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非法教育赔偿案例心得体会总结 学校教育失败案例故事(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9 12:44:54 页码:9
非法教育赔偿案例心得体会总结 学校教育失败案例故事(三篇)
2023-01-09 12:44:5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非法教育赔偿案例心得体会总结一

按照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xx等人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今天我们召开以案促改动员暨警示教育大会,这是院党组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直接体现,也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不断净化政治生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扎实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关键举措。

刚才,通报了xx、xx、xx违纪违法案件和近年来查处的几起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这些反面教材足以发人深省,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习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清醒看到,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腐蚀和反腐蚀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这个重要论述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做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这次市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是落实市委、市纪委对该项工作的部署。可以说,以案促改工作是当前一项必须抓好抓实的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提升站位、端正态度、扛起责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部署要求上来。

一是清醒认识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从严从细从实管党治党,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以转变作风、严惩腐败为突破口,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包括党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党的十九大和中纪委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都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要求。x月x日,刚刚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再次提出新要求。习总书记在深刻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基础上,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引领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行稳致远。”“党员、干部要筑牢思想防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做政治信念坚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不会松懈、更不会回潮,只会越往后越严、执纪越严、问责越严。全体干警要清醒认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决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落实到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紧跟节拍,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得更细更严。

二要充分认识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对法院系统来说,干部违纪屡禁不绝、“四风”问题树倒根存、贪腐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朱建英、宋世旭、梁冬花、何永钓、王峻违纪违法问题,教训深刻。我们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就我院而言,在办案中也存在“高难度,高风险,高诱惑”的问题。具体的讲,高难度表现在,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大,案件涉及人员多,处理不当便会引发舆情,甚至发生群体事件或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高风险,即办案中各类风险程度增大了,风险既来自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因为职业需要,我们会接触到社会上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风险又来自于我们手中的这种裁判权,可以说权力越大风险越大。法官执行法律,我们的言谈举止,一言一行均会引起社会、公民、政府的密切关注。高诱惑,反映在办案中,我院曾出现xx、xx案件,就是平时作风不严不实,顶不住诱惑徇私枉法,最终造成严重违纪违法后果,教训深刻,带来的警示,发人深思。

三要谨防各种形形色色侵蚀诱惑。20xx年,我院监察部门接收信访举报件就有x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这说明我们工作中仍有不足之处,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要谨防三方面的侵蚀诱惑:1、找关系被“公关”。部分案件当事人,找人不找法律,找关系不找程序,相信人而不相信法治,他们认为只要将法官“搞定”,便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于是法官便成了当事人各种“公关”手段锁定的目标。2、面对“面子人情”关。人情关系常常困扰着司法人员,加之法院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均产生于本乡本土,显然在这些屡屡出现的考验面前,并不是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顺利过关的。3、面对腐蚀诱惑关。由于法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难免会面临人情往来、财物诱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也就应运而生。

二、突出以案为鉴,坚守廉洁底线

xx、xx、xx曾是法院党员领导干部,他们置组织厚望、群众期待、纪律规矩于不顾,忘了初心、触碰了红线,一步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教训深刻。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要以此为反面教材,深刻剖析、举一反三,坚守党性原则,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从严从细从实要求自己,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和抵腐定力。

一是讲政治,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法院干警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法院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广大干警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党员干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各个党支部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体党员中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二是敢担当,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抓在平时,形成常态,担当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要领导带头,层层传导,以制度建设完善责任体系。领导班子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责任意识,院长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干警层层签订廉政承诺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到岗、到位。健全完善审执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加强对全院岗位目标责任的深化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强化执纪监督,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严肃责任追究,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

三是守廉洁,始终做到自律自省。首先要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坚持纪挺法前。每位法官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常思常议,并把廉洁司法落实到审判业务工作中。要坚持审务督察经常化、常态化,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处理,防止和减少干警犯错误,防止犯更大的错误。要加强教育引导,时刻绷紧廉政弦。要通过经常性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工作,引导广大干警增强从内心深处不想腐、不愿腐的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抓早抓小,坚持严管不放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宁可得罪人,让他不高兴,也要尽可能阻止他违法犯罪,身陷囹圄,这是对干警的真正保护。要树立廉洁家风,筑牢家庭反腐防线。我们干警面临方方面面的诱惑很多,一些人在我们的干警身上打不开缺口,往往会把眼睛盯上我们的家属子女,试图通过他们“做工作”,把我们的干警“拉下水”。作为法院干警,必须时刻警醒,严格家教、严明家训、严守家规、严肃家风,始终管好家属子女,共同筑牢家庭反腐防线。

四是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一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我院要坚持过问案件报告制度。尽快完善落实“三个规定”的网上直报系统,一旦有人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要立即填写《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登记表》和《司法人员过问办案活动登记表》,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要认真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廉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廉政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我们办案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三要强化问责追责,健全落实“三个规定”的责任机制。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对于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有关人员违规接触、交往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问责要体现精准性和常态化,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

三、深刻剖析整改,推进标本兼治

在这次运用xx等人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中,我院制定了《关于运用xx等人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我们要严格按照方案各个阶段要求,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强化教育警示。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三不”机制进行了反复强调,认知上也由最初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发展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再发展到现在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机制在实践中经过反复推敲,直到最后定型,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的,科学的提法。我们必须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全会精神,切实学深走实,在思想充分认识提高;我们必须要充分搞好思想发动,在以案警示上营造浓厚氛围,使全体干警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对标本兼治、以案促改的认识。我们必须要立足朱建英等人违纪违法案件,深入开展集中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案为鉴、闻警自省,将开展本次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作为维护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抓手,持续释放一刻不松、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不断把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剖析查摆。院党组要召开案件剖析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深刻剖析xx、xx、xx违纪违法案件发案原因,对照检查党组在学习、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提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深挖细查问题,联系领导班子和个人思想工作实际,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反求诸己,深刻剖析案发的深层次原因,深挖思想教育、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根源,切实做到问题找不准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不护短、不遮丑,敢于正视问题、直面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支部也要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全体干警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围绕案件展开剖析,结合自身思想、学习、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拷问自身,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撰写一篇个人剖析材料。要推动真改实改,把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建立整改台账,坚持挂账督办、跟踪问效,从严从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三是注重完善制度。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对院机关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查漏补缺,健全完善制度,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特别是对违纪违法易发、高发的部门、岗位、环节,建立“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追责”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规矩约束,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特别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诫勉谈话、平时考核等制度,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四是着力抓早抓小。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虽然是通过个别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表现的,但司法活动中,一旦出现腐败因素,将会导致正义的失守和社会的不公,加剧社会民众的焦虑,司法腐败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不仅败坏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干警在生活中要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要杜绝吃请送礼之风,远离奢靡丧志陋俗,严守伦理道德底线,要把握好交友尺度,不该交的朋友不交,不该进的圈子不进,尤其是不能感情利益化,利益权力化,权力非法化,要把管理延伸进生活圈,交友圈和感情圈,防止行为不端、交友不慎、感情糜烂、问题积小成大,病变成疾。以案促改更要以案促防,要统筹做好事前抓教育预防、事发抓惩治预防、事后抓制度预防“三篇文章”,特别要关注小问题、小人物、小细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针对剖析查摆情况,前移反腐关口,积极用好“四种形态”,着力抓早抓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加强领导,确保以案促改各项工作取得实效。首先是压实领导责任。党组是开展案件剖析做好以案促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剖析以案促改工作;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了解等方式,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发案原因剖析情况、整改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以案促改效果等做出综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指导以案促改工作顺利进行。监察室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协助党组抓好工作落实。其次是强化检查督导。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以案促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情况通报,以督导检查促进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开展。纪检监察要对案件剖析整改、完善制度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对于在推动案件剖析以案促改中工作不力、行动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形成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的强大氛围,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再就是注重融合促进。要把案件剖析以案促改工作与中纪委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与巡察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做好审判工作结合起来,与班子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案件剖析、以案促改,促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实现治本和治标的无缝对接,在强化不敢腐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同志们,召开这次以案促改专项工作大会意义深远、目的明确、针对性很强,希望通过这次教育,能够提醒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立的自觉性,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激励其奋发有为。对于那些正在被拉下水和有苗头倾向的干警,我们希望能够及时警醒、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不要越走越远。同志们,让我们共同遵循上级党委的要求,牢记宗旨、廉洁自律、不辱使命、团结实干,为我院再上新台阶做出自己的贡献。

2022非法教育赔偿案例心得体会总结二

根据《关于20xx年xx期间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次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xx支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宣传方案,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在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上进行了分工,网点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安排网点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的职责和要求。该网点通过晨会对客服经理、客户经理进行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保证人人知晓、人人熟悉――掌握非法集资的特征以及识别方法等内容。在对内宣传和教育的基础上,鼓励网点员工加强对外的宣传,展示我行员工的职业素养,彰显大行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xx支行以网点已有的宣传材料为基础,利用网点的led电子屏幕,以展板、展架等为载体,在大堂的显眼处设立非法集资宣传栏;该网点注重形式多样,通过案例剖析等比较直观的方法,从多角度、多方位出发,主要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社会危害、法律处罚等,以此增强客户的防范意识,提高客户的识别能力。

通过开展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和网点员工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了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其识假防骗能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一份努力;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扩大受众群体,让网点附近的居民更好的了解和认识银行。此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

接下来,xx支行将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活动经验,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宣传非法集资,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展示大行风采。

2022非法教育赔偿案例心得体会总结三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愈来愈密切。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走进社会的第一步。借此机会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讲上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点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今天我讲的第一个案例是吸毒,这是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可能有一些同学还知道的,

2014年5月25日,有一个神情悲伤的父亲到戴南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吸毒了,当时是我和他儿子谈的,他的名字我不说了,他今年24岁,应该是你们的师兄,他第一次吸毒就是因为好奇,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他当时跟我说的一句话,他当时说:“我以后不会再吸毒了。”大家能不能猜猜后面的事情呢?

2014年6月11日,他再次因为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4日,他又再次因为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在2014年10月30日,也就是他被行政拘留出来的这一天上午,我亲自将他送到连云港市东海县的东海农场进行强制戒毒两年。(送他到连云港的那天,我跟他聊的,他到现在还没有谈女朋友结婚的,我跟他说你这样有哪个女的愿意跟着你啊,你现在是害你自己,害你自己的父母,你是不是准备以后害你的老婆,害你的子女呢)

可能许多学生不知道什么是吸毒,不知道什么是毒品,我跟大家讲一下

吸毒就是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的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那什么是毒品呢,毒品就是指能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最常见、最主要的毒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等。

(冰毒、兴奋剂甲基苯丙胺)

在我国吸毒人群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比例竞高达77%,而且这些人初次吸毒的平均年龄还不到20岁,16岁以下的吸毒人数更是数以万计。

对于如何防范毒品,我认为应该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等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要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再吸毒场所停留。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涉案的人员基本情况作以介绍:张某,男,16周岁,某中学学生;孙某,男,16周岁,某中学学生;沈某,男,18周岁,某中学学生。

2014年3月22日晚10时许,张某酒后走出学校宿舍楼大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把孙某撞坐在地上。孙某回到宿舍,将其被撞的事情告诉了同学沈某,请沈某帮忙出头处理一下。沈某答应后,沈某、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的空地上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沈某、孙某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跟沈某、孙某说:“你们想咋办就咋办。”沈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某的脖子,用右拳在张某的身上捣,孙某就在一旁帮助沈某殴打张某。张某被打急后,从口袋里掏出跳刀,对着殴打他的孙某的胸部、身上捣了三、五刀,致孙某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发现,孙某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等处被刺伤。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孙某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孙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孙某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赔偿大部分民事赔偿。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有: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怎么构成的,《刑法》规定: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是: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是指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这四个要件同时达到,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有什么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殴打他人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比如说,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打110报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双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

3、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至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的年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因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理。

平心而论,本案中的在校生张某,判了刑 ,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某遵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假如张某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孙某被撞后,能理解张某是无心撞的,而不予计较,会是什么结果呢?这起案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各位同学,听了这两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我想应是5句话:慎交友(常言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但是交一个坏朋友,多的是什么路呢,像我上面说的吸毒的案例,你多了一个吸毒的朋友,是不是多了吸毒毁一生的路呢,所以要慎交友)、立大志(可能跟同学们说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不现实,但是希望大家能够为了自己,为了父母而好好学习)、善慎独(就是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自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要盲从)、敢维权(每一位同学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第二个案例中,被告人有的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代,争取从宽处理)。

最后,祝愿各位同学,勤奋学习,天天向上,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国家栋梁。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