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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对俄乌冲突心得体会总结 俄乌冲突心得体会1500字(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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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对俄乌冲突心得体会总结 俄乌冲突心得体会1500字(四篇)
2023-01-10 06:23:38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军人对俄乌冲突心得体会总结一

在“八一”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此欢聚一堂,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2周年,共叙军民鱼水深情。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某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全市54万人民向驻凌各部队指战员和武警官兵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烈属、残疾军人、复转军人致以诚挚的问候!

多年来,驻凌部队官兵积极发扬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全面加强和推进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同时,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驻在某某,热爱某某,建设某某,视人民为父母,把驻地当故乡,积极支援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深入开展扶贫帮困、救助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等活动,体现了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鱼水深情,特别是在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中,全体官兵从部队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倾注了心血和汗水,为社会、为群众办了大量实事好事,用实际行动在全市人民心目中树立起了爱民之师、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始终把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当成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建设不忘国防、富民不忘强兵的原则,扎扎实实为驻凌部队官兵多办实事,千方百计为部队的战备、训练和生活创造条件,在科技拥军、智力拥军、解决部队“菜篮子”、支持部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认真贯彻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想方设法为广大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在促进部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驻凌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目标,不断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全市三个文明建设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业增产、工业增效、财政增收,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进

一步加强,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全市呈现出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喜人局面。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都凝聚着全体官兵和广大优抚对象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全市人民衷心感谢你们!

“双拥”工作连接军地,根植城乡,情系万家,做好这项工作,就能够产生战胜各种困难、推动改革前进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就能够把军地双方各自的优势发挥出来、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就能够形成保障社会稳定的强大威慑力量,为某某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获得“省双拥模范城”称号,不仅是对我们以往成绩的肯定,更对今后双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双拥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深入、优抚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在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上狠下功夫。

市乡两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双拥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双拥创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大局着眼,服从和服务于双拥创建工作的整体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军地互助的工作合力,真正把双拥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在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上狠下功夫。

双拥创建工作,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必须把宣传发动、思想动员作为一个重点来抓。要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加大对双拥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四代领导核心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思想,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宣传我党我军的光荣历史,宣传《国防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军政军民团结的先进典型和事迹,使双拥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一步形成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是在转变观念,创新举措上狠下功夫。

要想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双拥工作,就必须用新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去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当前,要在做好“选送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的同时,以高标准的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为载体,切实把创建过程变为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提高拥军优属整体水平的过程。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起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市场经济,越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新观念,以此推动某某的拥军优属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是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上狠下功夫。

军地双方要突出重点,实现“三个转变”。首先,要以节日慰问为主向经常性互办实事为主转变,要按照“部队所需、地方所能”的原则,从抓基础、办实事着手、多为部队排忧解难,推动双拥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同时,驻军部队也要牢记宗旨,主动承担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和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为某某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要以解决驻军日常生活问题为主向解决部队热点难点问题为主转变。要认真落实双拥工作的政策法规,尽力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烈军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三难”问题,保障维护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要以解决部队一般性问题为主向科技拥军提高部队战斗力为主转变。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和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技术人才,扶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活动,把地方的科技优势和潜力转化为部队的战斗力,为实现科技强军多作贡献。

事实证明,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是胜利之本、发展之本、稳定之本,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保证。今年是第七轮双拥模范城创建之年,让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发展生产力、增强军民凝聚力为宗旨,加大力度、突破难点、打造品牌、营造亮点,为某某市的双拥工作再创辉煌而努力奋斗!

有关军人对俄乌冲突心得体会总结二

尊敬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种领导地位,是在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先进思想、科 学发展观的的正确指导下,靠全国人民的支持和拥戴,靠共产党自身 的正确决策和努力奋斗才能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找到了国家 和民族复兴的正确道路,经过 28 年坚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压在人 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人民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实现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 变。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随后,又领导全国各 族人民转入全面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

三十多年间,尽管走过弯路, 有过失误,但由于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经受了种种挫折和考 验,克服了重重困难,仍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尤其是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建国以来取得 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开辟了我国历史的新纪元。中国共产党在长期 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结成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关系,赢得了他们的密切合作与支持;党善于处理和区分两类不同 性质的矛盾,及时调整各方利益的关系;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戴。所 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可靠保证。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是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的思 想路线和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一 切工作准则,是党领导革命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 历史, 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 相结合并在这种结合中不断以新的内容丰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理 论的历史。 如今我作为一名 21 世纪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军人,在我成长 的过程中是党教育培养了我,没有党的领导,我们的国家就不可能像 今天这样繁荣富强, 人民不可能像今天这样扬眉吐气;没有党的领导, 也就没有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在党的关怀和培养下,我由一名地 方青年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战士,是党的培养教会了我怎样生活, 怎样做人;是党的培养教会了我怎样关心他人, 爱护他人;更让我引以 自豪的是通过党的培养和教育,我对人生价值有了更深的认识,我认 识到人生不是向大众索取,而是无私的奉献,像党的好干部、人民的 好公仆,时代的楷模——焦裕禄、孔繁森同志那样,忘我工作无私奉 献,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不息,他们是我们这一代青年人学习的榜 样,学习焦裕禄、孔繁森像他们那样做人,已在我心中打下了深深的 烙印,我一定要像英雄那样,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 中去,我感到这样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最有意义的。

我们党是人民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热爱中国共 产党也真诚的希望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当今经济大潮的冲击 下,有些人把人生的一切奋斗作为为自己创造幸福生活,获取社会地位的台阶, 歪曲了人生的真正目的, 思想腐化堕落, 一味地追求金钱、 地位,忘记了做人的根本,我要求入党是多年来渴望已久的心愿,我 申请入党不是为了名利地位,更不是想在党内捞什么好处,而是为了 向党表明我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为了在党组织的帮助 下进步得更快,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提高思想觉悟,坚定政治 立场,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一生。

虽然我很希望早日加入党的大家庭, 但是如果组织上认为我尚未 符合一个党员的资格,我也将按党章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寻找差 距,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我深切地希望能成为这支最优秀的组织中 的一员,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 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 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 诚, 积极工作,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 永不叛党!恳请党组织帮助、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有关军人对俄乌冲突心得体会总结三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名叫×××,19××年×月入伍,19××年×月入党,大学本科文化,××军衔,职级正团,××省××市人,现为退役军人,已转业一年余。

儿时成长情况

我19××年×月出生在农民家庭,当时正值“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严重泛滥,加之苏联政府背信弃义撕毁合同,使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到严重困难,家庭生活非常艰苦,吃过野菜、树皮。

家庭成分情况

父亲×××,务农,小学文化,于19××年病故。母亲×××,务农,文盲,现已××岁高龄,在原籍老家休息。妻子×××,大学文化,干部,现在××县国土房管局工作。儿子×××,大学二年级,现在××青年政治学院读书。哥哥×××,务农,高中文化。姐姐×××,务农,小学文化。舅舅×××,务农,小学文化,病故。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历史清白,与本人关系比较密切。

学习经历情况

我19××年9月入××市××小学读书,19××年9月升入××市第二十二中学读初、高中,学习过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政治等课程,先后担任过少年先锋队中队长,语文、英语科代表。

从我出生起,虽然父母没有多少文化,但是他们身上素有的勤劳、朴实、苦干,谦虚待人、老实做人、乐于助人和与人为善的高尚品格一直在熏染着我,对我以后的健康成长起到了楷模作用;家境比较贫寒,更加激发了自己艰苦奋斗、发奋成才的决心和动力。因此,我在“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祖国而奋斗”和“没有就没有新中国”的环境中成长,在小学阶段,各科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第一批加入了少先队;在初、高中阶段,总体成绩是中上等,语文、英语、政治课在本年级一直名列前茅,高中毕业,我的语文、英语成绩是本年级的第一名。

工作成绩情况

19××年初,我高中毕业回原籍,郊区农村的许多新人新事教育感染着我,激发着我发挥自己特长,拿起笔杆去进行宣传报道,不少稿件被××晚报、××人民广播电台刊用。我很快担任了大队团支部书记,自己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团的工作搞得有声有色,被郊区团委评为先进团支部,本人被评为××市优秀团支部书记。19××年10月,我被调到××公社任政工组秘书,同时兼任新闻干事。

在公社期间,先后两年协助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对部队有所了解,对军人产生了良好的印象和光荣感。19××年12月,我抱着到部队这所大学校长见识、锻炼成才和报效祖国的愿望,在母亲非常疼爱、极力不让走的情况下,毅然参军入伍。

入伍锻炼情况

入伍后,于19××年12月至19××年12月,参加了解放军××指挥工程学院××专业培训班学习,取得大学专科文凭。19××年×月至19××年×月,参加了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习,在工作与学习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自己挤时间攻读,从不耽误辅导听课,按时上交作业,结合工作实践,写出了一些理论性、指导性较强、内容充实的优秀文章,被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军区分院评为优秀学员。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工专业能力,为自己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自入伍后,我一直以“人生能有几次搏,现在不搏待何时”,“奋斗”和“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堂堂正正为官”为座佑铭。在每个工作岗位上,都坚持奋力拼搏,努力为党工作,尽力多作贡献,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生活上坚持低标准、不攀比,团结同志,与人为善,坚决执行上级指示,服从命令听指挥,发出自己的光和热,取得了一些成绩。

入伍一年多,我就加入了党组织;入伍两年多,我就被提为干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更加激发了我努力工作、报答党恩的精神动力。在连队、团政治处宣传股工作期间,刻苦学习,积极采写、拍摄新闻稿件,总结部队建设经验,宣扬先进典型,与*下部队进行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先后在地市级以上报刊、电台刊播文字、照片稿件50余篇,19××年有13幅照片被军事博物馆“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展览”选用。参加过数次军事演习,一边负责起草战斗文书,一边负责团政委的*决心图的标绘,先后受各级嘉奖9次。

19××年,由于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总结的工作经验,有5份被军和军区转发,荣立三等功一次。总政×××主任、国防部长×××等领导同志视察×××,我被调到军宣传处帮忙,负责军委领导视察部队的摄影工作,圆满地完成任务。

在×××政治部宣传科工作期间,19××年整党,曾担任过简报组副组长,总结的3份经验被集团军和军区转发,19××年起草的“关于今年新兵的主要特点和对政治教育提出的要求”的调查报告,被集团军和军区转发。

19××年受师嘉奖一次。在××集团军政治部保卫处和宣传处任干事、宣传处副处长期间,自己虚心学习,拼命工作,星期天、节假日很少休息,经常加班加点,得到了集团军*的充分信任,参加了很多重大任务的完成和中心工作,使自己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认识问题能力、文字表达和演讲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总结指导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工作取得了累累硕果。自己本人及与他人合作撰写的*讲话稿、汇报材料、调查报告、教育提纲、政治教育试点经验、政治工作论文等文字材料共××多份。其中被××、总政治部转发推广的经验材料共××份。

19××年撰写的《浅谈如何提*部的政治教育能力》研讨文章,被××军区评为优秀论文奖;19××年参加×××团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教育试点,总结的2份工作经验,被××军区和总政转发,中央电台、电视台、解放军报作了报道;19××年调查起草的《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中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被军区《政治工作简况》和总政组织部《组工情况》转发,总政×××主任在简报上作了批示,给予了高度评价。同年撰写的《积极探讨机械化部队建设的特点规律,努力增强政治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被××军区和总政转发;19××年,带领工作组在×××团进行了稳定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试点,总结的教育经××军区《政工简况》转发推广,战友报、解放军报、人民日报刊登了经验报道。

由于几年来工作政绩突出,19××年底,被集团军记三等功一次;19××年,带领工作组在×××师炮兵团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基本观点教育试点,经验被军区《政工简况》、传真电报转发5份,被总政《政工通讯》、《宣传简报》各转发1份,解放军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了报道;19××年,先后总结撰写的《×××团采取多种方法,旗帜鲜明地批驳歪歪理》、《×××集团军团以上领导和机关进行人生观教育的基本做法》、《×××集团军重视加强对基层干部人生观教育的督查指导》等5份人生观教育经验被军区《政工简况》、总政《宣传简报》、《政工通讯》等转发推广。

同年8月,带工作组在×××师高炮团进行开展周末育才活动先行试点,其做法被总政、军区推广转发。总政×××主任、驻京各大单位政治部领导到该团进行了参观。在负责师团领导干部理论读书班期间,与他人合作撰写的《尤其要学习发扬邓小平同志的革命风格》理论文章被《国防大学学报》19××年第1期刊登;19××年×月与军区工作组一起在×××团进行的新兵政治工作先行试点,与他人合作总结的文明带兵等3份经验被军区、总政转发。

在集团军工作期间,与他人合作编写的书目有:《热点问题解答》、《集团军战役行动政治部工作及程序》、19××年本人组织、撰写和编辑的《战备教育教材》下发全集团军连以上单位。先后参加过“×××战役演习”等大的军事演习4次,19××年第11届亚运会安全防卫任务等中心工作及重大任务。先后受到记三等功1次、嘉奖5次。

在担任×××集团军××旅副政委以来,积极协助军政主官,搞好政治工作的筹划、检查和落实,大项工作或艰巨任务都冲锋在前。本人分管的政法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措施,全旅连续5年无刑事案件,严重违纪问题明显减少,保证了部队的安全稳定。群众工作和双拥工作,我积极努力与地方协调,大力开展双拥宣传,亲自带领部队努力为地方两个文明建设办实事、做贡献,开创了新局面,使地方政府为部队办了许多实事,解决了供电经费不足、调整炮库和菜地、开辟了拥军专线公共汽车,旅游点军人免收门票等一批实际困难,军政、军民关系空前融洽。19××年和xx年,本人被授予××市拥政爱民模范个人、首都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9××年因工作政绩突出,荣立三等功。xx年,被集团军评为优秀纪检干部。19××年5月,在××市第二十二中学由×××、×××同志介绍,本人加入了共青团组织;19××年3月在×军高炮团一连由×××、×××同志介绍,加入中国组织,19××年3月,在该团政治处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入团入党后,曾担任过团支部书记,集团军宣传处党小组长,集团军政治部党支部宣传委员,××旅党委、纪委书记。能够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执行党的决议决定坚决,比较注重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坚持用党性原则规范言行,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在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能把党的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自觉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退役转业情况

20xx年x月退役后,我在xx市工商局当一名普通的业务员,一年以来,每天为来访的客户解答业务问题和办理相关业务,始终保持着一个军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为人民服务。自始至终,我始终怀抱着对党的热诚拥护,期待有朝一日能投入中国*的怀抱。

请党组织吸纳我!

x年xx月xx日


有关军人对俄乌冲突心得体会总结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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