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对所经历的事情进行反思和总结的一种方法。总结需要思考的角度或者方法有哪些?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摘录,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和学习。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河南省禁毒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加强禁毒工作,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我省制定了一系列禁毒政策和措施。我本人作为河南省的一名普通居民,通过了解与参与,深切感受到了这一禁毒条例的积极意义,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增强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
河南省禁毒条例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大众普及毒品危害知识,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我个人也通过参加禁毒讲座、社区活动等途径,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禁毒意识。
第三段:加大了毒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河南省禁毒条例明确规定了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制贩毒品、运输毒品、种植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依法给予严厉的制裁。这一举措有力地遏制了毒品的滥用与流通,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患有毒瘾的人员的帮扶与救助措施,将他们纳入禁毒教育、康复治疗等管控范围,有效降低了他们再次接触毒品的概率。
第四段:完善了社会监管机制。
河南省禁毒条例还完善了社会监管机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社区、学校等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能。相关部门开展了禁毒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政府强化禁毒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了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了合力打击毒品犯罪的良好局面。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举报敌我犯罪、协助打击毒品犯罪的保护措施,保护了举报人的权益。
第五段:展望未来。
河南省禁毒条例的实施是禁毒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条例的落地,禁毒工作在我省得到了显著的加强和深化。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禁毒工作任重道远,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对毒品的警惕性;要继续加大对毒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分子;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总结:
河南省禁毒条例的实施为禁毒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对其作为一个普通居民的体会是,这一条例以其严格的处罚力度、全面的宣传教育和有效的社会监管机制,为禁毒工作带来积极的改变。面对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力度,以全面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作出贡献。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条例是我们学校为了规范学生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禁毒则是我们身为学生应该牢记的个人道德。学条例,禁毒,是我们学生应该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学习。在我们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学习知识,更要注意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要懂得拒绝毒品。在学习条例,禁毒的过程中,我也有了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学条例,做有约束力的好学生。
学习校园条例是我们每一个学生的责任。如果我们能够遵守校园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校园秩序,还能提升我们的修养,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学习条例不仅需要积极主动听取老师和辅导员的讲解,还要从自身行为作出实际践行和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好学生。
第三段:禁毒,做有担当的好青年。
面对毒品,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说不。拒绝毒品,不仅是我们作为青年的责任,更是我们对个人生命的负责。毒品不仅能够危害我们自身的健康,还能破坏我们的家庭和社会安定。所以,禁毒也是我们应该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学习。在我们面临毒品的时候,要有自己的主见,要知道说不,要及时为自己打好安全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做有担当的好青年。
学习校园条例和禁毒,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通过学习校园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守纪律、守规矩的意识,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同时,禁毒也可以让我们早日树立自身防范毒品的意识,并学会拒绝毒品的诱惑。通过学习条例和禁毒,我们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安全,更能够培养一个自律、坚强、自信的人格。
第五段:结论。
学条例、禁毒是我们作为学生应该持续不断的努力和学习。通过学习条例、禁毒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得到诸多的好处,不仅能够养成良好的习惯,还能培养自己的人格和思想素质。只有不断努力,方才能够取得成功。让我们一起学条例,禁毒,用一生的时间去追求自己的梦想,为我们美好的未来而奋斗!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开展禁毒斗争。下文是上海市禁毒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并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销售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应当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物流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检测样本包括被检测人的唾液、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向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未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可以向其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治疗制度,自觉接受吸毒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
工作计划。
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接收;对于经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委托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应转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和分期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本市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和专门区域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场所安全和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办法,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所外就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所外就医标准,发现不符合所外就医情形,或者所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遵守相关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所外就医标准等制度。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所外就医情况。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戒毒效果回访评估等活动。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七个工作日前,告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和诊断评估结果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获得社会救助。戒毒诊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者向单位、个人提供。
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经费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鼓励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采集、分析、研判、发布各类涉毒信息。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向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或者未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网报警装置,导致未及时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未建立内部禁毒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禁毒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毒品是人类公害,毒品问题更与恐怖主义、洗钱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遏制毒品生产、打击毒品走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颁布更加严厉的反毒法律、建立专门反毒机构、扩大缉毒力量、有计划开展扫毒行动、加强武装缉毒和扫毒国际合作等措施来遏制毒品的蔓延。
例如20xx年8月和20xx年5月,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和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高官会议相继在北京举行,共商禁毒大计,南部非洲国家与欧盟决定联合打击越境非法走私毒品,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规定凡携带一定数量毒品的人一经查获就处以绞刑,泰国提出了以经济作物代替罂粟的改植计划,缅甸建立了肃毒组织和戒毒中心,摩洛哥制定了彻底根除大麻的计划,俄罗斯制定了与非法毒品交易作斗争的纲要并成立了反毒专门委员会,美国等一些美洲国家也投入相当大的力量在国内展开扫毒运动。
20xx年6月24日,昆明铁路公安局干警在昆明远郊销毁毒品。
中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积极进行禁毒斗争,积极参与国际禁毒合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围绕国际禁毒日的主题开展了广泛的禁毒专项斗争和群众宣传。全国人大会于1990年12月颁布《关于戒毒的决定》。20xx年6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据公安部提供的消息,1998年至20xx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69万起,缴获海洛因51.03吨,铲除非法种植罂粟6400余亩。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第一段:引言(起)。
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是上海市政府为了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名上海市民,我深切感受到这项条例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高法律意识(承)。
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帮助我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意识。在过去,我对于毒品的认知仅停留在害处和禁忌之上,并没有意识到毒品销售、贩卖和使用是违法行为。通过参与相关宣传活动、读取条例内容和了解案例,我深刻认识到毒品危害社会的严重性,了解到毒品的销售、贩卖和使用行为是违法的。这使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了尊重与敬畏之情。
第三段:参与社会宣传(承)。
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让我有机会参与到社会宣传中来。我主动报名参加了社区关于禁毒宣传的义务工作,通过分发宣传资料、展板、举办讲座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禁毒知识和条例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增加了对禁毒知识的了解,更感受到了社区居民对于禁毒工作的支持与认同。许多居民对我们的宣传表示感谢,并提出了他们对于禁毒工作的关切。通过与居民的交流,我进一步了解到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与支持,并意识到自己是禁毒工作中的一员。
第四段:强化风险意识(转)。
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让我对毒品的危害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在过去,我可能只是听说过毒品能使人上瘾、影响身心健康,但并没有对具体的危害内容有过了解。通过近年来警方公布的毒品案例和宣传资料的阅读,我了解到毒品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生理和心理疾病、家庭关系破裂、犯罪行为增加等,使我更加坚定了拒绝接触毒品的决心。同时,我也加深了对身旁潜在风险的警惕,并积极向周围的人宣传毒品的危害。
第五段:参与实践行动(合)。
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使我不仅仅是知道、了解,更是参与到禁毒的实践行动中来。我相信,只有通过实际行动,才能更好地向其他人传达禁毒的重要性和正确性。我始终秉持着对法律的尊重和追求正义的信念,主动参与举报毒品相关违法行为,同时也积极加入以禁毒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为禁毒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结(结)。
通过参与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我深刻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也加深了对禁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将继续努力宣传禁毒知识,践行条例要求,为上海市的禁毒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营造一个充满健康与安全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毒品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社会的安宁稳定,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禁毒条例。本文将以1200字的篇幅,从五个方面展开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出台对提升人们的禁毒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禁毒条例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包括禁止制毒、贩毒和吸毒等众多方面,禁毒的范围更加广泛。相比于以往,人们对毒品的危害认识更加深刻,禁毒条例的出台更加明确了禁止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原则和措施,使人们对禁毒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树立了正确的禁毒态度,增强了禁毒自觉性。
其次,上海市禁毒条例对犯罪分子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禁毒条例对制毒、贩毒和吸毒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一旦有人违反禁毒条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会承担刑事责任,还将面临社会的唾弃和道德的谴责。这种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使一些本来有可能参与毒品犯罪的人们敬而远之,有效地减少了毒品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上海市禁毒条例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禁毒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合作才能取得实效。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举例来说,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合力打击,使得毒品犯罪分子难以立足,提高了打击和防范毒品犯罪的效果。
第四,上海市禁毒条例加强了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禁毒工作的关键在于预防,而预防毒品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上海市禁毒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禁毒知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深入了解毒品的危害,树立正确的禁毒意识,有效地预防了毒品犯罪的发生。
最后,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还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危害。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禁毒条例的出台实施,毒品犯罪的发生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的和谐稳定得以维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安全,工作、学习和生活节奏得以更好地展开,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得到有效提升。
综上所述,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出台是推动禁毒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人们的禁毒意识、震慑犯罪分子、促进部门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无毒的和谐社会。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禁毒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禁毒工作,最近我们国家出台了最新的禁毒条例。通过学习了解这一新条例,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国家对于禁毒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在禁毒工作中,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下我个人对于最新禁毒条例的体会和思考。
第二段: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最新的禁毒条例明确指出了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毒品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只有通过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禁毒意识,才能有效地减少毒品的滥用。而在这一点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做好,不仅要自我警醒,还要积极参与到禁毒宣传中。
第三段: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必要性。
最新禁毒条例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更加严厉的要求,这也是必要的。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才能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还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合力,营造一个无毒的社会环境。
第四段:完善禁毒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最新禁毒条例还提出了完善禁毒工作机制的重要性。禁毒工作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这就涉及到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和高效运转,需要有较为完善和专业的工作体系。只有通过建立起完善的禁毒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禁毒工作的开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五段:坚持人民利益为根本的重要性。
在最新禁毒条例中,一直强调了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这也是我从最新禁毒条例中深刻体会到的一点。禁毒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禁毒的一切举措都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坚持人民利益为根本,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更好地开展禁毒工作。
结尾段:总结。
通过学习和了解最新禁毒条例,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禁毒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长治久安的大局,也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强大合力,坚决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才能建设一个无毒的美好国家。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坚决打击毒品犯罪,建立完善的禁毒工作机制,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幸福的社会。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近年来,毒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落实国家反毒政策,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禁毒条例。禁毒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禁毒宣传、教育、预防等具体措施。本文将就这些措施进行总结和体会。
第二段:禁毒宣传。
禁毒宣传是预防毒品侵害的重要手段之一。我觉得禁毒宣传应该多样化,注重时代性和针对性,传达身边毒品的危害和毒品对家庭、社会、人的伤害,带领大家共同认识到毒品之害。这样才能提高社会道德伦理的观念,增强禁毒宣传的力量,生成“人人都抵制毒品”的社会氛围。
第三段:禁毒教育。
禁毒教育是预防毒品的重要环节之一。我认为禁毒教育应由在学校和社区中多进行。特别是在学校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不能让青少年陷入独立思考难题,让他们认识到毒品对他们的伤害,支持他们拒绝毒品,建立起“文化自信”、强大的个人抵制毒品环境。
第四段:预防毒品侵害。
预防毒品侵害是禁毒条例第三章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我觉得,防范毒品侵害离不开三个方面:一是家庭要教育孩子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学校要加强教育、开展课外活动;三是社会要从全民公益的角度思考禁毒宣传和教育问题,并通过各种方式对人群进行接受。
第五段:结论。
禁毒条例第三章是对禁毒工作的重大改进。制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强调了禁毒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预防毒品侵害的针对性,这对于解决社会上的毒品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些条例毕竟只是一件制定好的文件而已,要真正实现毒品的全面禁绝,还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付出。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近年来,禁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使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禁毒条例,我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相关政策,认真思考自身的使命和责任,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走近生活中的毒品问题,遂有了以下心得体会。
一、禁毒知识教育应该贯穿守护受众的始终。
“预防为主”的政策始终如一地被提及,而要做到“预防”,更少不了孩子们的教育。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和教育,对于孩子们更是专注于他们惊奇好奇的“新鲜事物”,这种形式的禁毒教育也讼备得到家长及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视与支持。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接触过毒品的人群,他们普遍认为,禁毒教育只是教导了抵御毒品的正确态度,对毒品的了解十分单薄。因此,在预防毒品的选题和教育内容上,要综合考虑不同年龄段人群的认知能力和实际情况,并借助多种媒介创造亲民、接地气的形式,以形式新颖、内容理性、感染力强的禁毒宣传,为守护有效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对社区的禁毒宣传,倡导新时代健康文化的优异传统。
禁毒条例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推进人民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法规,对于社区的禁毒宣传与执行有着十分明确的指导意义。社区的禁毒宣传可以通过制作宣传海报、组织禁毒知识竞赛、开展走访、参与毒品危害宣传展示等多样化手段实施。在反毒行动活动中,与社区内的保安劳动者配合相当重要。如对那些已经因吸毒等犯罪罪行被判刑的人,要通过对其举办讲座和志愿活动等,来达到对其宣传毒品危害及社会的责任感,让他们深入了解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和社会的责任感,有助于预防因吸毒导致的犯罪。通过壮大社区的宣传阵容、加密宣传力度,不仅有助于加强禁毒意识的树立,同时也是保障和谐社区,营造文明、和谐、规范、有序的社区健康文化的优异传统。
三、建立健全禁毒制度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禁毒措施。
禁毒条例的实施并不能光靠宣传,还需要禁毒制度机制的配合,从制度角度出发对禁毒工作进行有效的和有序的控制和指导。因此,建立一个符合实际、科学完善的禁毒制度,是实施“预防为主”的策略的重要保障。目前,各级政府和禁毒机构应积极推进禁毒立法的规范化,使其统一、完善,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禁毒规定和制度细则,如制订毒品管制目录、发布毒品危害及防范措施公告、禁毒检查、查、传递、锁定追逃、扫黑除恶等禁毒控制,使禁毒工作更加有序、有力、有法律保证。
四、牢固树立禁毒理念,坚决抵制吸毒之不良风气。
禁毒条例的目的就是要普及禁毒意识、教育反毒职责、推进禁毒工作的有序推进。然而,禁毒工作如果想要得到全面、高效的执行,必须要以自我反思、精神严肃和行动有力为出发点。要以真正的理性和独立思考原则去探究神秘的毒品本质,通过走近毒品问题,了解毒品危害,进而对毒品有一定的知识和认识。进一步地,要禁止在公共的、或个人家庭环境下吸毒。众多不良刑法案例表明了,吸毒的那一刻就已经在违法,终究会因为吸毒所医生到的危害而遭到妨碍被治罪,甚至是被终归处分。加强禁毒宣传,倡导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带动新的文化,牢固树立禁毒、科技、法治观念,在当地范围内确立反毒社会风气。
五、全民参与禁毒,提高社会力量。
禁毒条例的实施离不开全民参与。只有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和参与,才能构筑禁毒防线,调动全社会努力。禁毒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是必不可少的力量。因此,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按照法规、程序和程序实行各项重大事件的及时通报,积极动员和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禁毒信息报道、宣传和线上社交媒体上禁毒的普及推广,发挥群众监督、群众表达意见的关键力量,推动禁毒工作向社会化、智能化、多元化的发展。要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氛围,增强禁毒意识,社区、高校、企事业单位要组织青少年开展禁毒心理辅导、演讲比赛等多样化活动,加强青少年民主生活教育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推动禁毒社会文化传承与发展。
以上心得体会,简述了小编对于禁毒条例实施的思考与领悟。实施禁毒条例,要始终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广泛群体参与,促进禁毒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禁毒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权力保障,为我们实现189元伟大抱貂鑫作出新的特别贡献!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安全,中国政府出台了有力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这个条例的发布是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是为了提高公民禁毒意识、减少毒品的危害,效果显著。
第二段:解读禁毒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禁毒条例明确规定,个人、社会团体、单位、行政机关等都应当参与禁毒活动,“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也提出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康复、打击毒品犯罪等方面的措施,以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青少年。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禁毒的责任分工和纪律处分等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的禁毒工作体系。
第三段:分析禁毒条例的意义和作用以及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禁毒条例的出台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条例睡遏止了毒品犯罪的发展,降低了毒品的滥用和流通率。同时,行政机关和警察部门相应的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严惩涉毒人员和犯罪团伙,对于加强公众禁毒意识和全社会的禁毒战斗士气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毒宣传和教育,完善禁毒工作机制,规范毒品检测、康复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段:从个人身份出发,谈谈对禁毒条例的认识和行动。
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禁毒条例呢?个人认为,禁毒条例不仅是国家法规,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我们应该增强自身的禁毒意识,拒绝吸毒、贩毒、帮助毒贩等违法活动。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参与各类禁毒活动和加强宣传教育来帮助减轻毒品的社会危害。
第五段:总结禁毒条例对社会的影响和对未来的展望。
总体来说,禁毒条例对于整个社会的禁毒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补强了中国禁毒法制建设的框架和基础。这个条例不仅增强了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而且也进一步降低了毒品犯罪的发生率,对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公共健康的提升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禁毒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进展,社会也将会更加幸福安康。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各个国家都推行了禁毒政策。近日,我国最新的禁毒条例得以实施,这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和思考。通过仔细研读条例,并反思个人经历,我有了一些关于最新禁毒条例的心得体会。首先,禁毒条例的出台是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护;其次,禁毒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最后,禁毒条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禁毒条例的出台是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护。毒品的滥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和公共秩序,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最新的禁毒条例的出台,为禁止毒品的生产、贩卖、传递、使用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对毒品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毒品犯罪行为的制裁。同时,禁毒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了整体合力,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其次,禁毒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禁毒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禁毒条例的制定只是禁毒工作的一个环节。禁毒工作需要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学校、家庭以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政府需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提供充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为禁毒工作提供坚实的后盾。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加大对毒品制造、贩卖、传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社区、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潜在吸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禁毒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毒品问题。
最后,禁毒条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不法分子常常以各种手段诱骗、迫使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的尝试和吸食。最新禁毒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的角度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大增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例如,条例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吸食、传递毒品的行为的严厉处罚,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教育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的要求。通过禁毒条例的实施,我们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总之,最新禁毒条例的出台对于整个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禁毒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毒品问题。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禁毒条例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禁毒条例的实施,我们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从自身做起,为禁毒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美好。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一
禁毒事业是一个长期而凶险的战斗。用一种科学而严肃的态度来对待禁毒,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本文将针对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对禁毒知识的学习和感悟,分享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慎重对待毒品问题。
我们在学习牢记条例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了解毒品罪的界定和处罚幅度的同时,更应该对毒品问题保持足够的警觉。毒品的危害无处不在,每个人都可能被其波及到。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如何规避罪名,更是为了让自己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身边的人不被毒品伤害。
第三段:加强自我防范。
无毒不丈夫,无毒不妻子。在对待毒品问题上,我们更应该积极主动,加强自我防范。首先,我们要坚定个人的拒毒信念,建立对毒品的警醒和反感心理;其次,应将防范措施贯穿于日常生活各个方面,杜绝吸食毒品的渠道;最后,要正确应对毒品问题,制订应对措施,避免被迫与毒品产生过多的接触。
第四段:加强禁毒宣传的必要性。
学习条例禁毒条款,还应该注意到加强禁毒宣传十分重要。毒品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很多人形成的误解或认识不足,既容易误解导致吸毒,比如认为某些药品中含有“毒性差不多不会有问题”,又可能会误判毒品,认为某些所谓的“经典”电影场景是体现警察力量的好机会。由此可见,加强禁毒宣传的必要性。只有大力普及禁毒知识,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我们才能让禁毒事业共同发展。
第五段:结语。
经过学习条例禁毒条款的过程,我进一步意识到毒品问题的严重性,力求做到自我防范,并积极参与禁毒宣传。禁毒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事,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能够经常保持警惕,并共同为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xx年最新上海市禁毒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并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销售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应当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物流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检测样本包括被检测人的唾液、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向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未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可以向其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治疗制度,自觉接受吸毒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
工作计划。
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接收;对于经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委托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应转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和分期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本市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和专门区域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场所安全和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办法,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所外就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所外就医标准,发现不符合所外就医情形,或者所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遵守相关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所外就医标准等制度。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所外就医情况。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戒毒效果回访评估等活动。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七个工作日前,告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和诊断评估结果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获得社会救助。戒毒诊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者向单位、个人提供。
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经费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鼓励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采集、分析、研判、发布各类涉毒信息。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向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或者未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网报警装置,导致未及时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未建立内部禁毒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禁毒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三
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将正式实施《禁毒条例》,禁毒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而《禁毒条例》中的第三章围绕着预防和治疗毒品成瘾展开,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探讨如何从心理和社会角度去预防和治疗毒品成瘾。
第二段:意识形态预防毒品成瘾。
意识形态的教育是预防毒品成瘾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让更多的人了解毒品的危害性,让他们自觉拒绝毒品。在校园教育中,应当引导学生对毒品的认知,由于中小学生人格形成阶段较为重要,所以应尽早教育抵制毒品观念。同时,家长也需要留意家庭教育,避免过度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和奖项,而忽略了与孩子的心灵沟通交流。
第三段:治疗毒品成瘾态度。
禁毒的另一个方面是治疗毒品成瘾者。在治疗中,如何正确对待毒品成瘾者,重视毒瘾成因和症状的影响,是治疗成瘾的关键。过去我们的做法常常是对毒品成瘾者采用查处和惩罚的方式,不仅没有起到对毒品成瘾者的治疗作用,且极易使成瘾者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压抑与歧视。更多地我们需要采用文化引导和心理调节的方式对待毒品成瘾者,积极探索推广基于歌唱、绘画、阅读和舞蹈等的文化疗法,通过康复治疗培育健康心态,从而促进康复效果的提升。
第四段:中医方式预防毒瘾。
中西医结合也是预防毒瘾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认为,毒瘾属于温热病而非肝病,因此需要通过促进全身上下气血运行,温通经络,养肾化瘀等方式降低毒瘾,阻断复吸的机制。与此同时,西医以替代治疗为主,如美沙酮、甲基肼等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强制戒毒方式。因此,在综合考虑和研究中西医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多地探讨中医对于毒瘾治疗的运用和效果评估。
第五段:结论。
《禁毒条例》第三章提出了更加全面和人性化的方针,并要求从预防和治疗毒品成瘾两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社会性和心理因素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疏导、文化疗法和高科技治疗,并不排斥中西医结合的方式。同时,提高对这一问题的意识水平,全民禁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对毒品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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