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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知识问卷心得体会高中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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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知识问卷心得体会高中范本(4篇)
2023-01-10 19:46:54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交通知识问卷心得体会高中范本一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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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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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关于交通知识问卷心得体会高中范本二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上午好!

我是来自北京工商大学的_,很高兴有机会能和各位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起创造文明顺畅的交通环境。今日我演讲的题目是《文明相伴,幸福相随》,当我走上讲台,面对着你,我亲爱的朋友,知道我在想什么吗?我想到了生命。生命是美好的,生命为我们孕育着未来,生命为我们创造无穷的价值,生命为我们支撑起一个光彩夺目的世界。但是面对着可贵的生命,有时我们却那样的轻视。

一个年仅28岁的小伙子,,从家乡千里迢迢到上海打工,由于表现出色,很快成为了单位的负责人。一个月1600元的工资,足以养活一家人。妻子抱着环抱中的婴儿也来到了上海,给他洗衣,做饭,一家人过着前所未有的甜蜜生活,可如今,这一切都破灭了,而造成这一切后果的,却是小伙子自己——20_年的冬天,那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小伙子他下班太迟,着急回家,骑上自行车抄近路,不顾一切地上了高架路,而且还是逆向穿行!惨剧发生了,一辆迎面疾驶的汽车将他撞出了几十米远,这哪里是条近路,这分明是一条通向死亡的不归路啊!所有美好的憧憬,所有对未来的期盼,就在这一瞬间化为了灰烬。怀抱婴儿的年轻妻子该如何面对这残酷的现实。如果小伙子不这样着急,如果他不上高架路,如果他不逆向行使,如果在他心中有交通法规,这惨剧还会发生吗?一辆由安徽釜阳开往合肥的奥迪轿车。面对一群刚刚放学回家的孩子们,由于超速驾驶,处置不当,车子冲向放学的人群,五个天真烂漫的孩子从此告别了人世,年逾七十的老奶奶,抱着再也不会冲她撒娇的孙子,撕心裂肺地哭喊着:“我的孩儿啊,撞死的为什么是你,应该是我呀!我这把老骨头留着还有什么用,你活过来呀,让我去死!……”如果司机能留心路上的标志,如果司机不超速驾驶,那么这人间惨剧还会发生吗?由于一时的疏忽,同时让五个家庭失去了最爱,失去了希望,失去了本不该失去的人间欢乐,这悲怆的一幕,怎能不提醒我们关注安全,珍爱生命呢?

汽车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它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便捷、舒适和日惬意,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地驶入了寻常百姓家,然而与汽车如影随形的车祸也在中国的道路的道路上四处游走。车祸无情的吞噬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导演着一幕幕人间惨剧。

自上个世纪,第一部汽车问世至今的一百多年间,已经有4千多万人惨死在飞旋的车轮下,显然车祸已成为继疾病之后,残害人类健康的最大杀手。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每天平均在三百人左右,今年上半年更高达350人,这不亚于每天从天上坠下一架中型客机呀!全国平均每六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车祸,每一分钟就有一个人在车祸中受伤。我们无法忘记那一幕幕车祸带给我们的苦难和伤痛,它让多少完美的家庭支离破碎,它让多少刚刚富裕的家庭又归于贫穷,它让多少孩子失去了笑声,它让多少人终身与疾病相伴。我想,就像没有人敢说自己从来不生病一样,有谁能告诉我说他与交通安全毫不相关呢?不管你是富有还是贫穷,你是名人还是普通百姓。只要你走在路上,坐在车里,交通安全就一刻也不能放松。

这是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真理,更是车轮对于生命的警告,令人惊讶的是,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8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呀,那也就是说,多数交通事故是由于违章等认为因素造成的,在一例例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中,面对那一幕幕,令人悲痛欲绝的惨剧,多数受害者或造成惨剧的人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是你酒后驾车车,还是疲劳驾驶,还是因为你客货混装,又或是因为你超载,导致刹车失灵;是因为你闯红灯,跨过隔离栏,还是因为我超速驾驶呢?就在无所谓,就在不经意,就在下不为例当中,你和我都把生命,你的生命,我的生命,他人的生命,当成了儿戏,当成了赌注,于是悲剧才一次又一次地发生了,当车轮行驶在生命的边缘,我们该如何面对,并不是每一件事实都让人能有勇气去接受,而他们发生在我们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必须明白,无视交通就意味着无视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而在有限的生命历程当中,每个人都希望为家庭,社会,甚至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希望生命之河长流,因为我们要驶向那黎明的彼岸;希望生命之树常青,因为我们有未尽的事业在等待。重视交通安全,为社会承担起应尽的责任;重视交通安全,珍惜他人的生命,你的生命才更有意义,更具辉煌!

同学们,朋友们,亮起我们心中交通安全的红绿灯吧,让平安与我们相伴,幸福与我们相随,谢谢各位!

关于交通知识问卷心得体会高中范本三

1. 行车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2. 铁路道口险情多,停车了望再通过!

3. 让一让道路通畅,让一让安全有保障,让一让心情更舒畅

4. 进一步将受到谴责,退一步将得到尊重

5. 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6. 人行横道车让人,各种车道人让车

7. 祝您一路平安!

8. 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9. 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10. 要做英雄人,不开“英雄”车

11. 珍爱生命不要翻越护栏

12. 谨慎驾驶,保证安全

13. 多拉快跑,凶多吉少

14. 交通事故不长眼,你凶他就险

15. 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16. 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17. 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18. 行人过马路不能斜穿也勿猛跑

19. 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20. 安全开车是大事,文明走路非小节

21. 骑车上路别着急,争超抢道不安全

22. 不开带病车上路

23. 行人一生平安,行车一路平安

24. 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25. 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26. 骑好车走好路安全伴您每一步

27. 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标志,遵守交通标线

28. 树立文明意识,搞好交通秩序

29. 违规是交通事故的祸根,侥幸是交通事故的隐患

30. 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规则利于行

31. 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才行

32. 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

33. 车铃车闸齐全,维系您的安全

34. 遵守交规得平安,道路畅通保安全

35. 骑车抢行一秒,危险增加十分

36. 交通安全抛脑后,交通事故在前头

37. 您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38. 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39. 加强综合治理,保障交通安全

40. 学龄前儿童上街要有成年人带领

41. 穿马路,跨护栏,少公德,多危险

42. 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交通事故不得了

43. 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文明意识

44. 最大的浪费是事故,最大的节约是安全

45. 行横道是您横过马路的安全带!

46. 人行道车莫占,车行道人莫钻

47. 您是河源的客人,您是遵章守规的楷模

48. 酒后开车,危险万分!

49. 行经路口要观望,拐弯示意要礼让

50. 勿以快慢论英雄,安全行车最光荣

关于交通知识问卷心得体会高中范本四

首都各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会(简称庆祝大会)定于10月1日10时在天安门地区及长安街沿线举行。届时将进行盛大的阅兵和群众游行活动。庆祝大会结束后,还将举行国庆联欢晚会。为保障庆祝大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安门地区及相关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9月28日22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天安门前临时观礼台以北,东、西华门和故宫午门以南,南长街(不含)以东,南池子大街(不含)以西范围内的区域(含劳动人民文化宫、中山公园及天安门端门),除持有庆祝大会、联欢晚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9月29日前往故宫参观的观众由故宫北门出入。

二、9月29日22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故宫停止对外开放,除持有庆祝大会、联欢晚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9月29日至10月1日,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天安门城楼暂停对外开放。9月30日至10月1日,国家博物馆、毛主席纪念堂、正阳门城楼暂停对外开放,天安门广场周边商业网点停业。

四、9月30日16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大会堂南侧路,除持有庆祝活动和国庆招待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持有国庆招待会、庆祝大会、联欢晚会证件的车辆和人员,须按照证件通行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段内通行。

国庆招待会期间,广场东侧路改为双行,准许持有国庆招待会、庆祝大会、联欢晚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通行。广场西侧路只准许持有国庆招待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通行。

五、9月30日20时至庆祝大会结束,下列道路(含两侧辅路及停车泊位)及停车场,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停放:

(一)东华门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金宝街,北京站东、西街(北半幅);

(二)南池子大街,南河沿大街,王府井大街(金鱼胡同西口至王府井大街南口),大阮府胡同,霞公府街,大纱帽胡同,东单北大街

(三)北河沿大街,王府井西街,景山东街,景山后街,东交民巷,东单体育场南路,北海南门停车场,织女桥胡同,东河沿胡同

停放在上述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请提前移走。

六、9月30日23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主路),禁止大型货运车辆(含持有货运通行证的车辆)通行。

七、9月30日23时至庆祝大会结束,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下列道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公共汽车停止运行:

1.长安街由建国门桥(不含桥下)至府右街南口(不含)双向主、辅路及两侧相关路口纵深50米以内区域;

2.东华门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金宝街,北京站东、西街(北半幅),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西大街、宣武门东、西大街(不含南侧便道);

3.南池子大街等

4.大会堂西侧路,南、北长街,北池子大街,西华门大街。

(二)长安街由建国门桥(不含桥下)至府右街南口(不含)在管制时段内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南北穿行。

在上述管制区域内单位、居民的车辆和人员,凭车辆所有人或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按民警指定的路线和时段出入。

前往北京站的人员和社会车辆在交通管制时间内,可由东二环路东便门桥、花市大街经崇文门东大街、北京站西街、北京站东街、东二环路单向循环通行。

八、9月30日23时至10月1日庆祝大会结束,地铁一号线停止运行;地铁二号线建国门站、崇文门站、前门站,五号线东单站、崇文门站,十号线国贸站甩站通过。

10月1日4时至庆祝大会结束,地铁二号线和平门站、四号线西单站甩站通过。

九、10月1日2时至活动车队通过后,下列道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一)由四惠桥(不含桥下)至国贸桥(不含桥上)双向主路及北侧辅路;

(二)由国贸桥(不含)经建国门外大街至建国门桥(不含桥下)双向主、辅路。

车辆可分别绕行通惠河北路、朝阳路、光华路。

十、10月1日2时至4时,由百子湾路加油站东侧小区路口经百子湾路、西大望路至红庙路口双向主、辅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可分别绕行东四环路、东三环路、朝阳路、广渠路。

十一、10月1日2时30分至8时,宣武区永定门西街,海淀区玉渊潭南路(五棵松场馆路段),丰台区宋庄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公共汽车外,禁止其它车辆停放和通行,公共汽车甩站通过。

十二、10月1日3时至8时,京通快速路由高碑店桥至大望桥双向辅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公共汽车外,禁止其它车辆停放和通行,公共汽车甩站通过。

十三、10月1日3时30分至活动车队通过后,东二环路朝阳门桥(不含)至东便门桥(不含)双向主、辅路,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可由东四十条桥、广渠门桥向东、向西绕行。

十四、10月1日4时至8时20分,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车辆可分别绕行日坛路、东三环路。

十五、10月1日4时至庆祝大会结束,下列道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通行,公共汽车停止运行:

在上述管制道路内单位、居民的车辆和人员,凭车辆所有人或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按民警指定的路线和时段出入。

十六、10月1日4时30分至9时,王府井大街北段,东四南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南小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文津街,西单北大街,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公共汽车外,禁止其它机动车通行。

十七、10月1日6时至庆祝大会结束,长安街由府右街南口(不含)经西长安街至复兴门桥(不含桥下)双向,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通行,公共汽车停止运行。

十八、10月1日9时30分至庆祝大会结束,长安街由府右街南口经西长安街至复兴门桥双向,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及南北穿行,公共汽车停止运行,地铁甩站通过。

十九、10月1日10时至庆祝大会结束,由复兴门桥(不含桥下)经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至新兴桥双向主、辅路,禁止各种车辆通行和南北穿行。复兴门桥以西至真武庙北口以东、木樨地桥以西至新兴桥以东双向,采取局部封闭措施,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人员外,禁止其他行人通行。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木樨地站、军博站甩站通过。公共汽车绕行。

车辆可分别经西三环路向南、向北绕行莲花池东路、广安路、紫竹院路、西直门外大街。

二十、10月1日10时30分至庆祝大会结束,由闹市口路口向北,经太平桥大街、赵登禹路至平安大街路口双向主、辅路;由复兴门桥向北,经西二环路至官园桥由南向北方向主、辅路;由三里河东路南口向北,经三里河东路至车公庄路口双向主、辅路,禁止各种车辆通行。

二十一、10月1日11时至庆祝大会结束,由三里河东路车公庄路口经车公庄大街、平安大街至东四十条桥双向主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车辆可由西二环路、北二环路绕行。

二十二、10月1日11时30分至活动车队通过后,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东二环路由东直门桥(不含)至朝阳门桥(不含)双向主、辅路,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可由东直门桥、朝阳门桥向东、向西绕行东直门内、外大街和朝阳门内、外大街。

(二)由东四十条桥经工人体育场北路、农展馆南路、朝阳公园南路至甜水园街北口双向主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二十三、10月1日12时30分至庆祝大会结束,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由北京站街北口经建国门内、外大街、建国路至大望桥双向主路及北侧辅路,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东二环路由朝阳门桥(不含)至东便门桥(不含)双向主、辅路,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可由东直门桥和广渠门桥向东、向西绕行。

(三)由甜水园街北口经甜水园街、金台路至西大望路北口由北向南方向主、辅路,西大望路,百子湾路西大望路口至东四环路百子湾桥双向主、辅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二十四、上述管制道路在交通管制时段内,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它各种车辆停放。在管制道路上停放的居民和单位车辆要提前选择外围停车场地,在管制时间前将车辆移走。

二十五、在交通管制时间和区域内,公交、地铁运营的调整由公交部门发布公告周知社会。

二十六、庆祝大会结束后,在天安门广场还将举行国庆联欢晚会,请广大市民关注联欢晚会交通管制通告,提前安排好出行。

请社会单位及各界群众给予理解支持,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

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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