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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 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研究(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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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 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研究(四篇)
2023-01-10 23:46:11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霍桑试验的四个阶段

(1)工厂照明试验:工厂照明试验是证明工作环境和生产率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2)继电器装配室试验:通过试验发现各种工作条件变动对生产率的影响;

(3)谈话研究:3年大规模访谈 21000人次,发现行为动机的内隐性;

(4)观察研究:对工人的群体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发现非正式组织的存在。 通过以上试验,梅奥等人认识到,人们的生产效率不仅要受到生理方面、物质方面等因素的影响,更要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等方面的影响。这个结论对“科学管理”只重视物质条件,忽视社会环境、心理因素对工人的影响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根据霍桑试验,梅奥于1933年出版了《工业文明中人的问题》一书,提出了与古典管理理论不同的新观点——人际关系理论。

2、人际关系理论

乔治.埃尔顿.梅奥出生于澳大利亚,1899年在阿德雷德大学取得逻辑学和哲学的硕士学位后,在昆士兰大学逻辑学和哲学。后来在苏格兰学习医学,并参与精神病理学的研究,后移居美国。从1920xx年起,他应聘于哈佛大学,任工业研究副教授,随后带队参加了霍桑试验。梅奥的代表作《工业文明中的人类问题》。

(1)工人首先是“社会人”,而不是早期科学管理理论所描述的“经济人”。

(2)提高工人的“士气”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而“士气”的高低取决于工人社会欲望的满足程度。

(3)重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和作用。

(4)企业应采用新型的领导方法。

人际关系理论的贡献

(1)激起了管理层对人的因素的研究兴趣

(2)改变了人与机器没有差别的观点,恢复了人的“社会人”本来面目;

(3)为行为科学奠定基础;

(4)为管理思想的发展开辟了新领域;

(5)为管理方法的变革指明了方向。

最新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书

最新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市场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房地产公司面临着转型和调整。向土地要效益的发展思路导致企业管理者过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外部,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足以保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生存和快速发展,公司的内部管理往往是粗放式的、缺乏科学性,只有部分公司提出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只有少数公司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转化为相应的流程、策略、制度等,而只有极少数公司的精细化管理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向土地要效益的思路要从根本上转变,转而向管理要效益。精细化管理指的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运行。

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障碍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中庸思维方式形成的企业文化土壤不利于精细化管理。在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环境下,推进精细化管理会遇到无形的阻力。精细化管理最早是工业化的产物,要求对于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式化,强调执行力。但是大多数企业内的人员将管理视作艺术而非科学,对于细致规范的流程缺乏认真执行的动力和习惯。

二是,过度强调形式,过度量化,流程设计不合理,导致效率反而降低。精细化管理需要细化的流程来保障,但是如果设计的流程过于细致,过于依赖数字来进行量化管理,那么就会从科学性走向另一个极端。数字并不能表现出所有的问题,对数字的追求更不能解决所有的管理问题。精细化管理在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的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管理的复杂程度,如果超过一定的界限,就会适得其反。

三是,对流程设计的要求很高,如果流程设计的可操作性不强,执行环节就难以推进。精细化管理对于流程的设计和重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个看起来完美的流程设计也许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硬伤,而能够得到较好执行的流程设计往往并不是无可挑剔的。也就是说,流程设计需要的方案并不是可能的,而是可能的。这实际上是一个很高的要求,要充分立足于企业现状,透彻分析企业问题。管理首先要强化相关的理念,培养一支专业的职业化团队,形成重视规范的企业核心理念。精细化管理需要由职业经理人式的思维方式来构建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设计、绩效管理等手段来监督和督促精细化管理的实现,并且形成一个严格的执行体系。

其次,优化业务流程是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业务流程优化的目标是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的产出效率,在各个环节和模块之间,做出系统的组合。通过业务流程的优化,控制管理费用,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房地产公司的业务流程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业务的特点,这里可以运用的工具是业务流程价值链分析模型,针对性地找出企业价值链增值大的环节,进行巩固和加强,分析和优化流程。

再次,项目管理信息化也是实现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为核心业务搭建一个信息化平台,资源就会得到更好的整合,对节点的控制会更为科学有效。项目运营管理系统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的集约性,在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借助于信息化平台提升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最后,精准营销也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体现。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精准营销重点是两个方面:客户服务的精准化与产品设计的精准化。为了实现精细化的客户服务,需要对不同客户进行有效细分和研究,关注客户服务的每一个细节。在此基础上,还把精准的客户服务反映到精准化的产品设计上。例如很多房地产公司都针对不同的客户,形成了特征鲜明的产品系列,正是面向客户进行精准化营销的一种尝试。客户服务的精细化意味着从售前、售中、售后各个阶段和过程都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例如,当前在房地产项目的设计中,普遍存在着会所的设计更多只是为了推进销售的问题,往往忽视了后期运营使用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设计阶段也很少听取物业管理人员的意见。在精准营销的要求下,相关问题就应得到充分重视,客户的声音也应得到充分体现。

最新管理学对演法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 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 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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