拟法庭”乡村行、平安家庭创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巾帼红丝带”等行动,市妇联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参政议政方面,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尤其是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还不强,基本条件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导致村“两委”委员中女性比例偏低,目前全市村委委员中女性委员占比为25.7%(全国妇女发展纲要为30%),村党组织中女性委员占比为22.99%,村主任中女性主任占比为2.3%(全国妇女发展纲要为10%)。在劳动权益方面,女性就业压力增大,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为38.3%(省妇女发展规划要求为45%以上);女性整体就业层次相对较低,从妇女发展规划年度监测来看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低于全社会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9.24个百分点。在社会权益保障方面,由于家庭暴力,导致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的还占有一定比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难以保障依然存在。
三、原因分析。
1、村“两委”女委员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村主要干部思想认识上存有偏见,对女性进村“两委”班子认识不够。有的认为班子成员中配女干部,既要动员女性参选,还要征得其家属的同意,增加了工作量;相当一部分人对妇女参政的认同感不强。另外,农村选举中利用派性、家族势力的竞争仍然存在,群众对女性参政看法不一,往往造成女性落选。二是措施落实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在换届选举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力度不到位,虽然提名但没有创造条件让女性当选。三是妇女参政意识不强。一些妇女对自己的能力估计不高,参政意识不够强,对成功的期望值较低,不敢或不愿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四是女性后备人才相对缺乏。农村女干部源头不足,有文化、有能力的年轻女性多数外出打工,留守妇女大多不愿从事这一琐碎、繁杂、待遇低的基层工作;加上受传统观念的束缚,部分女性不愿参与竞争,造成可以挑选的女性人才较少;部份村对女性党员培养不够,有的村近2019年来没有发展一名女性党员,农村中女性党员普遍年龄较大。
2、女性就业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女性生育成本造成企业不愿接收女性职工。由于我国实行单位福利制度,女性承担着生育任务,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医疗费报销、不能辞退、工资照发,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单位使用女性成本增加,从而不愿接收女性职工。二是性别歧视依然存在。由于“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用人单位及社会依然认为女性不如男性。虽然现在在人才招聘上用人单位不再标明“只限于男生”或“男生优先”的条件,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隐性的“宁要成绩差的男生,也不要成绩好的女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市妇联在一次组织女企业家协会成员座谈时,部分女企业家就明确表示在同等情况或稍差一点的情况下,会优先考虑招聘男性。三是女性自身原因。主要是竞争意识不强,缺乏强势心态。如在就业中缺乏自信,无法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存在依赖心理,有些女生参加招聘会还由父母陪同;关键时刻患得患失,丧失良好的就业机遇;缺少创业精神,文秘、财会、翻译等稳当的职位成为女毕业生的首选,对一些需要开拓精神的职位则避之惟恐不及。(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仅为9.9%,省妇女规划要求是不低于30%)。
3、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方面原因。虽然男女平等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一些男性“男尊女卑”等传统夫权思想依然严重,认为丈夫就应该控制妻子的一切,稍不如意,妻子就成为丈夫出气泄欲的暴力对象。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当然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二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不予过问和调解,出现了“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三是经济方面的原因。部分家庭女方无经济来源,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依赖丈夫的收入养家糊口,当她们遭受家庭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妻子对丈夫的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有恃无恐、理直气壮。四是法律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多。五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受害妇女由于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导致法制观念淡薄、调适家庭矛盾夫妻矛盾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独立性,导致家暴行为的发生以及对阻止暴力行为的无力无方,使得施暴者胆大妄为。
4、产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法律原因。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丧偶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思想原因。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当中,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大多数村委会和村民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为夫婿家的人,理应收回土地。而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则认为她们不再属于男方家的人,妇女很难争取到土地承包权。三是个人原因。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妇女出嫁后,放弃了自己的土地权益,她们的土地权益受侵害后,往往采取消极、忍让的态度。
四、对策建议。
1、提高女性进村“两委”比例的对策建议。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妇女参政参选环境,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新形势对基层妇女干部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妇联及相关单位,要把加强村级妇代会主任的教育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她们的素质。三要加大村级女后备干部培养。把培养村级女后备干部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村级女后备干部培养难的问题。高度重视农村女党员发展工作,努力把农村妇女典型、创业能人、生产能手、妇女骨干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养,确保新发展党员中的女性比例。更加关注女大学生村官的成长,热心帮助她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妇女及时充实到村妇代会班子中,扩大农村女性人才储备,为女性进村“两委”提供源头活水。
2、提高女性就业的对策建议。一是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为女性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如政府对女性生育成本买单,从而降低企业的女性用工成本,提高女性就业率。二是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男女平等的用人制度,保证女性平等竞争。机关事业单位虽然接收就业人员少,但涉及女性参政和公共管理,代表性强,影响力大。三是加大女性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自身竞争力。四是对女性就业给予一些政策性扶持和倾斜。
3、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一是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抓立法,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使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有力。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明文规定各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推诿、执法不严的情况要承担责任。三是扩大社会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四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受理、公正审理、严格处理。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要充分发挥家庭暴力投诉站、基层妇女维权站作用,做好普法宣传和干预家暴工作,做到预防和制止并重。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强化宣传、协调、综合、指导服务职能,推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形成合力。五是提升妇女素质。加强对妇女“四自”精神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自身综合素质。
4、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在制定完善具体的法律政策文件规定时强化性别意识,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尽快出台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对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为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二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审核,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和保障。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案件的介入、调解和审理,有效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三是切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每个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面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乡村干部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在工作中自觉维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带”而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以xx区妇联为例,20xx年度共收到儿童维权来电来访案件31件,占全年维权总量的25%,这些儿童维权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8件涉及离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视权受阻,6件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无法兑现,3件涉及女童无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园暴力。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校园暴力是侵害儿童权益的主要方式,父母离婚案中涉及的儿童的亲权、财产权保护也不容忽视。
(一)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对儿童个体主体认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孩子外人无权指摘,缺乏法律认识。错误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识,促使部分家长对违背意愿的儿童动辄实施“家法”,造成家暴。另外,不良的家庭环境,如酗酒、赌博、吸毒的家庭,儿童也经常无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别歧视发生的原因及表现。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对女童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性别歧视行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无法享受男童一样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区个别社区在为村民发放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实际人口给予双女户待遇,导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损。由于村、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福利发放政策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党委对于此种性别歧视行为爱莫能助。
(三)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方城镇刘某以侄子小刘的名义来妇联维权,刘某称侄子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留守儿童,小刘性格内向软弱,在校常被同学欺负殴打,被老师制止后,该伙学生又改在小刘放学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小刘至今不敢再去上学。学校称暴力发生在校外且已放学,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派出所称暴力情节较轻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刘某叔侄诉苦无门。小刘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缩影,从学校到回家这一“最后一公里”却着实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多发地带,尤其是在农村、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发生校园暴力或校园外暴力自然和个别儿童性格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还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管理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离婚案中儿童亲权、财产权受损的原因及表现。父母离婚对于儿童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望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同时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儿童亲权、财产权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诉离婚案件已受理但还未判决期间,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将孩子藏匿不允许对方当事人看望或者采取停止给予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这无疑侵犯了孩子的亲权和财产权。法院表示父母探视权、儿童亲权素来都是执行中的老大难,因为人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至于儿童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也是缺乏保障的。
(一)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教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计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都是维护儿童权益的责任单位,各自为政,又没有相互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空白地带”确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该保护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依然存在歧视女性行为,尤其是农村对女童的歧视还依然理所应当,村集体决定不给予女童应有待遇,这是传统思想观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们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工作、移风易俗工作和乡村文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农村传统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对策。
(三)不良风气渗透,缺乏保护儿童壁垒。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吸毒、网瘾、玩手机等,改变了学生纯真,再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学生家长溺爱和法律真空,导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护执行。现代社会离婚案件多发,家庭针对儿童暴力多发,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存在困难,执行队伍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强制手段。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成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参与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经常性召开会议,形成做好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利用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对儿童权益受损重大突发事件,要敢于正面发声,及时发布消息,做好舆论正面引领。
(三)加强校园管理,搭建保护壁垒。切实加强学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园防范意识,加大校园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于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把社会势力驱逐出校园,还学生一个健康安静的教育环境;同时铲除校园暴力滋生土壤,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坚决予以惩处,绝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行能力。适当扩充法院执行队伍,有专人负责涉及儿童案件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保护儿童权益执行有效性。另外,积极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加入儿童维权行列,扩充维权力量。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近年来,社会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日益重视。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依然脆弱。作为一个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几个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项目。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教育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为此进行斗争。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组织了许多宣传活动和培训,向妇女儿童以及他们的家长传授相关的知识。只有当他们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意识到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我们应该从教育做起。
其次,我还发现经济独立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因素。经济依赖是导致妇女和儿童受到剥削和虐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创造条件,让妇女和儿童能够成为经济独立的个体。在参与的项目中,我们组织了培训班,帮助妇女学习技能,从而获得经济收入。此外,我们还鼓励家长保证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在未来找到好的工作。通过经济独立,妇女和儿童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我认识到政府的参与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与政府合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措施。政府提供了资源和支持,帮助我们更好地实施这些计划。因此,政府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政府的关注和行动,才能真正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此外,我还体会到合作与共享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方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在项目中,我们与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合作,共同推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我们共享资源和经验,互相支持和帮助。通过合作,我们可以加大影响力,真正改变妇女儿童的境况。
最后,我认识到坚持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然而,只有坚持下去,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我们从未放弃。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最终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因此,我认识到坚持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总之,通过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项目,我深刻认识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教育、经济独立、政府参与、合作与共享以及坚持,这些都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并参与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中来,共同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等的未来。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按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安家落户。
第四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结婚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本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提升村民的性别平等意识,促进村内民主管理,底,**县妇联、**县民政局联合启动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为更深入地了解村规民约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县妇联利用1个月的时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全县村规民约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520份,收回有效问卷5025份,回收率91%。我县有551个行政村,其中416个村对村规民约进行了修订,占75.5%,223个村完善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133个村把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写进了村规民约。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婚嫁、移居等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是已婚妇女。
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全县大部分村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政策,并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中,大部分村都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承包土地人口,不搞性别歧视,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合理解决因婚姻流动出现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问题。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稳定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地转为机动地,交纳承包费。集体给予因婚姻流动而未分配到土地的妇女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预留机动地。“机动地”是为解决人地矛盾而设立的,在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情况下,“机动地”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因婚姻流动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村大批男女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有些村甚至出现了土地制约经济发展的现象,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了确保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促进各村经济发展,部分村建立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村妇女既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又不被土地所束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二、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在农村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孩子被看成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夫家获得财产,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农村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大多是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到。
失地妇女维权缺乏政策保障。一些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委会,因为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的反对村干部无能为力;找到政府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如强制执行,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起诉至法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三、几点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力求在法规制度建设上有新保障。完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一是有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偏见,当农牧民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时,其新居住地的发包方以该条规定为借口,认为只要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就不能收回,因此拒绝在新居住地为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妇女嫁出后承包田仍在娘家村,人地分离,相关权益难以实现。二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更是让新增人口长期无地,造成人地分离矛盾突出。三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每个村制定的有关土地承包政策各有不同,致使许多妇女失地。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氛围营造中有新突破。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的思想观念。三是要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强化救济措施,力求在保障机制上有新举措。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此类案件困难重重。以上情况,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艰难。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依然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而言,应当树立起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保证这类案件得到人民法院的及时受理和解决。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味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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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告诉世界,妇女命运自己主宰,让我告诉未来,妇女进行着改革赛,承前启后的领路人带领我们走进那新时代啊!带领我们走进那新时代,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作主站起来我们讲着妇女的故事,女权运动起来继往开来的领路人,带领妇女走进那新时代…这么多年,我们一直以男性为主的中国也终于认识到了女性的伟大,终于也有了给我们女性安全感的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不是最终的胜利,这只是最初的认识,因为偏见还是如影随形,到处存在。方方面面可见,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社会的进步绝不仅仅是男人的进步,若对女性的教育跟不上,就请别说女人是累赘,是拖后腿的生物,没有人是天生的天才,可以不用学就知道所有的事。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也已被推翻很多年,中国妇女已经走出秀闺,不在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我们也希望像男人那样学习打拼,创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所以,对于那些还在认为女孩不必多读书,让男孩上学,女孩就该在家做家务的人请赶快觉醒,否则,你就会被无情的指责,被淘汰。各国妇女争取到受教育的权利到如今,妇女教育教育已取得长足的进展。妇女文盲率普遍降低;妇女的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中的文盲较多仍是一个普遍现象;女童失学率也普遍高于男童。要继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使之达到男性教育的水平,还须经过长时间的不懈。
的机会和待遇,不得歧视妇女,不适当地提高条件和标准。
相信有这些保障我们女性学习机会的权利的存在,我们在受到更好教育及更少歧视后,我们定能乘风破浪,所向无敌,不敢说比男些男性好多少,至少不会差太远。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全世界的妇女有了保障,让妇女不会背歧视,让妇女能够工作,让全世界的妇女也能当家作主。
今年6月15日,新浪网头版又赫然出现了一个令人揪心的大标题:《行唐受虐女孩令社会各界关注》。虽然副标题令人欣慰(“白克明季允石均有指示,涉案人员被逮捕”),但我们不能不思考,是否还有类似被虐女童晓霞的情况存在。如何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来有效地呵护我们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儿童--健康成长,这是我们构建和谐河北、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不能忽视和回避的。
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需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级应该有相应的经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有一个统一的行动计划。包括摸清辖区内各类儿童的底数、状况,分类建立档案(区分儿童的年龄段,可委托学校、社区进行),根据各类情况制定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全方位启动相关的法律机制和道德机制,包括开辟道德法庭、少年儿童维权律师援助中心、拓展“成长网”话题范围等),并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去落实这些事项。
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需要各方联动来进行。我们每一个人,既有社会角色,更有家庭角色,既可能有公职身份,更有家庭身份,其中有很多种身份是直接与儿童相关的,比如老师、儿童用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医院妇产科医生、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身份,哪怕是继父继母也好,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也好,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当然包括心理健康)都应当成为我们快乐生活的一部分,都应当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各方面(尤其是妇联、共青团组织和教育部门)、每个人都应当积极投身到关怀儿童成长进步中来,为此做出切实的努力。
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重在长效。不能一阵风就过了。今年4月2日,我省省妇联等部门发起了纪念安徒生诞辰200周年暨“感受安徒生、阅读安徒生、思考安徒生、表现安徒生”全国“读童话、写童话、画漫画”活动河北区启动仪式,呼吁孩子们要从小喜爱读书。今年的儿童节期间,恰逢每五年一次的第五次全国“少代会”召开,人民日报为此专门发表了社论《花朵健康开放未来充满希望》,有关方面为开好这次会议进行了长时间的精心准备,包括发起体现儿童特色的“少年话题”征集活动,由少先队员代表围绕儿童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倾吐自己的心声,通过少代会传达给社会,传递给老师和家长,让更多人了解孩子,关心孩子,帮助孩子健康成长。今年确定的话题主要包括:“网络是天使还是魔鬼”、“酷&炫”、“农村孩子想看书买不起怎么办”、“爸爸妈妈打工去”、“外地小伙伴,我能做点啥”、“我和伙伴闹矛盾”、“特长班,能不能我们自己定”、“我的课外书”、“能不能又玩好又学好”、“我为地球做什么”、“节约能源金点子”、“你安全吗”。6月24日的《河北日报》文化周刊(9版)呼吁“今年暑期挡独缺儿童片”,6月26日的《解放日报》2版也刊出醒目的标题《绷紧青少年安全保护之弦》(列举了中小学生假期应当注意的水安全、道路安全、家庭安全,同版介绍了上海市徐汇区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暑期相关举措)等等。等等。我们经常不断地谈起儿童话题,关爱儿童成长,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弘扬好的典型和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就能够为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营造长远的良好社会氛围。
让我们共同扎实努力,为孩子们的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晴空。
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拓展。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然而在现代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的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平等。从知识女性角度看,社会平等对我们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从发挥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决不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从家庭和社会来看,妇女自尊,自信,自强,自力可以抗击不良的社会诱惑,可以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应有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通过斗争减少家庭不和谐音符,进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妇女自尊,自信,自强,自力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xxxx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xxxx县妇联依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经验,又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现状。
(一)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自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全县有部分妇女暂时没有土地。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服务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适应这一新形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大农村妇女既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服务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虽然xxx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俗,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行检查。
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
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全国妇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就业。
“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中国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缚着妇女的解放。然而社会的进步已经促使妇女从家庭进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年代里,愈来愈多的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即便如此,她们中的大多数毅然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这使职业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职业女性,在精力、时间,感情、体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性别的冲突,使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及劳动就业方面客观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竞争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筹。更何况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表现在招工、招生、毕业分配、住房分配、下岗就业等方面。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中突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
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四)在维护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员工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有的试用期满即换人有害有毒不适合女性工作环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别是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有的企业甚至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企业不设或很少设有托儿所、哺乳问,有的企业规定女工在录用期要保证不生育等。根据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所在单位没有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哺乳期为25.6%,孕期40.1%,经期78.5%。妇女本身也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也不了解国家和政府对女职工还制定有专门法规,因此对她们来说谈不上维权,只好以牺牲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一个生存的“饭碗”。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
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首先在妇女中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在农村妇女中扫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失地的农民妇女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妇女,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出现,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直接接受技术培训是相当困难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为什么女职工下岗比男职工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女职工过去从事的大部分为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单一技能的工程,或者是简单的熟练工种,因此这部分人要想实现再就业就必须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事实也证明了在下岗人员中凡是参加了再就业培训的,再就业的机率就高。目前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培训内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口;培训质量低,学习不到什么东西;有的培训机构受商业利润的驱使,只为赚钱影响了培训质量;还有的职工本身对培训失去信心,缺乏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认为参加了培训拿到了上岗证仍然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费了时间,相反没有经过培训没有上岗证照样能找到工作。以上这些问题还需教育和劳动等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党和政府多次颁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认为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丢饭碗也可以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今后要加强这方面宣传教育,并对有关法规作一些具体细则规定,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实现。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人。占信访总量181件(126件,20xx年55件)的3.8%。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每个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儿童权益保护旨在保障儿童享有健康、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并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和尊重。作为一名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者,我深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总结,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视儿童的参与和听取他们的声音。
儿童是受保护和被教育的对象,但他们也是具有思想、意见和权利的主体。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儿童的参与,听取他们的声音,并尊重他们的意见。我曾参与组织一场关于教育改革的儿童座谈会,让孩子们直接表达他们对教育的需求和期望。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令人惊讶,不仅展示了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还能为教育改革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因此,在制定政策和项目时,我们必须积极倾听儿童的声音,让他们参与决策过程。
第三段: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和机制。
保护儿童的权益需要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和机制。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使违反儿童权益的行为受到制裁,并为受害儿童提供救济。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合作,形成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保护儿童的权益。在我从事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我参与了制定一项涉及儿童安全的政策。该政策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方式,建立了儿童保护与监测网络,为儿童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这一经验告诉我,只有通过全面而合作的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保护。
第四段:提供儿童教育和心理支持。
除了保护措施,也要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心理支持。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我们应当努力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确保所有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此外,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也面临很多困惑和心理问题,他们需要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心理支持。在我工作的某个项目中,我亲眼见证了一位受虐待的儿童通过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改变。这个经历让我深深地认识到,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心理支持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
第五段:呼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
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家长、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当参与进来,共同保护儿童的权益。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法律,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教育机构应当提供质量优良的教育资源,培养儿童的综合能力。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供一系列的保护服务。全社会都应当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儿童权益保护中来。
结束语:
儿童权益保护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每一个人都应当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通过重视儿童的参与、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和机制、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心理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我们可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儿童保护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儿童的权益,让他们快乐、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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